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金融自由化进程比较及其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6-26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各发达国家通过金融开放来促进各国的成为主流。美国一直是金融自由化的排头兵,在其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开创了金融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局面,而同是发达国家的日本,其金融自由化却遭到了众多指责。目前,国内外学术界甚至认为金融自由化是促成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日本泡沫经济严重和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的金融自由化是伴随着中国经济转轨的进程推开的,中国正在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但是金融开放的代价与收益孰重孰轻我们还不能下定论。多借鉴别国经验,适时调整策略,把握住机会,加快金融开放融入国际社会主流,并进一步赢得自身的发展仍然是当前中国的重大课题。
  
  一、 美国金融自由化历程
  
  1、大崩盘引起大管制(20世纪30~60年代)
  从美国的金融发展史来看,早期美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反对对金融业采取集中化控制,金融体系实行自律原则,因而金融业的稳健性、流动性及服务规范都缺乏严格统一的规定。当时银行、证券、保险可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既可办理信贷业务,又能进行证券投资、从事保险、信托业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年代。1929年10月,美国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银行挤兑存款风潮,许多银行倒闭,从而引发了金融危机,进而威胁到大量的经营和生存。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美国上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30年代大萧条。
  大萧条期间,全美银行的1/3,即11000家银行倒闭,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1931年,美国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和研究大危机的成因,认为,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尤其是前两者)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引发大萧条的主要原因,对1929年股灾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认为,商业银行不应该参与证券交易。
  在此背景下,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实施分业经营原则。之后,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渐完善和强化了相应的和规则,逐步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
  在40年代~60年代,美国各金融机构主要进行专业化经营,经营范围比较狭窄,经营业务也相对简单、安全。储蓄和贷款协会、信用社、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些主要的金融机构各司其职,相安无事,也很少出现经营失败,金融业处于平稳祥和的长时期繁荣之中。在此期间,每年破产、被迫关闭的银行平均不到10家。
  
  2、管制引发银行业力拓海外市场(20世纪60~80年代)
  60年代未,随着战后各国,特别是德、英、法、日等国经济进入持续快速的发展期,国际贸易相应发展,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服务需求大量增加。当美国大多数金融机构还在紧盯着如何切分本国金融市场,又被“Q条款”与禁止商业银行跨州经营等各种限制性法规捆住双脚时,花旗银行开始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业务,获得了巨大成功。因为,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不会受到国内法律的严格监管,不仅可以翻过分业经营的“防火墙”,绕过禁止跨州经营的“篱笆”,还可突破利率管制的“天花板”。
  花旗的成功,让其它银行纷纷效仿,趋之若鹜。到了70年代~80年代,美国银行在国际银行业中已经占据了领先地位,到1990年,有100家以上美国银行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超过4000亿美元。
  
  3、以创新抵御利率、汇率风险(20世纪60~80年代)
  60年代中期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渐解体,牙买加体系——浮动汇率制开始形成,金融业的经营面临着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
  时势世事的巨变使得美国国内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严重加剧,这给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规避风险,求得生存与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开始了大量的金融创新。主要包括:(1)创造可变利率的债权债务工具:如可变利率存款单、可变利率抵押契约、可变利率贷款等;(2)开发金融衍生产品:包括各种金融期货、期权和互换协议。这些金融创新从60年代开始,70年代日益活跃并成为时代特征,许多重大的金融产品创新都产生于这个时代;到80年代逐渐蔓延至全世界,形成全球趋势和浪潮。
  
  4、创新与监管的较量引发开放(20世纪70~80年代)
  70年代中后期的金融创新已经不仅仅是出于规避风险的创新,而发展成了有意识的规避监管的创新。由于金融业较其它行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从另一角度看,谁能开发出规避政府监管法规的产品,谁就能拓展新的经营空间,谁就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规避政府监管,也就成了这个行业创新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平台。金融创新与政府监管的较量,使得金融自由化不断推进。
  为了规避利率管制,各个金融机构想尽办法。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推动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出现,商业银行创造出“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s)”、“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SNOWs)”等新的法宝。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以及银行的积极游说,考虑到金融业主体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利率管理水平,放松利率管制能改进大部分利益主体的福利,美国金融当局对银行法进行了修改。
  在《储蓄机构取消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储蓄机构法规》(即《格恩-圣杰曼法》)相继出台后,1986年4月1日,美国彻底实现了利率自由化,迈出了金融开放最实质性的一步。
  
