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右商研究(下)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在封建结构中,经济和商品经济具有明显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突出表现在,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中包含着商品经济成分;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之间、商业经营方式与个体家庭、家族的内部分工之间有着必然和广泛的联系。明清时期的江西地区尤其是这样。由于江西商人多为因家境所迫而外出谋生的小商人,因此,江西商人中最常见、最大量的经营方式是个体经营,而整个家庭,则是以农业为本,以商补农。于是男子外出女子持家,或父兄外出、子弟持家,就成为江西商人家庭的基本分工。
光绪《江西通志·列女传》记载了大量丈夫常年经营在外,妻子居家侍父母、抚孤幼的事例,这是江西商人所以能够撇下家庭拖累、肇远服贾的重要因素。如南昌黄庭继,“客游南畿,家徒壁立。(妻)陈(氏)宵分纺织以供薪水”[1]。南城夏曦远经商于粤,妻兰氏居家筹理,“每寒暑,兰(氏)手制衣服寄舅姑”[2]。南昌杨俊远经商于蜀,妻氏奉姑,每尝辛苦[3]。玉山徐一鸿依内兄客游杭州,其妻昌氏始则以“纺织具甘旨”,后“失织纤业,乃学糊锡箔取给升斗,自灌园蔬,买小秫饶儿女,而己食糠麋”[4]。同邑吴士哲贸易姑苏,养母抚孤,皆赖妻林氏,得“无内顾忧”[5]。丈夫出外经商而妻子孤苦持家,成为江西商人家庭分工的基本形态之一。
也有父兄经商而子弟持家者。如东乡王某“商于金陵,以家事付(子)曙斗”[6]。崇仁黄二严,“父客外三十余年,严事母孝,教幼弟皆成立”[7]。广昌毛普圣,父客外二十年无音耗。及普圣长成,身出访父,遍历九江、长沙、武昌、宝庆、岳州,“卒得父于旅舍”[8]。又如南昌刘元成,兄客湖南衡阳,元成“以馆谷养父母”[9]。金溪李应科,“父殁时,三弟皆幼,提挈之,至于成人。弟贾于外,数亏负。(应科)岁寄馆谷资之,又独力支全家十余口,不贻弟内顾忧”[10]。乐安陈遵鲁,兄外出经商,遵鲁持家,“事寡母以孝闻”[11]。
还有的家庭则是父子、兄弟分头外出,各自经营者。如吉水周西岫因商死于江南,而其子亦因服贾远游,竟不知乃翁死讯[12]。南丰王仁客吴楚,其弟则商粤西,卒死其地[13]。南昌刘善萃“服贾汉口”,而“兄羁旅滇南久无音耗”[14]。这类现象,多半出现于一些劳动力较为充足的家庭。
至于那些父子、兄弟相偕外出者,其经营规模自然更大,活动范围也更广。如瑞昌陈秀元,“随父贸陕西,腰缠万贯”[15];临川张世远张世达兄弟,“家贫,贷赀买纸,互往汉口贸易”。他们作了分工:一人在家乡收购纸张,兼顾家小;一人则远售汉口,交替进行,形成了简单的购销分工。同邑余承恩,亦“与兄服贾荆门,更替往返”[16]。玉山王允聪,“兄弟三,聪居幼,父母早逝,家故贫。弱冠,负贩营生。及壮,与兄商开宏盛烟作,贸易姑苏。年余,两兄继亡,聪独自筹度,置田产,累赀巨万”[17]。王允聪兄弟实际上又形成了生产、销售一条龙的经营特点。这些都是父子、兄弟相偕经商的例子。而且,长子卒,幼子补,佐父经营,在江西商人中似乎相沿成俗。
此外,在一些劳动力充裕、家产相对富有的大家庭或家族,在家庭内部实行较为有计划的职业分工,商业活动也被纳入整个家庭、家族的自然经济结构中。如会昌欧阳振銮,父亡后秉家政,诸弟“或士或商,各安其业,无敢舍生以嬉者”[18]。金溪周氏为大族,周坤持家,家范严肃,耕读商艺,各职一业,食指赢千,无敢喧嚣[19]。这些都是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家庭有计划分工的典型例子。这些家庭分工的一大特点即在于,“耕读商艺”各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同治《玉山县志》记载吴敦朝一家的分工更为详细:敦朝有七子,士发居长,次士登、士仰、士哲、士勋、士沛、士昱。敦朝殁,士发理家政。“念治生非勤莫济,命登、沛整理山田,仰、哲贸易姑苏,而己亲课勋、昱以学。仰、哲早逝,发抚嗣孤如己子。时登、沛手植成材,发弃书,偕登售木武林,居焉。所得赀,寄归养母。属勋、昱摄其总。……(发殁,登理家),登年老,委家事于勋、昱。食指逾千,雍睦无间。”[20]
