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虞崇胜 时间:2010-08-10

【内容提要】文明与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谐社会是政治文明追求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是政治文明的社会基础,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保证。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由不同部分和不同层面构成的统一体,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必须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特别是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谐社会是政治文明追求的重要目标。就两者关系而言,和谐社会是政治文明发展的社会基础,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没有和谐社会就没有政治文明的发展,没有政治文明也不会有和谐社会的存在。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突出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问题。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由不同部分和不同层面构成的统一体,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首先就必须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根据当代的基本国情和未来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而且还必须促进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协调发展,加强不同权力之间的分工合作和制约监督。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既有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所固有的共同特征,同时又有着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独特特征。从结构功能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部分要件构成的。可以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和三个基本特征。

    (一)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先进政党的正确领导和精心筹划。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之一。

  其一,这是由政治文明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尽管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政治文明形态,但大凡政治文明都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政治文明从来都不是自发地产生的,任何时代的政治文明都是由同时代的先进分子经过精心设计和人民群众反复实践所取得的进步成果。离开了先进分子的精心设计和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就不会有人类上丰富多彩的政治文明景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筹划,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而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也需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其二,这是由社会政治发展的决定的。现代政治基本上都是政党政治,离开了政党的活动,现代政治特别是民主政治是不可能运作起来的。在现代民主国家,正是通过政党的活动,才将不同阶层的群众组织起来,进而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促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尽管中国不采取西方国家的多党制,也不搞西方国家的所谓“轮流坐庄”,但是,作为现代国家,也必须有多种政党存在,也需要实行政党政治。在当代中国,我们根据中国的国情,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这种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与共产党精诚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决策;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这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因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重要优势。

  其三,这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决定的。江泽民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关键是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十一亿人民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严明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来领导,是根本不可能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的真理。”[1] (P1651)这就是说,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其四,要坚持党的领导,又必须改进党的领导。因为之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代表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才能使党真正成为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必须明确,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无论从制度形态抑或是价值形态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从制度形态上看,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了少数剥削者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制度,否定了社会政治生活中少数人对于多数人基本权利的排斥,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从而使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形态达到了更高层次;从价值形态上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否定了延续了几千年的维护少数人的特权和强权的政治理念,确立了社会公正、平等、民主、自由等基本价值取向,从而使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价值选择达到了更高的水平。因此,完全可以说,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题中之意。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国家的权力和政治制度都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特别是从人们的社会生产和交往活动中产生出来的,是人们从事共同的社会生产活动、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和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因此,他们应当成为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然而,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人民群众却一直没有能够成为国家权力的主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通过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必然的联系。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 (P168)党的“十六大”报告进而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明确地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奋斗目标而提出来,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理论上,它预设了两个基本前提: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和发展动力,没有民主就不配称为社会主义。在实践上,它给社会主义国家提出了两个基本要求:必须真正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总之,无论从战略目标的角度来认识,还是从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的角度来认识,都应把社会主义民主看作是目标也是手段,将人民当家作主看作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才称得上把握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真谛。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自从党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和行为准则。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存在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共产党员的含义或任务也可以概括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应作为每个共产党员的最高准绳。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进而指出:“我们党历来以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也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事物的源生性来说,文明社会是从蒙昧社会、野蛮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法制则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与表现。正如董必武所说:“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3] (P451)在通常情况下,文明社会都是有规范和有秩序的社会,而不是恣意妄为的社会。而人类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和规范。就其范畴来说,道德规范属于精神文明,法律规范属于政治文明。从价值理性上看,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真正的法治不只是要有宪法和法律,也不只是依法办事。真正的法治是一种政治文明成果,是一种从传统中衍生出来的政治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是一种民主、公正、自由的政治文明秩序。文明社会就是由法律来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社会,或者说文明社会就是依法治国的社会。由此可知,法治自其产生以来就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依法治国就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坚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本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并没有找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途径。在建国后一段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却忽视了对民主程序和民主保障机制的建设。这种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致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走了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实际上,不同时代的民主,尽管形式多种多样,但其精髓总是表现为权利的保障、权力的制约和秩序的和谐。然而,这三个方面的实现,又都是以法治为前提的。没有法治,民主就是一句空话。正是基于这种历史和现状,邓小平提出了将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思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而制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可谓抓住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症结所在。之所以要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因为法律是民主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第一,法律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这就为人民管理国家指明了方向,使民主的理念和制度具有了最高的权威性;第二,法律规定了权力行使的范围和原则,从而使权力的滥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第三,法律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第四,法律还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对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实行有效的制裁,保证了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总之,无论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离不开法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落到实处,真正开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局面。

