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科举户籍制
摘 要:宋代科举中有一不为人注意的辅助制度——科举户籍制。宋代科举强调应举者须有户籍并自本贯应举,对户籍的审查、认证、确定有一整套规定,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作为科举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举户籍制维护着科举质量和选拔程序,并在制止种种冒贯应举弊病中不断完善。科举户籍制也是宋代户籍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促进了户籍制的,并从一个侧面充分展示了宋代户籍制的奥秘。
关键词:宋代;科举;户籍制;冒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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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创立科举制度以后,激起了广大知识分子读书求仕的热情。在唐朝的发展基础上,宋朝进一步完善,达到鼎盛时期。对于这份宝贵的遗产,学术界十分关注,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笔者在研究户籍制的过程中,发现宋代科举户籍制是宋代科举制和户籍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尚未见到涉及此问题的相关论著。所以不揣谫陋,做一探讨,予以揭示,或许可以丰富宋代科举制研究,对于现行的高等院校招生制度相关问题,也当有些借鉴的现实意义。
一 户籍在科举中的作用
历代选拔人才都注重德才兼备的标准。随着科举在宋朝的发展完善,在朝廷举行的考试中,力图避免因人情贿赂而出现作弊行为,导致录取不公正,所以对考卷又是密封姓名、乡贯,又是誊录,将考生背景与考卷水平完全隔绝,使考试仅限于文化才艺的展示和竞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考试成绩优良但品行不端者被录取的尴尬情况。面对各地参加朝廷考试的上万名考生,朝廷不可能掌握其品行,只有遵照“乡举里选”的传统,把这一基本资格的审查把关任务,交给地方州郡。这就要求应举者必须拥有本地户籍,也即必须是本地人氏。
宋代科举分三级进行:乡试、省试、殿试。乡试即州郡进行的考试,将本地考生选拔到朝廷礼部贡院参加省试。各地考生人数多少不等,差距大者乃至上百倍,但无论多少,朝廷分配给各州郡的录取指标——解送朝廷的“解额”,在一定时期内却是相对固定的。如治平年间欧阳修言:“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东南十倍假借之矣。”[1](卷17)显而易见,在一场乡试中,应举的人越少,竞争对手就越少。事关考生个人利益和州郡集体利益,因此乡试的基本资格——是否在本地有户籍,便成为一个重大问题。要害是防止外地人在本地应试发解,占用本地解额。
由此可见,下至个人,中至地方政府,上至朝廷,三者的利益都对科举制中的户籍资格提出了要求。本贯应举之制始自唐朝。开元十九年敕“诸州贡举皆于本贯籍分明者,然后依例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县即使催科,不得递相容许。”[2](卷76)高承因而指出:“然则贡举之用乡贯,自明皇始也。” [4](卷3)宋代予以继承和发展。开宝五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诏:“诸道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如化外至者,先投牒开封府,奏请得旨,方许就试。” [4](卷13)诏令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户籍的本贯州府参加考试;二是不准以寄居他州的名义应试;三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在其基本原则指导下,科举制中的户籍要求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形成了科举户籍制。在此,有必要将两宋各朝相关制度列述于下。
