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群祥 时间:2010-06-30

    [摘要]本文在系统回顾西方社会责任研究历程及其社会背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国际环境和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分析并提出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应把握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即增强必要性和紧迫性、注重西方理论研究成果的继承性、关注全球化背景下的复杂性、重点研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差异性。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卡罗尔模型;和谐社会
   
  一、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追溯
  
  (一)企业社会责任必要性之争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这源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使人们开始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即企业除了为股东牟求利润外还应该为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开创CSR理论研究先河的,则是20世纪30年代CSR史上著名的“贝利一多德(Berl e-Dodd)论战”,这场论战的本质在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场论战最终以多德获胜(即企业负有社会责任)而告一段落,但CSR并未因此而获得学术界的一致认同;20世纪50年代,贝利彻底转变为CSR的倡导者;此后,“贝利一多德论战”吸引了更多的学者,从而使CSR之争向纵深方向推进。在CSR反对者中,先后有20世纪50年代末哈佛大学的莱维特(Levitt)、哈耶克(Hayek)和波斯纳(Posner);继而有20世纪60年代初“贝利一曼恩(Manne)之争”;其中最为激烈的要数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他从多个角度论证了企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在反对声中,倡导和支持CSR的学者逐渐增多,他们当中有美国管家安德鲁斯、管理宗师彼德德鲁克(Peter Drucker)、英国的希克(Sheikh)。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提出,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并于20世纪80年代达到高潮的利益相关者理论。1984年,弗里曼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即CSR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从而为CSR奠定了理论根基。不但如此,连曼恩和弗里德曼最后也转而公开表现出对CSR—定程度的接受,特别是弗里德曼于20世纪80年代末修正了其以前的观点,提出:“……企业利润最大化可以与企业社会责任和谐共存。”到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和企业对CSR趋于认同和支持,20世纪90年代末期,CSR逐步走上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之辨
  
  伴随着CSR必要性之争的是对其内涵之辨。其中,CSR倡导者们一方面要应对反对者们针对CSR含义不明及缺乏可操作性的指责,另一方面又要更好地指导企业实践。多德等CSR的早期开创者认为,CSR乃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的概括。这一提法因其含义模糊而无法获致认同;1953年,博文(Bowen)给出的定义是:“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1960年,弗雷德里克(Freder-ick)强调,企业有责任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麦克奎尔(McGuire)1963年明确地将CSR延伸出经济和范围之外,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到了20世纪70年代,CSR概念得到了扩展。1971年,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用外延式的方法对CSR进行界定,列举了包括经济职能、关注社会和环境变化、促进社会进步等三个层次,涉及10个方面的领域共58种行为;到了1979年,卡罗尔(Carroll)提出了一个至今仍被广为引用的概念,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卡罗尔认为这是金字塔型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也占最大比例,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如慈善等)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CSR概念又不断衍生出社会回应、公共责任、企业社会绩效、经济伦理、企业公民、社会责任投资等概念,这些概念的衍生也意味着CSR的研究重点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是否需要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转向“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以增强对CSR的理解,并赋予其更多的实践意义。
  
  (三)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社会基础
  早在CSR概念提出以前,人们已经意识到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活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产生不满情绪。于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以及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乃至人类长远利益,人们纷纷开展了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女权运动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CSR理论的产生地美国,CSR运动在20世纪初就得到政府的响应,如罗斯福总统极力主张通过国家干预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肯尼迪总统和尼克松总统相继提出消费者的五大权益(安全权、了解权、选择权、意见受尊重权、索赔权)。这些运动加上政府的响应促使了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相关法律的出台。这些法律,一方面,强制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为企业管理者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供法律依据,而且通过公司捐赠的所得税优惠立法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些都有利于CSR的落实。如美国,至20世纪90年代末,已有29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日本和德国也对公司法做了部分修改,以突出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
  伴随着CSR运动的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响应。早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少数企业如石油大亨洛克菲勒和钢铁大王卡耐基,已经意识到自己与社会的关系,并乐善好施,自发地承担着部分社会责任;在其后漫长的时间里,在劳工运动等社会责任运动的压力以及随之出台的相关法律强制下,企业对内通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资待遇并提供养老金等福利保障,对外则继续通过捐赠或承担社会公益事业来回报社会和公众。到了20世纪90年代,一方面,国际上出现了声势浩大的CSR运动浪潮,形成国际联合推动CSR的格局,如1999年1月,联合国提出“全球契约”,要求跨国公司和私营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另一方
面,许多知名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自觉意识增强,纷纷制定自己内部的社会责任守则,加之很多行业性、地区性、全国性以及国际性的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外部”社会责任守则(多达400种)。为了消除名目繁多且交叉重复的社会责任守则给公司、消费者和工厂造成的困惑,SAI制定并发布了全球第一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A8000。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进展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简要回顾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CSR少有研究,这缘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作为单纯执行国家计划的工具,其存在只是服从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形成了典型的“企业办社会”。结果,在我国极少产生西方社会那样因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以及随之引发的形式多样的CSR运动,从而未能给CSR研究提出相应课题并提供研究素材。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确认,20世纪90年代以来,CSR才真正进入我国学术界的研究视野。这缘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外有关CSR研究成果的引进带动了国内研究;二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由企业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增多,引发学者们对CSR的关注。
  
  (二)SA8000推动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进入21世纪以后,SA8000随着跨国公司的采购活动进入我国,对我国数以万计的出口企业造成了冲击和压力,并给更多企业敲响警钟,这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企业CSR的缺失;与此同时,我国企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大量集中爆发,党中央适时提出“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主题。这就激发了我国广大学者深入研究CSR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研究或关于如何应对SA8000,或关于CSR的必要性,或探究CSR的内涵,或从公司治理及企业管理的角度探索如何落实CSR,或从立法角度探讨用法律形式对CSR或其中的某些层面进行规范,等等。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CSR的研究还仅停留在对国外相应研究进行梳理、归纳或修补的阶段,未能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
  

