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语式下的法治与公平
[摘要] 和谐社会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积累和脚踏实地的努力,法治建设则是这一系统工程的核心环节。和谐社会应当是繁荣、多元利益得到平衡、不同意见得到尊重的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并且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的将有力地推动和谐社会理想的实现,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根据,并将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及其理性定位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 和谐社会;法治;公正
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今的主流话语,与正在运筹中的法治建设交织在一起,成为中国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时代特色。和谐社会命题立足我国现实,提出了具体的社会发展目标,体现了对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追求和个人发展的关怀,是新时期的伟大构想。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积累和脚踏实地的努力,法治建设则是这一系统工程的核心环节。如何处理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不仅决定着和谐社会理想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也决定着改革的成败和社会转型的走向。
一、转型社会的法治命题
当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分层。纵向的分层表现为不同社会阶层,横向的分层主要是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划分以及发展的参差不齐。这种纵向和横向的划分虽然是社会多元化的体现,但是其中发生的严重断裂和失衡却是不得不加以关注的问题,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断裂和失衡对中国社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构成了挑战。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时期,从国际经验来看,这样一个时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关键阶段,同时也是多事之秋。这一时期的任务是走出低收入国家行列,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完成这一任务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保持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顺利实现化和化;一种是进入“矛盾凸显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各种经济社会矛盾不断显露。[1]这一时期既充满新的机遇,又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动、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在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结构发生裂变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存在,由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个体之间发展程度的极度失衡及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由于新旧体制转换所带来的震动和摩擦,在资源配置方面人为的不公正对待,并由于近一二十年来腐败现象的滋长,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有时还会激化为对抗性的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典型地存在于不同阶层和地区之间。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顺利度过发展的临界点,形成社会阶层之间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就成为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
针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各种风险和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应运而生。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在最直观的方面表现为一个安定和平、秩序井然、协调团结的社会。依据常识,一个犯罪猖獗、械斗频繁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如果没有经济的繁荣发展,整个社会为失业和贫困所困扰,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同样,多元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平衡、资源配置不公、贫富分化严重、不同意见得不到尊重,这样的社会也不是和谐社会。另外,近代以来的政治表明,在国家、社会和人的关系上,人是根本,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人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相反,国家和社会都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而存在的,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应该如此。因此,和谐社会应当是经济繁荣、多元利益得到平衡、不同意见得到尊重的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并且和谐社会还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
法治是当前法学乃至整个社会领域中极具魅力的概念,是当代中国焕发着瑰丽光芒的社会理想。对于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来说,民主、自由和权利都是他们最需要的。民主、法治构建是当今世界各国不可回避的选择。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谐社会突出了社会的德性,强调道德的社会整合作用,而民主法治则突出了的社会整合功能。在当前中国民众法治诉求越来越强烈的情形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必然会消解民众的民主法治诉求对政治的压力。这看上去是一对矛盾,然而事实上是,法治建设是通往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这首先因为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更重要的是,就民主法治的主要职能而言,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精神内蕴。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法律哲学与法理方法》的第14章中谈到,法治的价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治开发了人的创造力或者说为人的创造力的发展提供了社会条件和制度保障;二是法治促进了人类和平,即发展了人类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可欲生活的机制;三是法治创设了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的有效机制。这些功能与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是相一致的,因为通过上述功能,法治在引导个人的行为和为和谐社会提供基本制度框架的同时,也为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机制,[2]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流动,进而弥合社会断裂。