应试考生报名,要向州府递交状纸,上列姓名、乡贯、三代情况等内容。地方官据此进行审查,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很严格。据《贡举条例》,仅有户籍还不行,须实际居住在本贯才合格,“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则要有命官担保方可。在开封府应举的户籍规定更严,天圣七年改为须有户籍七年以上并实际居住“即许投状”,户籍不足七年、不住开封者,“不在接收之限。”[5](15之7至8)地方官因负连带责任,一般是慎重对待的。如南宋时,宝庆府收到邓杰兄弟投状“乞行收试”,自称三代居住于本府邵阳。知府胡颖审查后提出疑问:既是三世居住此地,为何多年来无应试记录?邓杰答辩云:高祖以来只是农民,至父辈始读书应举;曾于嘉泰年间就试,被士子攻讦,经转运司审理,裁定下本府收试;但因疾病或服丧,一直未能应试。胡颖反驳道:岂有四十年来一直居丧、养病?“此说不通”。为慎重起见,令府学审议。结果士子们纷纷上书揭发其妄冒。胡颖要求他向转运司陈请,由转运司调查是否曾在外地应试。但邓杰并未照此办理,令人生疑。胡颖下判词云:“殊不思户籍既未明,非特本府不敢有违条令,场屋之士亦决不肯相容”,予以拒绝。判词中未提与本地官方户籍核对之事,按理说这是最便捷准确的审查方式,但提到邓杰等一再要求“照县官、保正、乡司勘会收试”,想必既使是妄冒,也一定做好了做弊的户籍。此案的焦点在于,即使有户籍在本府,为何三世以来邓家无人在本府应举?怀疑其另有户籍在潭州湘乡县,所以提出要调查“曾与不曾用湘乡户贯应举,及有烟爨在本县。”[6](卷3)因为一家多户,在宋代是常见现象。这是严格审查户籍的典型例子,以审查不过关而告终。绍兴十九年诏令云:“自今乡贡前一岁,州军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然后送试院。及期投状射保者勿受。”[7](卷156)上述案例正是此规定的具体落实。
南宋绍兴十一年,新增加了对考官的户籍审查。朝廷命各路转运司在乡试前,先行登记各州长官的户贯情况,禁止本地人充任本地主考官和监考官。[5](20之6)以防利用亲属和乡党关系作弊。
临考之际,须先在卷首标明本贯或居住地。[5](15之7)
乡试结束后,下一程序既发解合格举人(贡士)赴中央参加省试。此时仍有两道审查关。一是地方官的审查和同行举人互查。太平兴国七年诏令规定:“诸州长吏解送举人,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仍十人为保。保内有行止逾违者,连坐,不得赴举”。[8](卷30)景德四年进一步规定:“士不还乡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州县长官要“察行义,保任之”,一旦发现问题,州县官要负连带责任,“皆坐罪。”[7](卷155)南宋淳祐九年的新规定更进一步,除了“本贯保明给据”上报礼部外,还须将名单“各州揭以示众,犯者许告。”[5](16之33)即将考生情况在本地公示,由广大考生和当地人民监督,增强了透明度和监察力度。二是礼部贡院的审查。礼部(元丰改制前为礼仪院)兼领贡院,“掌受诸州解发进士、诸科名籍及其家状、文卷,考验户籍、举数、年齿而藏之。”[7](卷163)礼部审查的主要内容仍是户籍。
