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版权的价值 在于衍生其他价值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exp 时间:2012-04-07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然而,这份旨在与时俱进的修改草案却引发诸多争议。

  当前的争议将加深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增强公众的产权意识。但要真正构建与时俱进的著作法体系,需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让产权保护获得切实的呵护,避免公私失序、失范之乱象。然而,当前该法修订存在突出的公私失序、失范风险。如第48条模糊了著作权人的私有产权,导致公器私用,引发著作权的公地悲剧,同时很容易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并致使著作使用权难以在市场有效定价。

  具体而言,其一,著作权人与第三方使用者完全可通过契约等方式进行协调,第三方组织的生硬介入,就如同把独立行为主体间的商事活动,人为分割成两个交易过程:一是非授权使用人与第三方组织的交易,一是第三方组织与著作权人的交易。这一人为的交易流程分拆会增加市场交易成本、不可控的行政执行成本及代理成本等。其二,第三方组织既无精力也无信息搜集和整合能力,为著作权使用交易进行定价赋值,而第三方组织生硬介入,不仅难以反映著作权价值,导致资源错配,更不利于知识产权之保护。

  当然,著作权人对第46条和第69条的质疑也存在过度夸大之嫌。我们认为,对这些条款的争议,与其说是对立法草案的质疑,还不如说是数字化互联网时代,新商业模式与传统版税主导的模式间的强烈碰撞和冲击。

  首先,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当前以版权主导的传统盈利模式几乎遭遇到颠覆性挑战,如音像行业几乎在互联网免费下载的冲击下,面临极度萎缩之命运。而音像等在首次出版后的3个月内无法成功,并非源自时间太短,而其缘由无外乎是作品要么无法适应市场需求,要么是原创作品的资源错配,即作品没有找到合适的原唱等,以彰显作品本身价值。如歌曲《春天里》的成功,既有原唱汪峰的贡献,也有旭日阳刚的努力。无需遮掩,著作权人对翻唱者等在3个月后不经允许使用之质疑,本质上是著作商业成功后的利益分配之争。3个月后翻唱者可使用类似于资产重组。因此,该法需规范的是,如何降低著作权人与翻唱者的交易成本,拓宽双方的自由合作空间,以实现双赢。

  其次,网站不承担与著作权等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之规定,并无不妥。审查和认定他人涉嫌专利侵权属于公权执法范畴,赋予私人部门审查用户涉嫌侵权之责任,无异于私器公用。同时,当前数字技术下的网络涉嫌侵权,给公权执法部门带来难题:即规范涉嫌侵权行为有助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但其执行成本确高不可攀。

  版权的价值在于衍生其他价值

  不过,数字技术等对知识产权等的冲击并非完全负面。近年来,大量网络歌手走红坊间,诸多青年才俊借助网络提高知名度,增厚了著作权人的经济衍生价值,并衍生出广告、商业演唱会等经济利益,甚至这些经济衍生价值本身也是有待发掘的新商业资源。因此,当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公权面临的执法难,传统版权主导模式遭遇的重创,本质上是新技术革命对监管和著作权传统版税模式的革新。

  我们认为,数字化技术是一场带有创造性破坏的革新,使数字化商品的生产和交易边际收益出现递增效应,数字化技术使克里斯·安德森的免费时代成为可能。这里所谓的免费只是消费支付的转移,即受众无需直接花钱购买,而是支付其的关注、个人信息和商品评价等就可消费数字化商品(受众的关注成为了有效的商业资源和支付工具),因为受众的个人信息可称为出售给其他企业的有价值信息,而获得个人信息的公司为消费埋单。而这些通过加工的精细化客户资源,出售给非虚拟物品的广告商和其他企业,将使广告得以更准确地传导给目标消费者,避免了告知式广告轰炸的高成本,从而提高了广告的投入产出值;同时数字化技术也使各种生产商能及时捕获消费者诉求,使标准化生产与个性化诉求有效结合,降低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交易成本。可见,版权的最大商业价值是衍生其他价值,而不仅仅是版税收益。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晓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