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猛 时间:2014-10-06

  (二)平衡论。平衡论是由北京大学的罗豪才教授和他的学生于1993年初提出来的,最初将其基本含义表述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及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亦可称为“兼顾论”,既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纠正。
  (三)控权论。控权论从自然权利和权力制约论出发,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的控权法。控权论在英美法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该种理论的说法是: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机构执行各种行政程序的法律,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利,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既然三种学说并存,那么他们孰优孰劣呢?笔者认为,各种学说之间没有根本正确与否的界限划分,只有是否更加适应时代要求以及国情要求的差别。考察美国、德国、英国等国的行政法学发展史,我们对此会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19世纪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人们笃信自由竞争、自由调节、自由放任的经济三原则,要求经济完全按照市场自身的规律来自由发展,普遍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行政职能仅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邮政等范围。到了20世纪特别是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市场失灵和战争所带来的痛苦让行政疆域大为扩张,行政职能大为膨胀,行政国家逐渐形成。在行政国家下,“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行政国家带来了巨大弊端:腐败和滥用权力无限制的蔓延;从摇篮到坟墓的保姆国家形式让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大幅下降;权利的大肆扩张对自由、民主、人权造成严重威胁。到了20世纪中后期,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这种危险,开始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行政权、转化行政权、缩减行政疆域,重新思考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至此,毫无规制的行政国家时期进入理性的有限政府时期。我国也从未脱离这种发展轨迹。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对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干预而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后,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的观念深植人心。人们赋予了政府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因而我国行政职能开始涉及经济、贸易、金融、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等诸多领域。这一现象带来了各种负面影响,另外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到封建专制、集权主义的浸润,这种影响更为凸显。质言之,限权论是符合行政法学发展的世界潮流和我国特定国情的理论基础。
  三、控权论是经济法独立之前提
  控权论从英美行政法学者关于“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这一定义和相关理论体系中发展而来。如英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写到,“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控权论的基本构成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力;其二,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其三,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极少数领域,最大可能的排斥自由裁量权;其四,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控权论强调权利制约权力,防止行政权腐败,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是现代法治、人权、民主的重要理论源泉。
  确立控权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地位,将传统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部分分离出去,不但满足行政法自身控权法的时代定位,而且对于确立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之外尤为重要。首先,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而行政法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侵权。其次,经济法规范的主要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行政法规范的则是行政行为。从行政法角度看,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并未侵犯公民权利,所以传统行政法不予也无力调整。再次,经济法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经营者,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义务;而行政法的义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承担义务的对象则是行政相对人。复次,经济法的违法及责任主体主要是经营者,责任形式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征收滞纳金、征收惩罚性关税和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暂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强制解散、停止兼并、强制召回、公开垄断技术等形式,其特点是惩罚性和社会性;而行政法的违法责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形式有限期履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经济行政法论[M].法律出版社,1987:129.
  [2]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M].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42.
  [3]李昌麟.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259.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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