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农民和市场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绝无疑问,魏晋南北朝时期,据有统治地位。但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在总
————————
① 《北齐书》8《后主纪》。
体上说,并没有背离两汉以来的轨迹,无论地主和农民,都离不开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都或多或少地和商品经济及传统市场有所联系,需要通过其调剂或补偿,才能正常地生产和生活。即便号称“有求必给”的庄园或田庄,也绝难做到无需外求,必须通过“闭门成市”或“闭门为市”之类的小范围市场的调剂和补偿,才能达到所谓的高度自给自足。换句话说,在我国封建时代,真正无须外求、“有求必给”的经济单位事实上并不存在,只不过是某些文人勾勒出来的理想境界,或者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而已。当地主扩大财富占有和追求享受时,就更离不开市场。这里不妨从“有求必给”、“闭门成市”、“闭门为市”、“谢工商与衡牧”、“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之类的地主说起吧。
“闭门成市”的意思和“闭门为市”一样,后者的出处和我们的理解已如前述,前者的出处稍晚,见于《水经注·泚水》,但其叙述的人物却较早,是西汉末年南阳著姓樊氏:
仲山甫封以樊,因氏国焉。爰自宅阳,徙居湖阳。能治田殖,至三百顷,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百万……富拟封君。
《后汉书·樊宏传》的记载更具体一点,可以互相补充。
父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僮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广开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作漆器,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之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
三百余顷的大地产,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甚至有自成体系的小型灌溉设施,为了作漆器,也得“先种梓漆”,“有求必给”,显然是一个高度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但却是一个货殖和放高利贷的世家。即便排除这一点,也可以看到樊重的“有求必给”,需要通过“闭门成市”来调剂和补偿。至少梓漆的树种不能从天上掉下来。“兵弩器械”有可能自制,但其原料铁却不能自产。这也说明他还拥有一支私人武装,这方面就和吴国地主差不多了。看来,吴国地主利用私人武装垄断势力范围内的商业,可谓由来有自。
樊重如何“货殖”,如何“闭门成市”,两书都语焉不详。有关于此。东汉后期人崔寔《四民月令》的记载可供:正月,“收白犬,可及肝血,可以合法药”。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收薪炭”。三月,“可粜黍,买布”。四月,“可籴*[麦+廣]及大麦,收弊絮”。五月,“粜大小豆、胡麻、籴*[麦+廣]、大小麦。收弊絮及布帛。日至后,可籴*[麦+孚]*[麦+肖]……曝干,置瓮中,密封涂之,则不生虫,冬至,可以养马”。六月,“可粜大豆、籴*[麦+廣]、小麦,收缣练”。七月,“收柏实”,“可粜大小豆,籴麦。收缣练”。八月,“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隆冬栗烈之寒”,“粜种麦,籴黍”。九月,“收积实”。十月, “卖缣、帛、弊絮,籴粟、大小豆、麻子,收栝楼”。十一月,“买白犬养之,以供祖祢”,“籴秔稻、粟、米、小豆、麻子”①。除了十二月准备过年,正月上旬忙于过年外,几乎每个月都有买进卖出的活动,既有自己的产品,也有他人的产品,十分繁忙,毫不间断,商品都是农产品、家庭手产品,以及土特产,无非是利用季节差价谋取利润。为了牟利,就是“弊絮”也不轻易放弃。需要强调,《四民月令》已经散佚,上述断章零品绝大部分经由《齐民要术·杂说》转录才保存下来的。贾思勰之所以转录,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魏晋南北朝大致也是如此。换句话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像樊重那样的大地主们,同样和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谢灵运虽说“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而此句之后的自注才是其心态和生活的真正反映:“谓人生食足,则欢有余,何待多须邪。工商衡牧,似多须者,若少私寡欲,充命则足。但非田无以立耳。”也就是说,只有贪得无厌之辈,才“工商衡牧”,而一般人吃饱
————————
① 本处引文均据1965年中华书局版石声汉校注本。《四民月令》中粮食买卖用专用名词“粜”和“籴”,其余商品用“卖”和“买”,较易判断。“收”字较麻烦,基本意思是收获,但有时也可作收购解,如“收白犬” “收弊絮”之类。 如十一月明确说“买白犬”,那么正月的“收白犬”也应该是买,何况正月正是“合法药”的时候。
穿暖就可以满足了。他恰恰是一个“多须者”,本传说他“因父祖之资,生业甚厚,奴僮既众,义故门生数百”, “性奢豪,车服鲜丽,衣裳器物,多改旧制,世共宗之,咸称谢康乐也”。如果他真正以“食足”为目标,根本用不到接二连三地占山护泽,他的生业如此丰厚,显然不是仅仅为了自给,而是为了交换,满足其豪奢的生活。尽管本传中没有他经商的记载,但至少在《山居赋》中有“亦桑贸衣”四字,本传中亦有其徒党“给钱令买弓箭刀楯等物”的记录。表明他同样离不开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所谓“谢工商与衡牧”,不过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而已。
