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权利的价值分析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化建设中保障农民的权利不仅有其必要,而且非常重要,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保障;农民权利;价值
文明时代里,“权利”寄附着人们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关注自己的人性,于是有了权利。康德的思想向我们真实地表述了为了我们自己人身中的人性,我们需要争取我们的权利。他写道:“人作为人,即作为道德上有实践理性的主体,他又是无比高贵的。正因为作为这样的人(人本体)(homo noumenon),他不能仅仅被当作是别人目的的手段,或者甚至是自己目的的手段,而应被珍视为自身的目的。”而有了权利,还需要用制度来保障权利,因为“权利可以因而得以存留”。在我国农民问题已凸现为农民权利问题的背景下,农民权利更需要得到保障。保障农民的权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保障农民权利,促进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人民这一概念应理解为须受少数原则限制的多数原则。”由此说来,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它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以确保多数人的权利和政治利益为根本内容,把多数人的意志确认为国家的意志。然而,民主作为多数人统治,并非指社会中大多数成员都直接成为国家官员,这就产生了实现多数人统治的具体形式即民主的具体形式。根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民主”所作的解释可以知道,在人类民主发展史上“民主”主要有两大具体形式:直接民主制与代议民主制。一个民主国家究竟能够采用何种民主形式,都不能脱离政治、、社会、甚至人民的素质。
当代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人民代表,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形式,有利于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人民主权不能完全委授人民代表机关行使,社会管理公权力也不能完全委授政府行使。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只是将其权利的一部分转让给代表机关和通过代表机关转让给政府,人民自己仍保留着大部分权利。一方面,人民随时可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参与国家管理;另一方面,人民可通过建立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和自愿转让部分权利给这些组织,使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责,行使部分社会公权力。这便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即逐步缩小代议制民主范围转向直接民主。
在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全面转向现代民主的试验典范。事实上,保障农民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健全农村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基层直接民主和群众自治,可以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民主生活,有利于逐步提高群众的民主素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搞好了,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中把他对美国政治制度考察的起点放在乡镇上,指出:“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英国政治思想家阿克顿也道出了乡镇之于自由的重要性:“乡镇是自由的保姆。”随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直选的范围和级别也会不断扩展,其结果是彻底改变政府官员由上级任命、只对上级负责、不当人民公仆的封建官僚任用制度,实现由选民的选票决定管理者人选的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从而使我国的政治发展进入一个良性互动的新阶段。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法治实现的条件,实现法治又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西方自由主义的鼻祖约翰·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法治社会产生的原动力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们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法治的本意和目的已经说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保障农民权利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1 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制定符合最广大人民意志的良法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先哲的话告诉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制定良法。由此推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制定符合最广大人民意志的良法。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同时立法影响到法被执行和遵守的程度,强调制定良法的意义就在于此。不能保障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不是良法;它不仅不会被自觉遵守,相反会被看作外在的异己力量,成为被打倒的对象。良法的制定是有赖于最广泛的立法民主。保障人民权利,包括农民权利有利于发展最广泛的立法民主,从而制定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意志的良法。所以,从制定良法的角度来说,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 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保证执法严明和司法公正
一个法治化的社会必然意味着执法严明和司法公正,要做到这一点,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由他们选出自己的代表来组成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握有权力,由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一定的原则产生出行使执法权和司法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这样的逻辑,执法权和司法权实质上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执法者和司法者从法律规定上看是由人民间接地选出来的“公仆”。如果国家真正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任免这些“公仆”们的机制是的,又有选民随时的监督,怎么会产生久治不败的行政腐败、司法腐败呢?原因只有一个,人民没有获得真正的民主,或者说我们的民主还不够充分。这样,要解决农村的法治建设中存在着行政权、司法权的腐败问题,除了现行的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之外,重要的就是将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实实在在地还给农民,保障农民行使选举权,直接选出自己的公仆,而且能够在公仆违背委托的时候,随时使他们失去掌控的公共权力。就此而言,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保证执法严明和司法公正。
3 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农村逐步走向法治
法治和人治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法治是要用人民的权利制约执政者的权力,而人治恰恰是执政者的权力不受制约,它要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权利。可见,“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要求国家权力的掌控者要听命于授权于它的民众,要接受民众的监督,实现依法行政。而行政权的滥用似乎是它的本能,不管是在何种体制下,都不能指望权力的自我约束。因此,建立法的秩序的主要目的,恰恰就是通过一种力量赋予并确保人民控告政府的权利。国家用根本法确认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用权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包括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以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行常规性监督的权利。切实保障农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让农民勇敢地对抗滥用的行政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是农村逐步走向法治的关键。
4 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农民自觉守法
自觉守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社会的主体人群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中国农民是中国人的主体,中国农村是中国社会的主体,因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农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表现,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