独自经营——父子、兄弟相偕经营——家庭、家庭内部有计划的分工,“商、贾、农、艺”各职一业,构成江西商人个体经营方式及家庭分工的三个层次。无论哪种方式,都是以家庭内部其他成员无条件的资助和自我牺牲为前提和代价的。因此,对于大多数江西商人来说,首先要承担的必然是对家庭的义务。这也部分地决定了江西商人商业资本的流向和出路。
不惟如此。由于商业经营,尤其是长距离跨省际的贩运贸易,要冒财产甚至是生命的风险。为减少这种风险,弥补个体经营上的不便,江西商人还往往以亲族、同乡或同行业关系组成区域性商贩集团,称为“客帮”。徐珂《清稗类钞》说:“客商之携货远行者,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俗称客帮。”[21]商帮经营在江西商人中也很突出。顾炎武说:徽商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为己身地也。近江右(商人)出外,亦多效之。”[22]不过,这种以亲族同乡或同行业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商人集团,并非股分制形式下的合资或集资经营者,而只是一种松散和临时性的商贩结合体,在这类结合体中,每个商人都有各自经营的商品货物。但其中如有人亏负或发生意外,则众人共同扶持帮衬。严格地说,这是同乡或同行业之间的互助形式,而非经营方式。
德化黄学宏“运漕北上,适同帮乔氏兄弟亏粮,宏倾囊赔补”[23]。在漕运税粮的同时,挟带私货贸易已成惯例。黄学宏与乔氏兄弟伙同漕运,同“帮”却不同“本”。否则,一亏俱亏,而不是由黄学宏“倾囊赔补”。彭泽张宠遇挟赀贾于苏北盐城,“有同县某贾六人因事坐系,为狱卒所苦,势将瘦毙。(宠遇)百计营谋不得出。乃倾囊走百里,因同乡官以巨金贿当路,卒免六人于难”。后其一病死,宠遇又为其购置棺木,扶柩归葬[24]。这里,张宠遇只是出于同乡关系,才倾囊营救六人。而下狱的六人,或为同帮贸易。南昌胡哲启,“服贾宝应,货值千金,行户窃售,不偿价。客伴怂恿控官不听,垂囊而归”[25]。这里的“客伴”也非同本贸易者,否则毋须“怂恿”,自行告官即可。同治《瑞州府志》记载高安梁懋竹一例,更能说明客帮之间的资本关系:懋竹“尝偕二友贸易,舟洞庭。夜半,盗挟利刃索财甚急。(懋竹)倾囊与之。盗复向二友,竹绐之曰:‘此吾兄弟耳。’盗遂去。”[26]从这段材料来看,梁懋竹与“二友”显然各有本金,只是结伴偕行而已。
同本贸易则与上述情况迥然不同。如南昌雷可权,“尝与黄文魁同本贸易。甫二年,而文魁病故。可权经理医药埋葬,每岁必赡其孤,且延师教之。比长,仍给二百银助其生息”[27]。大庾刘永庆,“崇祯时与同邑易明宇往来贸易吴越间,颇相友善。岁壬午(崇祯十五年年),明宇病笃,以妻子相付托。永庆曰:‘是吾分也。微子言,吾将恝然耶?’已而明宇死,值丙午(康煕五年)兵变”,明宇家产焚荡贻尽,永庆为其赡妻子。已丑(康煕四十八年),易妻死,殡葬之。其子若女婚嫁,……皆竭力毕之。复分己产并童仆给与,为终身计[28]。又有殷、黄二姓,清初伙同贸易至四川,于梓橦县重华场定居,“亲同手足,后各婚配,不欲分离,因合姓焉”[29]。由此可见,同本贸易虽然也多发生在亲友、同乡之间,但相互之间一般要承担经济上和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形式下双方相处的关系也较为融洽。否则就无法“同本”,纵使“同本”了,双方维持的时间也不可能长久。
在个体经营、家庭分工协作经营、结帮经营以及同本集资经营的基础上,伙计制度在江西商人中也有所。这是商品经济和商业资本发展的必然结果。所谓“伙计”,按照明人沈思孝的解释就是:“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30]不过,在江西商人中,伙计制度下的主伙或伙东关系一般掩盖在亲友、同乡关系之下,因此关系相对和谐。
金溪黄瑜,“年十三,随叔父显达客新喻,念母氏孀居,且春秋高,每于无人处挥泪。显达侦知,命归省”[31]。会昌萧维三,从父命依“母族兄”贸易蜀中[32]。这二例反映出亲友关系前提下主伙关系的基本情况:伯、舅为主,侄、甥为伙。虽然赢利分配情况不详,但却可以推知,黄瑜、萧维三二人所得当不是分成,而只是佣金。下面一例也可资佐证:崇仁吴禹七岁遭父丧,与“其叔居货于市,合守之。叔日给米半斤,禹食其半,私归其半以养母”。[33]这里,吴禹与其叔之间的伙主关系更加明显,吴禹为伙所得,仅是自身活口之资,充其量也不过略有剩余济家养母。
