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汉农业文化交流及其意义
1.军屯
早期蒙古军队有上马则兵下马则牧人的传统,后来到蒙古帝国和元朝时期把这一传统应用到蒙古帝国和元朝军队中,蒙古帝国和元朝军队从事屯田。当时军屯在蒙古族的屯田中占着重要的地位。从军屯,又分出专业性的屯田军制,在一般情况下,专业屯田军不承担戍守、出征的任务,专事屯田,以供军粮,以省粮饷。专业的屯田军,是元代军屯发展的结果。元朝进行大规模的军屯,其主要目的是利用军屯恢复农业,发展。《元史》记载:“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矣。”认为兵可以屯田,地就可以开垦。元代的军队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四种,他们都分别置籍,接受朝廷的调动,在全国各地镇戍、屯田。
蒙古军军屯:蒙古军“皆国人”,以蒙古人为主体,《元史》称其为正军,是元朝最精锐的军队。前一节里已谈到蒙古改元之前蒙古军是实行军民合一制度,是一种民户体制。忽必烈建立元朝以后,引进中原汉制,建立了军户制。被定军籍的人,按照朝延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人尺籍伍府,不可更易”。关于蒙古军的屯田,在史料中记载很多,如:至元二年(公元1265),将黄河南北的荒地拨给蒙古军耕种。二十一年(公元1284),命驻西川蒙古军人“耕遂宁沿江旷土以食”。二十二年(公元1285),调蒙古军三千在清沧、靖海等地屯田。大德二年(公元1298),成宗又“以两淮闲田给蒙古军’耕种。延枯六年(公元1319),仁宗曾派蒙古军五千人屯田称海。忽必烈统一全国之后,蒙古军驻守在中原汉族地区,特别是重要关卡、隘口等军事重地。由于边境无事,随营立屯,以营为家,使蒙古军在汉地居住下来从事农业。他们周围是广大的汉族,有相当数量的蒙古人与汉人杂居,与汉人接触,受到汉族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接受汉族的习俗,这些蒙古人逐步汉化。蒙古军很多调往边疆民族地区镇戍,如在甘州、河州、崇州、成平、川中等地镇戍,其中部分蒙古军从事屯田。大德七年(公元1303),蒙古军镇戍甘州“乞以蒙古军万人分镇险隘,立屯田以供军实”。在云南大理一带也有一部分蒙古驻军及其家属屯田。在云南一些要隘之地的蒙古军,少数也从事屯田。可以说,随着军事形势的发展,蒙古军队及其家属离开蒙古本土,前往汉地及其他少数民族地区镇戍并屯田,使蒙古民族分布的地区日益扩大,促进了蒙古人与各族人民相处,导致蒙古人与其他民族的杂居与融合,促进了蒙古族的农业文化的发展。
探马赤军军屯:自中统年间严格探马赤军军籍之后,探马赤军成为独立于蒙古军之外的一个军种,其地位仅次于蒙古军。到这时探马赤军军中的民族成分复杂,主要是由色目人组成,大多数是在蒙古国时期被征服的各部族。早期探马赤军军中,曾有蒙古人和汉人。探马赤军军中来自西北的民族,有回回、畏兀儿、钦察、康里、阿速、哈刺鲁、唐兀等。据陶宗仪的记载,有三十多个民族被称为色国人。蒙古统治者将投降的和被掳掠来的色目人纳人“军籍”。一部分人按民族编成独立的军队,如回回军、唐兀军、畏兀儿军、哈刺鲁军、阿儿浑军等。回回军屯驻耕种的地区,在今甘肃河西、宁夏、新疆等。
新附军军屯:新附军是收编原南宋军队,包括生券军、熟券军、通事军等,以及元政府从原南宋地区招募来的人编成的军队。有关新军屯田在我们的资料中有多处记载: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调太原新附军五千屯田甘州。二十二年(公元1285),“迁甘州新附军一百人,往屯亦集乃地开凿河渠灌田耕种”。二十三年(公元1286)十月,“遣侍卫新附兵干人屯田别十(失)八里”,“徙戍甘州新附军千人屯田中兴,千人屯田亦里黑”。同年十一月,又遣新附军四百人,屯田别十(失)八里。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甘肃行省发新附军三百人屯田亦集乃,陕西省督巩昌兵五千人屯田六盘山”。等等。
