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摘要] 我们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治国理政,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国家稳定方面已经形成了特色的信访制度。中国信访制度的基础理论丰富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念;中国信访制度的特殊功能补益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缺失;中国信访制度的基本特色彰显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这一制度对于我们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信访制度;中国特色;和谐社会构建;互通相融
中国当代信访制度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经验,其雏形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从那时起,它作为表达民愿、参与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在今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1],已经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制度特色。
一、中国信访制度的基础理论丰富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念
1.中国信访制度的宪政理论夯实了和谐社会构建的民主理念
我国的宪政理论,突出体现为人民主权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原则两方面。众所周知,无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之上。作为信访制度中的公民申诉权的确立和行使都是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其理论依据的。这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念是一致的。人民主权思想是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否定封建专制、主权在君思想的利器。人民主权最早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的,而卢梭之所以提出该原则,则是为了在思想上否定博丹的君主主权论。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化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外在制度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基本内涵与理论功用却始终如一。从思想内容上看,人民主权原则将国家权力划分为“国家权力所有权”与“国家权力行使权”两个部分,前者称做主权,归属人民所有;后者则具体表现为由法定个人或机构行使的个别权力形式,它们由主权派生,其行使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予,并对人民构成管辖和约束。因此,公民作为“国家所有权”的所有人,应当对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者进行监督、批评、建议或控告,以防止对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对人民权利的侵害。正如有的学者对卢梭的“价值理性”的评价中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也同样应该定位于社会,而不是定位于国家,定位于政治批判,而不是政治设计,定位于政治监督,而不是政治操作。”[2]就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而言,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往往由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来确定,因此,常被称为宪法权利,许多人又把它称为人权,以表明它们是人所固有的权利。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包含了公民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和检举权的内容。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切实体现,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建和谐社会既意味着公民权利、自由的依法行使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侵犯,否则,必受追究,更意味着公民的合法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赔偿。
2.中国信访制度的文化传承贯通着和谐社会构建的人本理念
在文化传承基础方面,中国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炎黄儿女的行为意识。作为由古代“纳言”、“进谏”等形式不断演化而来的信访,同样也深深印刻着传统的“清官意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清官”一直是受到人们高度尊崇的特殊官僚群体。人们呼唤清官,赞美清官,对清官的期盼已经构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3]“清官”是我国从古至今的百姓情结。传说中不徇私情秉公办案的“包青天”,就是人们塑造的一个刚正不阿的形象,它体现了人们对于清官政治的一种渴求。当人们遇到冤屈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找清官诉苦,希望清官能够为自己作主。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沿袭至今,就构成了所谓的“清官意识”。对于清官的憧憬,充分反映了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这与我党坚持的“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相同。
3.中国信访制度的社会现实融会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权利理念
在社会现实基础方面,美国学者科赛是研究社会冲突问题的专家,他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安全阀理论。[4]这个理论对于我国信访制度与和谐社会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这个意义上看,所谓和谐社会,不是意味着没有冲突,没有利益纷争(这样的社会从来就是空想,因为人是有限性的自私而又富有同情心的动物),而是意味着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纠纷,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相对的分离,意味着政治是政治,社会是社会,权力归权力,归经济,任何侵犯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政权的行为,都能够根据相对应的制度公平、正义的予以制裁。一个法治的社会肯定是一个充满了纠纷的社会,但正因为此,它才是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5]也就是说,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并不是让全体人民都去通过对个人权益的无条件“奉献”来屈从地服务于自己的国家,或者说都只是为了国家的政治目的而苟且地活着,而是通过一个具有国家权威的法律治理,来实现人民的幸福,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富强,保障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在合法限度内的最大实现。“我党从一开始就提出的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谋幸福,显然就是为人民谋求一个世俗生活的自由、平等与正义的社会环境,这也就是所谓的西方词汇中的市民社会,中国词汇中的小康社会。”[6]经验证明,没有安全阀制度的社会显然是不允许冲突存在的。