在伙计制度下,又有不少是主东出资,伙计单独外出经营的。如前述金溪李先诚为周进士“经理店业”,即是。再如东乡陈登瀛,“商于楚北之汉口,以笃实称。滇南高某闻其名,寄托重赀,畀营运。于是自滇、黔岭南以达吴城,无不设有巨肆,行旅暂辏,信贷来往,皆主登瀛”[34]。由于材料的限制,我们还无法弄清楚这种形式下主伙之间赢利的分配情况,但却可以肯定与前一种方式不同,伙计所获远不止佣金,当有一定的分成。特别是陈登瀛之例,更能说明。
下面一例,则反映出主伙之间的关系;新城涂肇新以服贾致富,晚年家居,不轻易出,“尝付巨金与伙某往吴营贩。某荡其资,买二妾回。或唆肇新械某送官,新笑曰:‘彼虽不义,但取我之财,而致彼败名丧命,何忍乎?’竟置不理”[35]。由此可见,伙计败耗主东本钱,主东不得擅自惩治,而须告官公理;而一旦告官,伙计轻则败名,重则“丧命”。这正反映了清代雇工人的法律地位。
明代中后期,用傅衣凌先生的话来说,是一个“自由奔放”的时代,政府对商业活动的干预也相对减少。因而,包括江西商人在内的各地商人活动自由性也较大。伴随“严肃冷酷”的雍乾时期的到来,清政府对民间商业活动的干预也有所加强,反映在江西商人中,其表现有二:一是政府积极寻找代理人,促使部分商人官商化;二是以“召商”的方式调剂地区间物产的不平衡。
江西商人的官商化主要发生在盐商中,临川李宜民、李秉裁叔侄是典型人物。李宜民初因经商不利,往广西桂林,佣书自给,积有余赀。后往广西太平土司一带从事贩运活动。这是一位颇具胆略心计的知识型商人,同治《临川县志》记载:
雍正年间,大府议两广盐法,裁商鬻归官,所在置粜运。有司以宜民诚悫练达,令其勾当。……既而桂林、柳州、浔州、太平、镇安诸盐禀悉任之。乾隆戊寅(三十三年),大府复议罢官销,集商运,无敢应者。粤商率其众请于大府曰:“非宜民不可。”宜民乃规画公利,岁发巨舶百余艘,濒海出滩峡,水风宴如,运日济。大府寻议加引,诸商畏缩,皆谢去。(宜民)遂独任焉。而鹾务日见起色,家益日饶。[36]
这段材料一方面向我们提供了清代地方官府对盐业的垄断及对盐商多方敲剥的情况,一方面也描述了李宜民由一般商人转变为官商的发家史。从时间上推算,李宜民督理广西、云南一带盐务前后长达数十年之久。后其侄李秉裁亦赴粤,宜民令其“督梧州盐埠,刷弊杜私,深赖其力”[37]。道光时,丰城盛朝澜则因在广东经营盐业致富,捐赀议叙广东盐课司提举[38]。同治三年,有人揭发江西督销盐引委员、广西候补道程桓生“把持盐务,借督销之势,使其父程颖芝于安徽省城开设合和盐行,其弟江西候补知县程朴生于饶州开设泰和盐行。名为督销盐引,实则利归于己。”[39]
李宜民和盛朝澜分别代表着江西商人官商化的两条不同途径:一为官府笼络,一为自行捐纳。而程桓生则是官商的共同归宿。
召商经营,主要出现在与国计民生攸关的行业,最大量的是盐和粮食。乾隆三年,以宁都食盐供给不时,“召募土著商人,开设子埠,以便乡民买食。”[40]三十五年,两江总督高晋等奏称:“吉安引盐,现在设立公店,仅守一隅,销售未畅。不若水贩分运,多销官引。惟因从前水贩买盐,销售行止,得以自由,不免有趋贵避贱之弊,请酌量定议,责成埠商,积习可除。”[41]这类招商,实际上是增加食盐的销售网点,对于解决边远地区民户的食盐断销问题是有好处的。
粮食也是如此。在清代,江西继续保持着两宋以来全国主要水稻产区和重要大米输出省的地位。国家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的管理和调剂,除通过仓储制度,灾欠赈粜、平抑粮价外,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招商贩运,调剂有无,疏通和扩大粮食的运销渠道。在招商的过程中,适当减免关税,给予商人一定的优惠条件。如道光二十一年,诏准浙江巡抚刘韵珂的要求,“派员赴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召商贩米,免输关税,以备兵民口粮”[42]。次年,复谕军机大臣等:“将江浙漕粮,改徵折色,其折徵之款,即运交安徽、江西各省,招商采买,兑运北上。”凡“米船经过各关,著仍遵前旨,免输税粮”[43]。这种招商制度,对于加强地区间的调剂、稳定粮食价格、裁抑和打击投机奸商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并以牺牲商人的利益为前提。
[1] 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一《列女》。
[2] 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四《列女》。
[3] 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一《列女》。
