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社会法律性质与高校诚信教育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6
[关键词]诚信;社会法律性质;诚信教育
面对社会诚信缺失的严峻形势,高校普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诚信教育并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还是不少,诚信危机依然存在,如此情形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更深入的探索思考。本文认为,诚信教育之所以重要,是由诚信的社会法律性质和高校的社会职能、法律责任决定的。诚信教育成效不佳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诚信教育中不诚信或不够诚信。为此,高校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教育是立校之本的思想,实事求是地对待诚信教育中的问题,以诚信精神言行一致地贯彻实施诚信教育,扎扎实实地打造“诚信”品牌。
一、诚信是为人之本、社会之本、法律之本
本文之所谓“本”,是“事物的根源、根基、根本”的意思。
诚信乃为人之本——此既为古训,亦是今说,堪称至理名言。其原由可有多种解读,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诚信是道德的基础、社会的必需。我们知道,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影响人们思想、调整人们行为的一个庞大的思想意识形态和基本行为规范体系。“诚信”即诚实信用或诚实守信,是道德体系的内容之一。“诚”即诚实、真诚、忠诚,要求心里想的和实际做的一致,即表里如一,如古人所说的“诚于中,形于外”、“勿自欺,勿欺人”;“信”即真实和信守诺言,要求讲信用、守信义,“言而有信”,言行一致。诚实和守信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形态和阶级人群中,有不同内容的道德,特别是无产阶级与剥削阶级的道德内容,更是有鲜明的、本质的区别。然而无论道德的内容如何变化,其中的诚信要求却是始终如一的。作为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儒家学说,在道德教化中尤其强调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如孔子所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资本主义社会也讲诚实信用,并在民法等法律中将其确定为法律原则。社会主义道德更是彰显“真善美”的价值取向,将诚信作为道德基础。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中,也有“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内容。
诚信乃为人之本的实质是诚信乃社会之本。诚信虽然着眼于个人(人),但本质是社会需要诚信,正常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以诚信来维系——诚信是人际关系中最普遍、最珍贵的原则,是人际关系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人,是社会的主体、成员,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人的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以物质资料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构成社会,更无发展人类社会可言。因此,任何社会都是一个多元主体(人)共存并发生一定交往关系的社会。共存、交往需要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包容,而不是排挤和敌对;但真正的、持久的包容必须以相互信任为前提,这就要求单个的主体诚信,从而构成整体的社会诚信。如果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不仅社会关系、社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和谐社会无从谈起,还会引发主体间冲突不断、纷争甚至杀戮,致使主体无法生存,社会走向崩溃。同理,由自然人组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公司乃至国家、政府等,既是社会的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主体,它们同样应以诚信为本,故当今有“政府诚信”、“诚信”的提法。毫无疑问,诚信为本普遍适用于包括个人和社会组织在内的整个社会,即诚信是社会之本。
诚信为本渊源于远古的道德,到了法治社会,诚信已成为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必须服务于社会,既然社会以诚信为本,则法律也必须以诚信为本。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在民法这个确认和规范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主体——私法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基本法中,“诚信原则”是“帝皇原则”(条款)。市场是法治经济,经济利益交往、交易中各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由,但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将构成欺诈,导致合同(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具备法定情形将构成诈骗类的犯罪。作为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首要职责是依法行政,否则将失信于国家和人民,并构成法律责任。法官以“忠于法律”为誓言,如枉法裁判是背弃诚信的自食其言。显然,从法律意义上说,诚信是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法治”和“诚信”紧密联系、互为内容,相互交融、相互依存,共同维系和保护着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目前,诚信更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总要求”,构建和谐社会。
