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成瘾标准及相关因素的对比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强 付艳茹 时间:2010-08-12

  摘要:基于青少年成瘾的预前防范及干预,采用中美对比研究实证分析方法,论述了青少年网络成瘾标准及其评判体系方法,研究了网瘾渐进进程中的相关因素及量化方法。

  关键词:网络成瘾;网络成瘾综合症;干预;成瘾因素;评判
  
  网络社会的发展与普及,使社会公共安全的形态发生了许多复杂的变化,青少年网络成瘾IA(Internet Addic-tion)是现代社会的新问题。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上网用户总数已达到1.37亿人,其中学生用户占2.3%,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用户占17.2%,基数十分可观,仅次于美国而居全球第二。当今为数不少的青少年身染网络成瘾综合症IAD(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其后果是导致了青少年个体心理和生理的受损及人格障碍,直接表现为将网络作为现实社会的替代品,自身沉迷于网络,对真实生活缺少兴趣,情感淡漠且学业不佳,自我约束力下降,社会价值观偏离主流。虽然网络成瘾同沉迷于毒品及赌博的社会现象一样,青少年并不是其锁定的特定族群,但限于心理成长期,自身较难抵御网络虚拟世界的吸引,易导致过度沉迷网络而造成心理及人格障碍,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不良诱因之一。如何预前防范以阻断和消除形成青少年网瘾的因素是中外同类相关研究的热点。
  笔者认为,矫正青少年网络成瘾方面的心理障碍和人格障碍,重要的是在网瘾渐进形成中进行预前防范,即设计网络成瘾的干预机制予以阻断,该方法比成瘾后的单纯与心理辅导更有作用,而能否将网瘾的防控研究拓展到社会学及网络技术等多背景领域,准确把握网络成瘾渐进发展过程中的相关因素,是量化评判体系的信度基础,将直接影响到干预机制及模式的有效性。本课题组曾于2006年4月起在国内六个省市进行了青少年网络成瘾的专项调查,调查对象以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成年人进行分组,其中南方地区以浙江、江苏、安徽、上海四省市为主,北方地区以北京、山东、吉林、辽宁四省为主,专项调查设计了含有147个变项的36个问题,共发出纸质问卷和网上调查问卷样本10000个,回收有效调查样本例9463个,基于多年龄层段对网瘾的心理应激与持续、网瘾的迁移、网瘾相关因素量化、防控干预机制等进行了累积研究。在统计分析和量化过程中,结合了卡特尔16P方法,以年龄层为分析轴线,对样本分析模型采用了SPSS软件进行了处理,对147个变项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并经信度分析,全量表36题变项的一致性系数达到了0.85的良好信度,支撑了量化研究的有效结论。从中外对比研究看,许多学者对网络成瘾标准刚性认定的普适性尚存争议,对相关因素的量化研究偏少,解决这类问题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网络成瘾的深度干预及效果评估。
  