元朝的军屯总隶枢密院,分隶各卫、万户府和宣慰司,各卫和万户府之下设立专门的屯田千户所和百户所,以管屯种。元朝将不同民族组成的军队调到新的地区镇戍和进行屯田,垦辟荒地,增加耕地面积,发展农业,开拓边疆,减轻边疆各族人民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同时通过屯田,带来民族迁徙,为各民族的往来和交流以及民族融合提供了条件。
2.民屯
元朝民屯主要以招募民户、签发编民、拘刷漏籍户以及将内地无田可耕者迁徙边疆,在政府指定的荒地上从事农业耕种等形式经营的。元初蒙古统治者为了缓和汉族及其他农业民族与蒙古贵族的矛盾,开始重视农业。他们在全国各地实施恢复农业生产的政策,且在蒙古地区大力推行屯田。这极大地促进了蒙古族的农业文化的发展。
招募民户屯田:在中原地区,忽必烈为了把战争中流散的人口招集起来从事农业生产,多次颁布诏令,奖励垦荒,鼓励农耕。我们从史料中多处能看到这一事实。如:中统二年(公元1261),设置管领种田打捕鹰房民匠等户万户府,掌管归德、豪州、永宿等20余城的蒙古种田户。三年(公元1262),将西夏民户徙应州(今山西应县)耕种。至元七年(公元1270),徙怀。孟二州(今河南地区)一千八百余户居河西泞夏)耕种。在西夏“垦是中兴、西凉、甘、肃、瓜、沙等州之地,为水田若干,于是民之归者四、五万户,悉授田种,颁农具,更造舟置黄河中,受诸部落及溃叛之来降者”。八年(公元1271),迁鄂州(今湖北地区)之民万余于西夏屯种。同年,置南阳等处屯田,“令州郡募民耕田”。十一年(公元1274),召募一千一百七十九户屯天重庆路。十六年(公元1279)正月,“立河西屯田,给耕具,遣官领之”。同年,募民开耕涟、海州荒地,官给牛、种,税其半,种者有牛官给种,税十之四,并免其摇役,屯田达一万二千顷。十七年(公元1280)三月,给畏兀儿地月脱古思八部,招募屯田,给牛具进行屯种。同年在近于灭捏怯土、赤纳亦、高州、忽兰若班等处“可于旧置驿所设立屯田”。十八年(公元1281),“募民淮西屯田”,“又募南安等县居民一千八百二十五户,立屯耕作”。二十一年(公元1284),“以江淮间自襄阳至于东海多荒田,命司农司立屯田法,募人开耕,免其六年租税并一切杂役”。二十五年(公元1288) 十一月,“督斡端(于阗)、可失合儿(喀什噶尔)工匠千五十户屯田”。同年(公元1288),“募民能耕江南旷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输租免三分之一。江淮行省吉:两淮土旷民寡,兼并之家皆不输税。又,管内七十余城,止屯田两所,宜增置淮东、西两道劝农营田司,督使耕之”。二十七年(公元1290),募衡阳等处无土居民屯田清化。同年令“给腾竭儿(今新疆阜康)回,回屯田三千户牛、种”。二十九年(公元1292)十月,以女真一百九十户,于成平府屯种。三十年(公元1293),从阿尔泰山以北叶尼赛河上游凋“乞儿吉思户七百,屯回合思合之地”。同年,招募黎民于海南、海北等处置立屯田。成宗元贞元年(公元1295),招募之民于海南、海北屯田耕种。大德二年(1298),广西两江“部民有吕瑛者,言募牧兰等处及融庆溪洞摇、撞民丁,於上浪、忠州诸处开屯耕种”。五年(公元1301),“拨南阳府屯田地给新籍畏吾而户,俾耕以自赡”。叫顷帝至正十三年(公元1353),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间,北至檀匝州,东至迁民镇,凡系官田地及元管各处屯田,皆由分司农司募民佃种。乌古孙泽在左江一带招募壮、瑶等民了四千六百余户“破水垦田,筑八竭以节潴浊”。这些屯田对提高农业生产和开发边疆有很大作用。
签发编民屯田:至元十一年(127)正月,以安西王府所管编民二千“立栋阳、终南、谓南屯田”。“累放扛津、巴县、沪州、忠州等处,签发编民二千三百八十七户”。十二年(公元1275),四川行省“签顺庆民三千四百六十八户,置立屯田”。同年,在云南行省,签发大理金齿、永昌、建昌、德州编民二千另九十六户屯田。十五年(公元1578),“签长宁军顺州等处编民四百七十五户立屯耕种”。十六年(1279),签编民三百户,立屯于大都之夏、甘肃调千人到阁郎(今新疆且末)屯田。陕西行省、河南行省也签发大量的编民屯种。
