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新勇  时间:2014-01-04
  3 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管机制,提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3.1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股东层次上引入社会法人投资者和社会个人投资者,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公司主要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解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利益不对称的现状,有效地均衡信息分布,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建立一套科学、客观的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三方面,并确定不同的指标及权重,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再划分出评价等级,打出最后的得分与标准值比较,从而全面、准确评价,使各家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一目了然,不仅为政府监管,也为公司自律、投资者决策提供高效的参考依据。 
  3.2 量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3.2.1 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要简明易懂,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投资者能否及时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并购重组等重大活动的进展情况,是决定其是否投资的重要条件。披露的会计信息最基本的是要让投资者看懂上市公司的公告,使信息披露简化易懂。除了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在监管力度上更要把握好松紧度,做到监管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通过建立一套完备的披露监管制度,使投资者更加清楚地知道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甚至可以考虑把投资者认为的高质量的信息,作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判的一种标准。 
  3.2.2 形成可量化考核的信息披露质量标准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基本散见于《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从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各上市公司应当以信息披露为基点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按规定要求稳步有效地实施;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扩大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面、及时、有用、真实的量化考核。 
  3.3 强化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实现专业化监督机制 
  会计信息外部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管以及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管三方面内容。注册会计师协会逐步脱离行政机构,更加致力于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对会计从业机构的执业质量及信誉展开定期评估,并将其计入行业档案系统,供外界随时查阅,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探索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构建新的监管机构,有权限制不符合道德和胜任能力标准的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在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管方面,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程序,该工作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应该是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检查和考核的内容,而独立董事在监管上除了要独立更要真正“董事”,不做花瓶董事。作为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及记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应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取信于社会公众。 
  4 结 论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涉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有许多,包括有关法律的修订、相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协调、注册会计师自律建设、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等。只有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机制,才能防止上市公司操纵会计信息生成以及披露,督促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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