  一、网络成瘾渊流及定性评判标准
  
  网络成瘾IAD的研究最早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早期研究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早期研究对象不限于青少年范畴而是中年人,二是研究者的身份为心者且多基于生理的角度加以研究IAD。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IAD的发展症状,如食欲不振、头昏眼花、情绪低落、精力难以集中、神经紊乱、免疫功能降低等;二是基于生理与心理的发展结果,如引发心血管疾病、抑郁症、眼睛疾病等。IAD公认的一般定义是指由于患者对互联网过度依赖,导致了明显的心理异常症状,并伴随产生一定的生理性受损。成瘾的机理是非物质作用,但成瘾与物质是相关的(如游戏机或单机等)。美国学者肖顿(M.A.Shotton)1989年第一次发现人们对机会产生依赖现象,即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与沉迷赌博的心理应激相仿的现象与行为,易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缺损。肖顿认为这些现象与行为可运用心理学进行一定的解释,并以著作《计算机上瘾》(computer addiction)首开了有关计算机依赖问题的研究。1990年,美国学者凯佩尔(G.A.Keepers)在收治一位沉迷电动玩具的12岁少年时,发现了因沉迷电子游戏机上瘾而造成身心伤害的现象,说明了因依赖电脑导致的心理障碍不一定同因特网有关。
  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这些成瘾的现象渐具网络的特征且蔓延很快。美国纽约的精神科医师伊凡·哥德堡博士(Ivan Goldberg)1994年提出了网络成瘾综合症(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简称IAD)的概念,指出临床上的IAD是一种心理性受损现象,即由于患者对互联网过度依赖,导致了明显的心理异常症状,并伴随产生一定的生理性受损。他给出了网络成瘾的七项判定标准:(1)耐受性(tolerance):即使用网络的时间逐次增加才能获得满足,或是相同的网络使用时间获得的满足感逐次下降;(2)退瘾症状(withdrawal):即若停止或减少过度的网络使用,会导致不安、焦虑、甚至是生理症状如肌肉不正常抽动,并因为上述症状而阻碍自己日常的社交、工作、娱乐等生活活动;(3)经常会超过自己所原本预期的上网时间;(4)无法控制自己的网络使用行为;(5)花费大量的时间在网络的相关活动上;(6)因为网络的过度使用而阻碍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交、工作、娱乐等活动;(7)即使意识到自己因为网络的过度使用所引发的心理、生理、社交、职务与生活上的问题,仍无法减少网络使用的次数与时间。过去十二个月里出现三次以上的上述情形者,即符合网络成瘾之定义。
  虽然该定义是刚性的,但IAD的研究的影响已由心理学范畴跨越到了精神病医学。1994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在征询了60多个学会的近100位专家、组织了70余家单位参加的涉及6000余病例的12次现场测试的基础上,对精神病临床诊断标准DSM(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形成了至今权威的精神疾病统计与诊断标准DSM-Ⅳ,它修正了偏差赌博行为的定义,认为网络成瘾的状态最近似于赌瘾,并将网络成瘾定义为在生理上没有涉及中毒的一种“冲动—控制失序症”(im-pulse-control disorder)。DSM-Ⅳ影响了随后的许多网瘾研究。1996年,美国匹兹堡大学布拉福分校的心理医师金柏莉·杨博士(Kimberly Young)在协助拯救沉迷网络的好友丈夫时,意识到了网络可能会产生新的心理缺损现象及沉迷问题。她在随后的研究中采取了对比分组的方法,以DSM-Ⅳ为标准,选取100名未沉迷者为控制组,396名网络依赖者为研究组,分别进行了8项内容的测试问答:(1)是否觉得被网络所占据;(2)是否觉得需要使用网络并增加上网时间以便达到满足;(3)是否徒劳无功地重复控制、跳回或中止网络的使用;(4)当要中止联机时是否觉得闷闷不乐、情绪低沉、易怒;(5)上网时间是否往往比原先预期要来得更长;(6)上网是否会危及人际关系和工作、是否会丧失机会或生涯规划上的一些机会;(7)是否欺骗家人、医师或其它人关于过度使用网络;(8)是否利用网络作为逃避问题或消除无助、焦虑、彷徨、低潮情绪的手段。
  在金柏莉·杨的分组对比实验中,依赖者初时平均每周上网时数为38.5小时,标准差为8.04;非依赖者则为4.9小时,标准差为4.7,女性上瘾者比男性多20%,上瘾者中42%为家庭主妇及学生,她们由对网络的依赖渐进发展为网瘾,且与陌生人相聊亲密性关系的占35%,玩互联游戏的占28%。在金柏莉·杨看来,前述问题的肯定回答如超过“8选5”,则可判定为网络成瘾,并且认为强迫行为(Compul-sire)、退瘾症状(Withdrawal)、耐受性(Tolerance)、相关的网络依附后果(Related Consequences of Internet Dependence)都应列入IAD的判定标准。1998年,金柏莉·杨和罗德格尔还收集了259份网络依赖者的样本,利用卡特尔人格特质量表16PF进行了分析,指出较高的独立性、偏好单独的社会活动、较注重私密性、情绪敏感、警觉性高、具抽象思考能力、反社会倾向都是网瘾者的典型特征。后期的同类研究虽多参照金柏莉·杨的网络成瘾标准,但其小样本研究也受到了置疑,许多学者像戴维斯(Davis)、格林费尔(Green-field)、约翰·舒勒(John Suler)等对小样本研究都曾有过不同观点。华中师范大学陶宏开教授认为家庭沟通受阻是网络成瘾的主要原因,而网瘾既非心理疾病又非生理疾病而是比较偏激的爱好。北京军区总陶然主任认为网络成瘾不仅是心理疾病而且是内分泌紊乱的精神类疾病。依实际而言,网瘾的定性评判难采万家之言,但只要准确把握住网瘾的相关因素,可以构建出相对量化的青少年网瘾评判体系。
  