三、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莱斯利·里普森曾经说过:“是一个有目的的行为的领域,通过它,我们可以比目前生活得更好。”正是这样,我们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有关学者的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过程,就是农民政治权利、权利和社会权利逐步实现的过程。而农民权利是否能够充分行使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
从经济、文化的指标来看,要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就必须保障农民的经济、文化权利,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走科技致富的路子。首先,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对于非农产业较发达的地区,根据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形成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的流转机制,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率。其次,地方政府必须加大农民职业技术投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项目发展需要,为农民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为农民的继续教育提供良好的条件。再次,采用股份制经营、个体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搞活集体经济,实现集体资产的增值,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提供物质基础。
从政治发展的指标来看,要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就必须保障农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利。在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村民自治的进一步扩大是其重要的政治目标。前文已经充分论证了保障农民权利对村民自治制度的重大意义,在此不再赘述。
从社会发展的指标来看,要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也必须保障农民的权利。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的方面。财富的两极分化、权利的不平等分配永远是社会秩序的大敌。当平等的观念被一定程度地实现时,社会稳定才有牢固的基础。一如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说:“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所以,必须保障农民生活在平等的人文环境中,使他们感受到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奋斗的意义,从而使他们致力于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就此而言,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四、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和国家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最终目的一样,是实现最美好的生活”。对我国来说,社会和谐的目标是美好而值得追求的。但是,要完全步入社会和谐的状态与境界,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分化与阶层的分化不断加剧。要保证整个社会不至于因利益分化和阶层分化而失去平衡并最终走向解体,就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切实保障各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从而达到利益表达与整合的畅通无阻。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助益的。伊斯顿认为,面对日益增加的要求,政治系统必须增加更多的输送通道,增长通道的开放时间,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通道,或通过各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组织的集中与整合功能,以压缩要求的流量,否则就会引起输送失败,从而导致政治体系的不稳定。李普塞特也认为:“相对于那些属于组织起来以对付冲突的集团成员而言,无组织的个体更可能成为支持左派和右派的革命,以及极端主义力量的源泉。”
更具体地说,在各类社会群体中,农民无疑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我国的农民问题,归根到底是权利的保障问题,如果农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就会直接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发展,最终会影响以人为本、充满创造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群众集体上访、农民与代表政府政策的乡镇干部的矛盾、城乡之间的隔阂都昭示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农民的权利保障问题,因为“充分意义上的和谐不仅意味着没有冲突,也意味着实际的支持”。换一个角度说,作为一种实际的支持,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权利
1 取消二元身份的户籍管理制度
要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必须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最终消除旧的户籍制度的束缚和影响,创新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但体制的转轨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且上为典型的传统农业社会,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积弊深厚,加上户籍制度和户口控制实行了几十年,一下子完全取消这一制度,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又由于传统户籍制度是先入为主地嵌入社会系统之中的,人们已经将它视为既成事实而去被动地接受、适应和利用它,且这一制度已超出了户籍管理的基本功能,而扩大到与户口登记、身份认定以及与户口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人口迁徙等方面的社会经济和管理制度,因而要清除这一制度的消极影响,并不能简单地废除某一部法律文件,只有建立新的更为合理的管理体制,旧体制方能逐渐失去作用。为此,应当从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和谐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出发,循序渐进地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
2 稳定农村土地关系
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对农民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合理补偿是关键。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正补偿。同时,要规范土地补偿程序,兼顾公平与效率。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条例和细则,明确规定,在制定补偿标准时,要采用听证会的形式,除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外,还应该邀请一定数量的农民代表参加,听取农民的意见;在讨论征地方案时,要向农民公布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村集体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通过民主决策程序予以实施。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在现有产权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经营权。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民对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权统一”的权利。可以考虑建立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集体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控制,使集体土地产权从行政权力中解脱出来,弱化行政权力对集体土地的直接干预,使农民真正成为经营主体、产权主体,成为土地的“主人”。
3 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公共产品
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公共产品是我国社会改革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农民权利的基本出路,同时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为了保障农民的社会权利,我们必须要做到:(1)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满足农民需求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要求,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2)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的公共卫生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保障系统十分脆弱,一旦遇到较大的疾病,要就可能倾家荡产。因此,要以大病统筹为重点,加快在农村建立公共卫生保障制度。(3)完善农村基本的义务教育制度。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中央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较少。中央政府应该逐年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最终全部承担义务教育的全部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