如果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敌对情绪越积越深,大规模的冲突随时都可能一触即发,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出现,统治阶级往往会不断强化意识形态和国家机器的作用,而这样做的结果,毫无疑义地是使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僵化,最初为个人而发生的冲突最终则转化成为集体而发生的冲突,上访、告状将会不断。如果我们把上访、告状视为社会不和谐的表现,或者说,把“无访”、“绝访”、“零上访”视为社会和谐的象征,那么这样的和谐社会则是十分可怕的,因为它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一方面是大家都被阉割为政治人的单性人社会,是一个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偏离“社会主义目标”的贫穷社会,另一方面更是一个统治者危机四伏、国家政权将被推翻的社会。因此,我国无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定抑或实施方面,都十分注重作为“国家”的安全稳定与作为“公民”的权益保障两方面的有机统一。使“冲突总是在一个有约束力的规范空间内展开,并且执行它自己的限制和调节规范”[7]。这也正是我国法律允许、保护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等表达方式和法律确立、完善调解、仲裁、复议和诉讼等等制度之缘由。
二、中国信访制度的特殊功能补益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缺失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系统工程,应该说来不得任何疏忽,更不用说是缺失。中国信访制度的特殊功能对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难免疏忽抑或缺失有着防患于未然的补益作用。由于信访制度辐射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的内容也繁杂多样,从不同的视角对信访制度进行考察,学者们对信访制度功能的认识也有所差别,总体上可以将信访制度的功能概括为统治功能、控制功能、沟通功能、调节功能、救济功能、监督功能六个方面。
1.信访制度的统治、控制功能补益了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政治制度缺失
信访制度的统治功能是指党和政府设立信访制度,以此来履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政治理念,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公民政治参与途径来论证和深化政权的合法性。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设立都不可避免地具有国家统治功能,但具体到信访制度,其在统治功能的发挥方面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信访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共产党人建立政权合法性的努力。
信访制度具有密切联系群众的功能。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实现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根本性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8]信访是党和政府同群众经常、密切地进行联系的一个重要的渠道,群众的疾苦和问题通过信访渠道经常地反映上来,通过党和政府对问题的解决,切实地体现和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增强党和政府相关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合法性。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承诺,它的行为手段本身能使人们看到党“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意识形态效果。因此作为一种具体制度,它能自证其合法性,同时还能以自身的合法性贯彻意识形态的合法性。[9]
信访制度的控制功能是指国家通过信访制度的设立,对国家的行政体制进行一种非常规的控制。在共产党政权建立初期,最高领导人就非常警惕官僚体制的腐败问题,并以各种方式监督官僚体制,防止其腐败堕落、脱离群众。最常用的办法是开展运动,信访制度在控制官僚体制方面只处在边缘的辅助位置上。在“文革”结束,运动方式被宣布退出政治舞台后,信访作为对官僚体制的非常规控制功能凸显出来了。而20世纪以来,各国政府对经济活动及社会其他活动的干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也在迅速膨胀。[10]新中国有特定的思想和政绩考评标准对官僚进行控制,但这种控制会遇到很多障碍,这些障碍使得中央和上级官员无法准确了解下级官员的信仰坚定程度、行政能力、道德水平等,而信访制度可以作为中央和上级官员了解下级官员的一个非常规窗口。对信访制度中所反映的重大问题,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会派人到基层调查,这种调查也是对基层涉案官员的调查和了解。通过信访这样一种特色的制度,可以将下级权力置于经常有效的控制之中,中央通过信访制度绕过了中间的官僚阶层,实现了中央和上级对基层官员的直接控制,这种控制是非常规的却是十分有效的。
信访制度控制功能也体现在信访制度在部门之间的协调作用方面。[11]现实中信访制度所涉及到的问题往往是具有综合性,信访问题经常与多个部门的职权相关,不同部门之间在认识上或者在具体分工方面存在着分歧,而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具体的事情才能反映出来。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这些问题时,有的信访机关会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而推卸责任,有的信访人也会由此钻空子,这些都可能导致问题的复杂化。遇到这样的问题,政府具有政治体制控制的需要,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或个别做工作,或联合办公,或联合调查,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一种官僚体制控制功能的体现。
2.信访制度的沟通、调节功能补益了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治理缺失
信访制度的沟通功能是从工具的角度对信访制度功能的分析,是指信访作为一种沟通民意、民情上达的手段,起到了联系政府与群众的“纽带”,促进国家与公民之间互动的作用。只有使国家和人民之间形成一种畅通的对话沟通机制,才能保持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有效合作。信访恰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交往行为,这种交往、沟通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桥梁”,有助于政府决策的化和有效性。
信访制度的沟通功能的一个重要的体现,是通过信访制度政府可以贯彻政策、实现社会动员。在信访渠道中,人民群众同国家官僚体制上层甚至是最高层进行直接的接触,而官僚上层往往会对信访者所反映的合理问题以回信、回电或批复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信访者所反映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意见或要求,也会采取说服、解释等方式向他们进行政策宣传,或者是建议通过其他的渠道进行反映。在这样一个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国家实现了一种广泛的政治参与,从而形成了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这也是当代宪政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12]同时,国家的相关机构还会动用相应的信访配套措施让信访群众明白国家的政策取向,这样也在信访制度沟通功能中实现了一种社会动员。