拘刷漏籍户人民屯田:元朝政府清查无户籍的人户,作为屯户,安置从事农耕。云南民屯主要是拘刷漏籍的人户。至元十一年(1274),云南行省平章政事赛典赤派爱鲁“阅中庆版籍,得隐户(漏籍户)万余,以四千户即其地屯田”。十二年(公元1275),“立威楚民屯,拘刷本路漏籍人户,得一千一百一户,内八百六十六户,官给无主荒田”耕种。十二年(公元1275)和十五年(公元1278),在今滇中昆明、楚雄、澄江,滇东曲靖。寻甸,滇南临安(今建水),滇西永昌(今保山)等地共拘刷漏籍户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七户,进行屯田。二十一年(公元1284)二月,忽必烈命别速将七百余人,交付安西王,给以牛具,进行屯田耕种。二十二年(公元1285),“以大宁、辽阳、平滦诸路拘刷漏籍、放良、李阑奚人户,及僧道之还俗者,立屯于瑞州(今辽宁绥中县西)之西濒海荒地开耕”。忽必烈时期,从京兆等处搜括来的“无籍户”生产者被安置在灵州屯田。陕西行省等也以拘刷漏籍人户作为民屯,从事农耕。元代募民、编民和无籍户的屯田,主要是汉人,将内地无田可耕而徙边的民众,连同他们的家属徙居边荒地,从事农耕。元朝政府对无家可归之人,也拘刷人民屯。至元十一年(公元1274),宁夏路以“招收放良人民九百四户,编聚屯田,为田四百四十六顷五十亩”。十三年(公元1276)正月,“签阴阳人四十户”屯田。孛阑奚是指社会上大量的流散人口。朝廷特别设立阑遗监,管理无主流散人口。招主认领,如无人认领的人口,称为阑遗户,由官府拨给荒地屯田。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收鹁阑奚人,拨荒地令屯田。十九年(公元1282),以拘收孛阑奚于延安路草地屯田,签未当差民五十余户人绍庆路屯田。二十三年(公元1286),以阿里海牙所庇逃无主者千人屯田。二十七年(公元1290),令真定等路阑遗户屯田。又以孛阑奚二百三十余人户屯田武清。至大元年(公元1308)二月,“和林贫民北宋者众,以钞十万锭济之,仍于大同、隆兴等处来粮以赈,就令屯田”。
元朝的民屯,总隶中书省,分隶于司农司、宣徽院及各行省,具体管理或由所在地的路、府、县,或由专门设立的屯田总管府、屯田署等。组织民户屯种,民屯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牛、种、农具由朝廷供给。其组织形式带有浓厚的军事性质。从事民屯的人户另立户籍,称“屯田户”。民屯的分布范围很广泛,规模亦很大。通过民屯,大量人口移动,民族的迁徙,有利于各民族互相交流和融合。元代屯田的目的是为军队解决粮食供应和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控扼。
3.军屯民屯所带来的民族迁徙
蒙古统治者通过战争,占领中原,其统治中心从上都迁至大都(今北京),大批蒙古人来到了大都。元朝建立后,使一部分蒙古人在中原屯田,与汉族等杂居,“驻戍之兵。皆错居民间”。军民的屯田,使原来在北方草原上过游牧生活的蒙古人在中原汉族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元朝政府还将边疆少数民族向内地迁徙,如大德五年(公元1301)迁畏兀儿户在南阳府屯田。除畏兀儿族外,还有党项、阿速、康里、钦察等离开本土,来到中原汉族地区从事农业。同时,中原汉族军民也到边疆地区屯田,使边疆地区增加了汉民族人口。这种民族迁徙、民族杂居,促使民族分布发生了新的变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汉族到少数民族地区屯田,开垦出许多农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宁夏军屯田一千四百九十八顷,海北海南道所属的琼州路垦田二百九十二顷,雷州路垦田一百六十五顷。英宗时,青海屯田万户府所辖的四千六百四十八户,开垦土地六千四百余顷。元朝在四川边境、甘肃边境以及贵州、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开垦了许多荒地,扩大了耕地面积,特别是忽必烈重用赛典赤在云南实行屯田垦荒,兴修水利,对开发云南边疆起了一定的作用。元代屯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前任何历史时期都无法与其相比的。元朝中期以后,由于屯田生产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再加上经营和管理不善。吏治腐败等原因,屯田制度开始逐渐衰落。