[4]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列女》。
[5]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列女》。
[6]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七《善士》。
[7] 同治《杭州府志》卷六三《孝友》。
[8] 同治《建昌府志》卷八《孝友》。
[9]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10]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五《孝友》。
[11] 同治《吉安府志》卷三五《孝友》。
[12] 同治《建昌府志》卷八《善士》。
[13]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14]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八《孝友》。
[15] 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16]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五《孝友》。
[17]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善士》。
[18] 王骥《欧阳致和先生善行传》,载同治《会昌县志》卷三一《艺文》。
[19]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四《孝友》。
[20]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善士》。
[21] 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农商类》
[22] 顾炎武《肇城志》第三册,引自傅衣凌《明代江西的工商业人口及其移动》。
[23]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九《善士》。
[24]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八《孝友》。
[25]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26]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27] 同治《瑞州府志》卷十五《懿行》。
[28] 同治《南安府志补正》卷五《质行》。
[29] 咸丰《梓橦县志》卷三《行谊》。
[30] 沈思孝《晋录》。
[31]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32] 王骥《萧理亭翁行述》,载同治《会昌县志》卷三一《艺文》。
[33]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四《孝友》。
[34]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35] 同治《新城县志》卷十《善士》。
[36] 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37] 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38] 道光《丰城县志》卷十七《善士》。
[39] 《清穆宗实录》卷十五,同治三年九月辛亥。
[40] 《清高宗实录》卷七九,乾隆三年十月丙午。
[41] 《清高宗实录》卷八六五,乾隆三十五年七月癸亥。
[42] 《清宣宗实录》卷三五八,道光二十一年九月丁卯。
[43] 《清宣宗实录》卷三七七,道光二十二年七月戊申。四、江右商的经营观念及其局限
明清时期,商品已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角落,并由此引发了人们思想观念及社会价值观念的一系列变化。不仅是富商大贾,即使是“贱尔小民”,也能从波涛汹涌的商品经济大潮中意识到“富贵不必诗书,而蓄资可致”[1],反映出人们价值观念上的新变化,科举已非“天下第一生业”。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观念的变化情况也各异。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弊书》说徽州府社会风尚的变化:
