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燕 李双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本应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商业领域的贿赂成风。从多起电力行业的贿赂案例看,事实上已经成为电力行业反腐工作中的又一个焦点。商业贿赂是极不公正的商务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建一个和谐、阳光的企业经营环境,需要足够的法律权威,制定正确的战略,建立强有力的专业机构,就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商业贿赂的危害,“良币”就有可能回归。 
  论文关键词:电力行业;商业贿赂;市场经济 
  一、劣币驱逐良币 
  微观经济学里讲到“劣币驱逐良币”的故事。说的是在筑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成色的“劣币”进入流通领域后,人们就倾向于将成色足值的“良币”收藏起来,于是,市场上“良币”逐渐被“驱逐”,越来越少,最后流通的只剩下“劣币”了。经济学家把这类逆向淘汰的现象,统称为“劣币驱逐良币”。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的记忆里也有类似的经历。例如,孩提时我们就知道在玩各类游戏的时候,作弊者取胜的机会总是要多些,所以,守规则的孩子在各种竞赛性质的游戏中往往容易出局。尤其是中国的孩子,从小就知道了“田忌赛马”的故事,“劣马驱逐良马”的意识早早地铭刻于心,甚至多少也意识到实力并非赢得竞争的唯一条件,优秀者未必一定胜利。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长,“打赤脚的不怕穿鞋的”之类的厚黑之道,也渐渐进入了人们的知识系统,还不时遇到或听到“有能力的不如有关系的”事情或故事。 
  由此看商业贿赂。商业领域的贿赂之风,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市场经济本应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但贿赂的介入却使得“劣币”驱逐了“良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挤占市场不是通过技术进步与提高产品质量,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走门道”。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既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也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并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曾用“权力寻租”进行解释,指出商业贿赂是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而且其“隐蔽性”使得对之抑制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谁为劣币买单 
  我们虽然反对美国《商业周刊》认为“贿赂是华人的商业模式”的载文,因为美国70年代中期,其证交会调查发现,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涉及资金3亿多美元,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杂志500强企业。但确实,早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就有贪污贿赂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即指官吏接受贿赂。《汉书·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赇枉法”的记载,《说文》解:“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据《中国经济信息》报道,自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来,每年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有几千宗,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商业贿赂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有财务手段,如直接给付现金、实物,假借一些促销费、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务,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或者用发票冲账的方式来给对方好处;也有非财务手段,如直接给好处或利益,受贿一方本身没有得到钱和物,但享受的是给予方用钱财所换来的某种其他方面的利益,比如提供各种境外旅游。还有人们比较忽略的经营者之间的附赠。 
  看看电力行业的贿赂案例,近几年大的案件就有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夫妇受贿案,华中电网公司原副总经理高航受贿案,河南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李俊杰贪污受贿案,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原处长顾慧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等。特别是东能集团四川犍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官平被控受贿、行贿案,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股权合计1600万元,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不难看出,商业贿赂是极不公正的商务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行贿人为了取得非法优势,付出高额贿赂,随即将“扭曲成本”转嫁至整个社会。也就是说为“劣币”买单的是公众。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的那样:“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坚决予以治理”。 
  川犍电案发,无疑再次触动了电力行业反商业贿赂的敏感神经。纵观近年来电力行业发生的腐败大案,行贿人几乎都是从商业贿赂开始逐步突破受贿人的心理防线,并最终使受贿人走向了犯罪深渊。如何反商业贿赂?事实上已经成为电力行业2006年反腐工作中的又一个焦点。 
  三、不为劣币买单 
  重庆科技学院经济系曾经采用最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对贿赂问题进行过经济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贿赂的产生是因为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存在一个贿赂空间,如果贿赂空间缩小,则贿赂也会减少。而贿赂空间的大小与以下三个因素密切相关:管理者的未来收入值、行政干预经济的程度、查处商业贿赂的力度。要减少商业贿赂,只有“三管齐下”,提高管理者的合法货币收入、减少行政干预经济的范围和程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力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立法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二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三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考虑和部署。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亟需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对突出的商业贿赂现象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二是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三是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四是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对于电力行业内的商业贿赂腐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陆启洲此前曾总结了在电力行业内的多发部位,他说:电力腐败的易发及多发环节主要集中在物资采购、建筑工程、干部人事、资金管理、多种经营和市场营销等部门;主要表现形式为: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拿回扣和收好处费现象,建筑工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回扣现象,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拉帮结派、关系网、跑官要官现象,资金管理中的设立账外资金、监守自盗、携款外逃、擅自担保和盲目决策造成大额资金外流现象,市场营销中的以电谋私和内外勾结偷电现象等等。 
  回顾电力行业反商业贿赂的历程,实际上早在国家电力公司时期,对于如何预防电力腐败尤其是电力建设物资招标方面就全面推行了“五制”管理,即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以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标志。2005年7月,国家电网公司又相继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业贿赂的蔓延。但是作为电力企业这种资金密集型行业,很容易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捕猎的对象、腐蚀的重点。 
  《华西都市报》曾报道:在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做医药代表的洪先生对媒体记者抱怨,他以后的工作更难做了。“我需要更隐蔽地去跟医生或医院院长打交道。”他抱怨的原因是,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就使笔者担忧:把商业贿赂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固然体现了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维护清廉市场秩序的决心,但仅仅凭借法律,保不准这记重拳会打在棉花上,劳碌而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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