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牛立夫 时间:2010-08-16
  摘 要: 我国高等法学现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学院校遍地开花;政法学院进退维谷;教研室体制割裂了法学各个学科间的有机联系;教学形式死板僵硬。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整合法学院校,取消现在的政法学院,打破教研室体制的限制,教学形式灵活多样化。 
   关键词: 高等法学教育;教研室体制;教学形式;对策 

   
   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次设立律例科,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开启了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的先河,屈指算来,中国新式高等法学教育迄今已经走过百年。然百年来,中国法学非但没有产生学富五车的学术大师,反而出现了当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一系列问题。那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本文即对此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众专家。 
   一、高等法学教育为何遍地开花 
  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大学教育,自1089年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意大利波伦亚大学首次将法学列为大学的专门教育后,法学遂成为此后设立的欧陆各大学的最重要的专业之一。我国新式法学教育,追随西方模式,也是从大学教育发端,几经沉浮,截止到2004年,全国共有321所全日制大学和学院设有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了传统的政法院校和个别综合院校如北大、武大、吉大、人大外,全国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才设立的。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法学本科专业只是在2002年刚刚设立,但今年已经成立了法学院,在校学生也达到1500多人。 
  人们在为法学教育空前大窃喜之余,也在忧思这种方兴未艾的“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粗放式办学方式。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声中,在“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习惯思维指导下,尤其是在“上综合性大学”的思想驱动下,一块块耀眼的法学院系、法学专业的招牌在各类大学校园竞相挂出,致使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从1979年的10所,1988年的72所,1997年的170所,猛增至2004年的321所(这还不包括将要提及的各类电大、民办高校、政法干部管院、专校等)。于是,一块牌子高挂,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法学专业便屡见不鲜了。不仅如此,在“穷国要办大教育”的思想指导下,自80年代中期始,高等法学教育迅速非大学教育化,以本、专科学历教育为目的的各类成人高校,诸如各种函授大学、职工大学、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院业余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广播电视大学及民办大学等占据了高等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如果把这些院校也算上,则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院校迄今已经超过500所。1985—1995年从这些成人高校毕业的人数多达30余万,而同期从大学毕业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只有约9万人,还不及这一时期从法院业余大学取得法律专科文凭或法律(审判)毕业证书的人数。近十年来这种趋势则更加明显。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超常规大众化中形成今日混乱之局面,各操办者固然有悖于教育者应有的道德良心,但首先应被责问的是负有宏观调控法学教育职责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导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社会设置高等法学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掌握治理社会技术的“良相”,他们与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的“良医”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而,就目前情势而论,停止审批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大举合并、整顿乃至撤销新办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大规模地裁减各类成人高校的法学专业,已非什么过激之举,实乃当务之急了。 
   
   二、司法部属政法学院何去何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盘苏化,法学教育也不例外。于是各个高校的法学专业(极个别高校除外)几乎全被取消而建立了单一的政法学院,即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这5所学院是50年代由各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系和社会学系合并而成的,其血统不可谓不高贵。但在后来的岁月里,因其学科单一而始终无法扩大规模,虽在80年代后期,尤其是在90年代,各学校又扩充设置了政治、行政、等专业,然而,法学一枝独秀的局面未有根本改观。在目前各高校纷纷合并或自身走向综合性大学的浪潮中,这些学院的前景不十分明朗,是重新并入综合性大学,还是自己扩展为综合性大学,各有所难。如果并入综合性大学,首先得改变管理体制,因为这些学院隶属于司法部,司法部是否愿意放弃这个还算是重要的权力,舍弃一些利益,费人思量。其次的困难在于如何安置这5所学院校的8000多名教职员工,特别是党政干部、教辅和后勤人员。如果这些学院自身走向综合的话,根据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通常要求,在基本人文素养方面,要有文、史、科;在知识方法方面,需设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学校若仅只设置这类课程而不设专业,进不来也留不住高水平的专业教师,难以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现在的状况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创办此类专业,招收学生,才是解决问题之道。但目前的形势是,这类专业的优秀教师资源严重短缺,而同时社会对此类专业学生的需求已趋饱和。 
  然而,维持现行体制终归穷途,变革图新再难也终须一择。笔者以为,政法院校自身走向综合性大学只能是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中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与所在地的一所或几所综合性大学合并方为上策,司法部宜通观全局,审时度势,早做决断;分类分步骤地解决人员的安置问题,即专业与公共课教师原则上全部由新校接收,并同时鼓励自谋他业,其中一部分继续留任教职,待遇不变,富余教师进入新校特为其设立的研究所,专职从事研究,但不再晋升职称,研究所也不再进补新人;对于党政干部、教辅和后勤人员,可通过创立高校后勤和自谋他业等方式安置。 
   
