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性与和谐社会的重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司汉武 张磊 王征兵 时间:2010-08-12

  摘 要: 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的合理化和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改革建立确保社会和谐的一整套合理的制度。这种制度特征可以称为制度理性,其要求是:立足现实,突破陈规,面向未来;个人、集体、组织与社会互惠互利,充分兼顾;注重形式和谐,更注重实质和谐;秩序稳定与社会相统一;允许差别、控制分化又利用差别和分化;倡导合作与鼓励竞争相结合,实现不同和社会区域协调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制度理性;制度非理性;演进理性;社会结构;社会秩序;制度建设
  
  从社会学所追求的社会结构合理性和稳定性目标,以及学和政治社会学所致力追求的社会公正角度看,社会和谐乃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一种良性互动状态,这种状态以社会分层和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合理分化和相互依赖为表征。由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仍只是一个新近被提出的概念,其基础并非儒家所倡导的民本主义,而是基于对人与社会本质关系的深刻理解。因此,从政治学和制度社会学角度深入探讨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条件是十分必要。
  
  一
  
  和谐社会用较为理论化的语言来表述,至少应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别体现为制度文明(又叫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种形态。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显然大都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和谐相处则多属于社会整体面貌和人际关系等精神文明范畴。但从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和目标提出的背景来看,中国社会出现的主要问题,则是根源于市场化改革而造成的社会功利化和社会分配的两极分化,也就是社会阶层化和阶层差距的逐步扩大问题,明显的表现则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和他们在社会中不断被边缘化。所以,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全面短缺和平均分配的状态,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或重建这一议题,必须被置于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这一制度变迁背景下来讨论。
  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性原则,在制度公平和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本身是公平的,是能够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的。但充分竞争的市场,仅仅是一种理论假定和理想类型,受权力支配的任何社会和市场都不可能是充分竞争的,同样,任何经济人也不可能是充分理性的,这就造成了斯密难题。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办法原以为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或政府计划管理理论,但正如制度经济学家和家哈耶克所发现的,计划管理或国家干预主义,正是建立在对人的理性的充分信赖基础上的。但问题在于理性是有限的,并且人类理性的智慧是随着经验而不断演进的。有限理性和演进理性思想的提出,为构建理想的社会文明及其秩序的努力,泼了大大的一盆冷水。
  政府和市场是奔驰在两条道上的车,由经济人结成的市场永远追求效益最大化。政府作为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不仅不能限制人们对利益或利润的追求,而且要保护这种主观上谋求自己利益,但在客观上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政府同时又以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其天然职责,它不仅要保护经济人的利益诉求,同时也要保护公众对社会公正和最基本生存条件的要求。健康、和谐的社会秩序实际是一种制度框架,在该框架下,各种社会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或者按照交换论、博弈论者所说,在最大化其偏好的前提下,又不损害其他主体最大化其偏好,也就是追求自己合理利益的权利。[1]这种框架实际上就是社会制度条件,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要建立一种基于经济自由(自发秩序)和演进理性的扩展秩序。[2]从社会的制度要求看,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主持和护佑者,其核心职责在于构筑一套有助于各种社会主体实现自己利益、满足自己需要、追求自己的幸福的体制和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改革建立保证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一整套社会体制或制度,也就是理性的制度。理性的制度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理想的制度,更不是一种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制度,而是一种构成社会问题的各种社会力量,能够谋求妥善和建设性地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框架和规则。
  
