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问题浅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3)从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看其选择适用的局限性。中日韩同为WTO成员,虽三国间贸易争议不断,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微乎其微,且中国多是以应诉者的身份出现。尴尬的是,在程序问题上,协定的缔约方因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权的限制,不能排除对其的选择适用。在实体问题上,WTO争端解决机制首选WTO体制下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在裁判时“造法”也显得十分谨慎,从而使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处于窘迫地位。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市场的缩小且效率较低,使得一种可供涉外争议较为高效、便捷解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使用成为必要。
  3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对策
  (1)实现从双边到多边协定的逐步过渡。根据目前的情况,中日韩之间可依GATT(1994)第24条第5项以及GATS第5条的规定,先签署临时协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计划和进程安排。中国可以先同日韩签订三方临时协定,然后根据时机的成熟,分别签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步骤地实现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2)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与WTO相关规则相符合。在贸易开放范围的具体安排上,可以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先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然后根据对外贸易实践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同时可以借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内容,与日韩开展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商谈。
  在协定内容上,应对WTO的相关规则予以遵守,诸如原产地规则、最惠国待遇等。如中国在与日韩进行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时,可以参照与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智利等国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就原产地原则中所涉及的数额、金额以及货物种类等进行商定。
  (3)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灵活性规定。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适用。中国要善于分析把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所在,当中国的产品在日韩等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保护性贸易救济手段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运用而出口受限时,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扞卫我国的贸易权益。另外,中国可培养一支精通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专业队伍,为我国贸易纠纷利用WTO争端机制解决提供便利化服务,增强我国运用WTO争端机制解决问题的信心,而且可以推动我国涉外立法进程及其完善。②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适用。中国对外贸易发生纠纷时,善于运用并较大规模地通过谈判或磋商等外交手段解决。但鉴于效率、便捷等方面考虑,中日韩三国可在协定中约定仲裁的适用。但世界各国的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各不相同,就可能导致中日韩三国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内对仲裁效力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但仲裁裁决的依据,应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冲突法则在内的法律、本协定的规定和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裁决一旦作出,具有终极效力,并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缔约双方应承担执行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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