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与市场合作治理的逆向物流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摘 要] 逆向物流的合作治理是企业、市场以及政府相互协调一致的过程。在政府和市场单一调节都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合作治理是有效的选择。逆向物流构建的基本条件及运行则要综合政府、市场以及企业三方的选择和其他各个方面的应对措施,要在企业实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干预和调节作用,合理有效的实施逆向物流,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逆向物流;政府;市场合作治理
 
   一、逆向物流合作治理的前提与背景
   逆向物流的合作治理是企业、市场以及政府相互协调一致的过程。逆向物流的构建首先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因为逆向物流需要企业来运作,而企业构建逆向物流是以逆向物流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为前提的;其次,逆向物流需要市场中消费者的配合,因为逆向物流自消费者处开始循环,如果消费者选择自行处理商品而不将废旧产品退还企业,那么企业构建逆向物流活动就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再次,政府在逆向物流构建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可通过对实施逆向物流企业发放补贴或对未开展逆向物流活动企业增加税收等方式调节逆向物流活动的进程,在一定程度推动企业构建逆向物流的进程。因此,在考虑逆向物流实施时的基本条件时应综合考虑企业、市场以及政府三方的选择以及其他各方的应对措施。

   (一)逆向物流活动中的市场失灵
尽管逆向物流可能会带来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总效益的增加,但是从短期来看,企业在实施逆向物流时会产生大量的回收处理成本,其中很多回收处理成本不一定能带来经济利益,甚至造成亏损,而且回收品业务与常规品业务有可能冲突。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企业通常不愿主动开展逆向物流业务,这就造成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矛盾。由此可见,逆向物流活动存在着导致市场失灵的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既不是发送者的主观愿望,客观上也不受价格体系的调节和支配。
   逆向物流的这种外部效应主要来源于它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它使得逆向物流在为本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会增加了其他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的收益或效用,即部分效用的外化或部分利益的外溢。而且,这种外部性的累积通常难以计量,单个企业的影响很难被“剥离”出来通过具体价格得以体现。因此,由于逆向物流活动的外部效应可能会导致逆向物流企业的本位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从而导致逆向物流系统的动力不足、热情不高。
   如果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逆向物流来实现对利益的调节,仍然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经济主体受自身视野和知识的限制,可能会出现追求狭隘个体利益的现象,客观上造成对社会长期利益的损害;二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在利益机制驱动下,所有人都希望使用免费的环境,结果导致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出现外部不经济。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发展逆向物流和循环经济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必须发挥政府调节作用。

   (二)逆向物流活动中的政府失灵
   我国各级政府在大力倡导循环经济的同时,对循环经济的物质载体——逆向物流的推进力度,明显不够。很多地方政府对待逆向物流的态度不明朗、措施不得力,在筹划本地逆向物流系统时表现出明显的短期行为。政府行为的缺失是阻碍我国逆向物流发展的最根本原因,它具体表现为:一是有关逆向物流的法规和责任机制不健全。我国还基本上没有出台与循环经济或逆向物流有关的法律规范;二是我国逆向物流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与发达国家相比,物流产业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三是与逆向物流有关的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滞后。

   逆向物流活动的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机会和必要条件。要使政府干预真正发挥效率,实现政府良好的调控,还需要政府干预的效果必须好于市场机制的效果以及政府干预所得到的收益必须大于政府干预成本等两个条件。由于政府干预使用的是公共资源,在其干预过程中也会引发了政府失灵。因此,在利用政府干预对构建逆向物流的市场失灵进行纠正的同时,必须注意干预的范围和尺度,应尽可能少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多使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干预。干预的重点应放在完善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上,使逆向物流的发展由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步转变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加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逆向物流的政府与市场合作治理
   合作治理是社会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是对参与治理与社会自治两种模式的扬弃,通过社会自治而走向合作治理将是一个确定无疑的历史趋势。合作治理与传统理论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打破了公共政策政治目标的单一性,使政策走出单纯对政治机构负责的单线的线性关系形态;合作治理下的行政权力的外向功能会大大地削弱,治理主体不会再依靠权力去直接作用于治理对象。在政府和市场单一调节都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合作治理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选择。

   (一)促进逆向物流的政府规制和服务
   在循环经济逆向物流的运营过程中,政府的策略主要是通过相关立法和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实施“引导和管制”,共同与市场规范企业逆向物流的具体实施和运营。其主要途径主要有:
   1.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府宏观制度设计层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不足以推动逆向物流的全面发展,至少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配套法规:一是明确逆向物流实施的责任主体   并界定其权益,其中有三点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主要是要求生产者不但要生产,还要承担回收。这种法律条款的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生产、销售、回收的一整套体系。其次,对于处置危险废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主要是由环境主管部门利用许可制度进行规范。最后,对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设备将限期淘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固体的有关设备在设计、生产、销售领域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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