民族迁徙造成各民族更广泛、更密切的接触,最后出现一些民族的融合。如东北地区,至元二十一年至三十年(公元1284——1293)间,蒙古、女真、契丹和汉族军民在东北辽宁的忻都察、复州、合思罕、瑞州、咸丰府和黑龙江的茶刺罕、刺怜等地屯田,使一部分女真人、契丹人与汉族互相接近,很多女真人、契丹人同化、融合到汉族中;另一部分女真人、契丹人与蒙古人接近、融合。女真、契丹族到元代后期就逐渐消失了。又如蒙古统治者对西夏用兵,征服西夏以后,西夏的统治民族党项族变成了被统治的民族。一部分党项人南迁,一部分成为唐兀军,调发到其他地区驻防屯田。由于党项族的分散于其他民族之中,受到其他民族的影响,逐渐融合到其他民族中去。党项族在元代末,作为一个民族政权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历史上的契丹族、女真族、党项族都曾建立过王朝,都曾是统治民族。当统治民族的上层建立的王朝灭亡后,原统治民族与其他民族杂居,往往容易与其他民族融合。元代的屯田为民族融合起了调节器的作用。
民屯迁徙促成了新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最为明显的是回回民族的诞生。由于蒙古征服中亚等地后,东西的开通,许多阿拉伯穆斯林进人元朝。宁夏、甘肃等地有回回人组成的军队屯田,如至元二十五年(1288)十一月,命回回人忽撒马丁管领甘肃、陕西等屯田户。居住下来的回回人与当地民族融合,为回回民族形成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汉族在融合少数民族成员基础上而壮大,各少数民族同样也在融合了其他民族的成员的基础上而发展。元朝,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通过屯田,促进民族交往和融合。
三、蒙古帝国和元朝时期重视农业的重大意义
蒙古汗国时期,由于中原地区长期战乱,农业生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在公元1213—1214年,成吉思汗率兵南卞攻金,在大军经过的一些地区,人民遭到杀戮,耕地变为牧场,有些地区田野久荒、人民几乎被杀掠殆尽。由于中原地区和大江南北地区的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人民群众的反元斗争日趋激烈,忽必烈为首的蒙古统治者不得不采取重视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巩固其对原金、宋地区的统治。
忽必烈统一全国后深知,在中原地区维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对于国家政局的稳定、财政收人的稳定都极其重要。所以他对蒙古贵族们说:“司农非细事,朕深谕此。”从此,元朝统治阶级对农业生产的观点和重视程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元史》中对这一观念的变化过程有详细的记载:‘农桑,王政之本。”忽必烈为首的蒙古统治阶级对农业民族经营农业生产重视程度的变化,不仅对元朝的政局稳定、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的繁荣富强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蒙古族吸收中原地区几千年的先进文化,使草原游牧文化与农业文化能够和平相处,有积极的意义。
在元代忽必烈采取的重视农业政策,对于蒙古族与汉族之间的农业文化交流有如下意义:首先,在上蒙古统治阶级接受了农业民族的先进文化,建立了农业民族与非农业的游牧民族之间能够友好处的初步条件。农民的反抗情绪得到缓解释放。元朝的统治得到了巩固。其次,在前期统一战争中遭到严重破坏的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国民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四、明代蒙汉农业文化交流