  5、金融自由化的基本实现(20世纪90年代)
  90年代是美国金融开放发展最快的年代,其中银行业的金融开放成为自由化的主要部分:
  (1)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控股公司是为了持有一家银行的股票(股本)而成立的公司。通常控股公司只持有一家或多家银行在外流通股票的一小部分,能跨州、跨国扩展业务,并从事联邦法规禁止的业务,如从事包销证券、代理保险、房地产经纪管理咨询等活动,因此能绕过政府的管制。
  (2)银行业务的全面扩展。首先是银行争取到了投行业务。面临日本、加拿大、西欧等国在连锁 “金融大爆炸”之后建立的大型银行的竞争,美国的银行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加上美国银行业为争取进入投资银行业多年所做的努力,使得美联储在1986年通过了一项允许部分美国银行提供有限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之后又进一步在此领域进行了很大力度的改革。其次,尽管还存在部分限制,但银行在保险业务方面得到了突破。经过商业银行多年的不懈努力斗争,货币监管局终于允许美国联邦政府授权成立的银行申请经营新证券的承销、销售规定的保险产品以及其它以前被禁止或限制的业务,但同时规定:新业务必须由一家独立子公司经营,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条件进行了约束。再次,银行开始涉足证券中介服务。在1990年代中期,许多银行,特别是大型货币中心机构,已经普遍开始提供证券经纪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在1997年和1998年,美国国会取消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收购的限制,允许银行涉入非金融业。
 (3)跨州经营解禁带动银行并购潮。1994年,国会通过了《里格-尼尔洲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和《里格-尼尔社区发展和管制改革法》,首次赋予了美国银行更大的跨州吸收存款、将跨州收购的附属银行设立为分支机构的权力。到1997年6月,美国金融市场已不再是相互分割的了。随着跨州经营的解禁,银行并购浪潮便风起云涌,金融市场的融合全面推开。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到9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理论要求的五个条件【(1)取消利率管制;(2)废除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限制;(3)金融市场自由化;(4)资本流动自由化;(5)汇率自由化】美国都已经基本具备。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化法案》生效,意味着在美国实行了近70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的对国际金融界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它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甚至世界金融业进入了新纪元,金融管制放松、全能银行(合业经营功能齐全)将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在世界范围内全面推开。
  
  二、日本金融自由化历程
  
  1、二战后日本的金融制度(二战后~20世纪70年代中)
  日本金融体制是在20世纪 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在战后的经济历史条件下建立的金融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1)日本政府在金融业中占居主导地位,大藏省行使着金融行政职能。在当时恶劣的经济条件下,日本建立了政府严密控制下的“护送舰队式”的金融体制,使银行在经营上受到政府高度管制的同时亦受到相当严密的保护。
  (2)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日本实现高速增长的过程中,企业所需的绝大部分巨额资金都是通过借款方式从银行获得的,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以1970年为例,日本的间接金融比重高达87%,而美国只有47%。
  (3)主银行体制。所谓主银行体制(Main Bank System),是指某一家或几家银行既是特定企业外部资金的最大提供者,又是该企业的大股东。这种安排排斥、削弱了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的正常监督和市场对企业行为的激励与调控,为日后的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
  日本金融体制的三个基本制度之间在功能上存在着高度的依存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日本金融体制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限制银行存贷款利率、金融业务严格分工、金融市场封闭、政府对金融的巨大干预性为特征的限制性金融体系。
  