  二
  
  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生态等各个方面,但最重要的仍然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收入水平的人们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而这些问题,离开了健全、合理或理性的制度,按照社会动员模式显然无法达成。这样,就有必要探讨理性的制度或制度理性所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美国著名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依据传统的人本主义和自由主义原则,对制度的道义性质——正义提出了这样两条重要的?规定:
  1.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
  从罗尔斯对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效率与公平都在这两个原则之内。第一个原则涉及到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或保护问题,第二个原则才是公平或平等问题。对于市场经济来说,竞争的起点和机会应当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而政府却既不能成为市场竞争的看客,同样不能成为另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成为制度和规则的制定、监管和维护者。但对中国社会来说,权力资本在计划经济时代完全从属国家,官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往往会充分自由地做出各种行政决定,哪怕是错误的决定,但这种错误的代价却必须由公共财政或社会来承担。由于缺乏市场交换条件,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员正确的决定,也无法参与市场交换并给自己带来收益。为了充分或最大限度地启动改革,必须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4]甚至由部分官员带头下海或者领办公司和,以推动经济的市场化。正是这种在当时看来并不存在什么问题的政策,成了今天中国社会所必须承担的代价。
  市场经济是天然的平等派,但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每个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地位和条件的平等。当官员拥有各种决定和许可权力,并借助这些权力主宰社会经济事务尤其是垄断公共资源的分配时,那些并不拥有权力的市场主体,便不得不把攀附权力作为自己谋求生存、发展和壮大的法宝,权力的资本化就这样不可避免也无法遏制地在中国社会发展开来。[5]人们曾经抱怨过乡镇企业主对权力的腐蚀,却没有看到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及其持有者,借助公权谋求私利的必然性,而这一点则早为思想家孟德斯鸠所预见。[6]
  如果从权力腐败的内容和形式来看,或许会顺理成章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是私有制造就了腐败,而恰恰是公有制。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把为其控制的公共资源或资本转化为私人资本,或者公共权力及其持有者借助权力,利用受贿、侵占等违法手段,把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和利益据为己有,从而造成对正常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破坏。从权力演化的历史来看,正是权力利用其公共强制力对社会财富予取予求的支配,成了腐败的条件,那么简单地将腐败归咎于私有制,不过说明人们对公共权力及其本质缺乏深入的理解。中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所提出的“利出单孔”的主张,也是看到了权力与社会资源的这种关系,遂建议君王和朝廷,剥夺一切民间利益,将所有臣民及其财产收归“公”有,从而强化国王对臣民的控制。[7]对以商人为代表的私人利益及其牟利行为的限制,就成了中国历史尤其是文化和政治史的主题。
  从文化价值观念层面看,对人的行动及其机理持基于事实的现实主义和基于愿望的理想主义态度,显然会形成截然不同的社会后果。社会理想主义者对社会和人的社会行动持因噎废食的价值主张,这种主张并没有也不会带来歌舞升平和经济繁荣,却造成了难以摆脱的长期贫困;相应地,尊重事实的现实主义也就是经济功利主义,虽然不会给人们以理想和豪迈,却从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全面繁荣与进步,尽管这种进步在许多人看来是明显的“社会倒退”。中国社会目前所呈现并引起人们热议的两极分化,与其说是市场化改革的产物,毋宁说是市场化改革的条件下,制度缺失甚至是制度非理性的产物。[8]11-16由于缺乏制度理性的保障和规约,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合流的趋势,至少在经济学界已部分成为事实。正如马克斯•韦伯正确地指出的,权力、财富、声望的高度相关,是造成或积累社会冲突的重要条件,合理的制度或制度理性的建设,正是要降低或减少这三者之间的相关性,以使更多的机会平等地向所有人尤其是弱势人群开放。
  
  三
  
  说到和谐社会的制度构建,显然是一个由制度经济学中介的制度社会学问题,但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建设性解决,却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我们无法在原有的制度意识形态下探讨这一问题,必须贯彻社会学乃至社会研究所必须贯彻的客观性或价值中立原则。
  制度理性(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是被理论家竭力论证的理性或合理性(rationality)在社会体制或制度中的表现,也是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在社会体制或制度中的表现。它与基于人们道德期待和理想追求的制度非理性(institutional irrationality),构成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两条主线。以这种理性和现实性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必须尽可能兼顾所有人的基本利益,摈弃那种借口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阶级利益等意识形态对任何人,尤其是个人及其合理利益和需要的歧视,哪怕是道德歧视;同样对任何未经确认的道德承诺表示怀疑,并以制度和体制的方式维持这种怀疑。至于制度非理性,则指基于宗教、道德和社会制度理想而建立的脱离社会实际和人的现实生存状态的制度设想。这种设想只具有道义模态的逻辑可能性,但由于它确立自身的理论假设的理想性,在现实社会中,则是既不可靠也不可行的。哲学和社会科学之所以追求价值中立并拒斥宗教信仰和道德的干扰,原因正在于此。[9]

