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进喜 时间:2013-02-14
  结构主义理论在这一时期的立法上也有所体现,《塞勒一凯弗维尔法》与《哈特-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就是最好佐证。《塞勒一凯弗维尔法》对《克莱顿法》第7条进行了修改,补充规定购买资产作为企业并购方式之一,从而扩大了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范围。《哈特—斯科特一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创设了企业合并前的申报程序,要求合并各方在完成特定交易前须向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进行申报,加大了政府对大企业合并的事前控制。两者都是结构主义在特定时代下的产物,对整个反托拉斯法实施产生普遍性影响。
  
  (四)芝加哥学派与行为主义
  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学界出现了芝加哥学派的兴起。芝加哥学派是对新古典主义的回归,倡导市场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强调效率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惟一目标,因此,被称为“效率主义学派”。该学派侧重对企业行为的分析,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如果市场集中是由于企业的效率提高从而逐步扩大市场份额的结果,那么即使市场是垄断的或高度集中的,市场绩效也是好的。第二,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适用“适者生存”的竞争法则。从长期看,在没有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的条件下,特别是在没有政府法规限制的情况下,市场竞争过程是有效的,能够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虽然市场会失灵,但政府干预也同样会失灵,因此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由于国家作为经济调节工具的缺陷不断暴露出来,人们又重新回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上,开始理解并普遍认可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美国反垄断法在70年代初开始逐步由传统的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
  在这个阶段,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的针对支配地位企业行为的诉讼,除少数例外,大多以失败告终。最高法院在大陆电视公司诉GTE西尔代尼亚公司一案的判决中,将纵向非价格限制纳入合理规则分析的范围,推翻了10年前施维恩案确立的非价格垂直限制的本身违法性。最高法院特别引用了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强调对经济效果的分析,为评价托拉斯行为提供了合适的基础。对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案的态度转变和处理结果也充分反映了反垄断执法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向。
  在企业合并问题上,80年代对合并指南作了两次修改,最明显的变化是市场结构逐渐由“决定性因素”转变为“参考性因素”,大大放宽了相关市场的边界。1982年至1986年间,向司法部提交的5万件合并申请遭到明确反对的只有81件,许多在以前很可能遭到反对的合并都得到批准。
  
  (五)新产业组织理论与反垄断综合执法
  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在美国达到顶峰时,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引入使得产业组织理论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学术界通常也把这些采用了新方法的研究统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不是被动地对给定的外部条件作出反应,而是试图以策略行为去改变市场环境,影响竞争对手的预期,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或阻止新对手进入市场。市场结构和绩效是企业博弈的结果,并取决于企业间博弈的类型。这样,哈佛学派SCP范式就被打破,而代之以在逻辑上循环和反馈的市场结构与厂商行为的互动关系。虽然新产业组织理论也认同效率作为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但该理论对效率的分析不同于芝加哥学派,采用更加动态的策略行为分析模型取代芝加哥学派的静态的价格一产出分析框架。新产业组织理论运用非合作博弈模型实现了对限制进入定价、默契合谋、广告、产品扩散、技术创新、设置进入壁垒等策略行为的动态分析,对各种复杂交易现象的动机和效果的理解达到了新的高度。新分析模型的出现意味着经济学家开始找到对丰富多彩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方法,使得现行的产业组织理论更加具体化、复杂化和贴近于市场现实。
  柯达诉图像技术服务公司案成为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关键问题是,柯达公司在主设备市场上没有市场优势,其在维修服务和零件市场上能否形成垄断力。最高法院首次较大篇幅地运用博弈理论、信息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等新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强调用简单的经济学理论来代替对市场现实的细致分析是危险的。柯达一案标志着最高法院对芝加哥学派的分析方法和观点产生了质疑,并且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在法庭审判中有必要对策略行为加以详细分析。自此,大企业的策略行为开始受到反托拉斯当局的认真对待,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和概念得到了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和法院的采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从前一时期的过于宽松逐步转向温和的干预。无疑“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理论鼓舞了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提起对支配性企业的检诉案件,但是反垄断规则却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
  这一时期的反托拉斯执法还特别关注国外企业的竞争、国际卡特尔行为,甚至在反托拉斯执法中优先考虑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等外部因素,出现新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波音与麦道合并案汹’就是典型案例。美国政府之所以同意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根本原因在于波音公司有欧洲空中客车这个强劲的竞争对手。这说明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政府分析企业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已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从全球市场进行分析,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和保护本国企业的问题。
  
  二、反托拉斯法与经济理论相关性的评论
  
  从美国反托拉斯法及其相对应经济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经济理论对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作用,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与经济理论、经济研究范式具有正相关性。从这个角度讲,经济分析方法在反垄断法的研究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芝加哥学派所主张的,反垄断实践需要“经济理性”提供一种经验支持。经济学家及其经济理论对美国反托拉斯体制做出了两大重要贡献:第一,提出了充分的理由使竞争成为治理经济的优位机制。整个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法与主张政府对经济广泛介入的政策艰难地共存。经济学家在辩论中通过阐述压制竞争措施的代价,来告知人们竞争的相对优势。第二,经济学知识在反托拉斯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前半叶,人们在法院的判决中很难发现经济学的直接影响,到了20世纪后半叶,经济学的影响开始增强。今天,随着经济学观点在法学的日益渗透、司法对经济学理论明确且广泛的倚重以及经济学家在政府反托拉斯机构中的地位上升,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联系已经被制度化了。
  从总体上看,美国反托拉斯执法和司法实践与经济理论分析的融合越来越紧密,反托拉斯实践变得更具有浓厚的经济学色彩。经济学的参与和经济逻辑的引进,推动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实践走向成熟,也代表了反垄断实践的一个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评析美国经济学理论对反托拉斯法发展历程的影响或者说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时,要认识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经济理论是特定时期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整合的反映和结果。之所以出现不同经济理论主导不同时期的反托拉斯法律实践,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理论是衍生物,需要密切关注经济理论背后所隐藏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实。同时也表明,反托拉斯法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政策取向、传统竞争意识等多种因素,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或者部门法)而言,它更具有强烈的社会特征,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各方面的综合反映。比如,《谢尔曼法》的出台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既有美国早期反抗英国王室的特许经营而形成的反垄断传统以及民粹主义思潮的影响,也有出自于对早期自由竞争理论的信仰,信守小企业和农场的存在才是代表独立和平等的产业组织形式,进而认为经济集中会影响政治民主,要把经济分散化作为政治民主的保障。然而,这些经济理论和思潮都是在美国内战后工业飞速发展、社会出现商业巨头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大环境下才进一步进发出来的,由此共同促成了《谢尔曼法》的制定。此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经历了结构主义、行为主义和综合执行等不同历史时期,出现了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适用上的摇摆、徘徊与交叉,时而严格时而松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实情况出现了变化,不同时期出现不同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执法方式,适用不同经济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因此,惟有从经济理论与社会现实交互作用的视野去分析和理解,才能认清经济理论生成的原因及其在反托拉斯实践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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