论刑法谦抑性语境下的量刑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靓 时间:2014-10-06

  三、危险驾驶罪的实证分析

  笔者根据危险驾驶入刑一年来厦门某基层法院的实际案件情况,分析危险驾驶罪具体特征及量刑等相关问题。该法院处于城乡结合点,路况复杂多变,交通事故类案件偏多。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厦门市某基层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88件88人,审结86件86人。从案件类型来看,均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尚无受理竞驶类型危险驾驶案件。
  (一)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肇事车辆以摩托车和电动车居多。二是肇事车辆无牌或者套牌、被告人无证驾驶现象突出。三是被告人性别、年龄集中,文化程度偏低,行为人一般为男性,青壮年居多占72.34%,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4.47%。
  四是本地人员犯罪率较高,占将近50%,远高于其他犯罪类型的本地人犯罪率。五是案发形式单一,有73件为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发现醉驾,占95.6%。六是案发时间集中,案件一般发生在20时至凌晨4时之间,占78.26%。七是平均酒精浓度远超醉酒标准。八是量刑一般处一至二个月拘役。
  (二)实践中需考虑量刑情节
  第一,法定的量刑情节。(1)自首,必须满足主动性和自愿性两点。(2)如实供述。
  第二,酌定的量刑情节。(1)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是入罪标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酒精浓度含量差异较大,从81—365mg/100ml不等,血液中酒精含量约大证明行为人醉酒程度越深,其控制能力越差,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也越大。(2)是否发生碰撞事故,是否致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是否进行赔偿。(3)行为人主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如由于不当驾驶行为曾被行政处罚、冲卡拒检、事后逃逸、认罪态度差等;客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身体个体差异、健康情况等。(4)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宜驾驶的情节。即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同时是否具有其他不宜驾驶的情节。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边打电话边驾驶、穿拖鞋或过高的高跟鞋驾驶车辆等。(5)时间、地点,交通繁忙时段和人员集中路段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于闲暇时段和偏僻路段更大,行为人在繁忙时段和路段的危险驾驶行为亦表示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较高。(6)危险驾驶的同时是否伴随有闯红灯、违规掉头、逆向行驶、强行变道、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7)驾驶车辆的类型。车辆的类型不同,危险程度亦不同。醉酒驾驶摩托车与驾驶大客车或集装箱相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或财产损失结果也大不相同。
  (三)量刑量化过程
  第一,确定量刑起点。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醉酒驾驶助力车、电动车,基准刑为1个月。(2)醉酒驾驶摩托车,基准刑为2个月。(3)醉酒驾驶7座以下汽车,基准刑为3个月。(4)醉酒驾驶7—15座汽车、中型以上货车、其他特种车辆,基准刑为4个月。5、醉酒驾驶15座以上汽车,基准刑为5个月。
  第二,确定基准刑。(1)酒精含量结果。160mg/ml以上加一个月;300mg/ml以上加二个月。400mg/ml加三个月。(2)致人轻微伤加一个月,致人轻伤加二个月。(3)冲卡拒检、吸毒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酌情可加一个月。(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加二个月。(5)闯红灯、违规掉头、逆向行驶、强行变道、严重超载驾驶、在高速公路或逆向车道醉驾,酌情加一个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11种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修正。
  第三,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根据犯罪动机、残忍程度、侵犯对象等具体情节,确定调节比例。如凌晨0—4点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未超过90mg/ml、酒后六个小时驾驶车辆等,可酌情减一个月。
  (四)关于缓刑适用问题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缓刑。首先,危险驾驶案件的行为人罪行比较轻,主观恶性比较小。判处拘役后一般羁押于看守所,看守所的羁押人员比较复杂,容易造成犯罪的交叉感染。其次,危险驾驶罪因处拘役以下刑罚而可能产生失业等问题,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成本显著提升。但在缓刑的适用上也必须加以限制,如出现二次危险驾驶、造成人员轻伤并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吸毒驾驶、严重超载、逃逸、拒绝接受检查等恶劣情节时,应慎重缓刑。

  四、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刑修八》的出台,无疑对惩治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及问题。
  (一)范围狭窄
  《刑修八》仅对醉酒驾驶和竞速驾驶两种行为进行规制,而没有概括性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危险驾驶的行为的危害性与醉酒驾驶或竞速驾驶相当,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等等。法条范围过于狭隘,笔者认为以上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刑法同样需要把它们纳入自身的规制范围。
  (二)主刑单一
  这种配置方式在整个刑法中时绝无仅有的,损害了刑罚适用的灵活性。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的补充,即将预防关卡前移,仅仅配置拘役的刑罚不利于两者的配合。笔者建议适当提高危险驾驶罪的主刑,理清惩罚的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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