以前,笔者和许多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衰颓萎缩,自然经济加强的同志一样,为了强调本时期的自然经济,在引证《颜氏家训·治家篇》时,也是到“家无盐井耳”为止,不甚注意后文:“今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江南奢侈,多不逮焉”。当将这段话引全后,就可以看到,是否能做到“闭门为生具以足”相当难说。
其一,颜之推认为南方并未如此,“江南奢侈,多不逮焉”。不管理由全面不全面,准确不准确,至少他承认了南方的地主并没有过“闭门为生之具以足”的生活。其二,对北方来说,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至能守其业者”,“率能躬俭节用”。这样折扣就打得大了。北魏中后期,王公贵族、达官贵人竞相奢侈,和西晋一样互相斗富,有过之而无不及,乃至《洛阳伽蓝记·城南》说:“自汉、晋以来,诸王豪侈,未之有也”。其中,河间王元琛除了来自西域的各种宝物外,库房里“锦罽珠玑,冰罗雾縠,充积其内。绣、缬、紬、绫、丝、綵、越、葛、钱绢等不可数计”,发出了“不恨我不见石崇,恨石崇不见我”(1)的叫嚣。周齐对峙时,周武帝为了遏止此风,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发布一个个诏令,自己在吃、穿、住、用等方面做表率,官吏们被迫在朝廷上破衣烂衫,可一回到家里便珠光宝气,锦衣玉食,
————————
① 《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
山珍海味。周武帝一死,他所倡导的一切也随之烟消云散。而北齐在这方面几乎和北魏后期没有什么区别。和颜之推同时代的萧大圜,只有两顷多地,是个知足常乐的小地主。《周书》本传说他尚有“侍儿五三”,“果园在后,开窗以临花卉;蔬圃居前,坐簷而看灌甽”,“烹羊豚而介春洒,迎伏腊而候岁时”。如此悠闲,怎能说是“躬俭节用”。真正能躬俭节用的只有不起眼的小土财主,可他们又达不到“闭门为生之具以足”的地步。那么“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充其量也只是颜之推企求的理想境界。即便抱有如此理想境界的他,也认为必须“蓄财数万,以拟吉凶急速”①。这里的“数万”,显然是指钱而言的。“蓄财数万”,岂是小数,看来他也离不开市场的调剂和补充。
潘岳的《闲居赋》将其生活描绘得十分悠然自得,但却是靠“舂税”和“鬻蔬”来维持的。石崇的金谷园似乎应有尽有,他的赀产是“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②。三十余区水碓的产品决非只是石崇自给,更多的应是为了“舂税”。“称是”的“货贿”显然是指商品,他也离不开商品和传统市场。王戎的情况相当典型,《晋书·王戎传》载:
性好兴利,广收八方,田园水碓,周遍天下。积实聚钱,不知纪极,自执牙筹,昼夜算计,恒若不足。……家有好李,常出货之,恐人得种,恒钻其实。
吃不完的李子还“常出货之”,其他物品当然不在话下,否则何需“自执牙筹,昼夜算计”,这决不是潘岳、石崇和王戎数人,而是当时十分普遍的现象,以致江统要说:
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仿,莫以为耻。③
此风之盛,甚至连贵为皇太子的司马遹也加入了这个行列。《晋书·愍怀太子传》载,他“广买田业,多蓄私财以结小人”,又令西园卖葵菜、篮子、鸡、面之属”。
————————
① 《颜氏家训》卷5《止足》。
② 《晋书》卷33《石苞附子崇传》。
③ 《晋书》卷56《江统传》。
东晋南朝和北朝时期,此风依然,第四章中,我们曾叙述了此时占山护泽现象十分炽烈,南北大都如此,在占山护泽中,有些常见名称如冶、邸、传、肆等,便和商业活动紧密相关。刘宋大明初年颁布了占山法,确认此法颁布前所占山泽可以当作“先业”成为私产,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鱿鮆场,常加工修作者。”①(笔者生长江南,文中的鮆鱼即刀鱼,是长江下游江湖中特有的季节性鱼类,鮆产于春夏之交,捕捞者即便想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也消费不了,气候已热,又极难保存,只能当商品出售)这类产品,如孔灵符的“果园九处”,谢灵运的“北山二园,南山三苑,百果备列”等等,仅仅是为了满足他们自给性的需要,恐怕极难说得过去。至少城镇中一些大官僚大地主们种植蔬菜之类的作物后,是将其作为商品投向市场的。如《南史·柳元景传》载,他在建康城郊有十余亩菜园,其中相当数量产品投向了市场,所以守园人能将二万余钱缴给他。《宋书》何承天本传载,他尝“卖茭四百七十束与官属,求贵价”。这个茭很可能是其自己占有的沼泽中的产品。而以清高自许的徐勉也直率地承认,“于东园营立小园,非在播艺,以邀利人”②。无独有偶,愍怀太子广买田宅后,将产品买卖求利,北魏的拓跋晃也是如此,他“营立田园,以取其利”,具体情况在高允的谏诤中较为清楚:“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沽市廛,与民争利,议声流布,不可追掩。”他要求拓跋晃“少察愚言,斥出佞奸,亲近忠良,所在田园,分给贫下,畜养贩卖,以时收散”③。若非此道盛行,蔚然成风,贵为皇太子,且有监国之权的拓跋晃何能如此,并且断然拒绝高允的谏诤呢。
————————
① 《宋书》卷54《羊希传》。
② 《梁书》卷25《徐勉传》。
③ 《魏书》卷48《高允传》。
世俗地主如此,新出现的寺院地主亦无例外。《魏书·释老志》载:“今之僧寺,无处不有。或比满城邑之中,或连溢屠沽之肆。”他们既敢“侵夺细民,广占田宅”,大放高利贷, “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惩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对于经商牟利,当然更不在话下。为此,寺院地主们“商贩博易,与众竞利”,“常居邸肆”和“估货求财,与商民争利”①也就不足为怪了。
需要指出,地主,特别是大地主和大官僚们投向市场的商品,决非仅仅是其土地上出产的蔬菜、水果之类,也决非是收些“舂税”之类,这仅仅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已。更多更大量的是他们从农民那里剥削和聚敛来的财富,也即粮食和丝、绵、麻、贮、布帛之类的农副产品或通过占山护泽掠夺来的自然产品。