  讨论到这里,应当展开对制度理性的说明了。
  制度理性所强调的理性原则,首先建基于理性,也就是与每个人(包括法人和人)的生存与紧密相关的经济利益原则。西方发达社会的制度理性,亦即私有制,市场契约、竞争和交换机制,建设性合作与反对的竞争民主,依法规范和完善的言论自由以及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和辩论审判制度等,并不是政府,更不是任何个人单方面完成的,而是社会中各种、经济和文化力量经由长期互动和博弈的结果。但对来说,无论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还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都是由政府或权力主导的改革过程。这样,单纯循着西方社会转型的路径,试图由市场竞争自然形成某种健全而完善的社会体制或制度——哈耶克意义上的自发秩序,本身是一种全面的放任主义,而且是在权力边界无限扩张条件下的放任主义,从而也是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其后果自然是公共权力部门和公共领域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从不同社会主体的理性化要求来看,公民、法人的理性,最基本地是经济理性(economic rationality),但政府的政治理性则应当表现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公共理性(public rationality)和社会理性(social rationality),公益和公正就是社会理性和公共理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全能政府的理念,却无法确保政府和执政者不会蜕变为经济人,从而使公共理性和社会理性也蜕变为经济理性。当公共理性和社会理性蜕变为经济理性时,实际就完成了权力由公共资源向私人资本的蜕变。权力这种可以支配其他社会资源的公共资源,于是蜕变为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谋求其部门和私人利益的资本,权力由公共资源向私人资本的这种异化与嬗变就是权力的资本化。所以和谐社会的重构,就是建立一种充分理性的制度的过程,即建立一整套避免权力从公共理性和社会理性蜕变为经济理性,进而使社会不断陷于两极分化,引发新的革命和破坏的健全合理的体制或制度的过程。这些制度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制度。任何制度只是对现存社会结构的反映以及可能对这种结构造成破坏的防范和规约,这种防范和规约同样是演进理性对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并把这种反映上升到规则层面。一种有助于构建社会和谐的制度,显然是既面向未来,同时也立足现实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或制度体系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将被经验理性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演进理性也将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思路和办法,并把它上升为新的制度规则,制度创新就是在历史主义、现实主义和未来主义的互动、结合和统一中实现的。[10]
  第二,个人、集体、组织与社会互惠互利、充分兼顾的制度。从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互利特征来看,小到公民个人,中到集体和社会组织,大到国家乃至国际社会,都是不同程度、不同规模的利益主体,而且他们之间的利益虽然总体上趋于一致,但在具体情况下则存在着大量矛盾和冲突。从微观经济学和社会学交换理论角度看,市场社会实际是一个由各种利益主体构成的交换,这个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乃至网络中每个主体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对系统中其他主体利益的尊重和实现,从而使整个社会成为离不开任何一个利益主体的主体。因此,和谐社会的制度理性,必须是承认各种主体的合理利益,并尊重和维护这种利益的制度,这种制度的最有效形式就是建立在自由财产权基础上的市场机制和契约制度。各种利益主体合法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物权法,就是这种法律制度的核心。
  第三,注重形式和谐,更注重实质和谐的制度。从系统理论来看,和谐是系统(无论是自然生态系统还是社会系统)内部各结构要素功能的相互匹配和系统与环境之间在物质、能量和信息方面通畅的交流与交换。在社会系统中,各种结构性力量是处于功能互补的和谐和状态,或者是处于功能互损的内耗状态,也就是社会学所谓的整合或冲突状态,是决定社会系统整体功能是趋于加强还是趋于衰减的重要机理。从社会系统来说,政治层面有代表不同政治主张的政治主体(如政党)通过建设性竞争(监督、反对与合作)形成的政治结构,经济层面有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组织结成的经济结构,其中包括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以及不同收入者结成的阶层结构,在文化领域则有不同文化形态和价值观念持有者之间结成的文化结构,并且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领域相互渗透、嵌入(格兰诺维特)而形成的社会结构网络。在这种网状结构中,包括国家或政府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秩序稳定与社会发展相统一的制度。