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国际主义理念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红 时间:2013-02-14

  摘要:随着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人们的观念随之变化,超越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的国际主义蓬勃发展起来,各国不但关注本国的政治前途和经济发展,也关注全人类的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WTO,作为国际经济领域的典型代表,顺应历史的潮流,给予国际主义理念高度的重视。本文首先介绍国际主义理念,其次分析国际主义理念在WTO中的体现,最后根据WTO中运用国际主义理念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WTO;国际主义理念;超国家主义

  一、国际主义理念

  国际主义是一种思想,是国家或团体在对外活动中进行合作的超越国家界限的一种思想理念。[1]战争时代,国际主义的内涵是: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用世界革命的形式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和平年代,国际主义的内涵是:协调国家利益、化解安全困境、力争合作共赢。随着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其时代特征是:全球化与科技革命导致各国相互依存全面加深,国际社会的合作共赢越来越成为各个国家的诉求。

  WTO作为经济领域的国际机构,积极适应着时代的发展,不仅延续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GATT不断推进的自由贸易理念,更从体制上不断创新,接受新领域的合作。积极吸收国际主义理念的精髓,注重人文关怀,保障全人类的根共同利益。

  二、国际主义理念在WTO中的体现

  其一,WTO将一些国际主义理念纳入管辖范围,如人权、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WTO框架设定了很多“例外条款”、“社会条款”,这些条款将对贸易进行单边限制或设置壁垒的权利赋予进口国。在现实中就存在这样的现象,发达国家使用“一般例外”条款,以本国的高环保标准作为产品准入的条件,从而实现并推行本国的环境保护和人权标准。虽然说这样的做法欠妥,但是撇开经济利益的动机,这是出于一种国际主义理念的考虑。例如在虾-海龟案中,美国根据本国1989年公共法,禁止来自印度等国的虾和虾制品的进口。该法案规定美国不能进口用可能伤害海龟的方式捕捞的虾,除非捕捞国有与美国类似的保护海龟法律及规定与美国相当的无意捕捞率,或捕捞国的渔业环境不会构成对海龟的威胁。DSB(WTO争端解决实体)运用了演进的方法,援引了国际社会关于动物保护的“时下的担忧”、及有关论及自然资源的多边条约及《WTO协定》序言中对可持续发展作为WTO目标的确认,从而最终得出海龟这种生物构成“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结论。[2]

  同时,WTO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特别照顾,其中“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一定的特权。特别待遇包括对发展中国家采取逐步开放其国内市场的措施,允许某些发展中国家设置较高的关税等等。这些看似不平等的待遇正是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企业,防止造成失业率上升的状况。国际主义理念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其二,WTO框架下的各种争端解决方式,借助司法能动主义对WTO文本中模糊的字眼进行扩展解释,或者是将WTO争端解决程序准司法化,这些都是更多的考虑了国际主义理念。DSB对争端解决的法律途径的规范非常明显,如上诉机构成员的构成、两审程序的确立,以及程序的严格时限性等都使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类似于国内司法体制的特征。[3]WTO的准司法性使得WTO的规则有别于其他众多环境保护公约、人权公约等指导性法律规则的特质,具有了强行法的色彩。毋庸置疑,这种强行法规定使得环境保护与人权保护能够切实得以实现。一种高于国家经济或者政治利益的全人类利益得以保障。

  三、国际主义理念在WTO中体现的不合理性及其解决办法

  (一)不合理性第一,发达国家利用“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有失合理性。因为在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国家其各类经济标准必然各不相同。例如发达国家经常以出于环境保护和人权保护而禁止进口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物品,发展中国家并非不希望保护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但在权衡影响国计民生的发展权和高标准的环保标准时,更致力于解决温饱、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生存发展权”。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对国际主义的关注只是给了发达国家正当的借口。

  第二,发达国家或为了实现本国人权标准或借用该标准实行非关税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积极地将人权价值透过各种途径反映在WTO的协定下,并将其与贸易挂钩,用贸易制裁手段“惩罚”对本国人权标准不予以尊重的出口国。尤其是在WTO协定条文的司法解释上,争端解决机构更是助长了发达国家的气焰。国际主义被结结实实踩在脚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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