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雕龙·诠赋》辨疑
关键词:诠赋;体用;物以情观;风归丽则
《诠赋》是《文心雕龙》“论文叙笔”的第三篇。因赋是古诗的流变,“不可歌”[1](P86),“不宜声乐”[2](P60),故居《乐府》之后,列第三。本篇阐明赋的含义和特点,追述赋的来源,考察其和演变,铨评重要作家作品,最后确定“立赋之大体”,是一篇完整、成熟的文类论(体裁论)。
从文论的角度看,《诠赋》中的疑点主要有三个:一是“体”“用”之辨,二是“物以情观”的理论意义,三是“风归丽则”的理论内涵。
“体”“用”之辨
“赋”是“体”(体裁),还是“用”(表现方法),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或曰“体”,或曰“用”,或曰“体用兼备”。其实,在彦和之前,“赋”是“体”还是“用”,似乎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周礼·春官》云:“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毛诗序》只是把“六诗说”改作“六义说,其内容、次序没有变:“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无论是《周礼·春官》,还是《毛诗序》,都没有指出这六者是“体”或“用”,没有把“风雅颂”和“赋比兴”区别对待——相反是等同视之,而且“其二曰赋”。也就是说,“赋比兴”和“风雅颂”一样,既可以作为“诗体”,也可以作为“诗用”。
彦和撰《文心雕龙》时,则把“比兴”置于“文术论”,作为“诗用”;将“赋”置于“文类论”,作为“赋体”。这就把“赋比兴”从“六义”中剥离出来,使之有别于“风雅颂”。彦和之所以把“赋”单列在“文类论”中,是因为荀况的《礼》、《智》赋,宋玉的《风赋》、《钓赋》,“爰锡名号,与诗画境”,由“六义附庸,蔚成大国”。但这是不是表明彦和否认“赋用”呢?事实上,赋的“体与用”在彦和的看来可以兼容:“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即“赋”的含义是铺陈,其特点是“铺采摛文,体物写志”。这里对“赋”的界定,既适用于“赋体”,也适用于“赋用”。亦此亦彼,“体”“用”不悖。他在谈到“立赋之大体”时指出:“原夫登高之旨,盖睹物兴情。……丽词雅义,符采相胜,如组织之品朱紫,画绘之著玄黄,文虽杂而有质,色虽糅而有本。此立赋之大体也。”这是从表现方法(用)角度讲如何作赋(体),提出“睹物兴情”和“丽词雅义”,是“赋体”之“用”。彦和的“赋”观是“赋体”兼“赋用”。《比兴》篇虽然是把“比兴”作为“用”来讲的,可在具体论述中,彦和也视之为“体”:
诗文弘奥,包韫六义,毛公述传,独标兴体,……
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
于是赋颂先鸣,故比体云构,纷纭杂遝,倍旧章矣。
这就是说,彦和的“比兴”观是“诗用”兼“诗体”。由此可见,彦和将“赋比兴”从“六义”中分离出来,对它们是持“体用合一”的观点来看待的。
唐代以后才严格区分“赋比兴”与“风雅颂”[3](P387)。前者为“用”,后者为“体”。孔颖达《毛诗正义》有云:
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
元代的《诗法家数》(旧题杨载撰)则讲得更简明:“诗之六义,而实则三体。风、雅、颂者,诗之体;赋比兴者,诗之法。”
由此看来,彦和的“赋比兴”论,一方面是承先秦两汉“六诗说”、“六义说”而来,一方面又为唐以后“三体”与“三用”说作了必要的理论铺垫,处于承上启下的转折阶段。即:《周礼·春官》、《毛诗序》之“体用不分”—→彦和《文心雕龙》:“体用合一”—→《毛诗正义》、《诗法家数》:“三体三用”。
“物以情观”的理论意义
正如笔者在《<文心雕龙·明诗>辨疑》中所言,“感物吟志”揭示了诗歌“生发—转化”的过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怎样从“感物”(眼中之竹)到“吟志”(手中之竹)——二者之间的中介环节是什么,《明诗》没有回答。而《诠赋》讲的“物以情观”恰好添补了这个疏漏的环节:“原夫登高之旨,盖睹物兴情。情以物兴,故义必明雅;物以情观,故词必巧丽。”
