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规制下政府审计“屡审屡犯”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轶群,黄步龙 时间:2014-01-04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职能部门在预算审核通过后可以选择合规使用财政资金,也可以选择违规使用资金,在预算契约下中央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纳什谈判:中央政府承诺在预算中包含职能部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收益Gj,以便中央获得合规使用资金的收益Qi如中央政府承诺为职能部门建新办公楼,以便职能部门不挪用财政资金私建办公楼。,这样中央政府实际收益为Qi-Gj2。职能部门得到的收益Qi+Gj2-c(a),职能部门选择行动aψ。
  当ΔQ=0时,中央政府不能从职能部门的努力中受益,因而最佳努力水平为零,但职能部门将扩展努力水平影响Gj,因为Gj的大小影响到职能部门与中央政府的纳什谈判结果的收益大小。当ΔG和ΔQ都为负时,职能部门可能会选择一种错误的行动:在增加收益G上付出更大的努力水平,即便这种努力对Q没有影响。预算执行后,中央政府的总收益为:Qi-Qi+Gj2=Qi-Gj2。
  我们用一个模型来反映该类契约的运行机制。职能部门按照契约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其成本为ζ,且获得由中央政府支付的收益Φ,而中央政府得到高收益和低收益的概率分别是q(a)和1-q(a),中央政府获得收益为:ER1=[1-q(a)]QL+q(a)QH-Φ。职能部门违规使用预算资金,ω为违规使用成本,且职能部门获得高收益和低收益的概率分别是p(a)和1-p(a),那么职能部门获得违规收益为:ER2=[1-p(a)]GL+p(a)GH-ω。由于监督成本过高,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假设中央政府和职能部门都能观测到违规事实,中央政府面对职能部门的违规行动也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事实,职能部门的收益为ER2,中央
  政府收益为0。二是追究责任,没收职能部门的违规收益,职能部门收益变为-ω,但追究责任是有成本的,记为υ。由于没收职能部门的违规收益并没有增加中央政府的收益,因此追究责任时,中央收益
  图1 预算契约治理机制的模型
  为-υ。ER1和ER2都是期望收益。我们假定无论合规使用资金还是违规使用资金都会出现两种情况,即付出较大的努力得到较大的收益,或者付出较小的努力得到较小的收益。如图1所示。
  追究责任是一个严格劣势策略,我们可以不考虑它。当ER1>0,Φ-ζ>ER2时,职能部门合规使用资金是博弈均衡的结果。当ER1<0,Φ-ζ<ER2时,职能部门违规使用资金且不追究责任是博弈均衡的结果。其他情况则不存在博弈均衡。以上两种情况较难保证,这说明职能部门和中央政府的预算契约关系不稳定。由此,审计监督作为契约的补充的组织形式便会产生。
  四、 审计监督下的预算契约理论模型
  (一) 架构描述
  审计监督下的预算执行方式是:职能部门先根据年度的预计支出编制预算,中央政府对此进行审核,职能部门按照审核通过的预算额度使用财政资金,然后由审计部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
  在政府的长期治理过程中,“屡审屡犯”问题已由一次博弈演化为重复博弈。我们考察在契约履行的第m个阶段职能部门是否会选择违约。职能部门选择违约的当期收益为R,但是在以后的各阶段,职能部门会以概率θ丧失中央政府的信任,其损失是各期损失θ×(Φ-ζ)的贴现值之和PV=∑θ×(Φ-ζ)(1+β)t (β为时间贴现率)。只要θ足够大、 β足够小,一定有PV>R,违约的成本大于收益。权衡利弊,职能部门会选择守约。这种思想在俗定理中得到了体现。
  (二) 治理机制
  Kreps(克雷普斯)认为俗定理是“声誉机制”作用的结果。他指出,在不确定条件下声誉是极其重要的。个体愿意和具有良好声誉的主体进行交往[5]。因此,声誉好的职能部门在政治与经济利益的满足上都会得到中央政府的特别照顾。如果职能部门选择违约,其声誉价值就会迅速下降,此后的较长时期内职能部门都要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在重复博弈情况下,职能部门一般会选择守约,至于建立声誉所花费的代价,则可以从中央政府那里得到弥补。
  因此,在责任追究机制缺失的情况下,目前政府审计的重要治理机制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但它会影响到职能部门的声誉。我们可以运用数学模型来刻画审计在抑制职能部门机会主义行为方面的作用。假设中央政府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每个职能部门的行动都能被其他职能部门所了解。由此,审计部门最重要的职能是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
  职能部门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Si,如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由于审计结果公告,中央政府对职能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很清楚,并按照这些机会主义行为给中央政府带来的危害大小对Si进行降序排列。中央政府观察到一系列的信号Di(i=1,2,…,m),然后根据这些信号进行贝叶斯推断,进而对职能部门进行划分,在划分的基础上确定职能部门会得到的收益。中央政府支付的收益为Xi=f(Si)。
  在没有共享信息之前,中央政府推断的概率为:P1i(Si|Di)=p(Si,Di)∑mi=1p(Si,Di)p(Di)(i≠1)
  职能部门采取机会主义行为Si时的期望收益为:
  H=p1i(Si|Di)Xi+(1-p1i)X-i,其中,Xi=f(Si),X=∑j≠if(Sj)n-1
  在共享信息之后,中央政府进行事后推断的概率为:
  p2i(Si|Di)=p(Si,Di)∑m-1i=1p(Si,Di)p(Di)(i≠1)
  在i≠1时,明显有:∑m-1i=1p(Si,Di)p(Di)<∑mi=1p(Si,Di)p(Di)。
  如果i=1,P2(Si|Di)=1,p1i(Si|Di)>p2i(Si|Di)也明显成立。因此,
  p2i(Si|Di)>p1i(Si|Di)对于所有的i成立。这表明,由于审计结果公告,中央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加,pi随之增大。因此,如果中央政府能够利用审计结果公告,机会主义行为较小的职能部门得到的收益就会增加,机会主义行为便会减少。
  事实上,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还不够完善[6]。审计结果公告仅是减少了职能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而θ和β两个参数还远没达到理想状态如前文所言,理想状态即为当θ足够大、β足够小时,能够满足PV>R,职能部门选择守约,“屡审屡犯”问题不再出现。在重复博弈过程中,只有审计结果公告作用的充分发挥,θ作为丧失中央政府信任的概率才会变得足够大。,“屡审屡犯”问题仍在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我们考虑其他治理途径。
  五、 政府采购介入的预算契约理论模型
  (一) 架构描述
  用专用性投资维系双方契约关系稳定的思想最早来自Williamson(威廉森)。威廉森指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面对充满机会主义、存在各种复杂交易的现代经济交易关系,还需要设计一种交易专用性程度高的交易契约,这就是所谓的关系性契约。它是非正式契约的一种,能够随着交易时间的延续和交易的展开进行不断的修正,因此能有效降低正式契约执行中的交易成本[7]。这种契约最明显的特征是,契约双方均尽量借助于自身特有的知识优势来应对信息环境[8]。因此,KlEin(克莱因)认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契约并不总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一种有效的方法是缔约双方能够规定一种自动履行的范围,通过缔约双方的履约成本而使契约自动履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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