在中央考试时,卷首仍须附考生乡贯状。收卷后,编排官将乡贯状收去,“别以字号第之”,即换上密码号。评卷结束,确定等级后,“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7](卷155)再次复核。淳熙十一年,贡院在拆号时就发现一起非常复杂的冒贯案例。进士章仲衡本为处州人,曾随在朝中作官的父亲章谦居于临安。一些官员也知道章谦有子参加本次科举。但拆号后却发现章仲衡用的是鄂州户贯,三代状中其父名谈,由此引起怀疑。经调查,得知章仲衡随现任江西参议官的章谦在江西,按法令应归本贯应举,但经过活动,假冒章谈户籍参加了江西路漕试并得以发解。知情人透露章仲衡为冒贯过继到叔父章谈门下,待及第后还将归宗。有关官员遂将此案上报朝廷,并要求进一步调查三件事:其一,鄂州是否真有章谈的户籍?其二,章谈是否章仲衡的叔父?其三,既有过继之说,是否经过官府在双方户籍上除去、添加?最后暗示此人既敢不孝于父,入仕后也会不忠于君。朝廷遂立案审查。[5](5之7)
对考场违纪或违法者,也常有“押归本贯收管”的处罚。[5](8之42)
金殿唱名之时,仍需乡贯。其起因是防止重名引起失误。天禧三年榜唱名时,睦州、衢州各有一位叫王言的等待唱名。第一次唱王言时,甲次在前,赐进士及第,是一衢州人出应;再唱王言时,甲次靠后,只是同进士出身,睦州王言出应。宋真宗问其乡贯后,才知前者应是睦州王言,甲次因同名颠倒了。遂召来二人审问,衢州王言道:“恳念臣已谢恩”,不愿回归应有的落后的甲次。皇帝只好认可。但第二天又传旨升睦州王言为进士及第,以示公正。“自后,殿前唱名必传呼某州某人,以防差互。”[9](卷8)实际上,此举可以说是户籍审查的最后确认。由此也可知,此前的录取名单上标有乡贯。
闻喜宴后,新科进士们还有一次集会,主要目的是“列叙名氏、乡贯、三代之类书之,谓之小录。”[7](卷155)也就是编制登科录,以便保存和刊行宣传。得官的进士们各奔前程,有关户贯问题才算结束。
二 冒贯情况及原因
户籍在宋代科举制中的重要意义已如上述,宋政府为保证科举的质量和公正,对户籍要求相当严格。但制度的制定是一回事,制度的实行又是一回事,更何况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科场取胜,入仕做官,许多士子是不惜代价,不择手段的。问题的根源是解额。既然考生与解额比例差别因地而异,考生多、解额少的地区的考生,便想方设法转移到考生少、解额相对多的地区应试,以增大胜出的机率。
再者,科举制对应试者另有基本资格的要求。除了品行不良,正在服丧之外,工商杂类者,曾受刑罚者,患风疾、眼目之病者等,均不得发解。[5](14之15)若要摆脱障碍,最好的办法就是到不了解自己背景的外地取解。
还有一种情况为此打开了缺口。宋代盛行游学,即士子们或感到本地不发达,或有意追求更高更多的受教育机会,离开家乡,负笈远行,到文化发达的地方求学。至科举之年,由于关山迢递,或时间关系不能按时返乡,或身体、经费原因难以成行,如不在所在地应试,便失去了三年一次的机会。朝廷制定的有关法令中,充分体谅到这一客观现实,留有余地。景德二年的诏令中即指出:“有乡里暇远,久住京师,许于国子监取解。仍须本乡命官委保,判监引验,乃得附学。发解日奏。”[8](卷30)在京师者,有本乡官员作保人,经国子监官员审查后可以入国子监应试;如得以发解,还要上报朝廷听候裁决。景祐初对京师之外的同类人员又作照顾:“士有亲戚在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是为各路的“别头试”,又名“漕试”。[7](卷155)如四川人苏过,19岁时随同身为知州的父亲苏轼在杭州,便是在两浙路别头试中发解的。[7](卷338)平心而论,这些规定合情合理,有利于选拔人才,也有限制和保障措施。但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却为钻营者提供了机会,致使“异方游学,多冒籍甸内(即开封府)”,[10](卷11)“游学在外者,往往贯其籍以试”。[11](卷7)冒贯之风,遂泛滥于世。
请看两浙秀州华亭县的例子。华亭县自天禧二年(1018年)至宝祐元年(1253年)凡235年间,共出进士113人,其中用开封贯者15人,用拱州贯者1人,用建州贯者2人,用眉州贯者2人,用泰州贯者2人,用镇江府贯者3人,用临安府贯者2人,用平江府贯者3人,用湖州贯者3人,用衢州贯者1人,用通州贯者1人。总计用外地户贯者35人[12](卷中),占总数的28.4%!