值得一提的是,法治是一套复杂的由各种社会条件支撑的制度实践,与特定社会的历史背景、政治结构、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法治的发展将有力地推动和谐社会设想的实现,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根据,并将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及其理性定位产生重大影响。认识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及暗合相通之处,在宏观上建构起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理论范式,自觉地把法治建设的政治理念与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熔铸于现实的制度设计与实践之中,将会成为推动我国社会政治法律秩序维新与演变的强大动因。[3]
二、和谐社会的法治机制
一个社会要想作为和谐有序的整体而存在,必然要求某种现实而强大的力量将社会上分散的元素整合起来。这种现实的力量无外乎军事权力、法律、道德、宗教、血缘、市场等,它们可以用文化这一概念概括。任何社会都不单是某一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各种社会力量相互交织,造成了社会的纷繁复杂。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起主导作用的力量,或者几个相互平衡的主要力量,从而决定其不会因为力量的分散以及过度不均而造成扭曲、断裂以致分崩离析,这样的社会才有可能成为和谐社会。也就是说,我们当前致力构建的和谐社会,需要强有力的、且符合理性的社会整合机制。
相对其他社会整合机制而言,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在和谐社会的各种整合机制以及维持和谐的各种规则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法律发挥社会整合功能的途径无外乎两种,其一是压制,其二是协调。传统社会中的法大都具有压制色彩,由于存在着特权和严重的不平等,特权阶层和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压制反对者的不同意见。这样的社会从表面上看是统一的、整齐划一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和谐社会。不过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在形式和谐社会中,矛盾被压制而没有表现为冲突,但是当反对意见过于强烈,而压制的力量相对弱化时,就会爆发毁灭性的社会冲突,发生暴风骤雨式的政变或战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欣欣向荣、生机勃勃、丰富多彩的社会,利益和意见都是多元的,意见冲突大量存在并不影响社会的和谐;相反,压制意见,追求思想的大一统,是与和谐精神根本违背的——专制社会、纳粹德国、文革时期等都是不和谐的社会。可见,压制型社会并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而是潜在的风险社会。
现代社会的法律更多地是一种协调机制,而很少采用压制的手段,也尽量避免使用强制力,这种法律机制最典型的表现便是宪政和法治。和谐社会应当能够有效化解内部发生的纠纷、矛盾和冲突,使其不致演化成大规模的动乱。实行法治不能阻止社会纠纷的出现,却可以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渠道和机制,在保证矛盾、冲突发挥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的同时,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协调过度激化的矛盾和冲突,使受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使合法的诉求得到满足,使冲突的利益关系得到平衡。近现代以来,利益的多元化成为各民主国家的共同趋势。处于转型期的社会更是如此,并不可避免地使社会矛盾和纠纷急剧增加,并有激化的可能。要有效化解这些矛盾,靠压制型法律是很难奏效的,结果反而使矛盾激化。只有通过协调型的法治,尽可能使多元利益诉求都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使冲突利益关系得到相对公平的协调,从而保证社会团结与和谐的实现。
法治理念的基本规定同和谐社会的精神旨趣相得益彰。和谐社会是:公平、有序、正义、平等,有着良好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无论是社会的稳定还是经济的繁荣,抑或是利益平衡和意见尊重,说到底都是围绕这一目的展开的。而这几个方面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实行法治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最重要的社会条件;法治在获得公民普遍信仰和信任的基础上,成为团结社会成员的主要精神力量和客观机制;法治往往表现为一种程序政治,可以保证社会各主体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而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社会局面;法治体现了宽容的精神,在该制度下,不同的意见、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可以相互共存,互相包容;同时,法治体现了规制权力、保障权利的根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精神。法治的这些基本的制度功能,从根本上保证了和谐社会的实现。
因此,要想使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成为现实,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在当前,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构建。这就要求确立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法律至上、政府有限、分权制衡、社会自治等观念,加强人权建设,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公共福利,确保社会整体和谐的实现。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治使命——以社会公平为视角
与和谐相对立的是不和谐,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状态,实现和谐需要化解一个又一个不和谐现象。不和谐的现象五花八门,冲突、动荡、战争、犯罪、贫穷、失业、壮无所用、幼失所长,都是不和谐的表现。而这各种表象都不是凭空的,必然有其深层的社会根源。社会不和谐的诱因难以穷尽,只要现实中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导致不和谐,但是大体来说,主要的原因无外乎丧失公正、分歧与压制、社会转型、权力异化以及民族与宗教冲突等。在上述各种诱因中,最具根本性的则是丧失公正,其他的如民族与宗教冲突等,往往是由于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所引起的;而压制本身便是一种典型的不公;社会转型则加剧了不公的程度。