合理、稳定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这种特征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整合理论,就是社会各有机系统之间结构的相对合理和功能的协调与配合。由于作为一个重要经济和社会部门的技术和知识领域的形成,加上商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的专门化,造成了市场化社会中中产阶级的涌现。要说中产阶级从经济意义上不过描述了这一社群的财产和财富状况的话,那么,其社会劳动属性则是以脑力为主向市场和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劳动者,中产阶级正是化乃至后工业化市民社会的基础。[11]由于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利本质,从个人本位论和人本主义的价值观角度,就不能把秩序稳定与社会和谐同人的需要及其满足割裂开来。从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构筑健全而合理的体制和制度,确保社会在和谐公正的条件下持续发展,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永恒的任务和主题。[12]
  第五,倡导合作与保护竞争相结合的制度。竞争与合作既是人际互动,也是族际、国际互动中两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在国际上,竞争与合作是谋求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并在客观上推动人类整体发展的互动方式,虽然竞争往往会演化为冲突甚至战争,但借助人类理性谋求建立一种建设性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国际制度与规则,正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事实上,大量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的建立,已经为这种国际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建设提供了范例。而在民族国家或社会内部,理性的制度同样需要在全社会建立并从文化价值观念上形成这种建设性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并用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基于对人际和社会互动形式及其结构的分析,制度理性就要在竞争与合作两种互动模式之间建立某种平衡,使两者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第六,允许差别、控制分化又利用差别和分化的制度。分化与差别不仅是自然世界的正常状态,同样也是社会世界的正常状态,无论从财富、权力方面,还是从知识和社会声望方面。社会的竞争和人的进取心就是通过对这些外在差别和分化的认识而不断强化的。公平并不是平均,而是有基本保障的按劳分配以及对社会义务的相应担当;平等也不是相同,而是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的非歧视。理性的制度就是通过制定公平、平等的规则,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从而保持社会的全面、健康和持续发展的制度。[13]
  第七,不同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从地理上说,国家是由若干不同的地区单元结成的政治共同体,而从区域来说,社会则是由各种规模不等的社区构成的人类共同体。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原则外,还必须有对不同地区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统筹。就中国社会而言,东南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乃至东北地区的整体协调,尤其是经济政策和社会公共投资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协调,是构成中国社会区域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与乡村的协调,大中小城市之间的协调,是构成社区协调的重要内容,至于城市和乡村内部不同行业、部门、社会职业的从业者之间的协调,既是宏观的制度建设问题,同时也是微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问题。
  理性的建设性态度对于用社会科学思路思考和研究社会问题至关重要,社会学甚至是所有社会科学,总是以谋求社会问题的建设性解决为目标,同样也以追求一种理性的制度建设为目标。在社会学视野中,不同的阶级或社会阶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作为异质化过程的社会分层,本身不仅具有社会分化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正是异质社会才是结构复杂、功能复合和强大的现代社会。因此,构筑和谐社会,需要摈弃简单化和理想主义倾向,用建设性态度看待中国社会在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作为社会治理者的政治家,也需要以理性的建设性态度,正确看待由于社会不公而造成的社会冲突,通过积极努力,解决各种现实性冲突,并逐步消除产生非现实性冲突的各种社会问题,[14]才能使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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