  二、网络成瘾相关因素及量化
  
  1、网络成瘾IAD的层次概念级别
  网络成瘾覆盖的群体概念大于青少年范畴。基于概念的层次分析,网络成瘾是上网行为在无成瘾物质作用下的内心冲动与自制失控,至少有3个级别的指标,一级为核心因素指标,即已被定性或量化体系分析判定为网络成瘾;二级为相关因素指标,即青少年个体从生理和心理上已呈现出的网瘾程度与网瘾倾向;三级为典型特征指标,即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在上网目的方面所呈现出的个体特征。其中二级和三级指标体系的展开式研究,对设计有效的干预机制和方法影响重大。从美国的相应研究经历看,在研究网瘾程度、网瘾倾向、上网目的等典型特征的过程中,既难以将中年人亦或青少年作为两个研究对象截然分开,也很难将娱乐性和实用性清晰地厘定。如金柏莉·杨认为,校园中几乎无限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大量的课余时间、网上行为没有监管或控制、逃避学习压力、与社会生活疏离等都是青少年网瘾的相关因素。只是与美国明显差异的是国内青少年以网络游戏为上网目的的群体比例很大,网吧视野之中蔚为壮观的确为网络游戏,以至于国内有部分学者紧缩网瘾内涵,提出过网游瘾的概念。从机理上讲,网瘾表现出的无成瘾物质的作用类似于赌瘾和毒瘾,只是不同的网络研究对象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基点,而网游瘾仅仅是网瘾的一种表现形态或上网取向,不宜成为独立的概念,二者的后果一样,即将呈现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碍和人格障碍。 

  2、过度用网的认知及网瘾评判的量刚
  精神障碍和人格障碍是青少年网瘾中生理(如心血管疾病、抑郁症、眼睛疾病等)与心理的终极后果。从数量上看。目前的成瘾者样本数量影响了对生理上亦或心理上伤害的典型统计,如食欲不振、头昏眼花、情绪低落、精力难以集中、神经紊乱、免疫功能降低等只能说是定性的伤害描述,个体案例不足,很难支撑深度研究。许多网瘾研究盲目推崇DSM-Ⅳ,但因美国的IAD研究受主体多为医生和心者的影响,结论多倾向于精神障碍,但国内的IAD反映出来更多的是人格障碍,二者是不同的。精神障碍是发生于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该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或文化背景所认可的心理反应,而是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或功能不良及缺损,但如果起因不是功能不良及缺损,即使行为偏离正常或个人与社会之间出现矛盾冲突,均不能视为精神障碍,至多归为轻微状态心理障碍,而人格障碍是明显地偏离以个体所属文化背景所能预期的内心体验和行为的持久模式,它不是由于物质(如成瘾药物或躯体受伤)直接生理效应所致。二者的显著区别是人格障碍的模式比较稳定,其形成可以追溯到青少年时期,但仍可影响成长后的职业社交重要功能损害,应成为网瘾评判体系的量刚。国内现相关研究以定性居多,较多地了DSM-Ⅳ和ICD-9,但分析本课题调查采集的9463个样本后,显示具有典型IAD特征的仅为1514份问卷,而在中学组和低龄大学生组中,对“情绪低落、头昏眼花、双手颤抖、疲乏无力、食欲不振”变项中的最大比例分别为16.46%和28.3%,而选择“都不是、说不清”的高达61.59%和58.52%,表明无论依据DSM-Ⅳ还是ICD-9诊断系统,因生理直接受损的实际比例不高,故结论未必能符合国内实际。美国曾采用金柏莉·杨的网瘾标准对全美在校学生进行过测算,符合网瘾标准的约为14%,对国内]AD研究数据查新,相应的比例一般在12%至16%之间,个别地区达到了26%。因网络成瘾标准与相关因素的异同,若仅依对比研究数据简单平移结论,其信度不高。
  近年来,部分学者对成瘾标准仍持有不同意见,认为应从个人的认知行为来讨论是用网过度亦或网瘾。例如,戴维斯认为网络成瘾的论述缺乏明确且具体的理论与概念,样本数量不足,单纯强调网瘾难以清楚地解释网络用户的真正行为;哥德堡认为单纯强调网瘾忽略了网络科技的正面意义与功用,用网过度的描述有太多的价值与社会道德判断,主张将IAD修改为“病态机使用”PCU(Pathological Computer Use),认为用网过度而造成自我困扰及生理或心理的、人际关系或社会功能上的伤害均应归为PCU而非IAD。本课题调查中,认可变项“一个月不上网难以忍受”的大学生仅占7.72%,而相应的中学生却占26.83%,说明个人认知行为的确影响了调查取样,概念上的PCU不能简单地等同于IAD,而对应的指标也有所不同。
  