明代内地汉族农业文化大量传人蒙古地区,不仅带来经济的繁荣,而且带来了经济形式的多样化。从而出现了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这种经济形式一直沿革到今天。明代中后期开始漠南蒙古地区出现规模化的农业是发展的必然潮流,纵观北方民族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之间由于经济形式的不同,历代北方游牧民族为得到中原地区的农产品,弥补经济形式单一造成的生活困难与中原民族发生冲突,其结果给双方带来战争的灾难。元朝灭亡后,在明代中前期由于战争和其他方面的因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资料的稀缺,无法得知蒙古族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情况。在这一时期很有可能漠北地区的农业退化或基本消失。漠南、漠西地区蒙古族的农业经济虽没有消失,但没有得到发展。因此,在这一时期是蒙古地区农产品最缺乏时期。到明代中后期,为了解决蒙古地区的农产品短缺问题,当时的蒙古族统治阶级一方面与明朝恢复经济往来,另一方面努力发展蒙古地区的农业生产。这一时期蒙古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主要依靠内地汉族农民。明朝中后期明朝朝纲不正,社会矛盾加剧,大批的汉族农民流人到蒙古地区。土默特地区是当时农业生产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除外,鄂尔多斯、喀喇沁、兀良哈三卫、内喀尔喀五部、察哈尔等部也有大批的汉族流入。这些流人到蒙古地区的汉族农民,向蒙古领主租佃土,并烧制砖瓦,修建板升(房子),开垦荒地,种植农作物,推动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代漠西卫拉特地区是农业生产比较发展的地区,到明代晚期,这一地区不仅一般牧民参与农业生产,而且蒙古上层人物也参与了农业生产活动。从而加速了该地区的农业化进程。明代蒙古族的农作物主要有麦、谷、豆、秫、黍,也种一些蔬菜和果树,如甜瓜、西瓜、梨杏、桃、茄子、葱、蒜、萝卜、葫芦等。从明代肖大享所著的《夷借记·收养》中所记载的“观诸夷耕种,与塞下不甚相远,其耕具有牛和犁,其种子有麦、有谷、有豆、有黍……”我们可以看出明代蒙古族与其相邻的汉族地区的农业文化的关系。
五、清代蒙古地区农业文化的发展
清代蒙古地区大规模发展农业之前,蒙汉双方经济交往主要是和平时期商品交换,战争时期用武力掠夺。有关清代蒙古地区的大量开垦,色音先生的《蒙古游牧社会的变迁》一书中有较说细的论述。色音先生把清代蒙古地区开垦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顺治元年到乾隆十三年;第二阶级为乾隆十三年到乾隆六十年;第三阶段为嘉庆元年到光绪二十七年;第四阶段为光绪二十八年到清朝灭亡。纵观整个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充满矛盾的过程。
在清初,清朝政府为了解决蒙古地区历代缺乏农产品的问题,鼓励蒙古人开垦种地、自行解决其农产品的需求,限制内地汉族农民出关开垦。但其结果,还是大批的汉人出关租耕蒙古地区的土地,出现了蒙古地区汉族人口增多的现象,从而激发了蒙古地区牧业文化和新生的农业文化之间的矛盾。这种现象极大地引起了朝廷的关注,清廷为了巩固其统治,自乾隆初年开始,颁布一系列禁止内地汉人出关耕种蒙古地区土地的禁令。如:“民人所典蒙古地亩,应主所典年份,依次还给原主。”“若再图利,容留民人开垦地亩及将地亩典于民人者,照隐匿逃例(处罚),并将所典之地撤出,给与本旗无地之穷苦蒙民,其开垦地亩及典地之民人,交该地方官从重治罪,递回原籍。”“口内居住旗民人等,不准出边在蒙古地方开垦地亩,侵者照例治罪。”在乾隆时期这种禁令颁布的较多,但没能减少进人蒙古地区开垦的汉人数量,而且逐年增多。因此为了控制这一局面,嘉庆至道光时期又颁布了一些禁令,但效果甚微。在这种局面下清政府从光绪年间开始终于放弃了禁止蒙古地区开垦的政策。