二、诚信教育是高校立校之本
“诚信为本”对于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具有特殊意义,并且直接导出“诚信教育是高校立校之本”的命题。这是由高校的性质、职能及其与社会的特殊关系决定的。
(一)实施诚信教育是高校的基本职能
作为社会的一分子,高校自身以“诚信为本”自不待言。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教育机构,高校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行为是实施对受教育者即学生的教育,培养社会所需之人才。既然社会以诚信为本,则高校所培养的人要立足并有益于社会,必须具备诚信的素质,为此必须实施诚信教育,并以实践检验其成效。作为育人之地,道德教育历来被置于学校教育的突出位置,中国古代就有“大学之道,在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论述。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更是旗帜鲜明地将德育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并以宪法、法律规定之。作为道德基础的“诚信”教育逾显突出。中共中央中发[2004]16号文就明确指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信仰迷茫、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高校“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明礼诚信”等基本道德规范。可见,诚信教育是基础性的道德教育,实施诚信教育是高校的本职工作。
(二)实施诚信教育是高校的法定职责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载入我国宪法,二者相结合即“德法并治”,亦已成为“治国”以及管理、治理各行各业各领域的方略。而这在我国高教领域具有特殊意义和特别形式,突出地表现为国家基于对高校教育职能、功能的要求而作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关于教育方针、人才培养目标等“教书育人”方面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我国《宪法》第24条就明文规定了执政党和国家的社会政治观念和对国民思想政治的基本内容和方向,为我国教育立法的政治、道德导向提供了宪法依据。高教法制与道德的关系除具有道德与法的一般辩证关系的共性外,在我国更具有它自身的特性,具体表现就是二者的联系、结合更为紧密。法律旗帜鲜明地规定德育是高教的方针、原则、职责,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从总体上的教育制度到对主管部门、高校、教师、学生的规范和要求等等,可谓一而贯之强烈地反映出高教德育法定性的特征。如上所述,诚信是道德的基础和人际关系的核心,则“诚信教育是高校的法定职责”的判断,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三)实施诚信教育,培养恪守诚信的学生是高校的生存之道
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则,更是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即诚信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且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它影响着一个国家、单位乃至个人的竞争力。学校“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最终是以社会需求来定位、定向、定质、定量的。现实中,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呼唤诚信”的声音。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个人和社会的诚信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在诚信毫无疑问地成为社会对人才素质基本要求的形势下,离开诚信教育,学校将因其所培养的学生不能经受社会考验而最终难以生存。大学生毕业后出到社会,一刻也离不开诚信:择业时,诚信是录用单位必然要考察的内容;就业后,对工作、对同事缺乏诚信的人难有立足之地;生活中,不讲诚信的人为他人所不齿,重者还会构成违法犯罪;等等。如果某校的毕业生在社会上多有较严重的诚信问题,学校的声誉必受从招生到推荐就业的恶性循环的影响,直接影响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高校的诚信教育及其效果决定的。 三、以诚信精神实施诚信。打造诚信品牌
客观地说,高校诚信教育的宣传是热烈的,实践是普遍的,研究是活跃的,但效果却是不容乐观的。其原因固然复杂,但根本原因是在诚信教育中不诚信或不够诚信。诚信教育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教育者能否自觉地以诚信精神来实施诚信教育。针对现实情况,应着重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事求是。以诚信精神正确看待诚信教育中的问题和原因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它要求我们尊重事实,探寻事物的原因和,按规律办事。就对待客观事实的态度而言,实事求是的精神与诚信中的“真实”和“勿自欺,勿欺人”的要求是一致的或相通的。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观察、分析诚信教育中存在的尤其是教育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是诚信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诚信教育取得实效的首要一环。