《史记·货殖列传》说:“山居千章之林,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之类的地主,都是“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的大财主,可以富比公侯。原因在于这些产品决非为了自给,都是可以投向市场获取厚利的商品。西汉时是否有这类地主,有多少,还是司马迁指出这样干就可以成为大财主,难以断言。至少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这类地主存在是事实。《齐民要术·种桑、柘》说:“今自河以北,大家收百石,少者尚数十斛。”这里的百石和数十斛,指的是干桑椹,干桑椹的产量尚然如此,有“千亩桑”或近于“千亩桑”应该是可能的。因为“大家”本来指的就是大地主。《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注引《襄阳记》载,丹阳太守李衡受到《史记·货殖列传》的启发,瞒着妻子,密遣十家依附民,回其家乡武陵龙阳氾洲上“种甘橘千株”,临终前告诉其子:“汝母恶我治家,故穷如是。然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吴末,衡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这应该实有其事,所以《襄阳记》说:“晋咸康中,其宅址橘树犹在。” 梁
————————
① 《弘明集》卷6释道恒《释驳论》。《广弘明集》卷24释道观《与徐仆射领军述
役僧事》.卷8释道安《二教论》。
人任防所撰《述异记》说:“越多橘柚园,越人岁多橘税,谓之橙橘。越中有王氏橘园,胡氏梅山,贺氏之瓜。”①这些橘园有可能是平民百姓的,也难以排除有地主的。至于王氏橘园、胡氏梅山和贺氏之瓜就应该是地主的了,若非规模较大,质量上等,岂能名闻越地。此外,《神仙传》还记载,卢山有位叫董奉的名医,为人治病,治好后,重病者需为他种五棵杏树,轻病者也得种一棵,数年下来,竟有“十余万株”。杏子熟后,他宣称:“买杏者不复须来报,但自取之,一器谷便得一器杏。”②《神仙传》所述极有可能是莫须有,但如若现实生活中没有李衡或者任防《述异记》中的现象,恐怕连神仙也编造不出这类故事。这类地主可能既进行自给性生产,又进行商品性生产,或者如李衡那样干脆是商品生产的组织者。他们的数量甚少,是可以肯定的。否则像王氏橘园、胡氏梅山等也不会被列入“异”类。但他们和市场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
最能说明大官僚大地主们离不开商品,离不开市场,莫过此时官僚贵族经商之风极盛这样的实际了。有关于此,魏晋南北朝的史著中论述甚多,也是学术界共知的事实。这里只要简单地勾勒便可以了。
东晋南朝时,士族的经济特权进一步扩大,官僚贵族和士族经商无需缴纳市税和关津税等:“旧制: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③他们经商之风愈演愈烈。有的官僚乃至惟以经商为务。《晋书。刁逵传》载:“隆安中,逵为广州刺史,领平越中郎将、假节;(弟)畅为始兴相;(子)弘为冀州刺史。兄弟子侄并不拘名行,以货殖为务。”江州刺史刘胤“不恤政事,大殖财货,商贩百万。……是时朝廷空罄,百官无禄,惟资江州运漕。而胤商旅继路,以私废公”④。上自皇子皇孙,甚至皇帝,下至百官胥吏,大都凭借手中权力经商牟利,
————————
① 《太平御览》卷966《果部·橘》引。
② 《太平御览》卷968《果部·杏)引。
③ 《南史》卷77《恩幸·沈客卿传》。
④ 《晋书》卷81《刘胤传》。
恰如《南史·循吏·郭祖深传》所载:“百僚卿士,尠有奉公,尸禄竞利,不尚廉洁。”因此。 “贵戚竞利”、“与民争利”、“二千石官长不得与人为市”之类的诏令和奏疏,在正史中屡有所见。在诸王经商聚敛中,梁临川王萧宏颇为有名,《南史》本传说: “(宏)无他量能,恣意聚敛。……性爱钱,百万一聚;黄牍标之,千万一库,悬一紫标,如此三十余间。……计见钱三亿余万,余屋贮布丝绢丝绵漆蜜纻蜡米朱砂黄屑杂货,但见满库,不知多少。……宏都下有数十邸出悬钱立券,每以田宅邸店悬上文券,期讫便驱券主,夺其宅。都下东土百姓,失业非一。”
和魏晋南朝相比,北朝可谓毫不逊色,早在拓跋焘时,内外群官和牧守令长们“浊货为官”①,就已十分严重。和平二年(461年),拓跋濬的诏令比此更为明确:“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②这显然是官吏和富商大贾们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借机大发横财。孝文帝改革后,此风亦未稍减,他们“第宅丰侈,店肆商贩”,以致孝明帝在正光三年(522年)诏令“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③。在北朝,北魏的元禧、元详、元欣、李崇、崔宽、刘腾、李世哲,北齐的陈元赏、司马膺之、卢文伟、和士开等,在这方面都相当有名,如元禧,“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④。刘腾,“唯在财货,舟车之利,水陆无遗,山泽之饶,所在固护,剥削六镇,互市,岁人利息,以巨万计”⑤。其他就不一一备举了。
前已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阶级无非是采用庄园(或田庄)或租佃关系这两种模式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而租佃关系是主导。即便“有求必给”的庄园或田庄,同样离不开
————————
① 《魏书》卷4《世祖纪》。
② 《魏书》卷5《高宗纪》。
③ 《魏书》卷9《肃宗纪》。
④ 《魏书》卷2l《咸阳王禧传》。
⑤ 《魏书》卷94《阉官·刘腾传》。
小范围内市场的调剂或补偿,也只有在市场的调剂或补偿下,才能做到所谓的“有求必给”。因此这样的经济单位,既以自给性生产为主,又有商品生产的因素,只有个别地主才以商品性生产为主。以租佃关系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的地主,对市场依赖的程度则要超过他们。本时期市场上的商品,相当数量是由地主阶级提供的,他们和商品经济及传统市场的关系,远比小农密切,他们投向市场的商品,亦非小农可以比拟,甚至可以达到千匹万斛。其中有他们组织生产的,更多的是从租佃农民那儿剥削来的。鉴于此时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根本不具备商品生产的能力,在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尚未起来,小农尚不能摆脱自给性生产束缚的前提和条件下,一些大地主即便聚集起千匹万斛的商品,也决难冲出自然经济的范畴。何况他们将剥削来的产品投向市场的目的,稍好一点的是为了以末致财,以本守之,更多的是为了享用,并非是为了交换,为了发展商品生产。用此时稀见的商品生产组织者李衡的话来说:“亦可足用耳。”需要指出,这样的现象,在封建社会中是正常的,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客观上还是有积极作用的。至于官商结合,或凭恃权力特权之类经商,牟取暴利,除了阻滞和破坏正常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直至危及整个社会经济以外,恐怕极难有积极意义可言。
