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6
论文摘要:随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大学校园的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学校、家长们关注的焦点。从法律的视角探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类型及责任认定,多措并举建立起一个系统而高效的预防机制,是高校安全工作现状提出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推进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以及高校在学生管理上的疏忽等因素,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了增长的趋势。大学生伤亡事故的频发不仅给受伤害学生及其家长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
大学校园的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学校、家长们关注的焦点。围绕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有责任、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应当赔偿,学界众说纷纭,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大量法律纠纷成为困扰高校和学生家长的难题。我国法律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严重影响着高校的改革、、稳定以及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高校大学生的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改革的稳步推进和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因此,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类型及其责任认定,多措并举加强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则成为关乎各方利益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征
教育部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或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大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事故。特点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包括:一是全日制的公立大学的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是各种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三是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但是前提是伤害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
2、时间的特定性。从时间上来把握,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该是发生在“在校期间”,即在学校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期间内。具体说,可以细分为三个期间:一是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服务时间,从学校规定学生学期开始时的报到时间到学期结束时规定的离校时间,寄宿生从开学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寒、暑假规定的离校时间走出校门,走读生每天从走进校门到走出校门的期间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的时间,放假后学生私自滞留在校的时间,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不能认为是“在校期间”。但是,为了完成学校、教师者班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公益事务而滞留在学校或假期提前到校,应视为“在校期间”。二是学校节假日调课或补课的时间。三是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从学生到达指定集合地点时开始到活动结束宣布解散时为止,包括春游、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竞赛、参观、学生实习等。
3、空间上的特定性。从空间上来把握,只要损害行为或者学生伤害的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即可。该地域范围不仅仅指发生在“校内”,而且包括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教育场所;具体的包括:一是在校园范围内,包括学校的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运动场、厕所、花园、植物园、电影院、礼堂、体育场地、校办工厂以及其他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或者生活设施。二是在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场所或工具内,包括春游、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外出演出、学生实习等场所和路途中。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的《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接下来在《办法》的第九条至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因此,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可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分为高校全部责任事故、高校部分责任事故、高校无责任事故三种情形: 1、高校全部责任事故。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具体表现:①学校有关人员渎职致使校舍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亡的;②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③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学习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⑤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⑥在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的;⑦正常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撤离工作岗位的;⑧因学校环境污染造成的;⑨学校饲养的动物致学生伤亡,受害人没有过错或第三人没有过错的。
2、高校部分责任事故。指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外或本校同学之间,具有一些非学校因素。但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事后措施明显不当的情形。如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当之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由此导致加重后果等情形。这类伤亡事故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3、高校无责任事故。这类情形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等引发的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在高校无责任的情形下,学校可以从道义上做适当的补偿。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机制
面对日益高发的高校校园伤害事故,必须从根本上有效的控制和防范。笔者以为,防范措施的制定,是高校安全工作现状提出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推进教育法制化的必然选择。目前许多学校在处理伤害事故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套成熟处理机制。因此,如何能够合理、合法、有效地解决纠纷,学校就必须制定完善的防范措施和救济措施,形成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各种类型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笔者认为,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预防措施,建立起一个系统而高效的预防机制。
1、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体系。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为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但同时现行教育法律体系也明显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问题,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处生人身伤害事故方面,日本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在学生伤害事故立法方面,日本已形成了一套上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再至地方有关机关的地方性法规,下至学校的规章制度,效力上高低错落、内容上相互衔接的完备而具体的法规体系,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有效预防、处理、法律责任追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重要的运行机制。我国应充分吸收日本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几个层次,使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和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有法可依。
2、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生法制观念。一方面,应加强法制管理,提高学校领导及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应把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列人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学生管理实现民主法制化。另一方面,强化大学生法律素质建设,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积极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3、建立高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践证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安全工作责任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晰甚至互相推脱造成的。因此,高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建立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高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从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院系、到辅导员,实行明确的分工,把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这样有利于高校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对安全责任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对相关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有明确的认识,从而更好的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4、建立高校学生校园伤害责任保险制度。高校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表面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上,但处理这类事故的焦点则在于如何落实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而困扰高校的正是这巨额的赔偿费,这也成为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一个难题。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诸如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都实行侵权赔偿的社会化,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人了保险范畴。对我国来说,完全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借助保险制度分散学校风险,推行赔偿责任的社会化的做法。全国各地也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逐步将高校纳人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体系,所以建立高校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为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措施。这样,对解决事故赔偿问题无疑就多了一道保障,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从而减少这方面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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