总之,清朝时期开垦蒙古地区是在充满矛盾心态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面为了减轻内地人口多,可耕地少的压力,鼓励开垦蒙古地区,促使蒙古地区产生规模农业;使一些蒙古人从游牧民变成为定居的蒙古农民。另一方面,汉族农民进人蒙地,使蒙汉之间相互接触,这与清廷采取的“蒙汉两族之间经济、文化联系的民族隔离政策”相违背。所以整个清朝时期,蒙古地区农业化是在严密的朝廷监督之下进行的。因此,其规模还是比较有限的。当时,从整个蒙古地区来说游牧业还是占绝对重要地位,农业只是个别地区的主导产业。
当时的蒙古人已掌握了一些油料作物和蔬菜的种植技术。与此同时,“出关”的汉族农民与草原上的蒙古人的交往增多,一部分汉人定居蒙古地区,取蒙古名,人蒙古籍成为新的蒙古人。他们以旗民的身份生产、生活,加深了蒙汉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大批中原汉族农民的“出关”开垦和众多蒙古牧民的弃牧从农,给古老的草原上不仅带来了五谷丰登、储粮满仓的局面,而且在原有的“有土房的百姓”的基础上有了聚众而居的城镇和村落。蒙古人中的一些人不仅是牧主而且兼地主的身份。在农业较发达的地区也产生了一批汉族地主阶级。这是经济文化变化带来的必然结果。
到清代初期满族人关后,清朝政府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为了缓和当时的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因战乱造成的动荡社会,采取了积极的恢复农业生产的政策。在蒙古地区他们采取了汉人前往蒙古地区开垦,表面上限制但实际上默许的明紧暗松政策。另一方面他们主要采取了鼓励蒙古人自己垦种蒙地,以解决蒙古人对粮食的需求。清政府的这一政策,对蒙古民族的农业文化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主要由以下几点特征: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有一定的发展,特别是中原汉族地区的先进的农业技术传人蒙古地区。对其后蒙古地区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农业的发展使自古以来北方的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之间由于经济形式的不同而时常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减少。在古老的蒙古草原上,从西部的准噶尔到东部的科尔沁,各地都有了农垦居点;有了定居的蒙古族农民。经清代康熙、雍正、乾隆三个时期,漠南蒙古地区农业已经有了基础。特别是漠西的准噶尔地区在原有的基础上农业经济进一步规模化,祖祖辈辈游牧于蒙古高原的蒙古族开始定居,住“板升”(蒙古语意为土房)。与流人于蒙古地区的汉族杂居,为更多的汉族农业文化传人蒙古地区奠定了基础。
清代蒙古地区农业的发展进程,从南向草原腹地纵深。从事农业的人也越来越多,耕地面积越来越大,农作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不断扩大的农业生产的需求,内地汉族农民大量流人蒙古地区。据考证:公元“1748年,喀喇沁中旗有汉佃户42924,103个村;1750年翁牛特右旗在册耕地2926.25倾”。这说明当时蒙古地区有相当规模的农业人口和可耕农田了。到公元1800年,蒙古地区较东北部的郭尔罗斯前旗的农民也有2330户,耕地面积达到了265.648顷了。其西边的察哈尔地区也是农业发展的较早的地区,公元1755年仅察哈尔左翼四旗也有定居村落513个。而且在该地区的大批的王公大臣、皇室成员强行圈地开垦,更是加快了该地区的农业化的进程。察哈尔以西的土默特地区是蒙古地区农业化、定居化、城市化较早的地区。土默特地区是明代阿勒坦汗曾开发过的地方,到清代该地区的农业有了一定的基础。由于土地肥沃,平川辽阔,便于开垦,到公元1743年,土默特地区的垦地面积已有6万余顷,超出牧场面积达5倍之多。除外,在清代,鄂尔多斯、喀尔喀、卫拉特地区的农业也有很大的发展,到清朝中后期漠北仅科布多地区农业粮食储量达2.87万余石。从中我们可以得知,清代中后期整个蒙古地区都出现了比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蒙古地区规模农业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蒙古族与中原汉族地区农业文化的交流。