二、自给性生产农民和市场的关系
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所以繁荣,是与在生产力稍有提高的基础上,小农经济日趋成熟密不可分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当时经济结构中最主要的成分,起有决定性的作用,既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基础,也是封建自然经济的基础。这里并不排除都邑附近有些农民以园圃为生,从事商品性生产,绝大部分农民都不以商品生产为目的,而是为了解决温饱的自给性生产,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商品经济,生活圈又十分窄小,有些人甚至一辈子都没有进过城。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农民固然离不开市场,自给性生产的农民也必然和市场有着程度不同的联系。这是由地区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在维持再生产和基本生活时,许多必需品并非小农自己所能制造,所能生产,诸如耕牛、铁农具、食盐和陶器之类,有些农民为了解决衣着,改良家禽家畜品种,改良作物品种,翻盖住宅或婚丧喜庆及祭祀所需的特殊用品,甚至为了完纳赋税等,也只有用自己的农副产品,甚至县自己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有时还包括他们的命根子——土地去交换。要不就没有什么农民破产之类可言了。对于一个个小农来说.他们所提供的商品极少,但积少成多,集腋成裘,当其生产能正常进行时,封建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就是在这种状态下发展繁荣起来。当其生产遭受阻滞和破坏时,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必然萎缩或衰退。秦汉时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巨大波动便是由此产生的。这也说明,为什么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只能是农副产品、土特产品,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而不是其他。也正因如此,在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没有进一步发展以前,传统市场和商品经济的繁荣总是有限度的;难以突破自然经济的藩篱,甚至往往沦入恢复——发展——繁荣——阻滞——破坏的怪圈。秦汉如此,魏晋南北朝也是如此。
魏晋南朝是小农经济的天下,应该没有什么疑义,它导致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遵循着两汉以来的轨迹迈动着步伐。十六国北朝就相对曲折一点。本时期西北边缘地区内徙少数民族之多,在上可谓仅见。随着他们相继建立政权,也将其落后的生产方式带人了中原,其统治者又企图利用和挑唆民族矛盾巩固统治,结果是民族矛盾尖锐复杂,战乱不已,一波接一波的动乱使农业生产及社会经济遭受了巨大的破坏,也严重地摧残了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在此过程中,有两点情况应该注意,并给以必要的估价。其一,从匈奴汉国起,就在其统治腹心采用了胡汉分治的政策,其他地区则沿用魏晋以来的郡县制及田租户调制。这种统治模式几乎为其后的各少数民族政权所继承。一些汉化程度较高的少数民族,在废除胡汉分治后,干脆全部沿用了魏晋以来的统治方式和剥削方式。有关胡汉分治,前已有所阐述,其核心是用少数民族传统的方式统治和奴役少数民族人民,用汉族固有的方式来统治和剥削汉族人民。这就表明,内徙诸少数民族统治者虽然在中原建立起政权,实行民族统治,并没有改变汉族传统的生产方式,也无意改变汉族传统的生产方式。其二,按照历史永恒的,野蛮的征服者终将被他们所征服的先进民族的文明所征服,甚至不得不采用先进民族的语言。魏晋南北朝的历史实际确实如此,落后于汉族的诸少数民族在内徙和征服过程中都深受汉族的影响或受到过封建体制的洗礼,正如第三章中指出的那样,除生活在凉州等边缘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外,内徙关东和关西的少数民族中的绝大部分,诸如南匈奴、羯族、羌族、鲜卑慕容部等,在其建立政权以前就已经基本上由游牧或半农半牧转向农业定居,而氐族早在秦汉时代就是一个农业民族。内徙最晚的鲜卑拓跋部虽然最落后,但其建国初期就实现了屯田,采取分土定居和计口授田之类的措施大力发展平城一带的农业生产,迅速向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生活转化。也就是说,他们的人民正在一波接一波地转化为小农经济中的农民。均田制度既是这一状况的产物,又巩固和发展了这一趋势。总之,在十六国北朝,小农经济虽然有所曲折,总的趋势是在恢复和发展。均田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小农经济的一统天下又确立起来了。这就是为什么均田制度实施后,北方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逐步恢复,踏上了秦汉以来道路的根本原因。
个体农民需要,同时也离不开市场的调剂或补偿,才能维持较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对于一个个农民来说,有些可能是直接的,有些可能是间接的。直接的可能会有体会,间接的就不一定了。
先看间接的。汉魏之际,关中荒无人烟,流亡者回到故土无以为生,是曹操接受了卫觊的建议,让出一部分盐利“益市犁牛”①,流亡者才逐步安顿下来的。凉州地区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得以推行,是徐邈利用盐利换来谷种的结果。
————————
① 《三国志·魏书》卷21《卫觊传》。
直接的有下述三例。最明显的是《三国志·魏书·仓慈传》注引《魏略》中颜斐的事迹:
