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和谐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6-26
需要农村的大力支持。必须构建我国和谐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以商业性金融为主导、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有机体系,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农村金融体系是指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作为国家整个金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组织农村货币流通,调剂农村资金余缺,加强农村资金运动,加速社会资金周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为辅,以民间金融为补充的相互协作分工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政策金融功能单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挂了个“空头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着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节和协调功能,因而其业务对象和范围有相当的局限性,自1998年职能调整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仅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业务,其业务功能单一地退化成"粮食银行",功能过于单一,且由于国家粮食购销体制的改变,使得其对农业投入的收购资金呈现逐年减少的态势。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开发等缺少功能上、制度上的安排,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职能名不副实,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2、农业银行商业性功能趋于弱化
  农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性质决定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经营目标。农业是弱势产业,风险大而收益低,农业银行会回避风险,转而支持高收益性行业和垄断性行业。特别在近年农业发展缓慢、农村业务量少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开始把在农村的经营机构向城市收缩和撤并,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化、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垄断化,由此也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对农村特别是农户的贷款基本上已经取消,使得农村业务趋向萎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
  3、合作性金融支农乏力,农村信用社“孤掌难鸣”
  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举步维艰。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到2002年底,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14117亿元,其中不良贷款总额为5147亿元,占37%,此外,还有历年亏损挂账1313亿元。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19542家,占机构总数的54.98%,且资本充足率只有2.3% ,远远低于8% 的正常标准。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具有先天的不足与缺陷,如经济规模小,资金筹集难,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等。这些不利条件,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不少信用社只能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维持;并且农村信用社受邮政储蓄的挤压,吸收存款困难,筹资紧张,农村信用社“孤掌难鸣”,“一农难支三农”现象日显突出,农民贷款难问题也难以得到根本上的解决。
  4、农村资金城市化严重,支农资金的供应力度大大减弱
  一段时期以来,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提供储蓄服务而不提供贷款业务,在农村吸收大量的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并转移用于其他地区的非农业项目,农村被抽走的资金大得惊人。邮政有近3.2万个营业网点吸收储蓄,储蓄规模发展很快。年吸纳存款储蓄额度从1998年的557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465亿元。2002年底余额已达7376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乡镇及其所辖地区农村占34%。
  5、农村民间金融活跃但不规范,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规范,也容易引发以下问题:第一,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潜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金融诈骗,集资人携款潜逃案件常有发生。第二,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许多和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从而加重了个人和企业的金融交易成本。
  6、农业保险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作为农业大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灾害损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民政部门实施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的农业保险补偿。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有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它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农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巨大需求。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思路
  
  1、以商业金融为主导,充分发展农村商业金融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条件地转化为农村商业银行。首先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构造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但不能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对经营较好,更适合商业化运作的农村信用社,可通过吸收地方政府、民间资本或外资入股改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服务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 在经济落后适合合作金融发展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应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恢复其“三性”。要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发挥其特有的贴近“三农”灵活应变的制度优势,以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融资要求,从而实现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共存共荣,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2)加快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继续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行改革路径可以有不同选择,但比较起来, “整体改制,择机上市”的股份制改革比较稳妥,更符合实际,但是还要一个过程。整体改制不仅符合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也有利于保持农行固有的规模经济和沟通城乡、系统联动的优势。在尊重农村金融体系现实格局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农行在县域商业金融的基础作用,坚持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方向,并通过改革进一步拓宽和增强农行的支农功能,巩固自身已取得的商业化改革成果,使其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贴进基层、贴近农村,切实提高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
 (3)尽快组建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成立,而且已获得国务院批准 最迟今年年底可挂牌,这个重大举措将根本改变邮政储蓄目前只存款不贷款的局面,农村邮政储蓄回流农村、为农村服务为期不远了。 新组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在保留利用邮政基础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为新农村建设注入“血液”,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目前还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不适应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2、逐步健全农村政策金融
  (1)应尽快为政策性金融制定专门的财政预算和立法。政策性银行是特殊的法人主体,必须加紧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在法规上规定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宗旨,政策性银行才能依法经营。
  (2)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必须扩大其业务外延。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要严格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边界,对农村的、卫生等有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差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财政的无偿投入;对农业开发等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但回收有保障的项目,需要财政有偿投入,是政策性金融应予支持的领域。
  3、调整并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国外实践表明,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的制度设计和组织模式,在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内生的优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通过互助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我国也应该充分利用合作金融的形式。目前,在经济落后适合合作金融发展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应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制定合作金融法或条例,对合作金融业务的监管和政策支持提供保障。
  4、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要以发展县域经济、活跃县域金融活动为目标,降低县域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允许并吸引外部资金创建多种类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闲散资本更广泛地参与农村金融活动,大力培育民营银行,既能为农村、农民及农村中小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抑制农村高利贷,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完全实行法律监管和内部监控,杜绝基层政府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以此开放与发展农村资本市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的需要。
   5、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贷款收益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使农民遇到风险时,仍能安然度日,并使生产得以迅速恢复。
  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业保险经验, 着眼我国国情和农业、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是我国的现实选择。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在具体操作上可考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职能,实现政策性银行混业经营,主要负责再保险经营业务。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是社会上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以商业化、社会化保险公司和经济组织经营为主,以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为辅,实现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多元化经营。
  二是完善农业贷款收益补偿机制。深化利率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应取消对种养业贷款的利率管制,与其他贷款利率同等浮动,甚至可以采用更优惠的利率政策,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同时为了降低种养业农户的负担,政府应当降低种养业贷款的实际利率水平,对种养业贷款实行补贴,或者减免一切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