(弘治间)家给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催科不扰,盗贼不生,婚媾依时,闾阎安堵,妇人纺织,男子桑蓬,臧获服劳,比邻敦睦。……寻至正德末嘉靖初,则稍异矣。出贾既多,土田不重,操资交捷,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东家已富,西家自贫,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处张皇,于是诈伪萌矣,讦争起矣,芬华染矣,靡汰臻矣……至嘉靖末隆庆间,则尤异矣,末富居多,本富尽少,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起者独雄,落者辟易。[2]
但以以江西地区来看,观念上的转变则在成化、弘治时就已出现,至正德、嘉靖以后趋于明显。正德《建昌府志》以服饰饮食为例,描述了该府从正统到弘治数十年间社会风尚的变化:
天顺、景泰以前,男子窄檐高帽,衣腰中裾幅周身,袖曲肱而已。妇女平髻,衫制古朴,婚会以长衣。成化间,男饰或莲子帽、桃尖帽、平顶帽,宽衣大袖,或腰及于膝,或近于胸,咸非中制。近时稍稍复古,而侈妇服饰僭拟妃嫔娼优。隶卒之妇,亦有黄金横带者,俗之敝也,斯为甚。先时宴会,果肴用大器,多不过五品,谓之聚盘。后用小盘,至数十品,谓之簇盘。近时仿京师,杂陈奇品,亦即汰矣。[3]
服饰饮食的变化,反映了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而这一变化却是由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决定的,同时又直接影响到工商业者的经营观念并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成化时新城县籍(今黎川县)著名学者罗玘给我们留下了一段饶有趣味的文字:成、弘以前,建昌府属南丰、新城、广昌三县之民,“不出封疆、向食其土之人,以傲乎南城之遂逐于外者。虽然,南城之商亦傲之曰:‘吾缠数镪,倾囷倒禀无后已’”[4]。南丰等三县农民与府治所在地的南城县商人对各自职业的自信以及相互间的不理解,反映了建昌府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然而,到嘉、万以后,南丰三县也已是“行商渐多,不复重离乡井如昔时矣”。特别是新城县,居民“见小逐末,长幼竞乐刀锥”[5],已与南城无异,可见商品经济对落后地区人们观念的巨大影响力以及社会对这一现象的认同。
这种影响所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家族将“行商作贾”列为子弟及族人“食力资身”的常业之一,认为从事商业与读书、务农一样,均为“本业”,均可有所成就。清江黄氏宗族祠规规定,族人“谋生各有其道,习艺俱无害理,除读书力学务农外,凡一切技艺之事,何莫非治生之法,安而行之可也”[6]。会昌萧敏纪,治家“尤严庭训,谓人患不立志,士农商贾皆可有成”[7]。不惟如此,不少文人、士大夫的著作言论中也明显表现出崇商、护商的倾向。明末南丰籍著名学者梁份认为:
(商贾)劳心力以殖货财,其候时转物,致远穷深,经日月出入地,所经营日不暇给,而处心应事有大过人者。乃以经术经世律之,不亦过乎?世之名儒,守一经以求荣一命,其深沉得丧,咸委之命,况乎其它!吾不知学之负人、人之负学也,可慨也。[8]
梁份的这段议论,对抱残守缺、轻利重名的迂腐观念给予了辛辣的抨击。作为江右王学的代表人物,吉水罗洪先更从“古今异势”的理论高度对成化、弘治以来江西发生的“舍本逐末”现象进行了分析:
先王田里树畜之教详,斯民得以厚生而寡外慕。当是时,有弗若于刑者,刑之所必归也;其安于俗者,则福之所毕集也。后世养民之意微而利欲之阱遍于天下,非捭阖不可饰情,非累忝不可尽积。于是恂恂者多龃龉而卒底苦厄[9]。
由于时代和个性的不同,罗洪先的言论没有梁份激烈,但态度却是鲜明的,其批评的对象,也是那些死守“经术经世”陈条的“恂恂者”,从而成为江右商的代言人。
入清以后,对商业活动进行理直气壮辩护的更是大有人在。