始,京兆(郡治今陕西西安)从马超破后,民人多不专于农殖,又历数四二千石,取解目前,亦不为民作久远计。斐到官,乃令属县整阡陌,树果桑。是时民多无车牛,斐又课民以闲月取车材,使转相教匠作车。又课民无牛者,令畜猪狗,卖以买牛。始者民以为烦,一二年间,家家有丁车、大牛。……又课民当输租时,车牛各因便致薪两束,为冬寒冰灸笔砚。……于是风化大行……丰富常为雍州十郡最。
“令畜猪狗,卖以买牛”。这里的猪狗显然是农民投向市场的商品,借此改善了其生产条件,“又课民当输租时,车牛各因便致薪两束,为冬寒冰灸笔砚”,这两束薪显然是卖给城邑中人民做柴火用的,就便换取笔砚之类的文化用品。“薪”尚投入交换,“果桑”亦应带有一点商品生产,用于交换的意味。
其二,《三国志·魏书·杜畿传》载:
是时天下郡县皆残破,河东(郡治今山西夏县)最先定,少耗减。畿治之,崇宽惠,与民无为。……渐课民畜牸牛、草马。下逮鸡豚犬豕,皆有章程,家家丰实。
“牸牛”即母牛,“草马”即骒马。杜畿课令民间饲养母畜,并非是要农民由农业转向畜牧,或半农半牧,应是利用母畜下崽,和无牛无马的农民或需牛需马者交换,牛崽和马驹都具有商品的一些含义。而“下逮鸡豚犬豕”,看了下一个例子,就能明白了。
其三,《魏书·崔宽附子衡传》载:
先是,河东年饥,劫盗大起,衡至,修龚遂之法,劝课农桑,周年之间,寇盗止息。
龚遂是西汉中期人,汉宣帝时任渤海(郡治今河北沧州东南)太守,《汉书·循吏·龚遂传》载:
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春夏不得不趋田亩,秋冬课收敛,益蓄果实菱茨。劳来循行……吏民皆富实。
“卖剑买牛,卖刀买犊”,刀剑并非农民的产品,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对农民也就没有什么使用价值了。但薤、葱、韭、猪、鸡却千真万确是农民的产品。每家要养2只母猪,5只鸡,种100本薤、50本葱、1畦韭,就决非仅仅是农民的自给性生产,而带有商品性生产的意味了。养母猪的目的是为了下崽,两只母猪所下的崽决非一家农民所能饲养,肯定要投向市场的。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一年也不可能消费得了那么多的薤、葱、韭,对于他们来说,平时有点咸菜,生活就很不错了,显然是为了供给城镇居民的。对此,《齐民要术·种瓜》可谓直言不讳,书中引氾胜之的话说,种下甜瓜后,在甜瓜周围还可种几本薤,“薤可拔卖”,种小豆亦成,小豆叶也“可卖”。该书《种薤篇》更说,“九月、十月出卖”,而且“经久不任也”。包括“果实菱茨”,恐怕也应如此。崔衡的“修龚遂之法”,当然不会例外。
上述三例中二例出现在曹魏后期,一例出现在北魏中期。基本上把魏晋南北朝都包含进来了。效果都相当理想, “家家有丁车、大牛”,“丰富常为雍州十郡最”,“家家丰实”,“盗寇止息”。说明其措置吻合小农经济实际。他们的共同点是以维护小农的自给性生产为目的,利用其带有若干商品性生产的因素,利用其需要也离不开市场调剂或补偿的必然性,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强调,颜斐、杜畿和崔衡之能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就有农民,如郭世道、郭原平父子等就是通过此道逐步摆脱困境的。司马迁也明确说过:“末业,贫者之资也。”其中有两个含义。其一,在社会经济生活较为正常的前提下,末业较易求生。其二,借助末业,可以较快地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贾思勰充分地理解其中真谛,所以在《齐民要术)的序中就把它当作其主要思想之一来宣扬,在其他各篇中又不厌其烦地重复。对于一个个农民来说,他们有的有这样的实践,但上升不到这个高度,司马迁、贾思勰及颜斐、杜畿、崔衡者流能给以、推广,或用行政手段执行,其积极作用应该肯定。而这恰恰也反映了自给性生产的农民与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有着割不断、理还乱的联系。
一谈起小农经济,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想起男耕女织,认为其食盐、耕牛、铁农具之类固然需要通过交换或市场调剂和补偿,衣食理应自己解决,特别是对于他们中的自耕农。确实,小农经济最理想的结构是男耕女织。早从秦汉起,男耕女织便被当作“天下之大业也”①来提倡。始于东汉末年,直到唐中叶才退出历史舞台的田租户调制便是其产物。这种经济结构也影响到封建土地所有制,均田制度除了露田的授受外,还有桑、麻田的规定,就和此密切相关。但对这种结构也不宜太理想化,事实上,要使绝大部分小农男耕女织可谓困难重重,必须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一些人所周知的事例是可以证实的。其一,李悝的自耕农收支账中,第二项最大的开支就是衣,它是由粮食中支出的。这个收支账为《史记》和《汉书》引述,它证明西汉时期相当数量的农民并没有男耕女织。其二,前述《四民月令》中地主的买卖,丝麻布帛甚至“弊絮”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其对象便是农民。它证明直到东汉后期,农民中还有相当数量没有或难于男耕女织。魏晋南北朝时期虽有进步,情况依然相当严重。前已指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荊》中的租佃者,都是编户齐民或封建政府控制的人户,他们的田租由米、钱、布组成,可以互相折纳,但在嘉禾四五年中,既没有将米折成布或钱缴纳的,也没有将布折成钱缴纳的,将布折成米缴纳的却占大多数。粗略统计,在2 133个租佃者中,除347个因简文残缺或租佃亩积不明难于判断外,缴布的仅671户,占37.6%弱,折成米缴纳的1 115户,高达62.4%强,此时并无不准割裂。不够一件衣服的布必须折成米或钱缴纳的规定,库吏们哪怕数尺数寸数分一样照收不误。折纳者中,许多租佃户应缴纳的布有的并不多,因为他们租佃的土地少,基本上属于自耕农的范畴(理由详见第四章第五节)。如4.206、4.488、4.510、5.59等简只需缴六尺左右,5.3、5.64、5.111、5.527、5.282、5.417等简只需缴4尺,5.136、5.195、5.437
————————
① 《盐铁论》卷3《园地》。
等简只需缴3尺,5.15、5.91、5.114、5.137、5.189等简只需缴2尺,有的更少,如5.141等简只需缴1尺,5.118和5.405等简甚至只需缴半尺。即便如此,他们也都折成米缴纳了。这就充分证实了即便自耕农,也没有完全做到耕织结合。自耕农尚且如此,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面临的困难将更大。华覈说,直到吴国末期,十余万户的士家和吏户的妇女们不纺织应该完全可信。换句话说,他们的衣料包括户调必须通过市场来调剂或补偿。