  坚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要有先进政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且还必须有正确的建设路径和建设方略。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点来看,依法治国既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属性的一种规定,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路径和建设方略的一种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形式。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否则,就可能发生歧变。这正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因此,必须把法治视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种标志,把依法治国视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之意,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心任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不仅是拓展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而且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了正确的实现路径。

    (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内在地要求把这三个方面结合和统一起来,三者中无论缺少哪一个方面,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厦都会坍塌下来。因为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人民当家作主,根本就不是社会主义;而没有依法治国,则不可能有政治文明。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只有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才称得上是把握住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

  首先,坚持民主、法治与党的领导的统一,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普遍规律。民主与法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结晶。在人类社会政治发展史上,大凡进步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是将民主和法治作为政治文明的内容的。在古希腊,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就是把民主和法治作为雅典城邦政治文明来称颂的。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4] (P130)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更是将民主和法治视为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然而,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又都不是自发地产生和发展的。大凡民主和法治发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会有一些先进分子或先进政党在引领着民主和法治的发展。古希腊的民主和法治,是在梭伦、伯里克利等先进分子引领下建立起来的。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也是在资产阶级政党和先进分子领导下建立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应该充分反映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且应该成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崭新阶段。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民主和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内在要求。因此,将民主和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题中之意。然而,中国的民主与法治不是也不可能是自发地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可以说,离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就会成为泡影。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因为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在先进政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也不是不要党领导,脱离先进政党的领导,所谓依法治国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只有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才有法理依据,依法治国也才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执政党必须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权威,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优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只有处理好三者之间既统一又独立的辩证关系,才称得上把握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真谛,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

  其一,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这三个方面是密切关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整体,丢掉哪一个方面,都不可能搞好另外两个方面或一个方面。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会缺乏制度保障。

  其二,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不能把三者对立起来。这三个方面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这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三者的统一是辩证的统一、有机的统一,要力戒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或削弱另外两个方面或一个方面的思维和行为逻辑。

  其三,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三个方面不同的特点、规律和实现方式。这三个方面毕竟不完全是一回事,各自有其特点、内容、要求和运作规律。只有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解决相互结合的具体形式,建立健全可操作、可运行的制度和规则,才有可能实现有机统一。

  其四,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必须妥善处理具体实践层面和操作环节上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第一,这三个方面不再是单独运行和发展,而应是相互调整、相互适应,形成兼容并存的具体方式;第二,不应简单地设想在有矛盾时一定要依从于某一方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量做到三方面的协调、默契;第三,判断是非的根本标准还是应当看实践的结果,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的基本要求。[5] [6]

  毫无疑问,要真正保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内在要素的和谐,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但是,政治文明建设本来就是人类生活中最具智慧性的工作,需要进行政治理论创新和政治制度创新,需要进行精心的政治理论构建和政治制度设计,否则,我们怎么会将政治文明建设称之为科学和呢?

      二、促进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行为文明的协调发展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政治文明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政治进步形态,它不是社会存在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一个由不同部分构成的协调有序的政治系统。马克思曾经说过:“政治情绪是国家的主观实体,政治制度是国家的客观实体。”[7] (P254)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已经明确指出了政治意识和政治制度两个层面。列宁则指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8] (P128)孙中山也说过:“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9] (P661)列宁和孙中山在这里所讲的政治则主要是指人类的政治行为。无论人们怎样理解政治文明,似乎政治文明的内涵都是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主要层面的。

    (一)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

  政治意识是社会政治生活的观念形态。政治意识文明是指进步的政治意识,是人类政治意识进化发展的成果和状态。政治意识文明包括文明的政治意识形态、文明的政治心理、文明的政治思想和文明的政治道德等不同层面。

