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异化及其竞争策略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斌 时间:2010-06-30

    [摘要]在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主体、掠夺条件、表现形式和实施效果都出现了异化,因此,针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竞争政策也需作相应调整,从效率与公平两个角度系统考量新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加以限制。
  [关键词]网络经济;掠夺性定价;竞争政策


  
  掠夺性定价问题一直是产业组织理论和反垄断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经典产业组织理论对掠夺性定价的探讨多数是在传统经济的背景下进行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兴起,网络经济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一种主要的经济形态。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发生了异化,其行为效果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迥然不同,此前对于掠夺性定价的认识开始凸显诸多缺陷,因此,从网络经济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掠夺性定价问题非常必要。
  
  一、掠夺性定价理论回顾
  
  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是一种非合作性策略行为,是指在行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排挤现有竞争者或吓阻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通过承担短期亏损来换取长期收益的行为。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的激励是将来掠夺成功后的垄断收益会弥补并多出掠夺期的损失。但是,对于企业是否会采取掠夺性定价行为,即掠夺性定价对企业而言是否理性,从而有无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尚存在较多争议。
  McGee(1980),Easterbrook(1981)等人的观点是:掠夺性定价是不理性且少见的行为,反垄断法应当对其忽略不计。McGee认为,由于一方面被掠夺方通过和消费者签订长期合同或者获得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度过掠夺期;另一方面即使对手退出市场,还会有新的进入发生,因此,掠夺方未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掠夺是不可置信威胁,掠夺方在掠夺中会比被掠夺方损失更大,容纳对手才是企业的理性选择。Easterbrook进一步说明了资本市场和消费者对被掠夺方的支持作用,并指出掠夺方受贴现率和未来垄断收益不确定性的影响,难以确保掠夺性定价有利可图,因而掠夺性定价是非理性的。
  后芝加哥学派的一些学者对McGee,Easter-brook的理论提出了反驳,认为他们是在完全信息假设的基础上用静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难以服众。后芝加哥学派引入信息不对称假设,运用博弈的方法建立了新掠夺性定价模型,认为掠夺性定价是可能的、理性的策略。(1)声誉掠夺模型。Milgrom和Roberts(1982)认为单个市场的掠夺非理性,但在多市场、多进入者和信息不确定的情况,进入者不清楚在位者掠夺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在位者存在建立掠夺者声誉的激励,由于信息不完全,进入者只能根据过去行动建立关于未来的预期从而作出不进入的选择,因此在位者的掠夺战略是理性的。Kreps和Wilson(1982)进一步证明,在多个市场上经营的在位者能够通过在其中某个市场采取掠夺性定价建立一种凌厉的声誉,使原本打算进入其他市场的潜在对手相信自己如果进入会遭到同样下场而放弃进入。掠夺者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市场的进入壁垒,即使在进行掠夺的市场受到损失也可以通过在其他市场收取垄断价格弥补掠夺损失。(2)信号掠夺模型。该模型与声誉掠夺模型不同的是,掠夺者动机是诱使现有竞争者退出而不是遏制潜在对手进入。Saloner(1987)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假定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有不变的边际成本,博弈分三期进行,企业的战略决策变量是产量。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掠夺者有充分的激励和可能性实施掠夺策略,它能通过传递低成本信号实现掠夺受益:引诱对手退出、如果对手不退出则诱使其减少产量、在预期的兼并中以优惠的条件接管对手。(3)深口袋掠夺模型。根据Benoit(1984)的深口袋模型可以证明,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掠夺性定价将资金弱势企业排挤出市场并获得掠夺受益。因此掠夺性定价是优势企业的理性策略。由此可见,掠夺性定价作为一种合理的策略,其存在的可能性是毋庸置疑的。从长期和动态视角来看,由于多市场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掠夺性定价对企业而言是理性策略,会产生遏制进入和维持垄断的效果。但是,掠夺性定价的实质是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禁止掠夺性定价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致看法,多数国家都针对掠夺性定价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制措施。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异化
  
  网络经济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开发与应用基础上的新型经济形态,从产业组织形式来看,网络经济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技术产业(IT产业)、信息服务业和信息开发业(如基于网络技术的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信息咨询以及信息软件开发等行业),与农业经济、经济等传统的经济形态的运行机制完全不同。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掠夺性定价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主体的异化。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独立的企业,中间性组织(战略联盟、虚拟企业等)也成为掠夺性定价行为的重要参与者。中间性组织是一种介于纯市场与纯科层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是基于信用和共同利益建立的一种合作性契约,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网络外部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提高驾驭市场风险能力。中间性组织是众多拥有共同利益的企业的合作体,他们可以通过联合定价、资源共享和标准兼容等措施提高竞争力。与单个企业相比,中间性组织对市场控制的欲望和能力更强,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成功的可能性更大,行为也更具隐蔽性,规制其掠夺行为的难度也更大。
  2.掠夺激励和实现条件的异化。网络经济的特点为优势企业提供了更大的激励以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而且实施掠夺行为成功的可能性更大。(1)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其使得经济体之间的联系更为便捷,优势企业能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获得信息、资金和物资等生产要素,从而提升了排挤竞争对手的能力。开放的网络大大拓展了市场边界,而且市场的“马太效应”特征更为明显,掠夺者能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建立掠夺声誉,有效地打击竞争对手以攫取更多的掠夺收益。(2)信息产品特性。从信息产品的成本特性来看,产品的固定成本较高,对潜在进入者来讲意味着一定的进入壁垒;更关键的是,信息产品的复制成本很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而边际收益递增,所以在网络条件下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垄断整个市场的可能性,而且受高固定成本沦为沉淀成本的风险的驱使,会让企业有更大压力和动力实施掠夺行为,从而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收益。其次,信息产品受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约性强,而这些标

