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侵入数百台电脑盗取个人信息销售 获利7万判刑4年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猪蛋儿 时间:2020-02-16

居住在辽宁大连的男子尹某非法下载黑客软件,入侵数百台电脑并进行远程控制,盗取大量个人信息后,尹某还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7万元。2020年2月从法院获悉,尹某因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被判刑4年10个月。

1982年出生的尹某是吉林人,居住在辽宁大连。

从2017年开始,尹某就在其家中下载“中国菜刀”等软件,扫描存在漏洞的网站实施入侵,获取管理权限。几年时间里,他入侵了不少个人电脑,非法获取信息。案发后经警方侦查勘验,确认尹某用“中国菜刀”黑客软件,远程控制了266台电脑,还保存了647台不同计算机信息系统链接地址。

尹某当黑客入侵电脑,获取了大量某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吉林延吉人金某找到延边人林某,想购买某国公民个人信息,林某又找到了尹某。尹某于是决定出售这些信息。金某给了林某9万元,林某又分给尹某3万元。通过这一链条,7000多条某国公民个人信息被发送给金某。


黑客 资料图
此外,尹某还以401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9500多条某国公民个人信息。案发后,尹某等涉案人员均被警方抓获。

大连开发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尹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金某、许某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对尹某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林某、金某、许某分别被判刑1年1个月到3年3个月,各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尹某不服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称,尹某控制的是境外网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大连市中院二审此案认为,尹某在我国境内其个人电脑上登录网站并对网站进行非法控制,其登录的网站位于中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范围。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不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近日,法院终审改判尹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