   三、画地为牢的教研室体制还要维持多久 
   
   教研室体制也是我国仿效前苏联高等教育的产物。现在各法学院系一般都是按学科设置教研室,如法理、宪法、民商法教研室等,在政法院校甚至划分更细,有诸如合同法、法、犯罪心理学、刑事侦察学等教研室。在这种体制下,讲法理的,讲不了宪法,讲刑诉的,讲不了刑法,即使一个经济法教师完全有能力讲授行政法,也无法作出这种安排。久而久之,各人死守一块地盘,老死不相往来,造成搞理论的,不知部门法的发展,搞实体法的,不熟悉程序法的情况,法学各学科之间的有机联系被切断,理论无法联系实际。法学被人讥为“幼稚”,教研室这种体制安排难脱干系。    法学从主流上看,不是一门纯思辨,其应用性不亚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所谓理论,无论是一般法的理论,还是部门法的理论,当从具体的规范和现实问题中产生,问题——规范——理论三者的紧密关系构成了法学得以独立特行的生命风格。正是识得了法学这个真谛,萨维尼才不仅以治罗马法史著称于世,还以民法权威和法家身份跻身于法学大师之列,哈特主治法,同时也是一个杰出的刑法学家。当然,在我们这个仍处于分析和科学的时代,令人确实再难复现亚里士多德、梁启超、罗素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但旁顾一下那些法学成熟的国家,主攻法理、法史的,兼及宪法、民法、刑法,以行政法一行政诉讼,民法一民事诉讼,刑法一刑事诉讼同为主业,治民法并理国际私法已成通例。教授宪法的同时开设国际公法,讲授行政法的还以经济法见长也大有人在。因此,对现行的教研室体制加以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那么,如何改呢?笔者以为,无论什么举措,其关键应当在于依法学的特性打通史论与部门法,实体部门法与程序部门法,相关部门法之间教学与研究交流的渠道,促进被分割的学科融合。实现此目的可选择的具体途径有三:一是彻底废除教研室,以正教授为中心,加上其它层次的教师,组成若干相关专业的教学与研究共同体,冠以XXX教授教研组名称;二是保留教研室,但要使之虚化为协调几个相关教授教研组之间关系的机构。由于这两个方案均是以教授为中心,显然要以大举裁减现在过多的教授(包括副教授)职位为前提,实行起来阻力颇大。所以,最为可行当然也是最保守的应是第三个方案,即在一时无力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允许教师跨教研室,跨系开设课程,同时实行退二进一的方式,逐渐减少教授、副教授职位。 
 四、教学形式如何体现法学教育的特点 
  现在的法学院系正在实行的围绕14门主干课的课程体系改革,旨在扭转课程过分专细、知识体系不完整的局面,此一做法值得肯定。但与此改革紧密相关的另一问题,即如何从法学、法学教育的自身特点出发,将课程所包含的知识通过不同层次的教学形式传授给学生,却至今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本质上,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但与其它应用学科有所不同的是,在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横隔着一个法律规范,因此法学实际承担的任务是,如何设计出体现着一定理论原则的法律规范并将之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法学教育要充分反映法学这种学科性质。因而,传授什么知识固然重要,如何传授同样重要甚至是更应当被考虑的。现通行于各法学院系的教学方式,仍主要是系统讲授,教师在台上海阔天空地宣讲,学生埋头笔记忙个不停,与中学“填鸭式”教学并无大异。笔者不否认这种方式对于学生全面了解某门课程的基本知识、来龙去脉有其合理性,但学生只会背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未掌握应用它们去分析实际问题之方法技巧,缺乏创造性思维等弊端也由此产生。虽然教师也意识到这些不足,尽量在讲授中援用大量事实对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加以解说,但囿于系统讲授之形式要求,难以言无不尽,于事无补。 
  高等法学教育之于学生要实现三大目标:形成基本知识体系;训练运用基本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创造性思维方式。大学教学形式要围绕此三个目标设置。显然,单一的系统讲授只能完成第一个任务。因而,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笔者认为,如同教师被分为不同等级一样,各部门法课程应分成不同教学形式来实施,主要就是讲授课、练习课和学术讨论课。 讲授课由教授、副教授担任,着重讲授某专业或专业某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以使学生对之有一个概貌式的了解。练习课主要是分析案例,其步骤大体为:教师布置案例——学生课下准备——课上学生分析、讨论——教师,间或采取模拟审判方式进行。练习课旨在培养学生搜集材料,概括事实,找出法律争论点,分析法律条文,咨询、谈判与争辩的能力。主持练习课的除讲师外,还应邀请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富有理论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学术讨论课意在训练学生自由的、创造性的学术思维能力,所讨论的内容为某专业一些重要的具有讨论或争论意义的理论和立法问题,如王海是否是消费者所涉及的法律解释问题。学术讨论课的主持人是教授、副教授,进行的方式为:先由学生在教师指定的论题中自由选择一题,在课外进行准备并写出发言大纲,然后在课上作一个简短的学术报告,全体参加者包括教师对其发言进行评议,教师作出总结,最后由学生根据讨论的情况,完成一篇提交给教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改变目前法学教学中的僵化模式而体现出法学的特点。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教授怠于上课而忙于赚钱等,但主要的问题应已经具结于此。因此,我们应当端正态度,认真反思,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唯有如此,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才能规范并真正繁荣起来。 
   
   : 
   〔1〕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M〕. 北京: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 
  〔2〕教育部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