明州也是如此。宋代明州中进士用开封贯者26人,用拱州贯者1人,用齐州贯者5人,用和州贯者3人,用泰州贯者1人,用镇江府贯者1人,用福州贯者3人,用泉州贯者1人,用兴化军贯者2人,用湖州贯者3人,用绍兴府(越州)贯者2人,共48人。[13](卷10)
以上两州县的例子中,不能排除祖籍在当地、但实际已迁往外地者,而地方志为炫耀乡里、激励后学,仍算作本乡人。但是,更多的恐怕还是冒贯。另一突出现象即冒贯最集中的地方是开封。咸平元年榜就是典型例子。当年共放进士51人(其中高丽附贡1人),开封籍者就有38人,占总数的74.5%!宋人因而发出疑问:“不应都人士中选如是其多,疑外方寄名托籍,为进取之便耳。”[8](卷30)虽说是怀疑,其实正是事实,原因是“进取之便”。具体讲有三点。
其一,开封府解额多。宋代没有传下完整的各地解额资料,但就笔者收集到的数据,完全可以说开封府最多。如宋神宗、宋哲宗时,开封府解额为100名[5](15之22,15之27至28)。而整个北宋时期,各州郡少则一二名,多则数十名。①“开封解额稍优,四方士子多冒畿县户”[7](卷157),所言正是如此。
其二,宋代科举制允许外地人在特殊情况下,按一定要求、程序在开封应试。前文已予介绍,兹不赘言。
其三,开封是文化中心和最发达的首善之地,在此可直接获得时尚的、顶尖的文化。正如司马光所说:
朝廷每次科场,所差试官率皆两制、三馆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风俗。在京举人追趋时好,易知体面,渊源渐染,文采自工……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远去二亲,老于京师,不复更归……盖由每次科场及第进士,大率皆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则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
开封就是龙门所在,既是科举的起点又是终点,故而吸引聚集了大批外地学子。宋仁宗时,“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8](卷31)其中狗苟蝇营之徒,当然会冒贯开封。例如天圣七年上封者揭露:“今岁开封府举进士者千九百余人,多妄冒户贯。”[4](卷108)利之所在,自当趋之若鹜。
三 冒贯形式及朝廷对策
科场之间,历来百弊丛生。淳熙年间礼部官员归纳科举十大弊端,“假借户贯”赫然列于首位。[5](5之5)其危害性可想而知。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就是探讨如此严重的冒贯现象是怎么出现的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多处设立户籍。为了能在解额多的州郡应试以及增加应试录取的机率,士子们往往在本地以外的一个或数个州郡另立户籍:“举子奸计,多占邻近户籍,至有三数处冒试者。冀于多试之中,必有一得”。[14](卷1)因而出现子孙与父祖乡贯不同,甚至亲兄弟乡贯也不同的怪事。[5](5之23)治平四年,礼部贡院报告说:“开封府并外州军举人,自来于三两州户贯并一州三两县户贯请到文解”。[5](15之18)可见是一种普遍现象,士子得以名正言顺地应试,并可成功地获得发解。
二、宋朝规定,士子非当地人,但在当地有田产者,也可应试。如惠州河源人古成之,因有产业在广州增城,便于雍熙三年参加了广州的乡试。[15](卷10889《古成之》)一些富有人家的士子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往往临时专门为科举在外地购置田产以便应举。如宋高宗时殿中侍御史魏师逊披露:“近士子有因守令亲识,施置田产,临时便作本贯应举”。[16](卷163)有田产就要有税赋,必然会在当地官府有登记,或列入租税册,或立有户头,因而也是合法的。
三、改变亲属关系,假借户贯。天圣年间,庐州士子王济的哥哥王修已在开封府祥符县购置有18亩土地,但兄弟关系并不能使王济在开封府应举。王济心生一计,报名投状时“以修已为父”,变成了能够在开封报名应试的父子关系。更有甚者,另一外地人王宇,也随王济一同冒贯为一户,竟以王济的三代为自己的祖宗,[5](15之7)彻底背叛家庭,改变身份!为了个人前程,竟到了不顾人伦道德的无耻地步!
