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文明 时间:2010-08-12
  关键词 迪尔凯姆 社会事实 概念
  论文摘要:“社会事实”一词是法国社会学的奠基者迪尔凯姆所使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也是他为了社会学研究的需要而确定的研究对象。他对这一概念作了非常严密的界定,并对这一研究对象的特点及研究方法提出了自己独到的看法,他认为“社会事实”具有外在于人的意识并对人的意识具有强制性等特点,要当作物来研究,为以后的社会学研究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宇宙一切皆变,世间万物流殇。社会,作为一个大系统,在技术日益发达、人们生活水平飞速提高的同时,又迫使我们面对一个又一个的社会问题:首先是人们所需要的生活空间的日益扩大与既有的生活空间非常狭小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未来的忧思;而现实当中的社会问题如吸毒、自杀、犯罪、人口增长、贫穷、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又日复一日地困扰着人们,促使人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但是,问题如此之多,社会又如此之复杂,人们该从何处入手,又怎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呢?显然,对每一个细小的问题都进行研究是不可能的;但没有一个具体的研究对象,研究工作也是无法进行的。在这方面,社会学家们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研究范式。围绕着研究对象的确定,不同的社会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先后提出了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行动、社会事实、社会实体等一系列概念。“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便是法国社会学的奠基者埃米尔·迪尔凯姆(亦译“涂尔干”)所确定的研究对象,也是他在其社会学研究中所使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他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对这一概念作了详尽地描述和严格地界定,使之得以成为其社会学方法形成的理论基础,又是其整个社会学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虽然它是迪尔凯姆在一个世纪以前提出来的,但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学工作者仍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一、“社会事实”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社会事实”,迪尔凯姆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究。他一开始就提醒人们,要清除掉头脑中那种对发生在社会内部的、不拘任何形式的现象均当作“社会事实”的含混的观念,因为这样会使得社会学没有固定的研究对象。社会学应该和科学一样,有着自己固定的研究对象,而这个研究对象又不能与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重叠,它应该有其独立性,这个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事实”。针对以往的社会学家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不很确定且概念模糊的状况,迪尔凯姆认为有必要对“社会事实”这个术语进行科学的界定。它应该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用来表示社会内部发生的几乎所有的现象,诸如饮食起居以及思考等,“如果说这些都是社会事实,则社会学就没有自己固定的研究对象了,而且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也就与生物学和心的研究领域没有区别了。”[1]实际上,他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定的因自身的明显特征而有别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对象的现象群。
  由此可见,“社会事实”这一术语在迪尔凯姆这里不是一些泛泛的社会现象,它是属于社会学自己的研究领域内独特的东西。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社会现象才能称得上“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呢?迪尔凯姆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极为严格的、科学的界定。
  首先,他列举了几种具有非常特殊性质的事实,如、纯道德准则、社会习惯、国家或阶级的习惯、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方法以及传统等,然后根据其共同的特点给出了其初步的概括:“这类事实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2]它既有别于有机体现象,因为有机体现象由表象和动作构成;也有别于心理现象,因为心理现象只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和通过个人意识表现出来。它是一种确定的团体现象,具有特殊的性质,只有用“社会的”一词才可以表示的一种综合的现象,一种与已经形成的个体现象相脱离的现象。
  其次,他要人们不可将“社会事实”与“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表现”等同,结婚、自杀、多生育或少生育等是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迫使人们这样做的背后的社会思潮便是“社会事实”。他认为,“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这类东西,至于以集体形式表现在个人身上的那些状态,则是另外一种东西。”[3]这两者是处于分离状态的,这种分离状态不能直接观察得出,但可以借助人为的方式使它出现:统计学为我们提供了使它们分离的办法。他在另一部重要著作《自杀论》中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例如,他利用统计学研究了各种自杀率,发现自杀率具有整个社会或某一省、某一地区的特征,但自杀这一个人现象却不具有这一特征。也就是说自杀这一个人现象与自杀率这一社会现象是相互分离的。
  迪尔凯姆认为根据以上归纳而作出的定义的这些事实,都是属于心理学范畴的行为方式,但这已经把所有的“社会事实”都包括在内而没必要再增补集体的存在方式,即属于解剖学或形态学范畴的“社会事实”,因为这些存在方式只是已经固定的活动方式而已。
  最后,迪尔凯姆根据这些特点给“社会事实”作了如下界说:“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的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4]这个定义就是“社会事实”的全面概括。
  二、“社会事实”的特点及其研究的准则
  从“社会事实”的定义中我们就已经可以看出其特点了。首先,也是极易引起争议的,就是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它外在于个人的意识。集体意识虽然是来自于个人意识,但集体意识决非个人意识的简单加和;人们可以认识它,却无法改变它。对于这个问题,人们无法理解的一点就是,社会既然是由个人所组成,那么社会意识也应当逻辑地推论出是个人意识之和。但迪尔凯姆却不这么认为,他用结构主义的观点指出,“数个要素一经结合,都会因结合而产生新的现象,但我们必须想到,这些新的现象不是存在于随要素的结合而形成的新的整体之中。”[5]为了让人信服,他又用了类比的手法,利用生物学中的现象进行说明,“生物细胞中只含有无机分子,但具有生命特征的现象的显然不可能存在于氢、氧、碳、氮等原子之中……”[6]也就是说,“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的各种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质的不同。”[7]
