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其次,我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在宪法的层次上确立了公民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以及公权力对私人财产进行侵害时的补偿原则。“出现对权利的侵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否认权利——因为某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仍有补救的可能,而某人的权利被否认,它则无法补救”[6]但是仅有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我国宪法缺少对税收的禁止性规定,不利于有效的对公权力加以限制,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在实践中往往对公民财产权造成极大侵害。“现代宪法是以人民主权为逻辑起点的,……与宪法的人权性相对应,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关键在于:为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宪法必须从宏观上平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7]在税收的问题上,宪法必然要做到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和对公民财产权保护。我们不妨借鉴美国宪法中对具体的税收权做出禁止性规定的做法,这种规定有利于进1步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4、税收条款入宪的重要性

    税收关系国计民生,为了更好的协调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和国民的关系,税收立法作为重要的下位法应该有上位法宪法上的依据,因此税收条款应当入宪。在宪法中明确税收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1行使,并在宪法中加入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可以防止税收权的滥用,从多个角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有利于提高税法的权威,防止法出多门,甚至各行其是,使人们无所适从。

    同时税收条款的入宪有助于宪法原则对税收关系的调整,保证具体的法律规则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在价值取向上的1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人们树立起宪法观念。在宪法中规定了税收条款,1方面可以使税收法律关系1方的征管机关树立起宪法意识,明确自己行使的税收权的法律来源,明白征税是1项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务。另1方面可以使税收法律关系的另1方公民了解自己在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纳税,依法维权。

    总之,税收条款的入宪有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实现依法治税的法治理念,最终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纵观近现代法治的发展和税法的变迁,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确实深刻地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8]

    「注释」

    [1]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杨建津、郑林根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3](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杨建津、郑林根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4](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5-458页。

    [5]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第76页。

    [6]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396页。

    [7]肖泽晟著:《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利控制的学说》 ,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2页。

    [8]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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