  3、网络的亲密性需求与低自尊的正相关
  无论是IAD还是PCU,网络都为其提供了一个完全开放的、不失自尊的虚拟空间,且可呈现不同的类别和形态。金柏莉·杨曾将IAD分为网络性成瘾(难以控制对成人网站的访问)、网络关系成瘾(过于迷恋在线人际关系)、上网冲动(过于关注在线购物和交易及赌博)、信息超载(冲动性地浏览网页及搜索过多的数据或资料)、计算机成瘾(过于迷恋计算机游戏)5种类型,并在结论上对每类都赋予了不同的权重,但约翰·舒勒对网络成瘾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他采用了网络心理学的方法,认为网瘾的形成是与个人心理、人际关系、团体动力等多要素有关,其心理特征可描述为“有限的感知经验、灵活而匿名的个人身份、平等的地位、超越空间界限、时间延伸和浓缩、永久的记录、易于建立大量的人际关系、变化的梦幻般体验、黑洞体验”,诸多因素使上网者难以抗拒,而网络成瘾者的行为首先是为了满足“性”的需要,其次才是“改变感知体验、成就和控制、归属、人际交往、自我实现”的需要。与此相应,阿姆斯特朗(Armstrong)和肖顿在小样本临床研究时,也曾制作了网络问题相关量表IRPS(Internet Related Problem Scale),经过对IRPS的回归分析,认为低自尊可造成现实生活中社交困难,而过度用网与低自尊具有正相关性,即过度用网者表现出较差的社交能力与低自信,面对现实挫折易选择逃避,但在网络上却能与人自如地亲密互动。格林费尔1999年在北美通过网络方式对17251份有效问卷进行了大样本统计研究,发现一旦对网络产生依赖,则在使用网络时会感受到较多的亲密性。笔者在课题中运用了更细腻的操作方式,通过设定专有变项的方法,针对特定的具有行为指向的人格特质类目进行相关性研究,如青少年网络成瘾者对亲密性的网络互动与网络性爱等行为指向。研究表明用网过度虽以男性略多,但一般较多地反映在网络游戏的变项上,而在低龄段大学生中,反映在亲密性的网络互动变项上,男女比例约为53%和47%,其中有17.68%的学生经常联系的网友在10个以下,而最爱结识异性网友的占18.29%;认为网络一夜情不道德的虽占72.56%,但认为很正常的仍占18.29%,其中有9.76%的学生表示有机会可尝试(男女比例分别占15.94%和5.26%),对网恋有3.49%的人表示无所谓。对“色情小说、色情图片、激情电影”选择变项,中学生回答看过的占14.02%,从未看过的占82.32%,而相应的低龄段大学生占41.16%和53.05%,前项增幅达27.14%。经变项相关分析,网络的亲密性需求与用网过度(α=0.75)、低自信(α=0.5)、低自尊(α=0.5)均呈现出正相关,说明自尊和自信愈低,则在网络上亲密性需求愈高,即使兼顾年龄增长和青少年青春期的因素,对正相关性结论也影响不大。
  
