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定位及发展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建丽 于得水 时间:2013-02-14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发展思路及做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定位上不适应科学发展的几个方面。根据WTO/TBT国际通行规则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工作原则,探讨了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制约我国技术标准战略发展问题的建议,强调了我国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中政府和产业界二元化的定位与作用。
  关键词:战略;技术标准;定位;二元化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标准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标准已成为制定竞争规则和控制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依靠较强的经济和科技实力,制定了大部分的国际标准,主导着国际技术标准制度。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整体工作仍比较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激烈的竞争需要,必须加快实施我国技术标准战略,正确解决制约我国技术标准战略中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政策、制度等问题,提高我国技术标准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1、国外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战略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从保护自身核心利益出发,高度重视争取标准化话语权工作,并陆续出台了国家标准战略。日本发布了争夺型国际标准战略,核心是加强产业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建立适应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技术标准体系,争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高领导权和国际标准的控制权。另外,一些新兴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新加坡、巴西、印度等,也都在研究和制定本国的标准化战略,以争取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提高本国技术标准对国际标准的影响力。
  1.1 欧盟技术标准战略体系
  欧洲标准、欧洲合格评定方法和欧洲指令构成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的三大支柱。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有: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指令——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须使其变成本国的法律,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实施方法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例如:WEEE和RoHS指令等;决议——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CENELEC中的OSM决议,是针对某个具体标准中的具体问题给出的具有权威性的解释;建议与意见―― 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它是立法文件有效的补充,与前三个构成完整的组成部分。1999年10月,欧盟发布了控制型国际标准竞争战略,核心是建立强大的欧洲标准化体系,以求对国际标准产生更大影响。
  1.2 美国技术标准战略体系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其技术标准最重要的管理者和协调者,也是美国在世界标准组织如ISO和IEC的唯一正式代表。美国工业化的初期,各企业自行其事,成立了好几个独立的技术标准协会,其发布和维护的技术标准互不通用,这种情况造成了极大的浪费。1918年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AESC)成立,就是今天的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前身。1921年,第一个“美国安全标准”出台,这也是该学会发布的第一个重大标准。1931年,它吞并了“国际电气委员会美国国家分会”使自己成为在IEC这个重要国际标准组织当中的美国正式代表。1946年,美国标准协会和世界上25个国家的标准组织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作为发起人,美国标准协会也理所当然成为美国在 ISO的唯一正式代表。20世纪80年代,美国产业界越来越认识到,技术标准实际上可以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无形壁垒,也可以成为攻占其他国家市场的利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大大强化了其国际合作的力度,1987年成功劝服了ISO和IEC两大国际组织,让它们成立了“信息技术国际标准第一届联合委员会”,并把这个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了ANSI,为美国在国际信息技术标准制订中,赢得了优势地位。90年代后期,技术标准在全球化浪潮中的战略和竞争地位日益明显。应对这种趋势,2000年底,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制订并发布了《美国国家标准战略》。这是美国在技术标准领域,第一个宣言性的纲领文件,意在指导所有领域,以实现可信的、市场驱动的标准。它强调: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美国将继续执行其“自愿标准化”的战略。它提供了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开发出符合社会需要和市场需求的标准,并对怎样在国内和国际上贯彻这些关键原则,提出了战略思路。
  2、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标准制定也正在由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模式向以市场为主导、协会与企业等各方参与为主体的模式转变。面对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和我们要实现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从体制制度、法律支撑、制标理念及产业界参与等几个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标准化工作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以往我国标准的分权管理,并没有把国家技术标准提高到战略高度,形成了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各部委行业标准为主体的标准结构,现在很多标准还是历次机构改革以前的部委发布的标准,造成标准失效、交叉、矛盾等。加入WTO以后,虽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国标准发布和维护的主体,各部委管理标准的部门形式上改称为分委会,但体制上与国外的标准学会性质并不相同,导致了我国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制度上的制约。三聚氰胺事件以来,食品行业标准整合显得更加紧迫。食品添加方面不同的部委标准有不同的规定,如“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体现了我国政府运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解决社会生活中突出的实际问题。除食品行业外,还有很多其他行业存在类似现象仍待解决。
  2.2 强制性标准不具有法律地位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标准化法”历经多次演变,从《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不同时期我国强制性标准在范围上经历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加入WTO实施国际通行做法以来,“强制性标准”又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虽然我国已加入WTO多年,但标准查新许多老的不适用的GB标准、各部委发布的行业强制标准还没有作废或没有改为GB/T标准、行业推荐标准。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机构发布,国家标准由各方面自愿应用,标准体系为自愿性体系,体系自身没有强制性和自愿性之分,只有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引用到的标准,其应用才成为强制性。这也是WTO/TBT的一些成员为什么对我国用“强制性标准”这一“标准”形式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技术要求(按TBT应属于“技术法规”范畴)提出异议的原因。
  2.3 标准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有待改变
  国外标准制定理念是除非证明是安全的,否则就是不安全的。我们的标准则是针对某个产品或者某种材料而制定的,以塑料的安全卫生为例,塑料作为一个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种类非常多,每一种材料制定一个标准耗费的精力、物力和财力是不计其数的,也不可能做到;再如食品安全,以前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仅规定了已知的添加剂限量,但新的添加剂不断出现,或者老的添加剂改一下配方换一个新名字,造成标准不适用,有的是没有规定添加剂种类,虽然某一种添加剂含量不超标,某些小作坊在食品中可能添加近十几种添加剂。所以即便标准数量再多、再全,仍然可能有遗漏。我们很多时候都是出现了问题,才应对地去解决,缺乏足够的风险评估,预防方面做的还是不够,我们需要一种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世界,来合理规范产品的质量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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