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下转第5 页)
  (上接第168 页)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3、税额减征的优惠政策。属于这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有三个:一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第一笔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二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三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部分,免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和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和周围的环境,制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尽量能够满足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4、所得额的抵免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其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以后结转抵扣。因此,企业的应选择符合国家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
  除以上措施以外,企业还有其他的纳税筹划措施,如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从事农林牧渔业免税、红利免税、投资于居民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息等等,总之,在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环境下,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但不是无限的,有时违法与不违法仅有一步之遥。因此,纳税人只有在熟知我国新所得税法的前提下,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做到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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