  2、政府主导的“渐进式”自由化(20世纪70年代中~80年代)
  70年代中后期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日本国内外的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推动日本政府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国内与国际因素不断涌现,日本金融业逐步踏上了自由化之路,主要表现在:
  (1)资金估计由短缺变为过剩,冲击了传统的金融体制。首先,大量“余裕”资金的存在促进了证券回购市场的发展,并由此引发了银行业同证券业的竞争。证券公司所进行的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证券回购业务的迅速发展,“破坏”了战后日本传统金融体制之下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均衡关系;其次,由于日本大企业采取“减量经营”的方针,对外部资金的需求不断减少进而对银行的依赖程度不断减弱,这就加速了银行同质化的进程,并引发了银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新的国内经济环境要求打破传统金融体制的束缚。
  (2)最大的资金需求不足部门由部门转变为公共部门,筹资方式由间接转为直接金融,迫使政府推进了利率调整政策。以1975财政年度发行2.3万亿日元的赤字国债为开端,日本走上了大量发行赤字国债之路。国债的大量发行使日本传统的国债定价、发行和消化方式无法维持,日本大藏省开始实施国债的“流动化”和利率“弹性化”政策。允许银行将持有的已发行1年以上的国债在市场上出售,并且自1978年开始采用公募拍卖方式来发行国债。这样,国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由利率金融商品活跃于日本金融市场,进而引发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互渗透以及银行业与证券业在开发以国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激烈竞争。
  (3)强大的国际压力使日本金融管制大大放松。首先,严峻的国际竞争压力要求日本放松对企业债券发行管制。 1980年日本修改外汇法,确定了外汇交易“原则自由”的政策原则,放松了对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管制。海外资本市场壮大,对日本国内资本市场构成了极大的竞争压力。这进一步迫使日本放松了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管制措施:一方面逐步调整了长期实施的企业债券发行“有担保原则”这一行业惯例,降低了债券发行企业的资格标准;另一方面降低了银行所收取的担保物品管理手续费。
  其次,美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施压与日本的金融管制放松。70年代末80年代,美国的高利率政策造成美元大幅度升值,对其出口产业及就业的打击不断深化,美国政府进而要求有关国家采取措施抑制美元升值。美国政府出台的“索罗门报告”认为,造成日元贬值的最重要原因是日本实行“人为低利率”的金融管制政策,致使投资家不愿投资日元以及日元金融商品。所以,要求日本加速实行金融自由化。1984年5月末,《美国—日美元日元委员会报告》,与《金融自由化及日元国际化的现状与展望》发表,成为日本的“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宣言”。在“宣言”发表以后,日本存款利率自由化的步伐开始加快,在都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地方银行、相互银行、信用金库等6类银行型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中,自由利率存款比率由1986年3月的11.8%上升到1988年3月的26.8%。
  
  3、泡沫破灭后日本自由化的继续推进(20世纪90年代)
  90年代前半期,尽管日本金融业已经陷入到不良贷款严重、金融交易大幅度萎缩的困境之中,但日本政府并没有打算从根本上改革传统的金融管制体制,来调整和重建金融秩序,而仅仅是按照80年代中期所规划的金融自由化目标实施了如下两项措施:实现存款利率的完全自由化,以及推进金融机构业务兼营化的初步发展。
  90年代中后期,受不良债权等问题严重困扰的日本金融业发生了空前的危机,许多巨型金融机构陷于经营危机状态,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事件频繁发生。金融危机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使日本政府面临着严峻的民众信任危机。在这种大背景下日本政府于1996年发表了题为《金融体系改革——面向2001年东京市场的新生》的报告,确定了日本金融体制改革的构想。此后,日本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部金融改革法令,对战后传统的金融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重大改革。其中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化。第二、金融机构业务兼营化进一步发展。第三,对金融机构开业及价格与非价格竞争管制的进一步放松。首先,证券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开业管制由以前的许可制改为注册制。其次,股票交易实行自由手续费率。第四,国际间金融交易的彻底自由化。于1998年4月起正式实施的日本新《外汇法》规定:实行内外资本交易自由化,放开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的许可证制或事先申报制;外汇业务完全自由化,废除外汇银行制、指定证券公司制和兑换商制;放开个人和企业在国外金融机构开户存款;放开企业间外汇债权与债务的轧差清算以及境内居民外币计价结算。
  另外,日本政府为使企业更容易地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还进一步放松了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管制。1996年1月,日本大藏省废除了此前长期实行的企业“适合发债基准”,规定无论何种企业,只要获得一家以上的信用等级评定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就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通过上述改革措施的实行日本的金融自由化进程进一步被推向深入。
  