四、官员作弊。科考作弊大多都与官员有关。在冒贯问题上,有关官员因金钱、亲友缘故,起着直接的主要作用。在既无户籍,又无田产在当地的情况下,要想冒贯应试,只有买通官员一条路可走。所以就有“守臣直以他处士子姓名,冒令教官以次保明”的丑闻出现。[16](卷163)即知州欲让外地人在本地应试,采用欺骗或强制手段,让负责审查并作担保的教官等人作伪证,出具是本地人的证明。绍兴二十六年八月,镇江府乡试就发生过类似事件。当时科场上,士子发现有福建人冒贯应试,大为愤怒,竟要操起棍棒将其逐出,遂发生骚乱。知府林大声率部属赶来查问,被石块击中头帻,混乱中数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左正言凌哲弹劾“举人喧竞,盖大声遣卒护送闽人冒贯,激使之然。”林大声因而受到罢官处分。[16](卷174)名士苏轼是位清官,但也曾为人作弊。据方勺自己公开介绍,元祐年间,方勺从江西来到杭州应乡试,因属冒贯,被同保士子揭发投诉。但在时任知州苏轼的关照下,竟顺利过关,“因预荐送。”[9](卷1)从方勺津津乐道、毫不隐讳的自供来看,官员协同作弊冒贯现象在当时是公开的秘密。
冒贯应试危害着科举户籍制,侵犯了广大士子的个人利益,同时还引起不少事端和治安事件。时常有举子在考场将冒贯者打成重伤,或骚乱践踏致多人重伤的恶性事件出现。[5](16之34,16之37)因而,宋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和立法,制止、打击冒贯行为,以维护科举制的公平和法令的尊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户籍制度,加大打击力度。
景德二年,礼部贡院要求:“诸色举人各归本贯取解,不得寄应及权买田产立户。诸州取解发寄应举人,长吏以下请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8](卷30)强调了本贯取解,违犯者连同州郡长官一同治罪。景德四年颁布的《考校进士程式》,首要的内容即“士不还乡里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7](卷155)这一专门的正式条令,重申了朝廷的有关规定。
面对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冒贯开封府现象,宋政府于元祐七年撕下以往温和的面纱,痛下狠心:“诸举人诈冒开封府户籍取应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五十贯。虽已及第,并行驳放。保官及本属官吏、耆乡、书铺,知情并与户籍令诈冒者,并与同罪。同保人并殿二举。”[4](卷474)此令刑罚加重,涉及面增广。一是动用了肉刑,犯者决杖一百,此法实际上对冒贯者在仕途上判处了死刑,因为受过官刑者不准应举。二是启动为敦厚风俗轻易不用的允许告发制度,并重赏五十贯钱,以毒攻毒。三是追咎既往,冒贯及第者取消资格。四是加大株连范围,不仅保官、有关地方和部门官员受牵连,相关的耆长、乡书手、书铺、知情人以及为其办理户籍手续者,一律同罪处罚。其中所言的书铺,是宋代的公证机构,报考办理户籍必须经过书铺公证。“自来诸路举人于开封府冒贯户名应举,计会书铺行用钱物,以少约之,亦不下六、七千。”[17](28之8)意思是办理一个冒贯应举的公正手续,至少需要花费6至7贯钱,显然主要是用来行贿。因而书铺要受处罚。五是同保举人连坐,予以停止两次科举的处分。
对冒贯沿边州军者,也动用了肉刑。沿边地区往往地旷人稀,文风不振,应举者少,常有士子前往冒贯应举。乾道年间曾立法:“非本土举人,往缘边久居或置产业为乡贯者,杖一百,押归本贯。”[5](16之20)可谓严刑峻法。
二、加强州县学校教育及贡举职能。
如果说打击冒贯现象是治标之举的话,那么使“士皆土著”便是治本之策。为此,宋政府加强了州县学校建设。“庆历新政”期间,参加政事范仲淹“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宋仁宗令修订《贡举条制》。经大臣会议研究后,宋祁等人向皇帝指出:“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其主导思想即强调教育和选拔人才过程中注重德行,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须让士子在本地接受教育,由地方官考察其言行。宋仁宗批准了该方案,遂诏诸州县立学,并具体要求“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旧尝充赋者百日而止。”[7](卷155)也即不经州县学不得应举。由此掀起了宋朝第一次兴学高潮。庆历四年,在各地建学的基础上,朝廷规定七种人不准入州县学,第五种人即“籍非本土,假冒户名。”[4](卷147)具体地落实了改革的初衷。虽然“庆历新政”推行不久即宣告失败,但各地学校却建立起来,有关指导思想对以后的两次兴学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如“三舍法”即是具体体现。