  三、西方社会责任研究给我国的启示
  
  (一)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紧迫性
  在我国,学术界绝大多数研究者对CSR持肯定态度。本文根据西方CSR理论产生过程及实践背景并结合我国现实,认为我国要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理由如下。
  1.现阶段企业引发的社会问题的集中性和严重性。我国企业改革开放后逐步成为市场主体,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及市场竞争的激烈性,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产品假冒伪劣、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环境污染、严重的社会诚信危机等等,使企业和社会都付出了不同程度的代价。显然,我国csR的意识觉醒及建设速度跟不上本身的速度,如果不加快CSR的研究并重视CSR的建设,则极易激化企业与其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进而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CSR运动国际化的压力。西方推出的SA8000对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造成了很大冲击,同时也给更多企业的经营造成压力,甚至会对我国引进外资产生不利的影响。通过调查发现,我国企业,尤其是许多民营企业及部分外资企业确实存在着大量与SA8000标准不符同时也违反我国劳动法规的问题。SA8000只不过是CSR运动国际化产物之一,针对的只是对企业员工的权益保护,其他的如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运动也都影响着我国企业经营的国际环境,从而迫使其重视CSR,以改善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况且,国际CSR运动有着更深刻的复杂性,这些都迫使我们抓紧研究CSR。
  3.落实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使我国社会在人均GDP跨过一千美元大关后进入了矛盾凸显期。显然,其中的许多矛盾就是企业经营的“负外部性”造成的。如一次分配中企业员工工资过低造成贫富差距拉大、重大安全事故频繁、企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粗放经营造成的资源和能源短缺。要化解这些矛盾就需要研究企业如何竖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而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注重西方理论研究成果的继承性
  目前,大部分学者对CSR的内涵取卡罗尔模型的中间两层之义,即CSR包含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也有不少学者仍然坚持卡罗尔CSR的四个层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甚至在企业责任这一“种”概念与CSR“属”概念之间,试图进行外延与内涵的重新界定而给出新的定义。
  本文支持卡罗尔四层模型的表述,并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之改造成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层次模型(见下图),这样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相关性大小,从而确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次序,不仅便于指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也可为建立符合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而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三)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国际化的复杂性
  CSR运动国际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产生。跨国公司作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力量,成为推行CSR的主体。以SA8000的主要推动方式——认证为例,跨国公司在国际采购中通过在其订单中附加劳工权益保护条款,对供应链上的供货企业提出相应要求,使得通过认证的企业才能得到订单。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为了维护企业形象,通过采购活动对供应商进行认证或审核,将CSR成本转嫁给供应链上的供应商,使得供应链变成了“企业社会责任链”。结果,跨国公司在供应链上带走超额利润,在“责任链”上则给我国企业留下了沉重的责任成本。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2004年外贸依存度达到70%。可是,中国在国际贸易分工格局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全球范围内CSR的推行将会抬高国际市场准入门槛,削弱我国企业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同时,CSR极易被发达国家所利用而成为贸易壁垒,使我国企业面临更复杂的国际环境。如SA8000的推行,就有贸易保护主义者借口维护人权和保护劳工的身心健康,而试图设置新的非关税性贸易壁垒。
  
  (四)重点研究我国企业责任主体的差异性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我国CSR主体,由于企业性质及其成长、政策环境等的不同,在履行CSR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1.国有企业。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较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这缘于转型期的国有企业仍然具有政企不分的“半政府、半企业”的性质,使其承担了政府赋予的“特殊职能”,并在市场准入、融资途径等方面具有非国有企业无法替代的优势。也正是缘于企业性质的不同,使得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无法起到示范效应。
  2.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以追逐利润为目标,虽然客观上自发地“承担”了基础性社会责任——经济责任,如解决就业、增加税收等,但是,我国目前仅有少数民营企业完成了原始积累,这些企业重视长远发展,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并较好地履行了CSR,从而展示了良好的企业形象;而我国300多万家民营企业中的绝大多数仍处于原始积累阶段,资本的逐利本性加之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因法律法规不健全而缺少外部的强制性约束,使得这些企业过于追求眼前短期的经济利益,从而导致社会责任的种种缺失。其中,中小民营企业表现尤为欠缺。如损害员工利益(包括延长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压低甚至克扣工人工资、忽视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回避员工社会保险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牺牲生态环境等等。
  3.外资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投资母国的企业总体表现较好。欧美国家大部分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由于受到国际CSR运动的洗礼,已经充分认识到公司利益与公司环境,特别是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环境、社会的关系不再是分离而是相互协调的关系,从而接受了CSR思想并自觉付诸实践,这些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企业自然也能表现得较好。可也有一些跨国公司试图规避东道国法律法规,进入中国后,在社会责任方面表现出两面性,从而与其社会责任形象不符,如行贿、非法避税、涉嫌垄断、产品安全不达标等。(2)港、澳、台投资企业则整体表现欠佳。港、澳、台投资企业由于大部分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出于降低人工成本的考虑,存在着严重侵害员工权益,甚至侵犯人格等问题。造成港、澳、台投资企业CSR表现欠佳的原因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的片面政绩观一一资本短缺和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使地方政府对资方形成宽松的社会环境,甚至放松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
  
  注释:
  ①广义的民营企业应包括内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文为研究需要,将两者分开,为此民营企业特指狭义的民营企业,即内资民营企业;依传统方法又将外资企业划分为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的“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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