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选举:民主实践模式的另一选择——温州民间行业组织负责人选举的个案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尚立 时间:2010-08-10

一、民主与选举制

  “民主”是democracy一词的对译,在西方学的话语里,该词是一个颇有争议、内涵相当复杂的术语。democracy,源于希腊城邦时代的demokratia,照字面上理解,这个词的意思就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进行统治。20世纪以前的政治学家,从亚里士多德、卢梭到马克思,绝大多数也都是从此意义上理解“民主”的。政治学家认为,由人民直接治理国家的民主制度,除了在希腊城邦时代的雅典等地曾经昙花一现外,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几乎没有存在过。在现代国家特别是拥有数百千万乃至数亿人口必须处理极为复杂问题的大国,要实行雅典城邦那种直接民主,仅仅从技术的角度看就难以实行。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思考,民主理论家多倾向于把民主理解为一种自由的、公民广泛地参与治理的制度安排。美国政治学家卡尔·科恩曾经给出如下一个定义: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

  民主政治的分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政治学家达尔基于民主的参与形式与规模,将民主分为公民大会式民主与代议民主;基于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可以将民主政治分为竞争性民主、非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2

  选举制作为由一个组织中的某些或全体被认可的成员选择官员的制度化程序。3根据投票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根据其计票的标准,则可以分为多数决选举、比例代表制选举。凡此种种,国内的有关学者已作过全面地论述。4无需赘言。

  实行间接民主体制的国家,政权的行使与直接的监督均委托人民代表来进行,对人民而言,民主理念实践的主战场在于人民代表的形成程序,即选举程序上。 因此选举制度一方面关键的影响着民主理念的具体的实践内涵,另一方面,民主制度的理念也决定着选举制度的设计取向与实际的运作情况。

  一:商议性民主与协商式选举

  商议性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主理论的新潮流。该理论包括一整套的原则,以望在民主社会中建立公平的政治合作方法,以其趋近民主的核心而受到理论界的重视。商议式民主理论家Dryzek指出,在第二个千禧年的最后十年,民主政治理念有了强烈的商议趋势——商议作为一种社会过程与其它种类的沟通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商议者在互动的过程当中可以透过相互说服(非强制、操纵,或欺骗)而改变他们的判断,偏好与观点,民主政治的本质现在广泛地被认为必须是商议的,而不同于投票。5

  Joshua Cohen认为理想的商议过程基本上具有如下特征:1,自由:参与者除了受商议结果的与先决条件的约束外,并无其他先前规范和权威等的限制;2:理性,以理性作为判断正当性的标准及可接受的依据,并使偏见无法获得采纳;3,平等:无论在形式方面或实质方面,参与者的权利是平等的,4,共识:平等的参与者针对被选方案进行自由而理性的评估之后,将建立以理性为基础的共识。6

  Martha L.McCoy与Patrick L.Scully认为,成功的公共参与过程在商议方面所遵循的原则:1,鼓励以多元沟通形式确保每个人的真实声音能够呈现;2,使倾听与发言受到同等的重视;3,使个人经验与公共议题产生连接关系;4,使彼此之间信任并建立伙伴关系;5使参与者针对议题本质所存在的观点重新建构整理;6,鼓励进行分析与理性论证;7协助人们公共的判断及产生行动的共同基础;8,引导人们将自己视为行动者并真实参与;9使参与过程与政府政策制定治理之间产生连接关系;10,创造持续进行的过程而非孤立的事件。7

  从商议的结果来看,商议性民主是通过沟通传媒而导致参与者的偏好发生变化的过程。经过商议过程所形成的决策,因融入各方参与者的意见,虽未必一定产生正确的决策,但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正当性与信任,可以加速未来政策的执行,也为以后的合作互动、积累长期的信任与社会资本。并且,商议式民主期盼在社会中建立公平的政治合作方法,可以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述、公正与制度及政治合法性,提升民主治理(Cohen)。古特曼和汤姆森(Gutman & Thompson)基于互惠概念,指出商议性民主因为互相认可,所以不仅是民主的决策程序,更具有丰富的实质民主的涵义,可以避免暴力。8一些学者还认为,可以延伸相互尊重与集体意志,扩大民主的社群意识范围等的作用。