东晋南朝时,布帛的价格直线下降,可以“覆衣天下”了。均田制度实施后,由于有桑、麻田的规定,相对南方而言,北方的家庭纺织业又较为发达,耕织结合估计有所发展。但南北政权在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过程中,一再强调劝课农桑,苏绰在均田制度推行半个世纪以后,依然申述着一个古老的话题:“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一妇不织,天下必有受其寒者。”①《齐民要术》同样重复着这个话题,从反面透露出,农民的耕织结合依然不理想。这种状况,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恐怕永远不可能解决。因为中国之大,有些地区不宜桑、麻;在桑、麻地区,难免有些家庭缺乏纺织工具或技能者;受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制约,贫困和破产的农民相当多,即便有技能,想结合也没有这个资产和条件。退一步讲,即便农民全部实现了耕织结合,至少在蚕桑地区,他们也不会将丝绸和帛当作自己的衣料,除缴纳户调和当作财富储存外,最大的可能还是用来交换适合于他们生活水平的麻和布。他们直接享用的只是桑、柘的副产品——椹。对此,《齐民要术·种桑柘》有明确的记叙:“椹熟时,多收曝干,凶年粟少,可以当食。”理想一点,浪漫一点,也只有自耕农中少数人家,像孟子说的那样,让50岁以上的老人家穿上件丝绸衣服,家中大部分人口还得以麻布为衣料。
若将丝、绵、帛换成麻或布,前提是必须在市场上有麻或布,也即麻布地区的农民有将麻或布投向市场的。这也是必然现象。因为副业生产始终是其养家煳口的重要经济支柱,离开
————————
① 《周书》卷23《苏绰传》。
副业生产他们很难维持生计。有关于此,《齐民要术》中有些记载可以参考。如其《种桑柘》篇说:“柘子熟时,多收,以水淘汰冷净,曝干。散讫,劳之。草生拔却,勿令荒没。三年,间斸去,堪为浑心扶老杖(一根三文)。十年,中四破为杖(一根直二十文),任为马鞭、胡床(马鞭一杖直十文,胡床一具直百文)。十五年,任为弓材(一张三百、亦堪做履(一两六十),裁截碎木,中作锥、刀靶(音霸,一个直三文)。二十年,好作犊车材(一乘直万钱)。欲作鞍桥者,生枝长三尺许,以绳系旁枝,木橛钉著地中,令曲如桥。十年之后,便是浑成柘桥(一具直绢一匹)。”①若在高原山区土厚水足处,只要种植得法,十年之后,便是“无所不任”的上等木材,“一树直绢十匹”。用柘叶养蚕缫丝,其丝质特别好,“做琴瑟等弦,清鸣响徹,胜于凡丝远矣”。从贾思勰的一笔笔算计中可以看到,农民种桑种柘,有着相当多的商品经济的因素。
就农民的副业生产而言,决非仅是家庭纺织业和种桑柘一种。他们会根据自然条件或自身特长进行多种选择的,诸如栽种竹木果树,养殖家禽家畜,捕捞或养殖鱼类等等。《齐民要术》收录的竹木果树品种很多,仅果树便有枣、桃、李、梨、杏、梅等十余种,贾思勰虽然没有逐个叙述其投向市场的收益,但在《种梅杏》篇中有概括性的阐述: “按杏一种,尚可赈贫穷,救饥馑,而况五果、瓜菜之饶,岂直助粮而已矣?谚曰:‘木奴千,无凶年’,盖言果实可以市易五谷也。杏子人,可以为粥(多收卖者,可以供纸墨之直也)。”这清晰地表明,农民种植竹木果树,除“助粮”外,更主要的是为了“市易五谷”,为了交换。而“市易五谷”则又表明,农民的交换,着眼点在于使用价值,并非交换价值,还是为了温饱。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可谓一目了然。
————————
① 括号中的文字为贾思勰自注。下同。
前述颜斐、杜畿和崔宽的举措可以看到,家禽家畜的饲养,也是小农们重要的副业生产,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但牛、马、骡之类的大家畜,一般农民养不起,驴、猪、羊、狗则可以,且是当时主要的肉食。就此,《齐民要术》同样有所涉及,其《养羊》篇说:“凡驴、马、牛、羊收犊子、驹、羔法;常于市上伺候,见含重垂欲生者,辄买取。驹、犊一百五十日,羊羔六十日,皆能自活,不复藉乳。乳母好,堪为种产者,因留之以为种,恶者还买,不失本价,坐赢驹、犊。还更买怀孕者。一岁之中,牛马驴得两番,羊得四倍。羊羔腊月、正月生者,留以作种;余月生者,剩而卖之。用二万钱为羊本,必岁收千口。所留之种,率皆精好,与世间绝殊,不可同日而语之。何必羔犊之饶,又赢氊酪之利矣。羔有死者,皮好作裘褥,肉好作干腊,及作肉酱,味又甚美。”羊较易得疥疮,虽能治好,复发便死,贾思勰认为最好的处置方法是初病治好,乘其春夏之交比较肥大,抓紧卖掉。氊是羊的副产品,精明的处置方法是“二年敷卧,小觉垢黑,以九十月卖作靴氊,明年四五月出氊时,更买新者,此为长存,永不穿败。若不数换者,非直垢污,穿穴之后,便无所直,虚成糜费”。当时的农民大概没有如此灵活精明的经济头脑,也养不起千只羊,肉食和他们基本无缘。但上述情况表明,农民饲养家畜,特别是猪羊,甚至包括家禽,非但较好的品种经常通过市场取得,其成品也是为了投向市场。
对于农民而言,非但其副业生产的产品含有商品经济的因素,更重要的还是其主打产品粮食,也具有微弱的商品生产的因素。按当时生产力的水平和平均亩产量,农民生产的粮食除了自身消费和完纳租赋外,会有少许剩余,用以换取其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的。南北朝时期常平仓就是在这样条件下建立的,一再提到的永明年间(483年~493年)大规模和市便是在此条件下进行的。均田制实施后李彪建议设置常平仓,也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如此,民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①正因如此,
————————
① 《魏书》卷62《李彪传》。
在《齐民要术》中,也能见到籴粜粮食的记载,贾思勰还就粮食和种子最佳买卖的时机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凡籴五谷、菜子,皆须初熟日籴,将种时粜收利必倍。凡冬粜豆、谷,至夏秋初雨潦之时粜之,价亦倍矣,盖自然之数。”“凡五谷种子……粜卖以杂糅见疵,炊爨失生熟之节。所以特宜存意,不可徒然”①。这就表明,一些农民的粮食、五谷杂粮和蔬果之类的种子,也需要通过市场来调剂或补偿。