烟草种植自明末传入赣南后,其势“颇夺南亩之膏”,引起了不少地方士绅的忧虑,“有识之士”纷纷建言制防。嘉庆十年出现的新城《大荒公禁栽烟约》,就是这一忧虑的集中反映[10]。然而,道光《瑞金县志》的作者却别具卓识:
(农民)卖烟得钱,即可易米,而锉烟之人,即生财之众,非游于冗食者也。地方繁富,则商贾群集,又何忧其坐耗易尽之谷乎![11]
同治《广信府志》的作者也认为:
弋阳之苎、广丰之油与莲,实出产颇丰。铅山之纸,精洁逊闽中,然业诸众小民,藉以食其力十之三、四焉。广丰烟叶盛行于闽,或谓禁之,岁可增粟千万,然亦地土所宜,易而他种,所收恒不能以半。玉山种莲亦然。土之所产,原以给民用,彼绌此赢,转移化裁,皆归理势之,不能强也。[12]
光绪《江西通志》的作者则认为:
养民之政,莫急于通商。铅山固昔年万家之邑也,江浙之土产,由此入闽;海滨之天产,由此而达越。推挽之用,负担之举,裹粮之里,日夜行不休。所以集四方纳货贿者,大抵佐耕桑之半焉。[13]
应当指出,上面几位论者虽然并未完全跳出以商补农、以末养本的传统观念,却明显地反映出重商主义倾向。尤其是《广信府志》的作者,已接近于用经济来说明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必然性。这实际上也是江西商人价值观念的反映。正是由于这一价值观念的推动,使得江西地区的社会风气有了较大的转变,从而也使得江西商人的活动经久不衰。嘉靖中郑晓作《地理述》称:江西之民,“不务稼穑,至有弃妻子以经营四方、老死不归者”[14],说明商贾懋迁已是普遍而非零星现象了。正是在这种与时俱增的商业活动中,江西商人逐渐摸索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培养出了一些优良的品质。
一是注重市场信息、把握市场行情,且精于筹算。不少江西商人正是有这种商业头脑,故而在进退取予间能够不失时机地作出较为正确的判断,从而获得成功。如南丰王文佐,从小“饶心计”,“念生殖莫如服贾,乃挟赀遍南北,审时度势,变通以中要会,人之智竭能索而不得,顾独得之”,家业渐起[15]。会昌欧阳振銮,“器量宏远”,经商“不屑屑计较锱铢,凡物产盈虚之数,贱征贵,贵征贱,靡不灼然于胸中,故一出一入,动以万计。不数年,积累之厚甲于一邑”[16]。清江聂裕才少时业儒,“志在青云,乃因家务而贷殖,揆机度务,臆则屡中,厥后盈千累万”[17]。清代郭嵩焘尝言:商贾虽“夙称山峡”,然“其椎算不能及江西、湖广”[18],这话不无一定道理。而湖广商人又多为江西移民的后裔,甚至就是在湖广落籍的江西商人[19]。
二是揣摩消费者心理,迎合不同层次的需求。徐珂《清稗类钞》记载了这样一位南昌商人的经历:
有某商者,经营折阅。岁余,仅余钱二百。而债主毕集,走丛冢间,欲自缢。见先有人在,知为与己同意者,急救之,相与慰劳。其人问商所苦,商告之故。其人笑曰:“异哉,有钱二百而犹觅死耶?”商告以无事可为。其人又笑曰:“子视世间若无事可为,此子之所以困也。二百文犹在囊乎?请以畀我,我为子经营,子但坐享其成可也。”又谓商曰:“请少待,吾为子贩货来”。乃持钱去。须臾,其人至,携酒一瓶,猪肉一方,小儿玩具数十事,拉商同至一古庙中,两人席地饮啖。天明,商寤,其人已先起,授以昨所购小儿玩具曰:“今日新年,士女相率嬉游,汝持此向市上售之。遇大人来购者,廉之;其携有小儿牵衣索市者,昂之。”商如其言,获利倍蓰,甚喜。反见某曰:“子策善哉。明日请再贩小儿玩具售之”。其人大笑曰:“此子之所以折阅也。昨当岁暮,市中玩具价较廉,故贩售之可以获利。今已新岁,市中玩器价亦涨矣。吾侪成本无多,利货速售,方足以资周转,非若多财善贾者流,可居奇货以待善价也。
这段材料的真实程度已无从考索,很可能是另一事例的演绎结果:“南昌有布肆,号‘一文钱’,闻其创始之主甚贫,惟余钱一文。乃以购面粉,拾破纸鸡毛于市,范土为儿童所玩之鸡狗等售之。久之,积钱渐多,乃渐作小本经纪,勤苦贮蓄,遂设布肆,以资财雄于会城矣”[20]。但其中所体现出来的资金周转意识及迎合不同层次顾客需求的经营方法,却是值得注意的。这也正是江西商人赖以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
三是讲求信誉,推诚待人。清江杨俊之,“贸易吴越闽粤诸地二十余年,虽童叟不或欺,遇急难不惜捐赀排解,严取予,敦然喏”[21]。南昌雷可权,“有徽商朱衣远服贾饶州,回家时存千金于可权处,逾年而殁,家人不知也。(可权)乃访其子而归之”[22]。临川张世达乾隆七八年间往汉口贸易纸张,经行户估价,将货物卖与钟良佐后,取清单与货银返乡。“与兄(世远)合算,多百金,皆曰:‘此非份之财,必还之’。明年,将银皆买纸,世达带往交良佐,告以故。良佐感服”[23]。有的家族还将商业道德作为家规、族规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家族的商人予以遵守。