  协商式选举就是充分领会、吸收了其中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包容的内涵与特质,不再仅仅关注选举的最后一刻——投票,而是关注包括选举前期的准备与选举的过程以及选举之后的监督在内的整个选举的过程。让利益相关者掌握足够的信息,进行充分的参与,对自己的选举意见与其他人进行理性的交换,试图说服不同意见者;同时还要作好被别人说服的准备的一种选举形式。

  三:协商式选举: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适合中国的民主实践模式的选择,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规定性、政治文化等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决定了协商式选举是中国的应然,甚至是必然的选择:

  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改变集中统一的非竞争性的领导体制,同时也开始出现多元化的社会基础。但现代市场体系及其所带来的新的政治发展要求,与既定的体制为应对社会发展和分化所必须增加的调控权为力量之间的张力一直存在。协调两者的价值偏好,商议性民主政治以其强调社会的多元主体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下,通过有效的协调体制与协商的过程,达成利益表达、利益协调、与利益实现的理念9,成为最好的选择,相应的,协商式选举的实践也就成为必然。

  2, 传统的政治文化,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决定了商议性民主与协商式选举是中国的客观选择。主观方面:中国的传统的秩序论证经常从“和”的立场出发,强调整体的统一,认为一致是构成秩序的要件,这似乎与商议性民主理念有相同之处;客观方面:几千年来,中国一直遵行以“纲常”为核心的臣民文化,近代的公民文化兴起尚晚。制度的变迁具有路径依赖,要成功地实现由臣民向公民的转型,协商式的选举或许是成本、风险最小的民主意识与民主程序的锻炼方式。

  3, 现实的政治结构与政治制度架构方面,建国以后,中国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各种社会力量团结统一的基本的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方面中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些都成为发展协商政治的重要的政治基础和制度基础。10

  二、温州民间行业组织负责人的选举:协商式选举模式的实践

  经济的市场化的发展要求有限政府和发达的中介组织。要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政府要达到精简高效的治理效果,不断地缩小自身的权力范围和干预的模式,将大量的治理性事务交于中介组织。另一方面,市场中介组织要掌握社会自主治理的理念,明确自身治理的权利,勇于承担权利下移所带来的社会责任。在中国这样国家与社会同构的政治体制当中,如何改变政府传统的行政主导一切的统治模式,找到政府认可,同时又让社会公众满意的社会治理者便成为国家与社会所面临的共同的课题。温州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典范,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间商会组织应运而生,并且以迅猛的速度发展。截止2002年8月,温州市本级已建立了各类民间商会和经济性行业协会104家,加上所属各县、市、区级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全市共有各类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321家,拥有会员42624家,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民营企业,基本上覆盖了温州地区所有的工商行业11。对其而言则是如何选举市政府认可,商会与行业协会满意的自治组织领导人的问题。而构建何种自治组织领导人选举体制则是问题的关键。

  (一)温州民间行业组织负责人选举的基本现状及制度创新

  1,选举机构及其职能:

  温州商会负责人的选举即商会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的选举。与国家政治领域选举即人民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不同,商会、协会的负责人选举的领导机构或者是指导机构,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工商联,或政府的有关部门,如市经贸委等。温州市商会、协会的选举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会长选举大会的“大会选举工作在市(区)工商联总商会直接领导下进行。”12市工商联总商会的职能是:宣传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候选人的选定;选举过程的的公开、公正;对选举的结果进行公示、公证等等,确保政治觉悟高、经济实力强、热心商会工作的企业家进入商会领导班子。13在市总商会工商联的指导之下,商会的全体会员大会具体操作整个选举的过程。

  2,候选人的产生的协商:

