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校董事会制度创新中的误区和应坚持的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水志国 吴素华 时间:2010-08-16
  关键词:高校董事会制度  原则 误区
  论文摘要:高校董事会制度起源于美国,至今已有三百舍年的历史。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高校董事会发展的历史,并讨论了在构建校董会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误区及需要遵守的原则。
  美国是高校董事会的发源地,也是高校董事会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1636年,美国第一所殖民地学院哈佛学院成立,1642年经马萨诸塞议会批准,世界上第一个高校董事会在哈佛学院成立,至今已经有360余年的历史。它是由校外社会名流组成,包括马萨诸塞殖民地总监、副总监、财政大臣、地方法官和牧师等,实行由校外人士对学校的监管。迄今为止,美国三分之二的高校(包括公、私立)都拥有自己独立的董事会。
  一我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最初的高校董事会也是引自于美国,基本上是美国的翻版。自1922年我国仿照美国高校董事会在暨南大学、云南大学建立董事会以来,经历了从初步发展到完全取消又恢复,再到20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与改革时期,我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已走过了80余年的历程。
  1.引进期
  我国高校设立董事会并非新鲜事物。解放前,受美国高校普遍设置董事会的影响,我国的教育体制基本上是美国的翻版,当时已经有不少大学设立了董事会。如,1922年暨南大学、云南大学曾经建立董事会。暨南大学建于1922年3月,由北洋政府教育部聘请范源镰、黄炎培、史量才、张謇、袁希涛等18位教育界和侨务界有卓著声望者为校董;在南京民国政府时期(1931—1949年)教育部聘请陈立夫、孙科、郑洪年、孔祥熙、宋子文、吴铁城、林森等党政要员为暨南大学校董会成员,校董会成为当时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时期的高校董事会主要是借鉴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而设立,因此将此阶段称为我国高校董事会的“引进期”。
  2.发展期
  1949年,全国的普通高校仅有205所,其中,公立的占60%,人创办的私立的占30%,外国津贴的占10%。在校学生共有11.7万人。1952年,高等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的方针,在全国进行高校调整,高校不再设董事会,建立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高校领导体制,至此高校董事会制度在我国被完全取消了。1978年暨南大学恢复了董事会,成为文革后高校董事会复兴的先声。20世纪80年代以后,“产学合作教育”模式的引入促进了高校董事会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开来。1987年2月,汕头大学组建董事会。随后,一些应用性强、与海内外联系密切的工科院校又相继建起校董会。如,武汉工学院(现已并人武汉理工大学,1988年11月)、汕头大学(1987年2月)、安徽大学(1988年12月)、中国矿业大学(1989年10月)等。
  3.创新期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时期,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等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促成了一大批高校董事会的成立和发展。1995年后,全国高校又迎来了一个成立大学董事会的热潮,并一直持续到现在,如合肥工业大学(1995年)、科技大学(1996年)、华北电力大学(2003年)、石油大学(2004年)。目前,我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约有100多所高校先后成立了董事会,其中有20多所属私立大学。这一时期成立董事会的高校不仅在数量上超过已往任何时期,而且在运行机制上也逐渐成熟起来,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制度。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几个误区,直接影响到了我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高校董事会建设中的几个误区
  高校董事会在我国的建立,对于拓宽办学经费筹措渠道、加强产学研合作等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在高校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高校董事会地位不明确,管理层次错位,宏观调控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高校董事会作用的发挥,使董事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
  1.董事单位有权优先选择毕业生
  大多数校董事会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学校要优先考虑向董事单位输送各类毕业生,优先优惠为董事单位培训各层次各类技术人员,优先招收董事单位报考学校的职工和子弟入学等。这表面上看来是学校和董事单位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可实际上董事单位这种优先权在理论上和法实践中并没有可靠的依据。首先,董事单位有权优先选择毕业生,有违于毕业生的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平等自愿的就业原则。这其中既没有考虑到毕业生的自主选择就业机会的权利,同时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其次,优先招收董事单位的子弟或职工人学也有违于教育公平原则。如果实行可能造成新的教育不平等,导致钱学交易等现象的发生。教育法》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优先录取董事单位职工子女”意味着对非董事单位职工子女的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剥夺。所以说,高校取得董事单位的支持,不能以牺牲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和教育公平原则为前提。
  2.董事会都应成为决策型
  在美国,无论公立或私立的高校董事会都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或“最高管理及执行机构”,这与美国国情相适应。美国的公立高校占少数,其董事会的成员主要由各州在职官员、校长等组成,各州州长基本是当然董事。从公立大学董事会成员组成的情况看,董事会成员都是政府利益的代表,因此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同样可以成为学校最高权利机构。与美国相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属于公办高校,私立大学只占少数,且不成规模,如果按美国这个办法来建立高校董事会,将各级政府官员安排进董事会任职,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校董会的目的在于促进高校的发展,只要对学校的发展有利,校董会的形式不一定要拘泥于决策型,非决策型的校董会并不代表校董会没有作为。   3.所有高校都应建立校董会
成立校董事会要根据高校自身实际,充分考虑大学的特色和优势,以是否能够促进高校来决定高校董事会的成立与否。就是在美国也不是所有的高校都成立董事会。正如前面所述,“美国三分之二的高校(包括公、私立)拥有自己独立的董事会。”建立董事会的高校一般都具有某些优势和自己的特色,能够发扬和发挥本校无形资产的价值。实践证明,没有任何特色和优势的大学董事会,最好不要匆忙成立。
  4.董事会的任务就是筹集办学资金
  高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而财政又一时难以解决,这就决定了我国高校董事会必然从筹措办学资金人手。创建高校董事会的目的不仅仅是争取社会的支持和资助,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高等体制的改革,构建新的教育投资模式,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把高校董事会仅仅当作筹集办学经费的机构,容易导致部分高校在成立董事会时急功近利,想通过董事会解决学校资金问题,这样做只会使学校在利益驱动下偏离办学方向。
  三、我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创新的原则
  要使我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在办学过程中切实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大学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对于高校董事会的定位,应当有利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全社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7Y,~-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化服务。
  2.多样化原则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迈进了大众化发展阶段,各类高校在校学生规模超过2000万人,毛入学率约19%左右。按照马丁·特罗的观点,大众化教育的特点是多样化。多样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之一。对于已经成立校董事会的高校,校董会的类型要多样化。既可以设立决策型的董事会,也可以成立咨询指导型董事会,具体由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并从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出发,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对于尚未成立校董会的高校,也不能因看到其他高校成立董事会也跟着成立董事会,要根据自身实际来决定是否成立董事会,从而实现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5.遵循市场原则
  高校是独立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就要遵守以公平和竞争为主的市场经济原则,优胜劣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校必将遭到淘汰。高校董事会的运作应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高校董事会的运作不能沿用高校旧有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应该以注重效率和效益为目标,充分利用市场环境提供的价值规律、竞争法则、经济手段及经营策略,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动力的发展机制,充分调动高校和双方的积极性,在“双向参与,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产学研合作。同时应该注意到,大学是非赢利性机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因此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能完全适用于高等教育,不能在高校的所有领域实施市场化,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
  4.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原则
  教育发展有自己独特的规律,高校董事会的建设要遵循这些规律,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质量是学校工作的生命线,没有高质量的教学和科研,学校就失去竞争力和生命力。其次,为提高办学效益,要发挥校董事会成员单位相同学科技术人员的群体优势。
  高校董事会作为我国教育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在加强教育理论研究,探索校企合作的模式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和高校董事会制度研究的深入,我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必将更加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也必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