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修玉渝 时间:2014-10-06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立法
  (一)明确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职权
  《教育法》第28条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规定为学校的“权利”。这些 “权”都属“行政权”,宜改为使用“权力”二字更准确。并应在此基础上将学校的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分门别类予以规定。如此,方能实现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有法可依,学生以高校为被告提起诉讼和法院受理有法可据。
  (二)明确高校对自身的行政管理职权
  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所作处理的形式,即哪些处理属处分,哪些属处罚,并明定学生相应的救济途径。如对《教育法》第42条第4款,就应在原有法条基础上,进一步具体明确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来的期限,向何地、何级、何类具体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宜应明定因侵权行为性质不同,可提起民诉或行诉。
  (三)加强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
  高校的行政管理,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它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相关法律不能一味只讲高校的自主权和对其授权,而应增加对其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这方面,除应明确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外,同时还要强调其行政行为的必经法定程序的义务性要求,以及当学校错误,滥用行政权时如何追究其责任、追究何种责任的规定。如是,则可真正实现高校依法管理学生之目标。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发生法律纠纷。通过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立法,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充分保障高校与学生的基本权利,保证行政法治原则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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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唐强.简述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第15卷第3期.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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