  温州商会、协会的章程规定“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4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候选人首先由商会、协会内部会员之间、上届理事会理事之间开展协商、谈话;或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由企业分头推荐,初步确定人选。然后报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核,总商会在此基础上到各企业了解情况,确定候选人。总商会对候选人的考察,非常注重候选人的人品,同行及社会各界的口碑。刚成立的商会,会长是由发起的企业推选出候选名单。然后选举通过。再选举一些理事,经协商产生。一般当两届,以后逐年增补理事。如温州市压电点火装置商会秘书长介绍说,商会换届时的候选人基本体现三方的意见:一,会员企业,他们认为谁能带领企业发展便会推荐谁;二上届理事会理事,他们从事于商会的工作,更能知道那些企业更热心于商会的工作;三,政府(工商联),由于政府直接关系到商会的发展,所以由工商联推荐的候选人也必须在考虑之内,这样才会更好的开展工作。

  3,选举方式的协商:

  选举方式指的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形式。它主要涉及到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秘密投票还是公开投票等方面的问题。15据我们的调查,温州商会、协会的会员大会的会员到会率一般都在90%以上,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会员会直接参与本商会、协会领导的换届投票,在这方面,各个商会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因此,具体到商会掌握的资源的多寡,商会、政府、会员之间就候选人与应选人在数量上的比例,即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问题展开了协商。如一些掌握资源较多的商会,成为会长或副会长可以给本人及自己企业带来很大的荣誉及信任度,是一种社会地位甚至政治地位的象征;与外商打交道时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所以大家都想当商会的领导,许多企业就主张实行差额选举,这样可以给年青企业家提供机会。在这些商会协会中,甚至还出现了竞争演讲的选举过程。以温州服装商会领导人的选举为例,2000年,服装商会领导决定换届选举时,温州服装界涌现出了一批年轻有为的企业家,经协商,上届会长刘松福、庄吉集团董事长陈敏、法派集团总经理彭新3人成为候选人。大会选举时,候选人分别发表竞选演说,然后举行无记名投票,结果陈敏以60%多的选票当选第三届会长。同时商会的11个副会长也在18个候选人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出。整个选举的过程论证异常激烈。

  另外,有些当了副会长后,怀着各种不同的心态,坚决反对差额选举。要确定各方都能满意的选举方式,势必要展开公开的辩论,最终达成共识。

  1, 选举结果的协商:

  此一阶段是商会、协会就选举结果与政府(工商联总商会)协商的阶段,首先,商会、协会将选举的结果上报市(区)总商会,经总商会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然后下达同意的批示,并抄送统战部、民政局等机关以及各行业协会。

  此外,在选举的其他相关环节上也大量体现出协商的特质,如在民间商会、协会负责人换届的时间上按照商会、协会的章程规定会员大会的任期一般每三年到五年不等,商会协会的领导人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同步。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召开与领导人的换届具体情况有商会自定报总商会的审议,最后二者协商最后确定。如:2001年,5月份市总商会决定选举会长,由于某种原因10月份将召开服装博览会,市长以稳定为出发点建议不要选举。但最后,总商会还是决定选举。在经过双方的深入协商以后,最终换届选举如期举行。

 

 四、温州民间行业组织负责人协商式选举的特点与意义

   民主的选举模式是民主理念的实践形式,商议式选举同样也是商议性民主理念的体现。商议性民主的特质在于包容、正当、理性的协商。由此协商式选举的本质在于自由、平等、理性、共识。温州民间商会组织负责人的协商选举的整个过程无不体现着商议性民主的内涵与特质,具体表现在:①选举的前期实现广泛的包容性:即让每个受决策影响与约束的会员都有参与的机会;据调查每次换届选举,会员到会率都在90%以上;②选举过程中实现实质的平等:即每个参与者都有平等的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在整个过程中,每个人依靠自己的理性的论证来阐发自己的观点并试图说服不同意见者。在这其中没有其他力量的介入,也没有预先设置的结果偏好,仅以论据为依据决定最后的当选者。③持续的协商:不同于多数决等其他的选举模式,它们大多关注于候选人当选的方式;而协商式选举关注的确是整个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开。从候选人的产生到当选者的确定及监督要历经数次反复的协商;④达成共识:经过反复的协商,最终的当选者可能不是全体选民所完全支持的,但肯定是每一个选民所不反对的。因此,在协商选举的过程中,选民依据所掌握的信息及理性的参与能力,对每一名侯选者展开深入的讨论,这就充分避免了如多数决选制的"少数当选"的弊端;达成共识的选举目标,同时也就防止了多数人暴政的发生。温州民间行业组织协商式选举将负责人自产生到卸任一直置于组织成员的舆论的监督之下,这大大加强了其合法性与课责性。

