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在公司薪酬设计中的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颖 刁婕 赵翠红 时间:2010-06-28
 [摘要] 本文仅以薪酬设计结合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个人所得税与薪酬设计之间必然的联系,然后对现行个税的问题及公司薪酬设计的主要类别做了简要的介绍,最后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在借鉴国外公司薪酬设计中的合理成份为我所用。
  [关键词] 边缘薪酬 个人所得税 税收保障法 税收平衡法
  
  一、个人所得税与公司薪酬设计的必然联系
  由于国家需要保证财政收入,适当调节个人收入,以及公平税负,就要从这部分“特大群体”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员工实际收入减少:同时对员工所付薪酬是对其活劳动的报酬,薪酬在企业里要起到增值功能,激励功能,协调功能,以及配置功能,特别是激励功能。企业往往就是以“最小的成本以求达到最好的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无形中就增加了公司的成本。企业在国家税收的大环境下没有改变的能力,只有适应法律。因此公司只能对内部的薪酬进行不断变革以求达到激励效果。鉴于此,公司在进行薪酬设计中需要认真研究和考虑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认清他们之间一定会有必然的联系。
  二、公司薪酬设计的主要类别和组成及意义
  薪酬一般来以具体划分为内在薪酬和外在薪酬。内在薪酬是指员工由于完成工作而形成的心理思维形式;外在薪酬即通常所说的工资及福利,可具体分为核心薪酬和边缘薪酬。薪酬设计中对核心薪酬和边缘薪酬的区分其意义在于:核心薪酬的设计相当于双因素理论中的“保健因素”;边缘薪酬的设计则相当于“激励因素”对其设计要更加,更富有人性化。因为激励因素是指那些与人们满意情绪有关的因素,处理得好能使员工产生满意并形成激励,使员工的激情有效地调动起来。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公司薪酬设计的影响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的问题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的问题,也使公司在进行薪酬设计中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其主要问题有:(1)税率及税率档次过高。我国薪酬所得税适用于5%~45%的超额累进税率,特别是45%的最高税率会严重地伤害到部分优秀员工的积极性,而其直接结果是公司中优秀的高收入员工被迫选择少工作或休闲来消极避税,甚至逃税,这对激励原理是一种抑制从而严重挫伤员工的积极性。(2)税负扣除不合理,这也使公司地薪酬激励效果不明显,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员工以及家庭,还有个人承受债务的差异,毕竟人们有所差异。同时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对存在区域差异的公司员工进行有效的细分。(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不灵活,从而不能使薪酬激励更加合理化。十五大以来我国结合国际形势及加入世贸的要求提出了“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鼓励国内企业走出这就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繁杂,同时还要不断地与国际接轨以尽量避免双重征税。
  2.对公司薪酬合理化设计的影响
  激励功能是薪酬的最主要的功能。但是在公司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针对员工的工资,年终加薪,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它对员工的激励有抑制的作用,一定程度地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个人所得税对公司来说始终是不大不小的成本。公司为了维持其就需要盈利,而要盈利就要从收入和成本上下手,需增加收入或减少成本。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却恰恰相当于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因此公司进行合理化薪酬设计能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同时可以减少由于以上三种问题而引出的不必要支出。   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及对策建议
  1.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问题应注意结合所得税进行合理化的薪酬设计,具体可以通过以下的几种方法进行:(1)一分为二法。适用奖金一类的工资薪酬设计,公司可以对年终奖金的设计进行一分为二,同样的年终奖金年底发一次等年初在发一次,这样会比一次性发出更加合理,减少员工的支出同时也相对减少公司的成本支出。(2)推迟纳税法。对薪酬的设计尽可能实行股票薪酬或者期权薪酬, 这使公司的税负在若干年以后等股票价值变现时才征收,相当给予一笔无息长期贷款,同时激励员工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3)薪酬设计边缘化。因为边缘薪酬中的大部分涉及到的都是费用类而不计入收入,都不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以上三种对策进行公司的薪酬进行合理化设计,从而达到能影响到国内立法机构的效果,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成功的先进经验。(1)针对税率过高 ,由于税率过高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同时也不利于公司对员工的激励,对激励是一种反作用力。降低税率不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积极性,反而能激发他们工作热情从而增加社会福利。(2)针对税负扣除不合理,在国际上对员工一般实行个人免税、成本费用、家庭生计三种扣除。因此在我国对扣除也要不断地完善,在扣除方法上要采用标准扣除法和项目扣除法,由员工任选其一。(3)针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不灵活,以美国为例:对涉外人员实行两种方法进行税收,包括税收保障法和税后平衡法,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假定税收。雇主根据相同工资水平在美国的收入进行假定税收。而税收平衡法就与我国家现行的税收方法一样,在美国这两种方法由美国公司老板决定,可以任选其一,充分体现了其灵活性与创造性。我国应在此方面比较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学习国外的优秀的管理方法结合自身的优势不断前进。
  
  :
  [1]梁云凤:税法.商业出版社,2001
  [2]王长城等:薪酬构架.中国出版社2000
  [3]刘剑文:税法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Josph..J.Martocchio:战略薪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2
  [5]北京银通国泰咨询:职位说明书与绩效考核范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
  [6]John .E. Tropmon:薪酬方案.上海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