  我们之所以说政治本身内涵着文明,是因为政治是人类有意识的创造物,而不是发生的。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虽然也是人类的创造,但都有其自然的发生过程。谋取食物、繁衍后代,这些是动物也都具有的本能,因而仅仅凭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还不能将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而真正能够将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的是政治生活,因为人类的政治生活是人们有意识的产物,诸如,为什么要组成这样的共同体而不组成那样的共同体?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政治制度而不建立那样的政治制度?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行为方式而不采取那样的行为方式?这些都有某种价值观念在支配着。因此,政治价值、政治信仰、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文化、政治思想、政治道德等等观念形态都是人类特有的创造,这些在动物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孟德斯鸠曾经特意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加以区别,指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10] (P19)。在他看来,民主政治与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不同的地方在于,民主政治要靠政治道德和政治原则来支撑。他说:“维持或支撑君主政体或是专制政体并不是需要很多的道义。前者有法律的力量,后者有经常举着的君主的手臂,可以去管理或支持一切。但是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便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品德。”[10] (P19-20)这就是说,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政治意识文明(包括政治理想、政治道德、政治情感等)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灵魂,是使政治制度得以运作和政治行为得以活动的精神力量。

  政治意识在维护政治合法性方面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拉斯韦尔将这种作用概括为正反两个方面。其正面作用是能够自然地维护现在的政治制度和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他说:“一个能平稳运行的政治制度几乎没有必要去考虑在他自己成员中进行宣传。一种意识形态一旦被人们接受之后便还会以非凡的潜力永久存在下去。在这个国家里出生的人们会把他们的一些爱投向支持这个制度的各种象征:共同的名称、共同的英雄、共同的使命、共同的需要。”[11] (P138)其反面作用是通过革命宣传而削弱现存的政治统治的基础。他说:“革命宣传至少有一个历时长久的优点,即动摇统治的合法性。因为不满情绪,不论是怎样产生的,都会使占统治地位的象征与实际措施受到削弱。”[11] (P139)由此可见,政治意识在维护政治合法性方面的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前所述,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而这种进步状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精神状态,其次才表现为一种制度和一种行为。有了这种精神意识,人们才去建立制度和规范,并运用这些制度和规范去约束人们的政治行为。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没有不受政治意识指导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也没有不内涵政治意识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政治意识文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规范要求

  政治制度文明也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过政治制度与社会进步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标志之一,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7] (P56)。这里说的“国家”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部落制度而言的新型政治制度。弗洛伊德也说过:“‘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界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12] (P11)这也就是说,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正因为政治制度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政治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毫无疑问,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2] (P167)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样,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固然要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建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思想、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以及决策、民主决策、有效执行、民主监督等等,这些方面的建设的确十分重要;但是相对来说,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旧社会向新社会转变时,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在人类社会的长河中,政治人物的活动威武雄壮,可歌可泣,指导政治发展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真正作为历史变迁标志的却不是这些,而往往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在论及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作了十分深刻的。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 (P333)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以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政治制度不仅是社会政治进步发展的标志,而且还具有承载政治意识和规范政治行为的重要作用。我们知道,政治意识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发挥作用。政治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形态,它的价值取向,即它要扶持什么和约束什么,是由政治意识决定的。政治意识指导政治制度的建立,并通过政治制度的价值取向表现出来。从这个意义讲,政治制度是政治意识的承载者,没有政治制度,政治意识就会成为空洞的意识。但是,政治制度建立的直接目标并不是要承载政治意识,而是要规范政治行为。政治制度一旦建立,就必然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而且它的作用也必须通过规范政治行为而体现出来。在这里,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形成了一个前后相继的相互作用链:政治意识指导政治制度的建立——政治制度规范政治行为——政治行为反映政治意识的要求并推动政治意识的发展。

    (三)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外在表现

  罗曼·罗兰说过,善良不是学问,而是行为。这是说,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善良,并不看他是不是有学问,而是看他的行为究竟是不是善良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说,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还不算是政治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因为没有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就无从表现出来。政治意识再好,如果不成为政治行为的指导,就会成为空洞的乌托邦;政治制度再完善,如果不成为政治行为的规范,就会成为束之高阁的条条或框框。因此,政治文明的一切建构最终都要通过政治行为体现出来,政治行为文明应成为政治文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政,孰敢不正?”[13] (《论语·颜渊》)在这里,孔子一方面指出政治是正道和正义,是政治教化;另一方面又强调了政治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行为,只有统治者做到以身作则,被统治者才能起而仿效,促使政治走上文明的正义之道。他还认为,法令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次要的,关键的是统治者自身的行为,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13] (《论语·颜渊》)。可见,孔子是比较重视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当然,在这两者中,孔子更重视政治教化,这是儒家学说的重要特点。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更加重视政治权术。韩非认为人类社会充满了“势不两立”的矛盾,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即君臣、君民)的矛盾是核心问题。因此,为了维持统治秩序,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除了严明法令外,还要擅长政治权术,有非常的政治行为。