所谓“物以情观”,是指“以情观物”——把“睹物兴情”、“应物斯感”的“眼中之物”转化为带有浓厚主观情志色彩的“胸中之物”。作者的个人情志表现,必须赋予一定的客观形式,才能成为感染读者的作品。“而不能只凭空里说些‘我喜呀'‘我悲呀'等等”[4](P134)纯粹“私人话语”。否则,起不到应有的审美作用。而主观情志客观化、对象化的必由之路是“心与物”的融合。其关键在于“物以情观”。即把主观情志投射到客观外物,使之由“眼中之物”(客观物象)转化为“胸中之物”(审美意象),从而成为作者主观情感的审美载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心物交融”,将主观情志对象化、客观化。《神思》的“神用象通,情变所孕”,《物色》的“心亦吐纳”、“情往似赠”,都是强调“以情观物”。也只有通过“物以情观”,才能把“感物”和“吟志”联接起来。即:感物(眼中之物)—→情观(胸中之物)—→吟志(手中之物)。“物以情观”是必不可少的中介环节。这也就是彦和主张“独照之匠,窥意象而运斤”的缘由。
“物以情观”是对“感物吟志”的必要补充。它之所以在《诠赋》中被提出来,首先是因为赋的特点是“体物写志”,较之其他文体更讲究“情”与“物”的关系:大赋“京殿苑猎,述行序志”,小赋“因变取会,拟诸形容”,无不与“情”与“物”相关。其次是为了保证赋的语言“巧丽”。只有巧妙绮丽的文辞,才能写“物”表“情”,体现赋的风采。再次是因为“宋发夸谈,实始淫丽”,其后的一些作者“蔑弃”“体物写志”的赋之根本,片面追求文采,“无关风轨,莫益劝戒”,结果造成“繁华损枝,膏腴害骨”的流弊。“物以情观”对赋体创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物以情观”似与西人“移情”(德文Einfühlung,Empathy)理念相近。“移情”“表示旁观者自身与眼前的人或物的浑然划一,其中旁观者似乎切身体验到对方的体态和情感。这种移情现象经常被描述成‘我们的主观感情不自觉地向客体投射',也通常被描述成‘内模仿'的结果。”[5](P87)就表述而言,二者十分相似:“物以情观”是把主观情志投射到客观外物上;“移情”是“我们的主观感情不自觉地向客体投射”。就本质而言,差别较大:“物以情观”的“物”主要是指景物;“移情”的“物”是“人或动物,甚至是无生命的东西”。“物以情观”的“情”是“情志”,包含“理”的因素;“移情”的“情”则是纯粹的情感,不含理性因素。“物以情观”是“情变所孕”,把外物主观化、情志化,把看到的“自然景物”变成“为我之物”;“移情”是把自我融入客体中,追求“客观化”、“物化”——“当人们聚精会神的时候,面对芭蕾舞演员就会感到要与她旋转同舞,见到苍鹰也会觉得要和它一起腾飞,看到劲风中的树木时则会产生一同摇曳的感觉……”[5](P87),即成为“自己视野中万物的一部分”[5](P88)。
“风归丽则”的理论内涵
扬雄在《法子·吾言》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他把赋分为“诗人之赋”和“辞人之赋”。“诗人之赋”,是指以屈原为代表、继承《诗经》传统的赋;“辞人之赋”是指景差、唐勒等人撰写、文辞靡丽的赋[3]P391。扬雄褒“诗人之赋”贬“辞人之赋”的看法或许有可以商榷之处,但他指出了屈原骚赋与汉赋的区别,还是有道理的。彦和《诠赋》篇进一步阐发扬雄的看法,提出“风归丽则”的理论命题。
“风归丽则”是指赋体创作要绮丽而有法则[6]P65。“丽”是赋体的文体标志。赋之“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物象的选择上追求“唯美”。大赋的对象多为京都、宫殿和苑囿,如司马相如《上林赋》的上林苑、班固《两都赋》的西都(长安)和东都(洛阳)、扬雄《甘泉赋》的甘泉宫等;小赋的对象多为物色、鸟兽和,如谢惠连《雪赋》的白雪、祢衡《鹦鹉赋》的鹦鹉和王褒《洞箫赋》的洞箫等。对象不论大小,大多是“美”的事物。二是写法上“极声貌以穷文”。尽管不同的赋作风格各异——或“繁类以成艳”,或“穷变于声貌”,或“明绚以雅赡”,或“迅拔以宏富”,可大都采用铺叙、夸饰、比喻等表现手法,极尽铺排之能事。如扬雄《甘泉赋》:“蛟龙连蜷于东厓兮,白虎敦圉乎昆仑……乘云阁而上下兮,纷蒙笼以混成。曳红采之流离兮,飏翠气之宛延。”场景壮观、奇丽,写法崇尚铺张。三是语言上讲究“绮丽”。即所谓“赋取乎丽,而丽非奇不显,是故赋不厌奇。”[7](P132)大赋辞采富丽,多用奇字:
千乘雷起,万骑纷纭。元戎竟野,戈鋋慧云,羽旄扫霓,旌旗拂天。焱焱炎炎,扬光飞文。吐爓生风,欱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