绍兴十七年,还恢复了“乡饮酒举士法”:“以举人多冒贯,命州县每三岁行乡饮酒以贡士。”所谓“乡饮酒”是古礼。古时乡学三年业成,地方官考察其品行、学业,将优秀人才推荐于君主。届时由乡大夫作主人为其饯行,有一套饮酒礼仪,故称“乡饮酒”。恢复古制的目的仍是让“士皆土著”,以便掌握其真实的德才情况。由于操作起来诸多不便,又于绍兴二十七年宣布罢去。[7](卷30,卷31)毕竟,一味复古多不合时宜。
三、清理多头户籍。
针对举人多处立户的弊端,治平四年四月,朝廷在礼部贡院的要求下予以清理整顿。勒令凡有多处户贯者,“与限至今年终许经本贯州军陈述,因依合并,归一处户籍。仍令本贯州军结罪保明,申贡院契会三代、年几,并同与通叙举数。如出限及无本贯州军保明,更不在叙举之限,即不得将外州军文解移徙入开封府学”。[5](75之18)此次整顿要点有二:一是个人向本贯州军申报在外地户籍情况,只保留一处,其余撤销;官方既往不咎,承认其以往在各处应试、发解的记录和资格。二是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报或没有本贯官府的保明,也即仍是多头户籍者,以往发解记录不予承认,至少在开封府者,不承认其以往在外地发解的记录。假如一考生连续两次在外地获得发解,移贯或通过其他手段准备在开封府应举,若不按此规定办理,那么他至少六年的努力就白废了,享受不到有关发解次数多而获免解、特奏名等优待。
四、统一乡试日期,杜绝同期多处应举。
南宋绍兴年间,制定了一条新规定,即将原来日期不一致的乡试统一为一致开考日期。沈作喆载道:
国朝三岁发解进士,率以秋季引试,初无定日。举子奸计,多占邻近户籍,至有三数处冒试者,冀于多试之中,必有一得。以致争讼纷然。有司多端禁止,卒不能革。绍兴中,或有建请令天下诸州科场,并用八月一日锁院,十五日引试,后期者勿问。不劳施为,无所烦扰,而百年之弊,一朝尽去,更无巧伪可以破坏成法者。亦一奇也
该措施专门针对一人多户,数地应举之弊,从沈作喆惊喜赞叹的口气使人感到,取得了良好效果。不过,其实际过程没有那么简单,上引史料比较简略,个别文字也有误。李心传所载比较确切:
祖宗旧制,诸路州军科场,并以八月五日锁院。唯福建去京师地远,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又用六月。绍兴十三年八月,诏以闽、广去行在不远,并令八月五日锁院。然诸州军例选日引试。由是举人多冒贯而再试于他州,或妄引亲贤而再试于别路,至有一身而两预荐送者。二十四年正月,诏太学及诸路并以中秋日引试,惟四川悉用三月十五日焉。[18](卷13)
就绍兴十三年八月的诏令内容而言,李心传也有失误。诏令中明确指出:
今福建、二广趋行朝不远,可并限八月五日锁院。内川、陕(峡?)州军特以六月,若近例类省试,即示以八月五日锁院。[5](16之6)
综合上述史料,可知以下几点:一、沈作喆所载“八月一日锁院”有误,应为“八月五日”。二、乡试日期并非“初无定日”,全国大部分地区日期是统一的,只是对偏远的福建、四川、广南东西路实行特殊法令,日期提前一至二个月。三、沈作喆所载“绍兴中”的措施,不是一次,而是两次。绍兴十三年八月的诏令,即根据行都在临安府的新地理格局,取消了福建、广南东西路的特殊日期,只保留四川一地(李心传上文漏载)。四、绍兴十三年的诏令并未落实,“然诸军州例选日引试”即可证明。五、绍兴二十四年的诏令,除四川日期再提前外,实际上是重申了绍兴十三年的诏令。在《系年要录》卷166绍兴二十四年正月条下,李心传是这样记载的:“初诏郡国同以中秋日试举人。旧诸州皆自选日举士,故士子或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始禁之。”所谓“初诏”,显然又是李心传的失误。六、这一方法从根本上杜绝了同一次科举中利用时间差在数地应试的弊病。除了还可以三月份在四川考完赶赴其他州军八月的考试外,其他地方若考两地是不可能的。我们注意到,绍兴十三年的诏令未能落实。那么,绍兴二十四年以后的科举是否尊守此令呢?且看宋孝宗淳熙七年的一段“臣僚言”:“科举条例,自八月十五日为始,连日引试三场,此天下通法。独饶州(原误作“川”)试院,乃是隔日入试,凡五日方始终场。乞下漕司严饬饶州,今岁科举须接连三日引试。如敢唱竞,将鼓倡之人填于法。”遂获皇帝批准。[5](16之23)可见八月十五日开考确实并无例外,连饶州用5天而不用3天考完也遭指责并改正。故而,沈作喆才大加赞叹,李心传才说“至是始禁之”。后来的朱熹也对此赞不绝口:“不知谁恁聪明,会思量定作八月十五日,积年之弊,一朝而革,这个方唤做处置事!”[19](券109)
以上可见,宋政府为打击冒贯行为,始终做着不懈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其泛滥。
此外还应指出,冒贯行为也受到民间的抵制。陈君行曾率子弟旅行,至泗州时,一子弟要先往京师开封,理由是“科场近,欲先至京师,贯开封府户取应。”陈君行制止道:“汝处州人,而户贯开封,欲求事君,而先欺君乎?宁迟数年,不可行也!”[20](卷12)正统的纲常伦理与冒贯作弊格格不入,并斥之为欺君之举。应该说相当一部分举子在儒家思想陶冶下,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这也是宋代科举制度不致惨遭破坏、持续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结 语