准由先入者制定,后进者只能被动追随。因此,先入者可以通过标准兼容手段获取垄断收益,从而有更多的利润来弥补实施掠夺性定价的损失。此外,信息产品研发投入高,更新换代的速度快,技术的先进性是决定存亡的关键因素,一旦竞争对手推出更为先进的产品或技术,在位企业就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因此,在位企业会千方百计的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掠夺性定价策略和其他手段打击对手,拓展市场空间,维持垄断地位。(3)消费者规模效应。从消费角度来看,由于信息产品存在外部性,即消费者使用某一信息产品获得的效用随使用人数的增加而上升,存在需求方规模经济。同时,由于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的转移成本较高,从而对消费者产生锁定效应,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这也为在位者排挤对手、形成垄断地位提供了更多激励和现实可能性。
  3.行为表现形式和实施效果的异化。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者除了采取低于产品成本的传统掠夺性定价策略外。还存在一些异化的限制竞争的定价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掠夺性。(1)免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通过排挤对手扩大市场,不依靠服务或产品利润生存,而靠广告、辅助产品或合作者提供的补偿生存,消费者能得到一定的实惠但对竞争对手不利。如有的通讯设备企业与通讯网络服务商结成战略联盟,设备企业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手机等通讯产品,以严厉排挤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其获利来源是网络服务商的利润补偿。又如某些网站,通过提供免费的邮件服务、资料下载服务等,通过提高注册会员人数和点击率来赢得广告商或其他合作者的资金支持。这些行为都能有效排挤竞争对手。(2)免费试用。许多软件开发商,在推出新产品后通过企业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让消费者免费下载试用,在培育了大量用户以后,要求用户注册购买。这一策略从改变消费者消费行为人手,充分利用了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转换成本大的特点,往往在用户购买时提出高价通常会奏效,这样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排挤了竞争对手。微软、网景等软件巨头均采用过此类策略。(3)捆绑定价。捆绑定价是指将有连带关系的若干产品捆绑销售而制定的价格,如景点票价和机票的捆绑定价、电脑和软件捆绑定价等。随着电信增值业务的,电脑与电信运营商之间产品的捆绑销售也日益普遍,例如“联想”和“联通”共同推出的无线上网业务。捆绑定价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降价行为,可以弱化产品间的品牌竞争,降低产品整体定价费用从而减少销售成本,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好处。但是,有些捆绑定价可能是一种低于成本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比传统的掠夺性定价更具隐蔽性,对竞争对手是一种打击,并且从长期来看,也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4)交叉补贴定价。交叉补贴是指用从一个市场上的业务经营运作中所获得的资源和利润来支持在另一个市场上所采取的行动。如电信资费的交叉补贴定价,长途补市话、国际补国内等。交叉性补贴定价对掠夺者而言是有利的,但是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而言,可能意味着利益的损害。(5)品牌差别化策略。网络经济时代,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更为个性化。优势企业根据这一特点对市场进行无限细分,把某些差别不大的产品分为若干品牌和型号,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某一品牌和型号的产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消费者利益。
  总体而言,这些异化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对社会福利效果的影响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有所不同。(1)由于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成本结构,使得掠夺者在低价格的情况也容易获利,低价格让消费者得到一定实惠,对竞争对手有较大的排挤效应,但可能也是符合市场效率原则的。(2)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一个产品拥有的市场规模越大,其产生的网络效应也就越大,进而使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更大,因此,掠夺性定价行为扩大了市场规模,可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通过掠夺性定价巩固了优势企业的市场地位,有利于鼓励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可能产生一种有效垄断,使社会净福利增加。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针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竞争政策
  
  由于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产生了诸多变化,其影响效果也与传统经济条件下不同,对其采取的竞争政策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1.对掠夺性定价的态度。目前,司法界关注掠夺性定价行为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二是竞争主体数量和正常竞争秩序。虽然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对掠夺者是有利的,对消费者也有一定的实惠,还可能增加社会的净福利,但是,对竞争者造成损害是必然的,更重要的是可能影响正常的竞争秩序,从长期来看还可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网络经济时代仍然需要对掠夺性定价行为作出评价并纳入竞争政策的管制。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措施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既要保证社会经济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也要保护中小企业,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
  2.对掠夺性定价的判定。现有的案例判定掠夺性定价违法的标准主要有成本标准和补偿标准。由于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应该从更全面的角度选择合理的标准来甄别有害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1)企业或组织的市场支配地位。一般只有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才有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动机和能力,网络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还可能是战略联盟、虚拟企业等中间性组织,只要这些主体处于支配地位都应成为竞争政策关注的对象。但因为涉及的面太广,而且由于中间性组织关系比较复杂,他们的行为更为隐蔽,规制成本很高。(2)主观排挤意图。有的企业虽然处于垄断性强的市场结构中,而且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但不一定有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由于客观条件对优势企业或组织有充分的实施掠夺行为的激励,因此,优势企业都会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竞争政策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同样,由于主观排挤意图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操作性不强。(3)成本标准。与掠夺性定价有关的成本一般有5种,即掠夺方边际成本、掠夺方平均成本、掠夺方平均可变成本、行业平均成本、被掠夺方的平均可变成本等,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异化形式多样,其实际成本难以衡量,用“价格低于成本”的规则来判定企业是否违法是不现实的。(4)实施效果。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更容易实现,其行为效果也可能是有效率的。但对于效率的评价有长期和短期之分,还涉及对掠夺者、竞争者和消费者三者的福利评价和社会净福利的评价,规制成本和规制难度都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