小农经济的成分相当复杂,主要由自耕农、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组成。自耕农是其中经济条件中最好的,提供的商品会比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稍许多一点。半自耕农可以从事小商贩、小手工业,出卖手艺或当雇工来补贴生计,数量最多的还是租佃小块土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租佃者既有自耕农,也有一些真正的租佃农民。综观全部简文,没有人将地租中的米折成布和折成钱缴纳,也没有人将钱折成布缴纳的,将钱折成米缴纳的有,但也不算太多。粗略统计,嘉禾四年778个租佃者中,除143个不明外,有468个缴钱,占可以判断者中的73.7%,其中有一个缴钱12 000文:167个将钱折成米缴纳,占可以判断者的26.3%。嘉禾五年(236年)1 269个租佃者中,除170个不明外,826个缴钱,占可以判断者的73%强,其中缴钱最多的一个达12 160枚,另有一个应缴14 000文的难以判断;将钱折成米缴纳273个,占可以判断者的27%弱。两年的情况基本上一样。这一状况有力地证明了自耕农、半自耕农,甚至真正的租佃农民都有产品流向市场,因为缴钱12 000文和12 160文的肯定是真正的租佃农民。若非如此,他们的钱从何而来。在临湘县可以通过钱反映出来,别的地区可以通过粮食和布帛反映出来,因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粮食布帛是可以当作通货使用的。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一下,半自耕农和真正依赖租佃为生的租佃农民虽然也有一些农副产品流向市场,更多的是在食犬豕之食,衣牛马之衣的条件下实现的,甚至包括了他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
————————
① 《齐民要术》卷3《杂说》,卷1《收种》。
总之,在交换、商品生产、商品、传统市场和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有机组成部分以后,以自给性生产为目的的农民,就离不开交换和传统市场,需要而且离不开通过交换和传统市场的调剂和补偿,才能维持其较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他们和市场就有割不断、理还乱的联系。这是自发的,其用于交换的产品极少,也只是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重农抑商也罢,不要货币也罢,歧视商人也罢,都不能扼杀这一现象,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这一历史现状使从事自给性生产农民的产品,或多或少地含有一点商品性生产的因素,呈现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特征。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也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必然。三、园圃生产农民和市场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许多繁华的都会顷刻间被夷为平地。但战乱之后,统治者出于军事和的需要,又会重建。一旦建成,除政治和军事作用外,都会城市的功能也会逐步恢复和显示,成地区性甚至全国性经济中心,聚居相当数量的居民。建康较少经受战乱,会聚的人口相当多。《资治通鉴》卷162梁武帝太清三年(549年)条胡注引《金陵记》载:
梁都之时,户二十八万。西石头城,东至倪塘,南至石子岗,北过蒋山,南北各四十里。
“户二十八万”,以每户5口计,人数就达一百四十万上下。京师是王公贵戚、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聚会之所,其家中决不可能只有5口,所以实际人口会超过一百四十万的。江陵、襄阳、广陵、会稽都是南方著名的都会,人口少不了。洛阳历经战乱,数度重建,北魏中期,又成为北方军事、政治和经济中心,《洛阳伽蓝记·城北》载,魏孝文帝迁都后的洛阳:
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户十万九千余。
人口也超过了五十余万。邺城、长安、晋阳等也是北方著名的都会。像建康、洛阳如此大的都会,在当时的世界上,可谓仅见。此外,军府、州治、郡治和县治甚至一些要塞,也有相当数量的居民。城镇居民的生活资料无疑主要来自,有些如蔬菜、建材、木柴等则大都来自近郊。这样,都邑近郊便有可能,也必然会出现一些专门从事园圃生产的农民和地主。司马迁和班固等史学家敏锐地感觉到这类地主和农民的存在,在《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货殖传》中对他们进行了总体性的描述,《氾胜之书》曾就种植瓜、瓠、芋、茄子、薤、小豆和芋头之类投入市场后能换取多少钱进行过。后人伪托范蠡所撰的《陶朱公养鱼经》则对养鱼的收益有十分夸张的描述。魏晋南北朝也是如此,如孙坚的父祖不过是不知名的瓜农。步骘和卫旌流浪到会稽后,以种瓜为生。《艺文类聚》卷87《果部·瓜》载吴国时“姚俊常种瓜菜,灌园以供衣食”。《南史·范元琰传》载:“家贫。唯以园蔬为业。尝出行,见人盗其崧,元琰遽退走。”《北齐书·彭城王浟传》载,他为沧州(今属河北)刺史后,“又有老母姓王,孤独,种菜三亩,数被偷。浟乃令人密往书菜叶为字,明日乃市中看菜叶有字,获贼”等等,证实此时确实存在着一些以园圃业为生的农民和地主。有关于此,《齐民要术》这本书中有较为集中的反映,有的是引述《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货殖传》的,也有的是贾思勰自己补充的,不下十余条之多。现选取较典型的罗列如下。其中《种葵》篇将在下节引述,这里看其余各篇。
《蔓菁》篇:“近市良田一顷,七月初种之。拟卖者,纯种九英(九英叶根粗大,虽堪举卖,气味不美。欲自食者,须种细根)。一顷取叶三十载。正月、二月卖作釀菹,三载得一奴。收根依*[田+寽]法,一顷收二百载。二十载得一婢。一顷收子二百石,输与压油家,三量成米,此为收粟米二百石,亦胜谷田十顷。”蔓菁根晒干后“蒸而卖者,则收米十石也”。菘和芦茯性质与蔓菁相同,“秋中卖银,十亩得钱一万”。
《种胡荽》篇:“近市负郭田,一亩用子二升,故概种,渐锄取,卖供生菜也。外舍无市之处,一亩用子一升……菜生三二寸,锄去概者,供食及卖。十月足霜,乃收之。取子者……一亩收十石,都邑粜卖,石堪一匹绢……秋种者……生高数寸,锄去概者,供食及卖。作菹者,十月足霜乃收之。一亩两载,载直绢三匹。”