信访制度的调节功能是从社会学意义的角度而言的,具体是指信访在社会不断运动变化并积聚了各种各样的矛盾激化之前,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信访制度的调节功能是社会安全阀理论的重要体现。信访制度的调节功能具体可分析为:第一,信访能够及时发现社会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信访是社会变化的“晴雨表”,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都会在信访工作中得到及时反映。第二,信访能够使冲突双方彼此了解,暂时消解冲突双方的敌对情绪。第三,信访能有效化解矛盾,平息社会冲突。冲突双方对彼此怀有敌对情绪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他们的来信来访并不仅仅是敌对情绪的发泄,更需要将问题及时解决。[13]有关资料显示,在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上访已经排在了首位,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中一个非常突出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信访可以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发挥提供情报信息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是信访功能的新发展。[14]
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是指国家通过设立信访制度,使受到非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普通民众权利得到必要的救济,在规定的情况下给予信访者必要的补偿或赔偿。社会,由于、、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展。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公民的权利很容易遭到侵犯。为此,有必要提供法律监督的救济方式,使受害者用权利救济对抗权利被侵犯的事实,从而维持法律关系的平衡状态,这就是所谓的“权利依赖救济”。[15]特别是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权力的扩张性,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威胁,因而有必要通过建立法律机制,确保为公民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法律救济,纠正重大的违法行为,尽可能地防止、减少已经给国家和公民造成的损害。目前,信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人民群众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寻求救济的一种手段,因此具有极强的维权性和补救性,是公民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是指公民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对国家机关进行一种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就是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批评、建议、检查、检举、揭发、罢免等形式,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洁等方面情况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活动。[16]社会民主监督是一种政府系统外部的、自上而下的多种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相结合,并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监督的全方位的有效监督。[17]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管理水平和取得最佳效益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是密不可分的。
公民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信访制度作为公民监督的一种具体实现途径,监督功能应是其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也是信访制度其他功能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同时,公民监督也是现代国家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信访就是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一种制度化途径。
三、信访制度的基本特色彰显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
中国当代信访制度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经验,其雏形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从那时起,它作为表达民愿、参与政治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基本特色无一不彰显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
1.中国信访制度的人权保障特色直接显现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
信访作为我国较为普遍的一种社会活动,其制度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人权救济方式——一种非诉救济方式。在我国,这种救济方式曾因体制不顺、机构庞杂、功能错位、责重权轻、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以及信访人的法律救济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致使中国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不断发生拥堵,个别地方还诱发了比较严重的冲突事件,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从体制上也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从实践的效果看,我国的信访制度承担了大量的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工作,它是在行政体系内部,信访机关通过监督等方式监督办理信访事件的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好相关责任、补偿公民受到侵害的权利的重要制度。信访机关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受到侵害的信访人及时反馈到办理机关,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就地依法解决相关问题,既做到对信访人权利的救济,又实现了政府对社会依法管理的基本职能。信访制度的本质并非是信访机关代替相关的行政机关的职能,而是通过信访机关分转信访事项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相关问题的机制,实现信访制度的功能。信访制度的这个特点,是其沿革过程中形成的,它表明信访制度本质上根植于政府的公信力。正是因为信访人对我们的政府有着相当程度的信任,他们才以选择信访的方式来要求国家信访机关督促相关办理机关来解决各种信访问题。同时,也正是由于信访制度本身隶属于行政制度,才使得信访制度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显得更迅速、更有效、更及时。信访制度的这一特征,充分表明了信访制度不能离开政府的公信力。但是,信访制度汇总了各个其他行政矛盾问题的特性,也使得信访机关成为国家行政领域内方方面面问题的汇集焦点,一方面,信访机关要妥善对待信访人对政府的信心,督促办理机关及时、切实地完成相关事项,从而最终维护国家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信访工作的妥善完成最终要依靠办理机关的力量,只有每一个办理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切实依法履行好它们的职能,信访机关才能真正消化信访事项,真正保有信访人对政府的公信力,从而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
笔者认为,信访制度不能停留在单纯的制度层面,也应当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转变,要通过信访制度法制化的方式,完善信访制度,贯彻行政法律的相关原则,推动信访制度的进步。只有使信访制度与国家其他各种制度有效衔接并且都发挥作用,国家制度才会发挥整体功效,才能最终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最大可能地实现社会和谐。
