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维稳创新管理中的人权保障——以暴力强拆屡禁不止为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10-06

  维稳方式多样化。笔者认为,在确定维稳操作方式时,更应该注重方式设计的人性化,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来平息已然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而非仅仅通过暴力或冷暴力手段进行打压,凡事都依靠警力解决。笔者认为,在处置事态时,应尽可能的将暴力后推,尽量争取将其作为最后的手段施行,因为暴力一但出动,就必然会影响参与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利益。如2010年6月中旬发生的安徽马鞍山花山区旅游局长与路人的情绪冲突,由于“有关方面”把稳定秩序摆到了稳定情绪之先,轻率动用防暴警察,最终导致场面失控。有些“事情”本来不大,经如此处置,就变成了“事件”,不仅没有息事宁人,反而带来更大的不稳。

  建立维权救济机制。政府部门和相应人员应当降低“敏感度”,将民众正当的表达诉求的行为排除于维稳范畴之外,给公众一个合理表达意愿和权益诉求的空间,用民间协商机制、官方调解机制、司法救济机制以及社会救助机制等方式将这些问题予以解决,防止维稳将民众维权性事件妖魔化,进而压制民众诉求,将维稳扩大化。因为,维权行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会存在,不能仅仅是因为它出现在当前的中国转轨之时就当作不稳定因素来处理。如若能通过各种机制解决群众维权之诉求,而非简单的将其归入到维稳序列之中,那么其做法也将有益于促进多种社会协调机制健康发展,为建设动态平衡型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只有将精力真正放到影响稳定的真正因素上,才能确保社会稳定。只有将维稳力量从参与公民维权事件中解脱出来,维稳工作的效率才能提高,成效才能越明显。

  四、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维稳工作要在法治下进行

  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政府和公民都要服从法治。对人民来讲,尊重人权,就是要服从法治、尊重合法的政府。对政府来讲,尊重人权,就是要服从法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6]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在我国维稳工作中会出现“洛阳赵志斐被错抓”的事件就是因为行政执法者没有强烈的法制观念,滥用行政权力,导致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维护宪法尊严,落实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被尊重首先要保证法治有尊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受到尊重、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保护等各项权利。同时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无论是政府本身还是社会各种组织都有义务履行宪法职责,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公民权利。

  树立司法权威,确立司法独立性。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地方法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不能独立于政府,因此难以做到审判权力的不受影响,这样容易导致司法裁决偏向行政权力的保护,而公民的私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公正对待。因此,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公平公正的法治政府尤为重要:“可以说,司法权越能保持中立性、参与性和独立自主性,公民个人就越能藉此”为权利而斗争“,各种国家权力也就越能受到有效的宪法或法律上的控制。因此,所有司法改革方略的设计都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确保个人权利(rights)与国家权力(powers)取得更加平等的地位,使个人能够与国家权力机构展开平等的交涉、对话和说服活动[7]。”法律的本质不是别的,恰恰就是一种权力,因而才有力量。然而,由于此种权力并非在于限制权力,更非旨在破坏或者废置权力,而是为了限制滥权,即制约和防范强权、暴力与暴政,将自己锻造成为一种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天下“公器”,因而,才使自己成为权威。

  维护司法裁判终局性,实现公民权利救济。司法裁判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最终效果就是定纷止争。终局性是对司法裁判活动在终结环节上的要求。但是我国司法裁判活动目前受到的各方面压力很大,即使做出了生效裁判,也极有可能因为再审程序的推动而重新作出裁判,这样就弱化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使当事人对司法权威产生质疑。因此,应当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使其与人权保障制度相结合。“只有为司法改革注入人权保障的因素,只有将司法权与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甚至政治权利联系起来,也只有使司法机构更加有效地为那些受到其他国家权力侵害的个人权益提供救济,司法权的存在和介入才是富有实质意义的。”[8]

  完善我国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建设。学者于建嵘认为:“尊严究竟何来?我认为,不讲民生是万万不行的,光讲民生是万万不够的,还需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性建设。”[9]笔者认为在我国需构建四种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民主参与监督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可以解开百姓心结,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障碍,如能实现公众有表达,政府有倾听,那么当今社会现存的很多“不稳定因素”就可以消失与萌芽状态;协商机制的构建可以实现阶层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他们和公共利益之间的隔阂,这一途径的构建,可以防止不稳定因素扩大,进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很多条件下,社会之所以不稳定是因为人所处的状态不稳定,如生活无保证,工作不稳定,医疗和养老无响应保障。如果政府能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其不仅可以改善人的生存状态,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可以以此为基点促进社会稳定;不可否认,当今社会很多不稳定因素都暗含了一个相同的因素,即权利贫困[10]。权利贫困的原因有二:其一是现有权利缺乏实现机制;其二是公权力的扩张对滥用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腐蚀。只有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度和监督热情,才能克制因公权力扩张而滋养出来的社会矛盾,只有民众广泛参与,维稳工作的展开才能更加透明,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障公民权利。执法人员既是公权力的执行者,同时也是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个体。公民的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执法人员手中现有的权力也会迟早沦丧于他人对权力的玩弄。没有法制规范下的权力是危险的,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管理和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法制化,把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民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国家的治理、社会的发展和人权的保护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并不断扩大人民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的管理和发展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国家的长期稳定和人权的不断改善。

  最后,在强调政府维稳手段的人性化和合理化的同时,必须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公民应当合理合法的实现自己的权利。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公民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法律对暴力执法以威慑,对行政不作为以究责,才可能减少类似长春暴力强拆、洛阳错抓上访人员、马鞍山滥用行政权力等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的发生。


【注释】
[1]案例材料来源于《法制日报》 2011年09月09日相关报道。
[2]邓伟志:创新社会管理体制,P101,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3]于建嵘:“从维稳的角度看社会转型期的拆迁矛盾”,《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 年第 1 期。
[4]孙少杰:“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科学社会主义》2010年03期。
[5]贾丽辉:“风险社会理论:对人的生存的当代观照”《保定学院学报》2010年3月。
[6]夏勇:“一种值得注意的人权哲学”,《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48。
[7]陈瑞华:“司法权的功能”《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147。
[8]陈瑞华:“司法权的功能”《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146。
[9]于建嵘:“民生与公民的尊严”,《人民论坛》2010,9。
[10]张德淼,何跃军:“维稳的逻辑解读:以权利贫困为视角的检讨与反思”,《东疆学刊》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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