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改进金融监管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6
一、与时俱进,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在市场发达的国家,通常由五类机构对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行使监督职能,分别是董事会、中介机构、媒体、行政监管、司法诉讼。越靠前面的机构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纠错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补救性质也越强。从系统论、控制论角度看,金融当局的金融监管属于外部监督、制衡、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包打天下,也不是无所作为,必须更新金融监管理念。一是金融监管不能保证所有银行不倒闭。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但并不能使得每一家银行都不倒闭,恰恰相反,也只有部分银行不断的倒闭、不断的产生,才能保证金融高效运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二是个别银行倒闭不能视为金融监管失败。虽然巴林银行在新加坡机构违规经营导致其破产,但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仍是全球最卓有成效的监管之一;三是金融监管重在发现、预警、评估和控制风险,而非仅仅是对风险损失的最后补救,即金融监管当局不仅仅充当最后守夜人的角色;四是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生命在于适应金融业发展而变化,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只有与时俱进,才能跟上和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发展,确保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五是金融监管不能替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治理。相对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治理而言,金融监管终究是外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内外因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但无论如何,外因不能取代内因而发挥作用;六是金融监管不能替代市场约束和社会中介监督。市场约束和中介监督机制、金融监管等共同构成了外部有效监管。在一个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中介机构、媒体的监督所产生的效果往往并不比监管当局的监管效果差。同样,市场约束、社会中介监督也不能替代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危机爆发具有强烈的冲击性、波及性,金融监管成本尤其是造成了巨大损失的事后监督的社会代价高昂,并且由于技术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使得不同专业人员之间的良好沟通存在困难,即不同专业人员之间也存在所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不论是普通的居民存款、投资人、被保险人了。七是金融监管要体现成本和效率均衡原则。
2、密切把握金融监管新趋势。一是在强调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强化风险性监管。随着银行自律行为不断加强,合规性经营不断改善,加上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银行间竞争加剧,强化风险监管显得更加重要;二是对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监管;三是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银行业中的地位、作用更加突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是金融业内部控制、治理的主体,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主体;四是审慎性原则和审慎性监管对于确保银行稳健运行具有特殊的作用;五是注重并表监管与资本控制;六是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最近,中央银行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金融信息披露行为;另外,鉴于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金融监管、防止金融犯罪和反洗钱上的合作比以往更加密切。
二、与时俱进,更新金融监管方法
1、创新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之所以存在并不断加强,首先是因为存在于金融机构与其交易或服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许多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的金融交易发生在先、交易结果在后,这一时间差就增加了金融交易过程中对诈骗活动的诱惑。基于保护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防止金融市场萎缩或大幅度的波动,监管当局需要对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监管。其次是系统风险。即个别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对其他许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市场一体化、全球化,国内金融对外开放深化的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出现了新变化。过去,在国别范围内,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可凭借简单的行政手段即可获取必要的监管信息,而现在,以同样的方式获取必要的监管信息则存在一定的困难。系统风险方面,目前没有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能单独应对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因此,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时还应考虑国外因素影响,借助国际协作或条约明确承担和履行监管义务,遵循已达成的监管行为规范。即金融监管存在的两大支柱内涵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金融监管理论也必随之创新。
2、金融监管手段、方式要化。
一是金融监管所必须获取大量优质金融信息的渠道要规范化、制度化。拥有一个能够提供准确、及时、信息完整的良好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银行准确评估和管理风险的必要前提,也是监管人员、监管当局确保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
二是金融监管手段、方式要现代化。信息技术在降低了金融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金融监管当局要适应这一变化趋势,加快建立风险监管分析系统。在非现场监管过程中要加强系统性分析、动态性监测;在现场检查时,要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仅要进行合规性监管、测试,更要监管、测试其风险性监测、控制;加强金融监管的调研,通过监管调研,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创新金融监管操作方法。具体讲,金融监管要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预防,要从全面检查转向重点检查,要从检查业务风险转向审查内控和管理风险,从检查业务档案转向审查内部信息系统。过去,监管机构主要依靠现场检查、核实银行的财务报表和记录来评估其安全性和稳健性;随着金融创新加快、金融竞争加剧和技术不断进步,现在,监管者应将精力集中在确保金融机构用必要的程序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上。
3、“管监分离,集中监管”,要形成监管合力。“管监分离,集中监管”是基于以下的制度安排,即将金融行政管理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来完成,而这些部门能够做到共享所有金融监管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内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形成监管合力,密切合作。
三、与时俱进,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一是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要体现“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对国有银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要适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调整的需要。鉴于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相对收缩、信贷管理方面的调整如固定资产贷款权限上收、流动资金贷款权限适度下放的状况,分行及其监管办要强化集中监管,适当集中监管力量。对处于弱势的信用社,既要监管,更要扶持,监管方式也应有别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更关注其流动性和发展潜力。鉴于我国地区层次差异巨大、金融机构各有不同的实际,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以一个简单的监管模式、要求对待众多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要做到既有集中统一性,又有一定的差别。
二是加强与证券、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现象越来越多。因此,按照金融监管目标,至少在目前,三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以及在同一地区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十分必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尤为迫切。监管当局之间形成高效、及时的金融监管信息沟通共享体系。
三是银行业监管当局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
在中央银行内部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按照系统理论,在系统非全部开放的前提下,系统内部信息交换应优于外部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除了纵向的信息共享、沟通体系外,特别要强调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沟通。地理位置毗邻的分行与分行之间、中心支行与中心支行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不同风险处置与防范信息沟通、共享体系,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冲击、蔓延;根据金融监管不断深化的要求和最近几年的金融监管实践,加强在不设大区分行的省会所在地的城市中心支行与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之间的信息特别是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显得尤为迫切,二者之间应建立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等信息资料的共享机制。当前,分行监管办与省会中心支行应强化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信息系统、金融统计信息系统、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息系统及现场检查信息等方面的共享、沟通;同时,分行监管办与所在省各个地市中心支行之间也必须增强信息沟通,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管信息共享、沟通体系。
四是依法建立监管当局与被机构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共享渠道,实现实时监管、动态监管。
五、与时俱进,强化学习型组织建设。从管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当局及其分支机构都应是一个学习型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及组织内的成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才能做到创新金融监管理论、监管理念、监管方法和手段,才能与时俱进,深化金融监管,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
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并以此自觉地指导金融监管工作;从严要求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到廉洁敢管;学习经济、金融、法规,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法律框架内,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做到依法监管;学习经济、金融专业理论、知识,熟知金融业务和具体操作,做到懂行会管;学习技术特别是IT技术,掌握其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做到高效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创建学习型组织,实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学习型组织及其成员拥有创造性的思维模式,重视人的需求的满足、才能的发挥、愿望的实现、生命质量的提升,以此激发金融监管当局及其每一个成员的监管主观能动性和潜力,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实现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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