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永波 时间:2010-06-24
  摘要:本文从分析生产性服务业的基本内涵入手,阐述了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我国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对策。
  关键词: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问题;对策
  
  一、生产性服务业的内涵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OECD国家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就已达到70%以上,、保险、房地产、商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也超过了1/3。服务在西方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其中尤以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生产性服务业的研究内容繁多,对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定义,许多学者给出了自己的解释。Maehlup(1962)认为生产性服务必须具有知识产出的特点。Browning & Sin—gelman(1975)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那些知识密集、为顾客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行业,如金融、保险、、工商服务、经纪等。Hubbard & Nutter(1982)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相对,凡消费性服务业以外的行业均属生产性服务业。Howells&Green(1987)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包括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及广告、市场研究、、法律、研发等商务服务业。Noyelle&Staback(1984),Gruble&Walker(1989),Coffey&Polese(1989)提出,生产性服务业“不是直接用来消费,直接可以产生效用的,它是一种中间投入,用来生产其他的产品或服务;生产性服务业是中间性的投入而非最终产出。”生产性服务业扮演一个中间连接的重要角色,Hirsh也强调在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必须有一个起中间连接作用的桥梁。Gruble&Walker(1989)进一步指出,生产性服务业使用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作为主要的投入,因而其产出中包含着大量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所以生产性服务业能够提高资本与知识密集度,促进专业化生产,提高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侯学钢(1997)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也可称为厂商服务业,它随着西方“工厂制度”的确立而迅速发展起来,是为社会物质生产提供各种非实物形态的服务性产业。段杰、阎小培(2003)指出生产性服务业是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提供的,而非直接向消费性服务的个体使用者提供的服务,其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密不可分;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进入21世纪后,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定义逐步达成共识,即生产性服务是指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是作为其他产品和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的服务,是面向生产的服务。它们进入到经济中各个部门和组织的生产过程中,并且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知识含量。当然从实际情况看,生产性服务业中的服务并非完全是作为商品市场的中间投入,还有一些是为最终消费者服务的,但其重要性和规模不及作为中间投入的部分。本文主要采用《十一五纲要》中对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延分类。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的是市场化的中间服务(非最终消费服务),即作为其他产品或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的服务,并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的特点,具体包括运输业、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重要的行业和部门。
  
  二、我国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发展阶段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应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需求结构沿着维持基本生存的最初需求——中间需求——享受性、发展性的最终需求的轨迹变化;随着技术进步,对应于技术革命引致的生产要素投入结构沿着资源依赖型和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知识密集型的轨迹变化。因而发达国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农业传统社会,轻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初期,重化工业为主的工业化中期,高度加工和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工业化中后期,信息产业为主的后工业化时期。我国目前基本处于从工业化中期向工业化中后期转变的时期,生产性服务业仍处于大规模发展的阶段。但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一)市场化程度较低,缺乏发展动力。由于体制、政策的原因,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普遍高于工业,管制过多、市场化程度低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行业对非国有经济和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较高的进入门槛和狭窄的市场准入范围将绝大多数潜在投资者拒之门外,甚至其他行业的国有也难以进入。所有制结构单一,造成服务业部门资源流入不足,弱化了竞争机制在产业发展中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其结果是服务业创新不足,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供给能力的扩张受到制约。一些“热门”行业的价格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市场,不仅服务质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市场供求状况和企业的成本效益也难以得到真实反映。较低的市场化程度还导致市场竞争的不规范和不成熟,凸显了市场分工的不确定性,抬高了市场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削弱了工业企业外包生产性服务的内在动力。
  
  (二)体制性障碍明显,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一些行业存在政策性进入壁垒和垄断现象,竞争不充分、服务质量差、服务方式单一。生产性服务业市场规范化程度低,竞争秩序较为混乱,企业信用度较差。我国生产性服务业虽得到迅速发展,但具有较大规模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较少。另外,生产性服务业中相当多的企业技术含量较低,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由于企业的规模小、竞争力弱、管理水平落后,使得提供的服务质量较低,尽管取得了数量上的扩张,但质量上难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的法律政策体系并不是非常健全,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缺乏规划和规范,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和配套,一些行业的政策执行缺少透明度,行业管理混乱,必须进行整顿和规范。以中介组织为例,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很多中介组织无序混乱,使中介组织的信誉大打折扣,同时也阻碍了中介组织的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技术创新和相关产业的制约。生产性服务,特别是信息咨询服务业、机应用服务业、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受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较大,技术创新是这些生产性服务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但目前生产性服务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仍然不足,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缺少对自主核心技术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高水平的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高技术人才十分匮乏,这使得技术创新缺乏最基本的主体,技术创新无法得以顺利进行。致使众多本土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只能在低端服务上盲目地进行重复性投资和恶性竞争。
  
  三、发展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对策   (一)逐步放宽行政管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强,必将经历从管制逐步向解除管制的转变。为此,要形成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体制性环境,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各种所有制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大垄断性生产性服务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分离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规范的公司体制改造,加快实行化经营;鼓励非国有经济更广泛地参与生产性服务的发展;加快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会事业改革进程,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机制。
  
  (二)完善相关法规。经济结构的改变、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都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而生产性服务业各项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依靠政府的全力支持和推动。在现实中,各种与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如贸易法、期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房地产交易法、土地估价法、运输通信法、人才使用和管理法等,都应相互配套,共同规范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在体制方面,改革的方向可考虑以下四点:一是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经营体制,建立企业制度;二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抓紧修订征信配套法规,完善信息采集;三是发展各种中介服务,鼓励发展中介组织,并推动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四是积极参与国际服务业合作,重点是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加强与跨国公司合作,通过扩大开放,开辟国际化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服务业;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积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三)实施人才战略。生产性服务业所包含的多数行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如信息咨询业、保险业、专业技术服务、研究与开发等。要结合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造性地完善人才的引进和开发利用机制,通过改善人才的开发利用环境、促进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完善股权、期权激励等措施,面向国内外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促进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的空间集聚,发挥其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关键作用。要适应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快培养专业性、复合性的生产性服务业监管人才。必须大力实施人才战略。
  
  (四)进行组织创新。实施组织创新的关键有三条:一是突出重点,实施专业化战略,即我国生产性服务企业必须进行市场细分,找准目标客户,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增强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多元化;二是加强资源整合,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集团,做大服务市场规模;三是品牌战略的跟进,集中发展名牌服务企业群,通过品牌的建立扩展高端业务。
  
  (五)推进服务业的技术创新。要实现技术跨越,就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包括建设服务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加科技创新技术投入和创新源头建设;提高技术创新服务质量;用信息化改造传统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服务业化、自动化进程,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不断扩大信息技术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推动我国区域块状经济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集聚,促使产业链不断延伸,促进联合的、多层次的、高效的、新型的工贸互动模式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