由于注重信誉,又懂经营之道,一些江西商人成了当地的商界领袖或智囊。如金溪傅谦,“客蜀之重庆,久充客总,盖八省商侣所推择者,剖决是非曲(直)”[24]。南丰赵希服贾云南,数十年不归。“素以信义为滇客重,市事资裁决,卒不得归”[25]。新城鲁廷才在吴城经商,“凡大江南北、闽广川楚拥巨赀、权子母者,皆亲就之,服其信义也”[26]。上文提及的东乡陈登瀛,“商于楚北之汉口,以笃实称。……于是自滇黔岭南以达吴城,无不设有巨肆,行旅辐辏,信贷来往,皆主登瀛。时郡人聚汉镇滇黔物者恒百十人,亦群事登瀛”[27]。
四是艰苦创业,俭约持家。江西商人多系家境贫寒的农家子弟,自幼即养成了吃苦耐劳的品格。反映在他们的商业活动中,也是不畏辛劳,艰苦创业。如东乡县商人,“牵车者遍走通都大邑,远逾黔滇不惮”[28]。南昌“(民)之为商者,其言适楚,犹门庭也。北贾汝、宛、邳、徐、汾、鄠,东贾韶、夏、夔、巫,西南贾滇僰、黔沔,南贾苍、梧、桂林、柳州”,足迹遍及大江南北[29]。丰城商人,“无论秦蜀齐楚闽粤,视若比邻;浮海居夷,流落忘归者,十常四、五”[30]。临川商人,“行旅达四裔,有弃妻子老死不归者”[31]。长宁县“牵车服贾者多计赢于远方”[32]。清江县商人“或弃妻子徙步数千里,甚有家于外者,粤吴滇黔无不至焉,其客楚尤多。穷家子自十岁以上即驱之出,虽老不休”[33]。许多商人由于亲身体验到经营的艰难辛苦,往往能够疏远纷华声色,粗食布衣,俭约持家。这类记载,比比皆是:瑞昌蔡锡畴,以监生涉贾,“起巨万,虽丰于财,犹节俭自处”[34]。玉山吴士发兄弟八人,商贾农艺各执一业,家道殷富,然“不趋游荡,凡声色狗马摴蒲之戏,从不入其门”[35]。清江杨福圆,历年经营后,“良田畮畮,夏屋渠渠,而臧获之备,指使者甚众”,妻张氏却仍是“裙布荆钗,操作犹昔”[36]。同邑聂君文,起家之初,穷途落魄,颠沛流离,艰苦创业十多年,终至家计丰饶,却是俭朴如故。有人不理解,君文解释说:“乐富贵而悲贫贱,我岂异人!但丰悴有时,一去一来而不可常者,骄慢奢靡,何敢焉”[37]。同族聂如高“通商楚南,持筹诸药,立号‘万泰’。交易惟公,而且性好俭约,一腐二餐,性恶奢华,粗衣饰体”[38]。
[1] 康熙《华州志》卷二《风俗》。
[2]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宁徽备录·歙志风土论》。
[3] 正德《建昌府志》卷三《风俗》。
[4] 正德《建昌府志》卷三《风俗》。
[5] 康熙《新城县志》卷一《风俗》。
[6] 道光《清江东里黄氏族谱》卷首《祠规》。
[7] 王骥《萧翁理亭行述》,载同治《会昌县志》卷三一《艺文》。
[8] 梁份《怀葛堂集》卷五《王文佐传》。
[9] 罗洪先《念庵集》卷一五《明故泉口彦山府君墓志铭》。
[10] 同治《新城县志》卷一《风俗》。
[11] 道光《瑞金县志》卷二《物产》。
[12] 同治《广信府志》卷一之二《物产》。
[13] 曹鼎望《铅山桥记》,载光绪《江西通志》卷八一《建置》。
[14] 光绪《江西通志》卷四八《舆地略》引。
[15] 梁份《怀葛堂集》卷五《王文佐传》。
[16] 王骥《欧阳致和先生善行传》,载同治《会昌县志》卷三一《艺文》。
[17] 光绪《清江杨氏五修族谱》上卷《太学生聂裕才老先生传》。
[18] 转引自张海瀛、张海鹏《明清十大商帮·晋帮》油印本。
[19] 关于这一问题,参见拙稿《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
[20] 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农商类》。
[21] 光绪《清江杨氏五修族谱》下卷《例赠文林郎杨公俊之先生墓志铭》。
[22]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九《善士》。
[23] 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24]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25] 同治《建昌府志》卷八《孝友》。
[26] 同治《新城县志》卷一0《善士》。
[27]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28] 同治《东乡县志》卷八《风土》。