  在西方,与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伦理政治学说不同,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马基雅维利则是将政治权术视为政治的根本,明确提出国家的根本问题就是统治权力,统治者应以夺取权力和保持权力为目的,为了达到这种目的,统治者的行为必须抛弃一切道德的面纱,要像狮子一样凶狠,又像狐狸一样狡猾,学会扮演“狮子和狐狸”两种角色。马基雅维利是第一个将政治学与伦分开的思想家。由于他这种将政治视为权力的学说,直观地反映了政治的表层特征,因而得到人们的浅层次的认同,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理论基础。

  不仅韩非和马基雅维利,马克思主义者在一定的场合也将政治视为争取权力和保持权力的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指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7] (P269),“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7] (P272)。列宁在谈到阶级社会政治的属性时明确指出:“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14] (P308)毛泽东也说过:“政治,不论革命的和反革命的,都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不是少数人的行为。”[15] (P866)

  西方行为主义政治学兴起后,政治学的研究重点由过去侧重于政治制度和国家的规范性研究,转到侧重政治运行过程和具体政治行为的实证性研究。行为主义政治学比较注重的问题有:一是对政治主体行为的研究,即对政党、利益集团和精英人物的行为的研究;二是对政治动作过程的研究,如对决策的程序、方式和技巧,决策的执行、反馈和修正等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政治精英论、政治角色论、政治团体论、政治文化论、决策论、博弈论、政治沟通论、政治发展论等理论形式和政治系统分析、结构功能分析、实证描述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政治分析模式。应该说,行为主义政治学将政治行为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尽管行为主义政治学有着忽视政治价值、缺乏宏观的理论构架等等缺陷,但它重视对政治行为的研究和分析,则是反映了人类社会政治发展要求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治行为文明在政治文明中的重要地位。

  政治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政治参与……,在每一类政治行为中又有许多的具体行为。在如此之多的政治行为中,哪些行为称得上是文明的政治行为呢?或者说判断政治行为文明的标准是什么呢?合理、合法、和平、理性、公平、公正、自主、自治等等,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政治行为文明的要求,但似乎又都不能涵盖政治行为文明的内涵。由于政治本身是“众人之事”,因而,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是一种群体行为或涉及群体利益的行为。而只要是群体行为,必然就会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程序和规范的形式,具体反映出政治行为文明的程度。因此,“有序性”就成为政治行为文明之根本。在政治行为范围内,有序才有文明,无序则无文明,政治行为建设就是要围绕着如何加强政治行为的有序化这个中心来进行,切实有效地推进政治行为的有序化。

  总之,政治文明的三维结构是一个互相依存的有机整体。就三者关系而言,政治意识文明可以说是政治文明之“魂”,是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精神指导;政治制度文明可以说是政治文明之“绳”,是政治意识的规则化和条文化,是政治行为的具体规范;政治行为文明可以说是政治文明之“形”,是政治意识和政治制度作用于环境的活动,也是政治意识和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化事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事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政治领域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系统工程。在当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既包括民主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也包括民主和法治制度的建立,还包括民主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行为。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社会主义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协调发展。具体来说,在政治意识文明建设方面,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方面,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各项基层民主制度;在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方面,要规范各种权力主体的政治行为,丰富和发展各种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加强不同权力之间的分工合作和制约监督