  其次,就是“社会事实”具有强制性。“行为或思想的这些类型……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8]这种强制性是以惩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我们何以感受到“社会事实”的存在呢?当我们试图反抗它的时候,它就会对我们进行惩罚。当然,惩罚的形式又有直接的与间接的之分,比方说,某人违反了道德准则,所引起的人们的责难和攻击,这种惩罚显然是直接的;而一个经营者若不采用当前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那种导致失败而得到的破产的后果则是间接的惩罚。
  再次,“社会事实”有集体性。何谓集体性?例如,一些单独的个人,他们绝大多数本来是不会做出坏事来的,但一旦他们成群结伙,便会不由自主地参与狂暴活动。而一旦集会解散,这种群体影响不再对我们发生作用,我们又回到一个人独处的状态,则我们就会觉得方才的那情感,好像是我们并不了解的某种外来的东西使然,这就是集体性的体现。但是,集体性不能和普遍性相提并论,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容颠倒,一种现象要成为集体现象,它必须是一种普遍现象(即多少带点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所以它才是集体的。它存在于整体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整体。
  此外,“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有可再现性。人们在表达思想时所使用的符号系统,还债时利用的货币制度,在商业往来使用的信用手段,在职业活动中遵行的惯例等,这一切都可再现于每个人身上。这也是实证主义所要求的,就是科学的结论应该是可再现的,它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体现了迪尔凯姆贯彻实证主义精神的意旨。
  那么,我们如何进行“社会事实”的研究呢?由于“社会事实”所具有的特点:它有着自身固有的存在方式,有不取决于个人的专断而自己会产生出各种必然联系的性质,迪尔凯姆由此而逻辑地推论出了它具有物的性质,并可以利用研究物的方式来进行“社会事实”的研究,这就是“社会事实”的研究准则。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不是物质之物;它也不是康德的存在于现象之外的不可认识的“物自体”。   “社会事实”是可以为我们所认识的,而且是可以通过观察其现象而认识到的。我们要对“社会事实”进行研究,只须研究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即可,因为“社会事实”作为一种有自己固有的存在的方式的存在,它的外部特征是通过个人而表现出来的。
  在此,迪尔凯姆批判了孔德将观念作为研究对象和斯宾塞的将社会作为研究对象的做法。他认为孔德的所谓社会进步的观点,实际上让人们以为社会的进化只是人类的某种观念的,是用人类关于进化的观念来界定社会进化,这样会把与真正的社会学毫不相干的概念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斯宾塞虽然排除了这个概念,但他是为了用同样的方法形成的概念来取代这一概念。总之,他们都是将概念当作研究对象而不是将物当作研究对象,这就犯了实证主义的大忌。
  三、结束语
  从迪尔凯姆关于“社会事实”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极力描述的是一个作为物的形式出现的存在方式。这种以物的形式出现的存在,有其恒常的存在方式,这就为社会学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研究对象,使得社会学能够从中分离出来,并能够独立于其他的。同时也为他后面所要提出的研究准则以及其研究方法的原理打下基础。
  从整个社会学来说,这个概念澄清了人们心中一些印象模糊的观念。在此之前,不仅一般的人们心目中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无法确定,就连社会学家也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概念上不很明确。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家不应该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9]要想超越事实,在事实之外去理解和指导事实,只有把事实看成是不合理性的东西才行。但这不是迪尔凯姆的本意,“我所确定的准则既不包括任何形而上学的思想,又不包括任何有关于存在的本质的思辨,它只要求社会学家保持物家、化学家和生物学家在他们的学科领域时所具有的那种精神状态。”[10]他认为,如果事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对科学和实践来说就都足够了:因为对科学来说,这时没有理由在事实的外部去探求其存在的理由了;因为对实践来说,事实的有利价值就是其存在的理由之一。因此,人们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在事实之外去寻找其存在的理由和解释的根据,“社会事实”只能通过“社会事实”去解释。
  构成整体社会的特殊综合体可产生与孤立地出现于个人意识中的现象完全不同的新现象,这些特殊的事实存在于产生了它们的社会本身之中,而不存在于各个社会的局部之中,即不存在于它的成员之中。集体意识的状态与个人意识的状态有质的不同,有其独自的表象。集体的心态并不等于个人的心态,它有其固有的。个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只是被动的,这似乎否定了社会中人的主体地位。但这与他所要反对的东西是不相矛盾的,他认为在当时的社会学中,尚有许多人类中心论的公设的残余,在到处阻塞走向科学的道路。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清除这些残余。
  社会,是一个变动不居的系统;而社会现象又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一个社会学家不能在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中把握住其本质的东西,势必难以找出应对的手段和方法。迪尔凯姆运用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进行社会学研究,他希望能够通过各种界定而将“社会事实”定义为一个严密而精确的概念。但与一般的以追求终极真理为目标的哲学构想相比,迪尔凯姆的这种工作还是显得有些根基不稳。他主张不要用哲学式的思辨去解释社会事实,而要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这就是他研究社会事实的准则,它为社会学的研究指明了方向,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了范围。最主要的是,它为社会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法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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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10]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3,24,28,34,11,24,9.
[9]E·迪尔凯姆.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