高校诚信教育的效果要经受实践的检验,从外在看主要表现为受教育者(学生)遵守纪律、规章、法规的情况。应该说,这方面的情况总体上还是有成效的,说明诚信教育把握着主流和大局。但也存在着不少令人堪忧的问题,如学生作弊、旷课逃课、拖欠学费和助学贷款、骗领助学贷款、殴打他人、偷盗欺诈(诈骗)、异性交往失范(失控),极少数学校甚至出现较长时间、较大范围的在公共场所、教室课桌上书写侮辱、诽谤、咒骂老师和学校的现象,个别的还公开反对现行制度等等,说明高校的诚信教育的效果、形势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客观方面是环境不佳,即高校德育受到社会不良道德、风气的影响。主观方面有以下几点值得深思:一是认识不深,贯彻不力。即对上述之“诚信教育乃立校之本”缺乏规律性、必要性的认识,往往只是将诚信教育作为一般的教育、教学或管理任务对待,遇到困难或干扰时就产生畏难情绪,随意放弃。二是处事不公,导向不明。像诚信这样的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经过千百年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是正确的和必需的,对其“知”与“行”本不应有什么疑问,高校教育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并以实际行动予以彰显。可是在实践中却明显地存在着评判是非偏离正确导向、处理事情违背公道正义的情况,使得“正确导向”模糊不清、备受质疑。三是作风不实,自欺欺人。诚信的本质要求是真实。然而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沽名钓誉、哗众取宠的做法,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客观上成为对诚信教育的讽刺、背弃和践踏。四是力量不足。诚信教育实质上是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应该组织各部门并广泛地发动广大教师、干部参加,形成共识与合力,齐抓共管,并在实施诚信教育中提高教育者的诚信意识与自觉。实践中这种局面在不少高校并未形成。
(二)务实。以诚信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实施诚信教育
1.明确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以此作为正确导向和评价标准。一般社会意义上的“诚信”内容十分广泛,高校的诚信教育难以面面俱到,应该重点抓基本内容的教育,大体上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诚信为本的原理;(2)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思想上的要求;(3)基本的社会公德;(4)法律基础知识;(5)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及本校的规章制度。
2.全校上下一盘棋,齐努力,共建诚信、和谐校园。诚信与和谐都体现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诚信是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基础,离开诚信无和谐可言。为此,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循诚信原则,做诚信的楷模。这是高校诚信教育成败的关键。不讲诚信的领导不可能是好领导,以“工作方法、技巧”规避诚信的领导只能是玩弄小聪明和权术的、不懂得尊重下属和群众的水平低劣的领导。实践经验表明,高校领导在诚信教育中尤须把握好正确导向,坚持原则,弘扬正气,旗帜鲜明地支持公道正义,以“诚”待人,以“信”服人;坚决反对背弃原则、言行不一的行为;以自己的“诚信”行为、形象感召和动员、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参加诚信教育;经常性地检查督促诚信教育的落实情况,及时纠偏、。二是教师、干部将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师德作为自己的庄严承诺和诚信内容,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地履行诚信职责。三是在学生中建立诚信教育的运行机制,包括宣传、管理、评议、奖惩等。四是建立科学的监督、检查、评价实施诚信教育及其效果的机制,实事求是地评价成果、处理问题。
3.诚信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进课堂,进考场。
4.强调自觉自律。诚信需要监督、检验、评判,但是否诚信自己最清楚,因此要“从我做起”,自觉自律。
(三)言行一致。以诚信精神打造“诚信”品牌
“品牌”本是商品交易中的术语,原意指(供方)对其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所定的名称、标志或其组合等,主要是供购买者(需方)识别之用,主要体现客体、对象要素;品牌经注册登记即为商标。社会非常重视品牌,因为品牌表明一种标准、品质,有影响力的品牌还表明一种社会认可,是一种无形财产。对一定品牌的需求表明一种具体的信任、信赖关系。如前所述,诚信并不仅是道德内容,更是一种社会普遍需求而又紧缺的重要资源。因此,培养诚信人才的学校就可以作为品牌来打造。但是,作为品牌的“诚信”已不是主观上的思想观念,更不是自我感觉,而是一种事实;诚信品牌不是吹出来的,也不是一时的作秀,而是表现为持续稳定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思想和行为,是由众多的、一系列的诚信事实所证明,并为他人、社会所认可、所信赖的实践成果。因此,打造“诚信品牌”需要实实在在的长期的、艰苦的努力。高校既然宣示实施诚信教育,就应该言行一致地做好。从本质上说,言行一致,是诚信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实施诚信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检验行为是否诚信和诚信教育效果的标杆。如果做不到言行一致,诚信理念只能是子虚乌有,诚信及诚信教育也就成了诚信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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