  五、温州民间商会、协会协商式选举的不足及对策建议

  温州商会、协会组织的协商式选举为民主理念在的实践 提供了新的启示,对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且温州民间商会协商选举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实践模式已表现出应有民主绩效。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的时期,协商式选举的实践是在法制不健全法治不健全并且背负着几千年专制传统、民众极度缺乏政治参与和民主精神的国度里进行的。当前选民参与选举的动机的多样化、选举体制的制度化不足、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尚未厘定等问题制约着该选举模式的推进及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因此,温州行业自治组织协商式选举模式在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则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根据我们的观察,温州商会协会的协商式选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参选、竞选动机的物质利益取向;

  温州市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原则,是一种典型的“事本主义”导向原则,在运作时又坚持社会化、民间化的取向与方式,是典型的“事本主义”组织。16商会、协会的成员对组织的活动的参与则带有明显的理性色彩。对商会、协会领导的选举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其对参与选举的其他比较利益的考虑方面,比如参与选举要有的投入和对这种投入的回报的预期的比较,投资自己拥护的人的票与该人一旦当选后能给自己的带来何种回报的比较等等。参与竞选者也同样有着很强的理性。温州市总商会郑朴会长做过精彩的描述:商会的正副会长是非常想当的,它可以给本人及自己企业带来很大的荣誉及信任度,是一种社会地位甚至政治地位的象征。与外商打交道时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另外,会员企业是很愿意当商会领导的,甚至企业本身也支持自己的头头当会长。企业与商会的关系非常密切,合则两利,行业强大了,企业也随之而强。但也有的商会,会长不愿当,如家具行业,它较为松散,每个厂家的风格千差万别,利益相关性比较低,参与意识较弱。

  当然,一种选举的动机分析是不够的,参与式民主政治的最终理想是让其成员的自主性得以建立并维持,公共生活的主要责任回归公民本身,政府机关则扮演结合民间组织共同推动公民的角色。针对温州行业组织物质取向的选举动因,应建立以行业为单位的教育机制,加强对私营业主的权利意识的教育,改变物质利益一刀切的处理事务的模式。

  2, 表决方式的非制度化;

  到目前为止,政府机关尚未出台关于市民社会领域的自治组织领导选举的相关文件、、法规。就温州行业性商会协会组织而言,其领导人的换届选举的唯一的指导文件(办法)是每一个商会组织根据其《章程》制定的选举办法。该办法也只规定选举过程中相关的程序性的问题,可以说是选举流程的介绍,其中未涉及选举的相关细节。虽然,协商式选举根据商议性民主的特质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的现场选举规则、个人的行为准则,例如尊重他人的意见、不可打断他人发表意见等,但一些如表决的方式等正式的程序需要预先做好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在温州行业组织的选举过程中,有些商会、协会运用鼓掌或表决方式来决定候选人是否当选,并不是(秘密)投票制,而公开的表决方式可能会使有些持不同意见者碍于面子问题在别人举手时自己也附和支持。这样,会造成当选者时受到全票拥护的假象,真正的是少数的的不同意见受到压制。

  在建立有效政府、有限政府的大趋势之下,政府的收缩并不是消极的收缩,事实上如若简单地将事务的治理交给社会自治组织便可,缺乏对中介组织的有效监督与约束,将可能造成中介组织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控制工具。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市民社会自治领域的选举办法,对该领域的民主选举加以规范监督,引导其向制度化方向。

  3, 选举结果的精英取向;

  Anton Steen 曾经说过,“在一个制度缺乏或制度化程度低的社会里,精英之间所形成的非正式的权力对于民主化来说就特别重要”。17在温州,绝大多数的民间商会都是由该行业中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发起成立的,这些行业内的精英分子以精英人物的奉献精神的方式解决了集体行动的困境。由于现阶段我国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的职能不清、地位不明,又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与商会之间的制度界限较为模糊。因此,以精英人物在体制内外的巨大影响力为商会各项活动的开展扫清制度障碍和获得有利于商会发展的“体制内”资源,是商会职能有效实现的必然举措。

