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换娥 梁莉民 时间:2013-02-15

    (三)进一步创新碳金融参与模式,拓展多样化服务,建立不同模式以满足不同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内外碳交易发达银行的先进做法和模式,应以满足业主需要,风险可控原则为基础创建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积极将CDM项目要求和金融工具联系起来。同时,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目前,国内CDM市场十分混乱,各类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甚至可能隐藏着国际骗子。由商业银行来从事这项中间业务,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更为可信而稳妥。比如,银行可以与一些国际大公司联合,帮助国内企业联系国际买家。另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管理、融资租赁、财务顾问、基金托管等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如,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联合国际专业机构,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开展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利用所属金融租赁中心,为CDM项目提供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服务;凭借信息优势,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合理CER报价等咨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其海外分行推荐买方,进而带动银行的海外业务发展。不断探索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四)规范碳金融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可能的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以加强CDM项目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

    CDM金融产品除了具有其他金融产品的基础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风险,即政策性风险。因为,后京都时代,国际上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都不确定。这些政策风险将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国内银行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利益。金融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实行套期保值,防范汇率风险;完善合同条款,转移政策风险;通过聘请国际化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此外,应当由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碳金融业务操作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设置金融准入门槛,建立银环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将环保信息作为金融支持的重要参考指标。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关风险控制标准,开展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碳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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