宋代科举制为宋代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科举史上也是辉煌的一页。宋代科举户籍制是科举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机制,发挥着维护科举质量和选拔程序的作用。
古人云:一法立,一弊生。科举户籍制的制定,成为作弊者新的攻击对象。出现种种冒贯弊病,以新的形式侵害着科举制和户籍制,败坏着士风,挑战着乡举里选的传统。科举户籍制的实行是一个不断被破坏又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屡禁不止的冒贯现象而否定其积极意义。
科举户籍制也使我们加深了对宋代户籍制的了解。科举户籍制无疑是宋代户籍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研究者而言又是一缩影。宋代户籍制资料传世不多,保存在科举制中的有关情况正是主要的一部分,显得十分珍贵。由此使我们得以了解到宋代有着严密的户籍制度,户籍在个人生活中关系重大,同时也使我们了解到宋代存在着一人多户、人户分离的“虚籍”等情况。科举户籍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给户籍管理提出新问题,从而也促进了宋代户籍制向不断完善的方向努力。这也是本课题的另一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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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ystem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related
to Census Register”of the Song Dynasty
Abstract: “The System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related to Census Register” is an undis tinguished anxiliary system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of the Song dynasty.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of the Song dynasty underlined that examinee must keep registry and take the exam in his hative place. Besides, there is a series of rules of investigating, authenticating and determining the household register penetrating the whole imperial examination .As a key part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The system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related to Census Register” guaranteed the quality of the examination and maintained the selection procedure. It was also improved by prohibiting from taking exams with a fake registry. Moreover, “The system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related to Census Regist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of census register of the Song dynas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vanc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Census register and fully revealed the mystery of the system of the Census register from an indirect side.
Key Words: The Song dynasty; Imperial Examination; The system of Census register; Fake regi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