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二)中国历史上的结社传统与习惯
  中国虽然没有经历过西方一些国家的市民社会发展阶段,也缺乏地方自治的历史传统,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乡村没有自我组织的习惯。舒尔曼(FranzSchurmann,l966)就认为,在传统中国,国家更倾向于控制而不是管理,而社会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组织起来的。这种自组织(selorganization)比国家行为提供了更强、更持久的组织资源。我国有很多学者经过仔细的文献考证,证明在农耕时代我国民间就有结社的习惯。孟宪实《论唐宋时期敦煌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一文对此有较为深人的研究,此文不仅肯定了我国民间社会结社的普遍性,而且具体分析了社人、社条、社务的特点,使我们得以窥见中国传统社会结社的具体组织形态。

    (三)社区治理的成功经验
  要理解农村社区治理,首先要明确治理的含义。治理这一范畴在学术界有多种解释,1989年在世界银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首次将非洲的发展问题概括为“治理危机”,“治理”现已成为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新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运用权威维护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治理的宗旨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社会组织由此导人“治理”这一理念。因为社会组织是以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且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的宗旨与治理的宗旨都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目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共利益。农村社区治理是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完成这一历史性课题过程中,必须按照治理理念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即民间组织的力量,而农村社区治理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三、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关键: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得到农村和农民的认可,是农村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一个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认同,就如同丧失了生存土壤的植物。尽管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其生长环境的特殊性,总体来看质量不高,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散、软”现象。所谓“小”,是说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规模普遍较小,除了一些民办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社等基层社会组织规模较大外,其它基层社会组织规模普遍较小,无固定场所、无经费来源的基层社会组织占了很大比重。所谓“散”,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比较散。登记在册的农村社会组织比例很低,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也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部管理也往往比较松散,政府对这类社会组织缺乏刚性管理。所谓“软”,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的功能还不够完善,作用发挥还十分有限。

    所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前提是社会组织本身应具有行动的能力,能够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并能代表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对于农村社会组织而言,这一能力还包括:规范管理能力,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拓宽资金来源,形成强大的服务能力,通过社会赞助、政府资助或服务积聚资金;提高项目运作能力,注重项目开发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降低项目成本等。

    四、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保障:依法规范

    社会组织成长离不开法制完善。目前,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条例》,这三个条例均属登记管理条例,重心在于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行为,对于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组织机构、活动规则、财务制度等核心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具体依据或难以操作。在现有法规中,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也比较突出。如《民办教育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存在许多冲突的内容,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农村社会组织具有数量多、规模小、资金来源少、活动方式比较灵活的特点,很多地方难以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如登记的3万元注册资金要求,就将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排除在登记门槛之外,一些地方只好降低资金要求。适应农村现实情况,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巫需做到的是:1)改革登记制度,放宽准人门槛。对于资金的规定,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2)加强诚信建设。应组织专家、官员和村民组织共同制定农村社会组织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对农村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进行评价,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向正确的方向发展。3)依法强化审计。应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严格审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建立一部关于结社问题的基本法,以使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总之,经过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尤其是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广大农村初步建立起来,应使之在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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