2.中国信访制度的公民参政特色直接反映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
信访制度是中国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权益和实行监督的制度化途径。“民主制度作为一项决策制度是效率不高的,但是,它的非政治性的副作用足以证明它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想要社会充满活力和兴旺发达,普遍参与政治生活是我们必须支付的代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18]信访作为一种公民普遍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它同时承载着百姓的利益表达和对公权力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的职能。谈到信访的重要性,1945年夏毛泽东在延安会见民主同盟和民主建国会的创始人黄炎培时曾有过一段被载入史册的对话,他用“民主”这种方式破解了黄炎培所说的历史周期律,与此同时,毛主席认为除了充分发扬民主,还有一个方法就是通过信访来监督政府,来监督政府的工作人员。
信访制度不仅是信访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前所述,我国信访人有五大权利,即: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控告权、了解权和监督权。[19]这说明,我国信访人行使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包括对自身权利的救济,信访人还可以通过信访方式对损害其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检举等,充分彰显自己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各方面事项的主张,这就使得信访制度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直接反映了我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民本”思想。
3.中国信访制度的民主决策特色直接纳入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
信访制度是我国各级政府行政决策民主化、化的重要保障,是政府进行社会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协调机制。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是一种资源,也是政府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有了客观全面的信息作为,决策才能保证它的准确性和及时应变性。我国1949年后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科层制,“科层制内部的信息流动并不通畅,所以,上级政府只有(通过‘上访’才能)打破科层制中养成的下级对上级报喜不报忧的默契,把政府逼到再也无法推说‘不知道’的地步。”[20]信访要处理大量的纠纷,这些纠纷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堆积起来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及时化解,则会消除爆发恶性事件的隐患,防患于未然。而要很好地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多样性信访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离不开广泛性信访内容之间的策略互补,离不开灵活性信访形式之间的信息反馈,离不开直接性信访效力之间的意愿表达。而所有这些“离不开”,恰恰也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的。
4.中国信访制度的“群众路线”特色直接融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
信访制度是执政党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它同无产阶级的认识路线是一致的。“从群众中来”就是发现问题,“到群众中去”是为了解决问题,信访就是这一路线的具体实践形式。“从群众中来”就是通过信访了解社情民意,“到群众中去”就是根据信访采集的信息完成决策,服务社会。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达到它的“有用性”。[21]我国信访制度的地位确立,信访制度功能的发挥,既体现了信访制度在实践上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是我国为了追求信访制度的法制统一、秩序井然所进行的探索和努力。信访制度的确立正是信访制度存在的实践价值之所在。信访制度的功能效用性,使得信访制度的规范化才具有实质意义。信访制度的“群众路线”特色会使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由于有着厚实的群众基础而更加先进和成熟。
注释:
[1]2005年1月17日,国务院在1995年《信访条例》的基础上,以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改革已经全面启动,新《信访条例》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导下,明确了信访机构的独立地位,规范了信访机构的职能,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权威性;开辟了新的信访形式,拓宽了信访渠道,提出了建立和公开政府信访信息系统,体现了信访工作的开放性;完善了信访工作程序,加强“双向规范”和“双向追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完善了信访制度系统,建立了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加注重信访工作的科学化。
[2]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79.
[3]高翔.清官论[N].光明日报.2001-8-21.
[4]他认为,敌对情绪在行为中的相应表达,至少有三种可能的类型:(1)对作为挫折源的个人或群体直接表示敌意;(2)这种敌对行为指向替代目标;(3)可以提供满足感的释放紧张状态的活动本身并不需要对象或替代对象。
[5][6]高全喜.改革内参[J].2006(34).
[7]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M].暨南大学出版社,1985(5):164.
[8]李慕洁.应用信访学[M].华龄出版社,1991,39.
[9]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J].中外法学.2004(2).
[10]王勇飞.中国行政监督机制[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20.
[11]梁官.信访常识[M].学苑出版社,1990,17.
[12]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6.
[13]李俊.社会安全阀理论与信访制度[J].广西社会科学,2002(4).
[14]王雪莲.从维护社会稳定看信访制度创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4).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8.
[16]荣任星、钟敏.政坛永恒的话题——民主监督[M].法律出版社,1998,3.
[17]朱维究.政府法制监督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监督机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47.
[18][美]埃尔斯特等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M].潘勤等译,三联书店,1997,114.
[19]我国《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0]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三联书店是,2001(12):371.
[21]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