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这一制度上的改革对于安徽为代表的广大中部农村地区吸收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变等均有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同时,它还可以顺利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虚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农村闲置资产的盘活和土地的流转。
  在对农村“三资”的股份制改造中,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股份制改造并未使农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农民失去的仅是一段时间的土地使用权。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出让一定期限内土地上依附的使用权,而非土地本身。所以,股份制改造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提供了出路。当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后,货币资金注入股份化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但其股利分红起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果,而且相对于那些失地农民而言,他们有组织可依靠,归属感增强,激励其发展农村三产,同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
  此外,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可以盘活广大农村资产尤其是土地资产,促进农村资产增值,从而提高集体经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保障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下降的情况下,其实际控制力稳中上升,丰富和发展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三、浅析安徽省实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可能性
  (一)实现形式
  首先,股份制改造是平衡多方利益,妥善处置集体资产产权配置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如普通村民或社员)虽然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但是在集体资产管理中往往缺少话语权,他们有渴望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因此,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模式要兼顾政府、集体资产管理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平均量化给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治理结构层面。一般的股份制企业普遍采用了“三会一室”的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既保证了企业管理者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又保证了村集体组织成员(即股东)能够对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造要借鉴公司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目的是从企业的组织制度上对农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提供持久动力。但是因为由集体经济转型而来的这个特殊性,它和一般的股份制公司和一般的合作社有很大的不同。一是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出资人、有投资者,而是符合规定的原村民或合作社社员。二是村民股东在股权确认后,统一发给《股权证》,并建立档案,作为股东享受红利分配的依据,股权可以继承和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与合作社脱离关系。

  再次,分配结构层面。试行工资加分红制,股东身份的村民或合作社社员的总收入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分红四部分组成。
  最后,激励机制层面。由于股权分散,小股东(原村民)把制定战略的权力交给了经理层(原村干部),只保留监督权,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行为,股东缺乏对经理层经营行为激励和监督的能力。村的监事同其董事一样,也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一般的股份制公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其激励机制也应有不同的设计。

  (二)实现障碍
  首先,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强有弱,资产的规模有大有小,所以必须考虑具体的地区实际。在安徽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现状下,需要考虑到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特殊障碍。
其次,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最关键和敏感的环节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否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人主体。目前,国内一些省市试行的股份合作的载体多数是对土地以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仅有少部分城市的部分村庄对集体土地资源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这主要是由于土地作为农村的一个特殊生产要素,从生产关系、粮食安全及风险抵御等方面看,一些地区还不具备把土地股份合作制当作一种可以普遍选择的制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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