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大学生权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红 时间:2010-08-16

  【摘要】随着当前大学生权利研究的增多,大学生权利的现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权利保护的不到位与权利的过度追求同时存在,本文在重新审视大学生权利的内容及特殊性的基础上,倡导理性看待大学生权利,引导大学生权利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 权利缺失 权利越位 合理对待
  
  随着二十一世纪人权时代的到来,权利成了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市场的发展,民主法治改革进程的推进,使得各个阶层的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懂得运用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大学生作为这个群体中的一部分也不例外依法治校,高校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使得大学生权利意识觉醒,当前社会不断出现的大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案件就足以说明,另外一些学者也纷纷发表意见,要求学校更多的给予和保护大学生权利。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幸事,但是任何事都有一个度的把握,过与不及都非我们所愿。大学生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从缺失状态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权利的越位,那是不是更多的、无限的给予大学生权利就会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有利于高校乃至社会的发展?显然不是这样的,对于大学生权利,我们应该理性的去看待,作为大学生更应该理性的去认识与自身身份相符的现实权利,用合理的方式维护合理的利益主张,这才能促进自身的提高,适应学校,社会的发展。
  
  1 大学生权利的现状
  
  在新的时期,随着高校民主法治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成本分摊机制的形成,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正在发生着变化,大学生不再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客体,不再是被动地接受而是希望更多的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希望学校给予更多的民主权利。然而,毕竟受社会民主发展的影响,高校的民主与平等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正是在这一现实的影响下,有的高校不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忽视其权利,而学生自己也对自身的权利采取漠视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大学生也存在着对自身权利的过度主张和维护。两种极端交叉存在,形成了当前大学生权利的最主要特点。
  1.1 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
  建国以来,有关大学生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随着我国立法建设的发展而逐步完善。但是作为具有公民和学生双重身份的主体,其走向了社会却又没有完全融入社会,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但是由于受“师道尊严”等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一方面很多高校管理者,教师并没有意识到学生的主体性,很多做法在无形中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另一方面作为权利主体的大学生要么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不采取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这些无不在说明现实中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情况,不仅仅是高校,教师,就连大学生本人亦是如此。相当数量的大学生一开始就将自己定位在接受教育和被管理的地位,形成了对于教师的依附心理,较少考虑自己作为教育活动过程中的重要主体。
  1.2 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越位
  权利的实现是与生产关系连在一起的,受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的。当前大学生权利的另一个现状就是权利意识的越位。大学生在是一个公民的同时也是一个学生,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公民权利与学生权利二者是有区别的。但现实中有些大学生恰恰是一味的追求自己的公民权利忽视自己的学生身份,对学校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当不能被满足时就一味的责怪学校侵犯了自身的权利,诉诸法庭。甚至采取一些更为极端暴力的方式。例如,在校生的结婚问题,法律承认了此项权利,但对多数大学生而言,在校生结婚不可避免的会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类似这样的权利就属于“过度”权利。又或是无视学校规定,出了任何事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学校,不从自身寻找原因。例如:目前众多高校的管理条例为了学生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而有些大学生不是规,以各种借口带校外人员进出宿舍,安全意识非常薄弱,财务被盗之后就一味责怪学校安保措施不到位。所以这种情况下大学生若将“权利受损”完全归咎于学校就是非理性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这些都是大学生权利意识越位的表现。

  2 大学生权利的范围
  
  就大学生的权利而言,特定的身份决定了其特定的内涵。《宪法》第三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前一律平等。”同时,作为特定的群体,大学生还享有受者独有的权利,这些都在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和2005年3月,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管理规定》,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概括言之,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从以下四个方面享有权利。
  2.1 受教育权
  这是在校大学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不仅包括每个大学生都平等的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大学生有接受良好的教育的权利,因为随着高校学费分摊机制的形成,高等教育不再是义务教育,大学生交了学费,理应有权利要求学校提供与之对等的高质量的教育。
  2.2 民主权利
  大学生的民主权利是指大学生对于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之相关的各种收费情况处罚情况有知情权;能够与学校沟通,对话,能够平等的参与到学校的与之相关的各项公共事务的决策,对于各项重要制度,决策的实施有监督权,这是相较于学校的公权力而言的。
  2.3 人身,财产保障权
  这类权利强调的是大学生在校生活期间享有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正当必要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例如,学生有权利在住宿方面,要求学校提供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寓,保障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
  2.4 生活方式选择权
  这是大学生最为关注,也最易引起纠纷的权利,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大学生的私人领域,对自身的行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学校不能以各种理由干涉大学生的这类生活方式选择权。
  
  3 理性对待大学生权利的措施
  
  3.1 加强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大学生理性的权利观念,责任意识
  当前众多高校都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了公共法律基础课程,这是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权利义务观念的主渠道。一方面让大学生清楚自身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另一方面也要让大学生明白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哪些权利是虽然法律给予了但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这样大学生就知道自己该追求什么,不该追求什么。同时也要加强大学生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学生形成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观念。
  3.2 创新高校管理理念,树立学生主体意识,依法民主治校
  高校管理者应该更新教育理念,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思想,顺应高校改革趋势,尊重学生民主权利,积极让大学生参与到学校管理中来。一方面学校应积极建立各种机制,畅通大学生诉求,维护权利的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学校要依法严格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个别学生过度主张权利的行为耐心教育,及时沟通,理顺情绪,使其思想上能够正确对待,避免悲剧事件的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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