  4、上网目的与网络游戏的高度正相关
  金柏莉·杨的初期研究对象是美国中年妇女,网络成瘾者的上网目的以网络交友、网络性爱分列前二位,尽管后期发现青少年沉迷网络引发了心理障碍和人格障碍,但跟踪美国民调机构皮尤(Pew)中心的调查可知,仅以上网目的为变项,1995年为ISP、搜索引擎、大学网站分列前三位,但2003年为发布信息内容、商务网站分列前二位,而在2006年美国1.5亿网络用户及9000万青少年网络用户中,电子邮件、搜索引擎、网络新闻分列前三位。它反映了美国的互联网角色已经由从前单一的媒体渠道转变为交际和沟通的平台,但国内的情况与之并不同步。笔者对课题研究中的全量表36题多达147个变项的相关性及信度分析后,在9463个样本中,国内各年龄段中学生以网络游戏、网络聊天、上网学习、看影视片分列前四位,低龄段大学生以网络聊天、看影视片、网络游戏、上网学习分列前四位。综合而言,网络聊天、网络游戏稳居前四位,二者分别占59.76%、56.71%和85.21%、69.45%。对游戏的种类进行统计,发现选择其它类占36.59%,策略类占28.05%,武打类占16.46,色情类的占1.83%,而在下网后仍沉思于网络情节的比例占26.83%。对此进行信度分析后,发现游戏尚不能简单地被归类为色情,二者在统计上的区分度较为明显,但经变项相关分析,青少年上网目的与网络游戏呈现出的是高度正相关(α=0.89)。此与美国的网络成瘾者多指向网络的私密性乃至网络性爱的情形有所不同,网络游戏仍是国内现阶段青少年网络成瘾者的波峰,网络聊天次之,即使在低龄段大学生身上仍有相对平缓的心理应激表现。如果不考虑青少年自身所处境遇不良等因素,仅考虑网络成瘾或用网过度,那么该心理应激正是青少年时期易发心理障碍的主要因素,严重者可能诱发一定程度的人格障碍。
  
  5、IAD评判标准与上网时间度量
  长时间滞留于网络是成瘾者的主要标志,该观点为许多学者所认同,但美国辛辛那提大学的萨丕拉(N.Shapira)和哥德史密斯(T.Goldsmith)认为长时间驻留网上并不意味已成瘾,若网络生活能融合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妨碍现实生活的运作,则网络使用仍是健康的,但若现实生活因网络而困扰时,则可认为网络成瘾。本课题调查中,中小学生每天上网2小时以内的占68.29%、4至8小时的占28.05%、8小时以上的占3.66%,而低龄段大学生每天上网相应用时分别为57.56%、37.62%和4.82%,说明大部分人的上网时间还可以,而低龄段大学生在“4至8小时”的上网时间度量上有9.57%的增长,说明网瘾的心理应激作用大学生入学后有所持续。在具有典型IAD特征1514人中,每天上网用时“4至8小时”的占82.3%,而每天上网2小时以内的占13.42%,却仍反映出网瘾的指标状态。
  美国从1996年起至今通过了《通讯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儿童互联网保护法》4部相关,目的是区分儿童和成人,并由美国的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ESRB对全美的娱乐软件业进行分级管理,即通过游戏中暴力、血腥及人物对话等特定词组,按用户年龄划分为7个级别,违反者承担法律责任。相比美国的游戏分级管理,国内似有“堵”的感觉。从课题调查来看,如果不单纯考虑网络游戏及年龄分段,则平均每天上网时间超过4小时者与小于2小时者所反映出来的网瘾指标强度并不显著,故上网时间不能简单地成为网瘾的度量,而应以是否造成现实中的不良影响及程度不同的心理障碍乃至人格障碍的一些特征为评判标准。即便如此,上网时间作为网瘾形成的相关因素依然不能忽略,有效控制上网时间仍不失为防止亦或网瘾的一种辅助因素,如网吧实名登记制或网络防沉迷系统等。目前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用户一般是采用多帐号避开系统限时,故该系统的效果还有待于重新进行评估。调查数据显示,有50.16%的人认为对游戏限时是无效的,认为上网没有影响到学习成绩的初中学生和高中学生占73.17%,但低龄段大学生持同样观点的比例下降到48.55%,认为沉迷于网络已影响到学习成绩的占47.59%。该项统计数据可能受到了青少年在不同年龄段的成长时期对网络的偏爱程度和认知水平的限制,但经变项量化后的相关性分析,数据表明与中学阶段沉迷网络的显性或隐性表现有关,经信度分析认为是前期沉迷网络的心理应激作用之延续,并经后期网络环境的刺激而形成的反弹。
  
  三、结束语
  
  网络成瘾的心理应激对成年期的持续强化或平稳作用,归因于青少年时期网络成瘾所致损害,而规避网瘾需找准其渐进过程中的相关因素,仅依网络防沉迷系统或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难以取代预前防范及校园文化的长效干预。合理借鉴国外有关网瘾的预前防范和干预机制的得失经验,有利于寻求适合国内实际的青少年网瘾干预机制,也有利于各类学校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网瘾的干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