《种榆、白杨》篇:“地须近市(卖柴、荚、叶,省功也)”,梜榆、刺榆和凡榆三个品种“勿令和杂”,因为梜榆的叶和荚味苦,凡榆味甘,可以“煮卖”。次年剪枝,只留一根粗直好枝,“三年春,可将荚、叶卖之。五年之后,便堪作椽。不梜者,即可斫卖(一根十文)。梜者镟作独乐及盏(一个三文)。十年之后,魁、碗、瓶、榼、器皿,无所不任(一碗七文,一魁二十,瓶、榼各直一百文也)。十五年后,中为车毂及蒲桃缸(缸一口,直三百。车毂一具,直绢三匹)。其岁岁料简剥治之功,指柴雇人——十束雇一人——无业之人,争来就作。卖柴之利,已自无赀(岁出万束,一束三文,则三十贯,荚叶在外也);况诸器物,其利十倍(于柴十倍,岁收三十万)。斫后复生,不劳更种,所谓一劳永逸。能种一顷,岁收千匹……既无牛、犁、种子、人工之费,不虑水、旱、风、虫之灾,比之谷田,劳逸万倍。男女初生,各与小树二十株,比至嫁娶,悉任车毂。一树三具,一具直绢三匹,成绢一百八十匹。聘财资遣,粗得充事。”一亩地可种白杨4320棵,“三年,中为蚕樀。五年,任为屋椽。十年,堪为栋梁。以蚕樀为率,一根五钱,一亩岁收二万一千六百文(柴及栋梁、椽柱在外)。岁种三十亩,三年九十亩。一年卖三十亩,得钱六十四万八千文。周而复始,永世无穷。比之农夫,劳逸万倍。去山远者,实宜多种。千根以上,所求必倍”。
《种槐、柳、楸、梓、梧、柞》篇:一亩可种杨柳2 160根,30亩则种64 800根,“根直八钱,合收钱五十一万八千四百文。百树得柴一载,合六百四十八载。载直钱一百文。柴合钱六万四千八百文,都合收钱五十八万三千二百文。岁种三十亩,三年种九十亩,岁卖三十亩,终岁无穷”。凭柳“可以为楯、车辋、杂材及枕”。箕柳可以作簸箕, “五条一钱,一亩岁收万钱”。两亩地可种楸600棵,“十年后,一树千钱,柴在外。车板、盘合、乐器,所在任用。以为棺材,胜于柏松”。桐木是制乐器的原料。种柞树,“十年,中椽,可杂用(一根直十文)。二十岁,中屋榑(一根直百钱),柴在外”。这些木材都可以制作家具,种植这些树木,“十岁之后,无求不给”。
《种红蓝花、栀子》篇:“负郭良田种一顷者,岁收绢三百匹。一顷收子二百斛,与麻子同价,既任车脂,亦堪为烛,即是直头成米(二百石米,已当谷田;三百匹绢,超然在外)。”
上述园圃作物大体可分为蔬菜(含饲料等副食品)、油类、建材(含日用器皿、玩具、乐器的原料,木柴是其副产品)、染料(含化妆品)及造纸原料(含副产品木柴)等几大类。种植的前提条件是“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或“负廓”,或“近市”,只有这里才好卖出去,显然是为满足城镇居民的生活需求。“卖”是园圃业农民的生产目的,一切以此为中心,所以种植时必须考虑同类作物的品种,如蔓菁应选种“叶根粗大”的“九英”,若自己吃则应种植细根的品种;榆应选种叶荚有甘味的“凡榆”,若为制作日用器皿则可选种梜榆等等。同时还须解决运输工具,“须一乘车牛专供此园”。为了卖,有些作物收割后应做必要加工,如紫草,要一把一把捆好,斫去残茎和须根,找一块结实的平地,头尾交叉叠好码平,趁其潮湿时“以板石镇之令扁”,“不镇卖难售也”(卷5《种紫草》)。既然是为了卖,就有经济核算的问题,需要寻找获取最佳效益的途径。在这方面,贾思勰主张规模种植,上引一笔笔收益细账,都是以规模种植为单位计算出来的。在他看来,当规模种植时,适当雇工也是值得的。如《种榆·白杨》篇说,若种一顷,就应有一人专门“守护、指挥、处分”,可以“指柴雇人,十束雇一人”。种红蓝花和栀子也如此,“一顷花,日须百人摘,以一家手力,十不充一。但驾车地头,每旦当有小儿僮女十百为群,自来分摘,正须中量,中半分取”(卷5《种红蓝花、栀子》)。
城镇居民贫富悬殊,生活需求和消费能力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园圃业的多种多样,其利润也有高低大小的区分。以蔬菜为例,种30亩葵菜和一顷蔓菁、萝卜的收入几乎一样:“胜作谷田十顷。”种胡荽收益尤高,一亩便可达6~10匹绢。一般而言,利润和单位面积产量及价格密切相关,获利高的价格也高,但受到消费者承受能力的限制。葵菜是当时人们常食的蔬菜,由其获利情况看,价格高于蔓菁和萝卜,因此一般居民食用时选择蔓菁和萝卜的可能会比选择葵菜的多。胡荽作为调味品,其需求量肯定比葵菜和蔓菁等少得多。这样《要术》在计算种植收益时,亩积也就不同,葵菜以30亩为单位,蔓菁等以1顷为单位,胡荽则以1亩为单位,同属调味品的葱、蒜、韭等“但种数亩”便“用之无穷”①。这表明,规模种植虽可获得最佳收益,但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也不能集中生产一种获利最高的作物,必须以市场的承受量,也即销售量为中心。
毋庸讳言,上述规模种植及其经济效益等内容,理想化的成分相当大,也难免有玩弄文字的嫌疑。但又并非纯粹如此。因为在《序》中贾思勰信誓旦旦地说,凡《要术》记载的都符合以下原则:“采捃经传,爰及歌谣,询之老成,验之行事。”既然如此,前引内容应当也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过、出现过,顶多是种植面积以及价格小有不同而已。就规模种植而言,无沦土地、财力和人力,地主最容易做到,但《齐民要术》所指却主要是农民,理由如此:其一,贾思勰在《要术》序言中借用如淳的意思,对“齐民”二字作了注释:“谓之齐民者,若今言平民也。”平民中的绝大部分应是农民;其二,《种葵》篇说,采摘葵菜时家中“儿女子七岁以上皆得充事”,《种红蓝花、栀子》篇又说“是以单夫只妇,亦得多种”,凡此显然是指普通农民;其三,我们知道,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均推行均田制,其土地还受与北魏相比稍有变化,此时丁男可受露田80亩,桑田20亩,妇女可受露田40亩,夫妻受田总亩积是140亩。贾思勰在东魏时任高阳太守,《齐民要术》成书于东魏后期,对此应该深有所知。他书中所写的规模种植,包括林木在内,最大亩积也只是1顷,应是根据法定受田额做出的。也即是说,城郊农民搞规模种植并非绝无可能,即便不能达到那么多的种植亩积,说此时城郊附近存在一定数量以园圃业,也即商品生产为生的农民,也是千真万确符合实际的,尽管他们在全体农民中所占比重甚少。
————————
① 《齐民要术》卷3《种蒜》。
最后,有必要指出,尽管城镇近郊以园圃业为生的农民从事着商品性生产,他们所追求的依然是粮食布帛,是使用价值,是为了温饱,最理想的境界也不过是“胜作良田十顷”而已。这恰恰反映出,对于以商品性生产的农民来说,同样摆脱不了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格局。
上一篇: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概貌
下一篇:汉唐异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