  当代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建设的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具体规定了全国和地方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和职责等,但中国不能采取西方国家所通行的“三权分立”的模式。邓小平在世时多次强调过这一点。1986年,他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是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16] (P195)1987年,他在与外宾谈话时再次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决议立即执行,不受牵扯。”[16] (P240)他还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16] (P213)这就是说,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权力体系模式,是与这个国家的现实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知道,三权分立的学说和制度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此之前,虽然也有权力区分的设想,但并没有形成权力分立的思想体系。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讲到,在古希腊城邦中,“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要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这三个要素是:(1)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2)行政机能;(3)审判(司法)机能。[17] (P214-215)这里仅讲存在三种要素的组织和机构,并没有讲三种权力的分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主要是指17—18世纪英国的洛克特别是法国的孟德斯鸠所提出的分权论。然而,洛克讲的“三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而是立法权、执行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同时他还主张立法权优于行政权。[18] (P89-90)真正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 (P154)他进而分析说,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论权,则一切便都要完了。因此,他提出要创立一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政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10] (P154-156)

  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说,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特殊关系,构建起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制度模式。然而,即使在西方世界也不是没有不同意见的,比如法国思想家卢梭和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等就反对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更是深刻揭露了其为资产阶级整体利益服务的阶级本质。1848年,恩格斯在批判普鲁士大臣屈韦特尔等人赞扬孟德斯鸠分权论的言论时指出:“屈韦特尔先生和国家法的其他大家们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也像其他一切永久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样,这个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使用。”[19] (P224-225)

  从政治实践上看,西方国家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时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而是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而有所选择的。尽管18世纪英国的政治体制是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论的理想模式,但实际上英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原则是“议会主权”与“议会至上”,而不是“三权分立”。这种体制侧重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系,与孟德斯鸠主张的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是有很大差别的。法国的政治体制是大革命留下的遗产,突出地表现为反对君主制和高等法院(旧议会),因此,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也是“议会至上”,即议会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目的是要使立法权不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干预。正如有的法学家所指出的,要了解法国的政治制度,人们必须意识到法国的分权制度与英美的学说有很大区别。美国堪称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包括各州宪法也都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但是,美国政治家们和宪法起草者还是结合美国的实际,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进而提出了“三权分立”与“相互制约与平衡”的观点。例如《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曾任美国第四届总统的麦迪逊解释说,孟德斯鸠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指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我们所争取的政府不仅以自由的原则为基础,而且其权力也要在地方行政长官的几个机构中这样划分并保持平衡,以致没有一种权力能超出其合法限度而不被其他权力有效地加以制止和限制。”[20] (P254)可见,美国的权力分立论强调的主要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以防止把权力集中于某一部门而导致的权力腐败。因此,对于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也不能作简单的表象的理解。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不能采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模式,但这并不是说中国的权力体系中不需要建立不同权力间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相反,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体系中,必须也应该建立起较之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更有效和更高层次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著名中共党史专家廖盖隆曾经指出:我们应该借鉴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创造的为现代化生产所必需、所不可少的民主法治的基本经验,但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的“三权鼎立”的具体做法、具体经验。“因为我们的国家权力,不只立法、行政、司法之权,即三权;而是除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还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和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之权,是五权(这也不同于孙中山所说包括、监察的五权)。我们要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治经验,并且还要超过它,即邓小平所说的我们‘要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这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尤其是作为创造中国式社会主义新模式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光荣的历史责任。”[21] (P21-22)

  如果从分权的角度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权力体系可作不同的划分。从国家整体权力上,可以分为党权(领导权)、政权(国家权力)和民权(人民的权利);从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上,可分为中央权力、地方权力和基层自治权;从权力分工上,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领导权和参政权;从执掌权力的机构上,可区分为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政协的不同权力。必须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分权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区分不同权力,也不只是为了达到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其终极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民权(保障人民的权利和权力)。什么样的权力关系最有利于人民权利和权力的实现,就应采取什么样的权力体系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权力体系模式就是以人民为本的新型权力体系模式。

  必须充分注意到的是,当代中国的权力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及与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权力体系不同之处在于,它既不是纯粹分权的,也不是纯粹集权的,而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同权力合理分工而又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新型权力体系。因此,当代中国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并不在于不同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衡,而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其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权力的运行是动态的,要有效防止权力的蜕变和滥用,就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一是对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二是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三是对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

  其二,要加强党内监督。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加强党内监督。一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扩大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发挥党代会和常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三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五是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

  其三,建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为了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必须把不同的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一是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结合起来,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二是把党内监督与民主党派的监督结合起来,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监督;三是把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

  总之,在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权力体系已经全面建立的条件下,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在国家权力体系上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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