  三、 美、日金融开放模式的比较
  
  1、金融自由化进程在时间上差异很大。美国的金融自由化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历时60多年,从金融自由化的萌芽到成熟发展是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经过不断的实践才完成的。而日本的金融自由化进程也虽然也被称之为是“渐进的”(与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模式相比),但和美国走过得历程相比显然就有些急于求成,显得更加有些激进了。不过二者的历程至少都昭示了一点,金融自由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渐进的开展是必然的选择。
 2、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主导者不同,这也是二者金融开放最大的不同点。美国的自由化是金融创新与监管放松互动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历程。无论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的寿终正寝,还是1999年《金融服务化法案》的喷薄而出,都不是因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美国金融制度近70年变革的果;是一国金融机构间金融服务手段、方式、理念的竞争、发展、创新和整合。正是这一场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之间的反复博弈,在美国金融史上形成了“放松→管制→再放松→再管制”的全过程。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企业以及由众多企业组成的市场力量是自由化的主导者,政府当然也在施行改革、监督管理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政府行为在更大程度上是应时而变的,政府在各方面的放开都是建立在企业争取,以及企业和市场创造了成熟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而没有表现出太强的主动性。
  而在日本,金融自由化的道路是设计出来的。经济环境的演变和的政府的经济行为是金融自由化的最强大动力,金融开放的整个进程是配合着政府的金融改革政策推进的。这个自由化并非自身经济发展的历程,而是在跟随大潮流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规划的,带有更强的主观色彩。
  另外,美国金融自由化的自然进程还表现在整个自由化过程基本上没有受到外国的干扰和压力,但是日本的自由化却是压力巨大。这也决定了二者的自由化的结果大相径庭。
  3、在全球金融开放进程中扮演的角色有巨大的差异。美国是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制造者,而日本只是相对被动的跟从者。虽然不能说日本的自由化就是完全沿袭美国的现有历程,但是我们要看到,从利率的市场化到金融机构业务兼营的自由化发展再到国际金融交易的彻底放开都是在走美国走过的路。我们可以说美国的自由化历程确实给我们揭示了某些性的东西,但是不同国家面临的经济环境,条件差异很大,能否认清角色,走真正适合自己的路来推进金融开放是十分关键的。
  
  四、对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和日本在国际金融自由化历程中所处的位置是很相似的。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的条件下,我们就只有选择接受挑战,积极推进金融开放,但是中国现今发展的情况使得我们不可能像美国一样经历一个完全的金融开放的自然进程,而只能走日本一样的道路,主动融入到整个国际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中去。这也应该是除美国以外的其他众多国家的选择。
  日本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经验对我们来说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经济运行环境的演变是推动金融制度改革及金融自由化的最强大动力。政府主导金融自由化不见得就一定带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必须建立在对经济大环境和经济条件正确把握的基础上。但是,在强调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金融自由化在当前阶段已经不完全是市场主导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是必须的,政府决策的好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金融开放的好坏,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应该充分重视政府在金融自由化中的决策作用。
  第二,渐进地推进自由化是必要的,但渐进式的金融自由化并不能完全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美国和日本的经验都表明渐进推进金融开放的重要性,所以我国的金融开放也必然要走渐进的道路。但是,从日本的实例中我们也要看到,9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的金融自由化一直是渐进地展开的。正是在这种渐进的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日本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加剧。这就提醒我们在推进金融自由化的同时金融风险的控制要始终摆在重要的地位。
  第三,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改革是金融自由化中相当关键的部分。美国和日本的发展经验都同时证明了在金融开放过程中二者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加大我国金融自由化的力度,必须继续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银行业改革,这是下一阶段金融开放的保证。
  第四,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因素是推动经济体制变革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日本金融自由化的展开过程就为此提供了一个最充分的例证。在中国的自由化过程中,我们几乎面临了同样的来自汇率、利率、资本管制放开等各个方面的压力。能顶住巨大的国际压力,按照我们自己的发展路线,适时、适度地推进自由化对中国来讲非常重要。可以肯定地讲,经济全球化时代是一个制度选择空间被不断缩小的时代,在你争取到的选择空间内做到最好的选择就是巨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