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贫困生助学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作者:尚道文 田筱鸿 王宾吾
[摘要]文章分析了目前高校贫困生助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从加大政府投入、深化高校改革、加快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争取社会支持、提高贫困生自身能力等方面完善与创新高校贫困生助学机制。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助学机制;改革
近年来,贫困生问题已成为家长揪心、学校担心、学生忧心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好贫困生问题,做好贫困生帮扶工作,构建高校贫困生助学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生能够完成学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贫困生助学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贫困生助学工作及其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尚未建立起足够有力的、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生问题。
1.奖学金不属于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奖学金的性质是奖励或鼓励,不是济困。奖学金的标准不是根据贫困程度制定的,对每个受益者都是公平的。部教育信息中心1999年对100所高校5000名高校贫困生进行受资助情况的调查分析表明,高校贫困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低于普通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奖学金获奖学生与贫困生吻合概率不高。
2.暗补不利于财政性教育支出。在助学贷款方面,国家采取两项补贴办法:一是对学生贷款利息由政府贴息50%,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二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承担一定比例的经费,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这种暗补的方式,并不利于计算财政性教育支出。
3.现行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尚未分层次运作。在“补、减、奖、勤、贷、助”的资助体系中,上面已提到“奖”而“补、助、减”与“勤、贷”应分两个层次,前者是无偿的,后者是有偿的,放在一起运作是不公平的,容易产生“免费搭车者”。此外,资助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难以确立。
4.勤工助学岗位少。各高校普遍反映勤工助学岗位供不应求,勤工助学基金不能有效使用。在美国,政府和学校都对勤工助学给予很大的支持,政府提供了一笔很大的经费来鼓励学生勤工助学。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5.对贫困生的认定缺乏合理机制。我国对贫困生确认的标准是凡是学生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平均生活线的都算困难学生,但是仅凭学生家庭所在地或家长单位所开的证明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不太合理。认定机制应包括个人申请与诚信承诺、所在地的证明、公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跟踪调查与逐年调整、追究责任等。它应该是动态的、全方位的。
二、完善与改进高校贫困生助学机制的对策
当前,我国贫困生状况不仅严重影响贫困生个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制约着我国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而且关系到我国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应依靠政府、社会、学校和学生及其家庭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是根本,社会是基础,学校是关键,学生是主体。同时,要在助学机制上进行大胆的尝试与创新。
1.加大政府投入是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根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增长一直保持较快的势头,然而教育投入却与此不相协调,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世纪90年代,我国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在总体上一直未恢复到80年代的水平;1999年,我国教育开支占GDP的比例为2.79%,比世界上发展家平均4%的水平还低,其中只有19%的经费投到高等教育方面,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亦处于上下波动之中。在我国公立学校占绝大多数、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投资体制下,国家总体教育投入的不足,必然极大地限制高等教育的发展,甚至带来高等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争夺资源的问题。近两年来,高校大幅度扩大招生规模,使资源短缺的矛盾显得更加尖锐,投入不足已严重制约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因此,我们决不能抛开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这一事实,单方面地谈学生个人的教育成本分担。政府应尽快改革和完善教育拨款制度,切实增加对高等教育的公共投入。
2.深化高校改革,降低教育成本,从源头上减轻学生的负担。目前,我国高校的成本结构不太合理,效益不高,漠视了成本效益在高等教育运作中的重要性,人为地加重了学生的成本负担。在我国高等教育运作中,许多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没有花在教育和科研的刀刃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首先,成本结构不合理,后勤运行成本过高,成为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沉重包袱。作为以高等教育活动为基本职能的高校,不得不承担本应由社会承担的成本,诸如医疗保健、生活后勤的成本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成本。同国有一样,高校因沉重的“社会”负担,加之于机构臃肿、人员冗杂、政务繁杂等问题,不仅严重浪费了稀缺的教育资源,而且还造成了行政后勤人员成本长期居高不下的状况。其次,缺乏的成本核算与竞争机制,在用人成本、事业建设和其他事业支出上浪费较为严重,一方面是财政不堪重负、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是高教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减负要从源头抓起,必须进一步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教育成本,决不能让学生分担不合理的教育成本。