早期的蒙古地区农业是古老的“漫撒子式” 的粗放型农业,主要种植大麦、青棵等成熟期短的农作物。大量中原汉族农民出关后,带去先进农业技术,在蒙古地区出现了灌溉农田、施肥技术、选种方法。从而在很短的时期内把蒙古地区的农业产量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大规模草地的开垦,是以牧民草场的减少作为代价的,开垦的耕地大都是水草肥沃的天然牧场。牧场面积的缩小,使一些地区的蒙古族牧民的牧业生产难以维持。一些牧民为了生存被迫放弃传统产业,从事农业生产,据考证公元“1743年土默特旗共有土地75048顷,其中牧地仅有14268顷,已不足l/5”。由于经济生产方式的改变,导致了生产习惯改变,定居住土房的蒙古族因与汉族农民杂居之故,其语言、饮食、服饰等诸方面逐渐汉化。如“近边诸旗,渐染汉俗……凡设郡县之区,类皆重于牧,操作亦如汉人”,这一记载可以证明一些地区蒙古人民已经全面地接受了汉文化。而且一些蒙古人已经取汉名,与汉族通婚,如史书记载:蒙汉杂处,现感日深,由醐酢而渐通婚姻,因语言而惭习文字。由于大批蒙古人的汉化引起了清廷的关注,嘉庆年间开始颁布了不许蒙古人“起用汉名”、“建屋而居,演听戏曲”,不准“延请内地书吏教读”等限制令。
由于耕地面积扩大,汉族农民“出关”,内地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内地农产品的种子及生产工具进人蒙古地区,原来主要种植大麦、青棵等农作物的蒙古农业区,不仅种粮食,而且种植多种经济作物和蔬菜。
六、中华民国时期的蒙古农业
公元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袁世凯为了得到蒙古封建王公们的支持,对蒙古地区开垦问题采取“隐忍缓办”的策略。当其统治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巩固后,为了摆脱当时的财政困难的局面,对蒙古地区采取经济掠夺政策。其主要手段是“凡人民领垦蒙荒竣百方以上者给予奖励政策”,从而更加加速了蒙古地区农业化的速度。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内蒙古地区。辽河南北前后开垦 6800垧土地,绥远地区开垦 118932顷。
1928年国民党统治后,以巩固边疆为由,肆意开垦蒙古地区的牧场草地,是蒙古地区自清代后开垦牧地的又一个高峰期。这一时期开垦的主要特点是,除“移民实边” 的民垦开荒外,北洋军阀们的军垦也占重要地位。阎锡山控制山西时期,为扩充实力,制订了兵垦、民垦、蒙垦的三种开垦方案,并在包头设“绥区屯垦督办办事处”,由他亲自督办。而且有些地区军阀与札萨克亲王勾结设立垦务局,开垦大量牧场,使“蒙民生计,均为剥夺殆尽,蒙人深苦无法生存”。
从清朝中后期开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由于大量牧场的开垦,大批内地农业人口的迁移,内蒙古地区的经济结构总体上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些地区完成了农业化的全部过程;也有一些地区完成了半农半牧业化的进程,农业成为该地区的重要产业。
七、农垦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蒙古草原的农垦固然对蒙汉文化的相互影响,两个民族的融和、牧区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但其负面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这就是农业开发带来的草原生态退化问题。“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底见牛羊”这曾经是历史上蒙古草原的生动写照。但是历朝的过量开垦,造成草原面积萎缩,沙化严重,干旱少雨,生态失衡,牧业经济由于自然条件的恶化而落后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