  但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民间商会对于行业精英的过分依赖使得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面临的着“寡头化”倾向的危险。在商会协会的选举过程中,虽然些协商式选举模式允许不同的意见自由的论证, 但在选举之前,当选者已基本确定。标准就是哪名候选人的企业规模大,知名度高。因此,我们认为,如何有效地解决好商会运作资源来源的多渠道性,减少对行业精英的过度依赖现象,同时,建立起民主的内部权力约束机制是温州民间商会的民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前提。

  4, 选举过程的非自主性;

  谢尔·阿斯汀曾提出公民参与的阶段理论。公民的参与和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无参与形式。公民实际参与和程度很低,参与过程由官方操纵或以教育动员形式达成参与;第二阶段:象征性参与形式。公民通过政府的信息公布,政策听证与质询,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政策过程进入和积极参与的机会,但政府为了避免对其权力产生激烈的影响,通常会改变参与的相关团体的权力分配方式,决定参与的过程,其自主性程度不高;第三阶段:完全型公民参与,公民享有合法的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权力,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自主式的管理。18

  中国的公民参与并不能明确地划分其处于哪一阶段,温州的协商式选举兼有参与的三个阶段的特征,但以第二阶段为主。在领导人选举的过程当中,商会组织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治理的权利,但政府会设法干涉、操纵选举的过程。有关商会负责人介绍:在候选人的提名阶段,按照规定,有商会协会前任领导根据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再提交市工商联及有关部审议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议过程中,候选人总数不应再作大的改动,只是对不合格人选进行筛选。但是市政部门想尽办法让自己喜欢的人被提名,乃至当选。如不惜改变选举的方式,将实行等额选举的变为差额选举,本来已实行差额选举的把差额的比例变得更大,为的就是自己的人当选。

  就中国而言,政府允许市民社会领域当中的自治组织的发展,不反对其对民主理念实践的探索,应当肯定,政府有着推进民主进程的愿望。但也不可否认当中存在的政绩促生的无奈。实现中国的民主化,切实需要转变的还是政府的行政理念,发挥引导式的影响力,切实赋予社会自治组织治理的权力,确立政府与社会的互信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社会——政府”的互动。

  【注释】

  1 科恩:《论民主》(Democracy),中译本,第10页,商务印书馆,1988,北京。

  2 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载于《新华文摘》2004年第1期,第18页。

  3 转引自吴惕安、俞可平主编:《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第183页,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4 参见王玉明:《选举论》第25-3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5 Dyzek,John S.(2000): Deliberative Demoracy Beyond:Liberals,Critics,Contsetations.pp1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 Choen,Joshua(1989)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on Legitimacy”in Alan Hamiln

  and Philip Pettit ed::The Good Polity:Norma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e;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pp.22-23..

  7 McCoy,Martha L. and Scully,Patrick L.(2002)“Deliberative Dialogue to Expand Civic Engagement:What Kind of Talk Does Domocracy Need?”National Civic Review Vol.9No.2.pp120-128.

  8 Gutman,Amy and Dennes Thompson(2002),“Deliberative Demoracy Beyond Proces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10,No.2.pp153-174.

  9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载于《新华文摘》2004年第1期,第18页。

  10 同上,第19页。

  11 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现状及思考》(内部资料),2002年8月6日;浙江大学比较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温州商会调查研究”课题组同年8月21日对温州市民政局的调查记录。

  12《温州市各商会选举办法》第二条。

  13 吴子钦:《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在温州市工商联八届五次执委(扩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2年2月28日)(内部材料)

  14 温州市商会协会章程。

  15 何包钢、郎有兴:《寻找民主与权威的平衡》,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6 详见:陈剩勇、马斌:《温州民间商会:一个制度分析学的视角》,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3期。

  17 Anton Steen .1997.Between Past and Future :Zlites,Democracy and the State in Post -Communist ……A Comparisons of Estonia, Lativia and Lithuania.Ashgate Publishing Ltd .pp.16.

  18 详见孙柏英:《全球化时代的地方治理:构建公民参与和自主管理的制度平台》,《公共行政》(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3期,第29—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