3.加快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实行按学分收费。当前,我国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仍然比较呆板,虽然也允许休学,但最多只能休一次,且原因多为生病。在国外,学生中途休学打工是很正常的事,有的学生大学4年的学业可能要花10年完成。因此,我国高校应全面建立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学分制。在学分、课程及毕业年限等方面作出一些较宽松的规定,充分显示出学籍和选课的“弹性”,允许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学习计划,有更多的时间去勤工俭学。对那些已被大学录取而家境贫寒一时无法缴足学杂费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待其挣足学杂费后再复学;有潜力的贫困学生还可以通过努力学习,提前完成学业,提早毕业。这种学籍管理制度非常适合贫困生,有助于他们自立、自救。
5.建立多渠道的资助。争取社会支持。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资助。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仅靠国家和学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积极争取社会特别是的支持,将社会资本引入高校助学体系中。高校要积极面对企业开展捐资助学的公关活动,让企业充分认识到捐资助学的价值,并配合企业开展捐资助学后的宣传活动,使企业获得应有的回报;保证捐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受助学生,延伸其人才储备。政府也应大力鼓励企业捐资助学,对其助学的捐资准予在税前列支。主要有以下措施:
(1)动员社会力量帮助高校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帮困助学的长效机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发展壮大。但这些个人或企业的公益心、慈善心需要政府的引导,相应的活动需要政府的组织。目前,对贫困大学生的分散、临时捐款活动虽然不少,但由于经常性的规范渠道没有建立起来,不能解决持续性问题。因此,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统一的规划,建立帮助贫困大学生的系统性网络和长效机制。
(2)引导企业和个人在高校设立专门面向贫困生的奖学金或助学金。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经济条件好的学生的竞争,使扶贫帮困更具有针对性。
(3)在税收政策上鼓励企业和个人对高校贫困生的捐助。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大学生济困基金。对于企业捐助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对于个人捐助者,可以根据其捐助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免除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4)引导企业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专门提供给大学三年级以上和研究生二年级以上贫困学生实习,适当提高实习补贴,对于这方面做得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和大力表彰。
(5)加快专门针对贫困大学生的立法进程。例如,目前各个高校对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的规定千差万别,有意设奖者很难弄清楚。因此,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
6.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法规。我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法规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有关的政策文件中,但是,对资助主体与资助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均未作明确规定。因此,研究资助体系的相关问题,探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法制化建设,以立法形式将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固定下来很有必要。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法》,这部法律既可以包括对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也可以包括对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
7.建立配套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第一,建立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追究制度。在实践中,如发现在申请时弄虚作假,在生活中抽烟、酗酒、请客、挥霍,违反法律和校纪等,应进行追究,否则起不到助学的目的。第二,建立助学贷款的风险基金制度。发展家学生贷款偿还严重拖欠情况印度为75%,肯尼亚为81%,智利为40%,牙买加为38.8%。因此,我国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控制系统,并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第三,建立高校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审计制度。应对高校在收费中按10%提取的各项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否从教育事业费中提取实施审计,其内容包括是否足额提取,是否如实足额使用,并对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8.大力实施福特基金PHE项目。突出贫困生能力与素质培养。实现贫困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福特基金“提高高校贫困生个人能力(PHE)”项目,重点帮助贫困生提高整体能力。在机会、空间和资源方面,进一步向贫困生倾斜,坚持“实事求是、创新(内容、机制)、可持续、易推广、参与式”的原则和“制度创新、资源整合及能力提高”的目标,积极开展参与式培训和实践活动,着力提高贫困大学生的基本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总之,高校贫困生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贫困生工作,既要解决贫困生物质、资金的困难,也要解决贫困生精神、心理的困难,更要着力于其能力与素质的全面提升,建立多方面、多层次、多途径的贫困生扶持工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