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激励机制与监管体系及其需解决的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05

  因此,有必要在综合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应用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方法等,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投资的报酬激励合约模型及创业企业控制权的分配模型,在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中引入声誉模型,建立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多阶段投资的动态博弈模型;建立健全的创业监管体系,并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

三、目前中国创业投资中要解决的问题
  1.在激励方面,需要从中国现行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开始,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创业投资激励机制与监管思路。在报酬激励设计研究方面,需要建立创业投资激励机制的报酬激励合约模型,从报酬激励与风险承担的角度分析创业资本家在不同组织形式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控制权机制的研究方面,需要建立创业企业控制权分配模型,将控制权与股权结构结合起来,如何来分析创业企业内部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之间控制权分配的问题,揭示最优的投资工具选择,控制权时机与收回控制权的条件及补偿等等。在信誉机制的研究方面,可在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中引入声誉模型,比较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分析创业基金的信誉机制对创业资本家的激励与约束,建立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多阶段投资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信誉对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的激励,并需要就创业投资的信誉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的条件与中国如何建立创业投资的信誉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在监管方面,创业企业没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创业者就可以利用所有者信息的不对称和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充分发挥其内部人的优势,弄虚作假,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和监督应该是如影随形的。在创业者创业之初,需要由创业资本基金监控创业者的业绩,并对其进行控制,创业资本基金通过阶段性投资、可转换优先股及董事会代表监督等创业者,在创业企业上市后,可转换优先股变成普通股,创业资本基金控制权在IPO时停止,将控制权归还给创业者,将监控转给创业板市场,实施保荐人制度。
  针对投资者广泛关注的创业板公司监管问题,可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板监管体系。创业板上市监管初期应侧重四个方面: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人持续督导和募集资金管理。在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可沿用主板信息披露规则,并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某些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较为新颖、行业与其他公司差异较大的情况,监管层也可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在公司治理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可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并在激励约束机制上研究制定更为灵活有效的安排,以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在保荐人方面,与主板企业相比,创业板企业行业新、技术新、业务模式新,在监管中如何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作用尤为重要。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需明确,其中对创业板保荐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也应有一些特别要求。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对于当前比较突出的超募资金问题,可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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