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技巧性博弈水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密 时间:2013-02-14
    中国加入WTO快十年了。十年来,中国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同时,全球经济参与度显著提升,对外贸易额实现年均21.6%的增长率,对外直接投资额更是增加了近60倍,进入“财富500大”的中国企业数仅次于美国。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缺乏经验的中国企业需要遵循来自多方的新规则,只有提高自身技巧方可面对如林强手而不输于起跑线。
  必须看到,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支撑下,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绿色革命”浪潮席卷全球,WTO也在货物贸易总协定条款第20条专门设有“环保例外条款”,允许缔约方为保护国内环境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其承诺义务的豁免。在关税壁垒逐渐降低的同时,新的技术性壁垒边界逐渐生成,经济活动跨越此类边界进入欧美等国市场的难度显著增加。除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公约或协议外,包括碳关税、商品物质含量等各种新标准的制订也在逐步形成,而这些以低碳经济、环境保护和公众福利保护为由的标准将对未来全球经济活动形成巨大影响。
  2007年6月,被称为中国入世以来面临的最大技术贸易壁垒的欧盟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开始施行。这一法案宣称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宗旨,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中国出口欧盟的家电、纺织服装、鞋产品、玩具、轻工、电子、汽车、制药等几乎所有产品都要受到重大影响。企业需对其向欧盟出口商品所用产品化学安全承担责任并以文件形式体现责任,中国企业从欧洲进口化工产品的成本也会因相关费用而上涨6%,对欧出口总成本上升5%以上,产品竞争力大幅减弱。对欧出口的中国企业面临抉择:要么放弃欧盟市场,要么通过研发、调整产品生产工艺、申请欧盟认证,重新整合产业链。
  在欧盟的大力推动下,联合国在1992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变成可操作的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为实现承诺,欧盟建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将二氧化碳气体排放许可当作商品在众多有排放需求的企业中进行“限额交易”。ETS涵盖了能源、金属冶炼、水泥业、砖瓷制造业和造纸业等多个行业,更将于2013年开始纳入航空业。ETS涵盖的a企业在达到自身排放额度后,需要对超额排放部分缴纳罚款,2005~2007年每吨超排的二氧化碳罚40欧元,2008年后每吨罚100欧元。企业拥有被允许排放的初始额度,该额度按照企业2005年的实际排放量确定,对市场新进入者事实上构成壁垒。
  无独有偶。2011年7月,澳大利亚也开始征收碳税,企业每吨超额排放的二氧化碳需缴纳起价23元碳税,此后每年增加2.5%,全澳洲碳排放量最大的500家企业需要支付这一税种。2015年,澳大利亚的碳排放交易方案开始全面施行。作为碳税推出的辅助措施,澳政府提高了个人免税额,并在头三年下拨92亿澳元的工业补助,包括钢铁业、铝业、锌业、造纸业等重工业企业都可获得94.5%的免费排放权,大型交通工具以削减燃油退税方式负担一定碳税义务。碳税的开征使得赴澳大利亚这个全球最重要的能源矿产资源国进行相关投资的企业,面临更大成本压力。
  面对众多的非传统技术要求,在市场化同时遭遇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可资借鉴的经验相当匮乏。适应新的规则和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尽早动手,积极应对,以免错过这一趟全球经济转型快车。
  首先,确定自身的国际化战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不会发生根本转变,但各方角色和位置可能由于危机而出现重构。依据自身优势,选定发展的海外重点市场,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才能够少走弯路,有效用好企业资源。
  其次,针对国际化战略中选定的重点发展区域,综合评判经贸发展趋势。除各种传统经贸规定外,应着重了解企业计划重点开拓国别区域的各种标准与规范。除了要掌握已经施行或即将施行的各种要求和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自身经营方式外,更要对未来可能出台的规则或标准进行预判。例如,以绿色环保为特性的各种措施很有可能在更广地区施行,而从目前的实践看,市场先入者比后入者通常享有一定优势,在有发展意愿地区加快投资进程可能更具竞争力。
  最后,对于不利的规则也未必只能选择默默接受,尽管WTO有“环保例外条款”,但对其适用范围设置了严格的条件,相关措施的施行不能扭曲国际贸易环境,不能成为成员方减免其义务的借口。中国企业在面临不利规定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注意搜集证据,加强团结合作,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积极应对不合理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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