因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关系密切,公正是保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只有实现了社会公正,各阶层才能实现良性互动,形成有效、持续的良性社会整合机制。丧失公正可以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没有共同的价值,权力竞争就可能异常激烈,缺乏互惠和公平交换的指南,大量的社会紧张就会存在。[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取得骄人的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也在社会的不同方面和层次显露了突出的社会问题,其中公平、正义问题尤为突出,并由此导致许多社会冲突与不和谐。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可以有很多美德和优点,例如效率、协调得当、稳定等,但公正却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5]他指出,功利主义以功利观念作为标准,要求一部分人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平均利益牺牲自己的权利,这是非正义的。“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6]正义理论要求正义社会有一套原则来确定基本的善是如何分配的。而所谓基本的善就是基本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为了公平地分配这些基本的善,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与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还认为,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乏公正,则我们会认为它不如一个效率较差但比较公正的社会更理想。[7]这种说法虽然过于绝对,但至少表明了高效率(繁荣)的社会未必是理想的社会,而公正对于理想社会目标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没有“不均”就无所谓“贫寡”。从某种意义上讲,贫穷只是到了文明社会,出现了“不均”之后才产生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世界上最发达的地方仍有贫穷概念在使用。可见贫穷是一个相对的和主观的概念,不公才是现实中绝对存在的现实感受。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而言,公正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社会公正包括经济资源配置公正、政治参与条件公正、参与社会机会平等几个方面,而不公的现象则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贫富分化、社会排斥、身份歧视、经济剥夺、政治压制等。总的来说,社会不公的各个方面都表现为各种社会资源配置不均。不均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学家樊刚认为,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结果不满意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而转型社会最容易引起社会义愤的是机会不平等,特别是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腐败现象。社会不公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中最典型的便是犯罪,正如美国学者谢利所言:“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在富裕国家的相对剥夺的人们中间比在贫困的真正被剥夺的人们中间更有可能因贫困而不满。”[8]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恰恰存在着相当的社会不公。
公平对于实现社会和谐具有基础性作用,而社会不公已经成为破坏我国社会和谐的重要诱因,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和谐社会首要机制的法治便负有实现社会公平的不可替代的责任。笔者以为,法治实现社会公平要解决以下问题:
1.重视身份平等
在建国后至上世纪70年代之前,我国社会的分层是以出身和对革命所作贡献的大小为标准来划分的,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分层”[9]。在这种分层模式下,工人和农民是一个令人骄傲的字眼。然而时至今日工人尤其是下岗工人受到了社会的冷眼。在上,农民只是一种职业称谓;建国后,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却使农民背上了沉重的身份负担;身份上的不平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社会和谐,必须使各阶层的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同等的待遇,加强法律对平等权的保护。
2.合理配置资源
由于各种主要社会资源配置上的不平等,造成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机会不平等,引发严重的社会不公,使人权遭到侵犯,进而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同和谐社会的精神旨趣和法治建设的实质内蕴相违背。因此,实现资源配置的平等,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法治建设的课题。
3.加强权力监督
权力是个体或全体使自己的利益和所关心的事情受到重视的能力,甚至在遭受其他人抵制时也能够。它有时包括直接使用武力。几乎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权力都是一种主导性要素[10]。在转型期的中国,由于正式权力得不到有效规制,腐败问题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所以,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历史背景下,以法律约束权力,加强权力监督,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
4.促进社会流动
社会流动是指个人或群体社会位置、社会属性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我国相对僵硬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松动,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迅速变化。良性的社会流动有利于社会结构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有利于激发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此外,社会和谐稳定有赖于中间阶层的壮大,中间阶级的培育就其本质而言还是一个社会流动问题,即需要一种流动机制能够让庞大的底层社会中的一部分流动到中间阶层。因此,增强社会流动,是实现由社会断裂到社会和谐的宏观路径。
结语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构建是我国当前的重大社会实践和历史使命,这两大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社会公平仅仅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个视角,此外,市民社会的培育、新型社会模式的塑造、和谐文化的培养、经济的繁荣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和谐社会和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不过这些方面又都和社会公平紧密缠绕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
注释:
[1]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0.
[2]程关松.论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3]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J].法学评论,2006(1).
[4]乔纳森·H·特纳,邱泽奇等译.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324.
[5][7]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0,169-171,171.
[6]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
[9]李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层[M].大连:辽宁出版社,2004,114.
[10]安东尼·吉登斯.赵旭东等译.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02,297-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