[29] 徐世溥《榆溪诗选·楚游诗序》。
[30] 万历《南昌府志》卷三《风俗》。
[31] 同治《临川县志》卷一二《风俗》。
[32] 光绪《长宁县志》卷三《风俗》。
[33] 崇祯《清江县志》卷一《风俗》,嘉靖《临江府志》卷一《郡域志》。
[34]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九《善士》。
[35]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善士》。
[36] 光绪《清江杨氏五修族谱》下卷《族曾叔祖母张太孺人墓志铭》。
[37] 光绪《清江香田聂氏重修族谱》上卷《君文公传》。
[38] 光绪《清江香田聂氏重修族谱》上卷《大饮宾之宾伯父老大人传》。但是,江西商人的某些成功及为人们所称道的品质,又是以巨大代价为前提的。它主要来自于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束缚和限制。主要表现在:
一、“知足常乐”。不少商人在稍致赢余、略有成功之后,往往不思进取,不愿再冒风险去拓展经营行业和范围。南昌刘善萃尝贾汉口,“家计饶裕”后,“不复出门”[1]。金溪徐延辉十七岁赴滇经商,积赀“稍裕,遂绝意远贾”[2]。抚州赵雪涛贾滇黔,“多技能”,但其习惯则是“计所谋足一日之费,即闭门赋诗书”,不假外慕[3]。鄱阳吴士孔也是“治产不求盈余”[4]。由此不难看出,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在江西商人头脑中是何等的根深蒂固。
二、“能聚能散”。如雍、乾时期的著名官商、临川人李宜民,以盐业起家后,居常仍然是“刻苦如贫时”,常言:“物聚必散,天道然也。且物之聚,愁之丛也。苟不善散,必有非理以散之者。”卒以俭淡终其身[5]。万安严致祥经商致富后,常训导其子:“吾勤俭起家,非徒以衣食足遗汝辈也。宦达功名皆身外之物,惟忠义慷慨之事能逮之,宜勉为之。创与守不在封殖,宜知散财也”[6]。丰城熊琴亦恒谕子侄曰:“尔曹不缺衣食足矣。积而不能散,恐多藏益怨也。义所当为者,慎毋吝”[7]。所谓“能聚”,即善操经营之道,牟取商业利润,既以自养,亦以养家;所谓“能散”,即不以聚财敛货为目的,而应“以无用之钱作有用之物”,扶危济困,周恤乡里,亦即所谓“积有为而积,散有为而散”[8]。对此,明代万载商人彭颢说得更为简洁明了:“天生财必有用,无则取於人,有财与人,乌用作守钱佣为!”[9]另有些商人,则从自己坎坷的经历中消极地领悟出“有财当散”的人生信条。如瑞昌董伯益因商致富,家万金。会宁王朱辰濠叛乱,子朝翰被乱军挟持以去,费千金乃得赎回,伯益拊其背曰:“千金活汝,亦几杀汝!”乃尽散家财、周济穷困,己则“仍为贫人捕鱼泽(鄱阳湖)中”以求自适[10]。
三、“息事宁人”。如前文所说新城商人邓兆龄,“尝置产,某绅居间,为所绐,空费千金。或劝之讼,辞曰:‘吾但破钞而已,讼即累某绅名也’”[11]。同邑涂肇新晚年家居,不轻易出,“尝付巨金与伙某往吴营贩。某荡其资,买二妾回。或嗾肇新械某送官。新笑曰:‘彼虽不义,但取我之财,而致彼败名丧命,何忍乎?’竟置不理”。其后,复“有闽盐商某逋负巨万,诸索者邀新”,肇新复居间为闽商排解调停[12]。这些都是宁愿自己荡产破财,也不愿告官滋事、但求息事宁人的典型例子。此外,出贷而不责偿、焚券还质的例子,在江西商人也时时可见。他们这样做,不少也正是“无为后人留争端”[13]。
四、“父母在,不远游”。一方面,许多商人经年累月于外经营,穷壤远域在所不计,至抛家不顾、老死不归;而另一方面,又大量商人惮于远行,故经营活动范围十分狭窄。而导致发生这一现象主要有两个因素。
首先是商品欠发达地区,民众缺乏风险意识,商人害怕担当风险。如同治《会昌县志》所说:当地商贾“不善治生”、“惮作远客”,“故资舟车以行其货者甚寡。如杉木为邑所产,康熙、雍正间,尚有运金陵以售者。近年木客,不过贩及省垣青山而止。粤东引盐,销售于瑞金、宁都、石城、于都、兴国,俱从本邑上游顺流泛舟。然售贩者,邑人仅十之二,闽粤之客十有八”[14]。贵溪县,“百工性朴,不作淫巧,操艺止于谋生,商贾贸易多外郡人。生理艰窘,竹木茶布等不仰给于外,亦不能灌输于外”[15]。德化县商人“经营惟在本土,不习散出四方”[16]。德兴县“远商不至,其列售于市者,惟寻常日用之物而已。如竹木茶茗之属,间以运贩于外云”[17]。南丰县“远贾出不经年,近贾居不历世”[18]。宜黄县“商贾囊橐稍裕,不贪利离乡,必归故土”[19]。赣州府的一些地区也是如此,“郡邑列肆而居者土人,业微利微,利以役手足、供口腹而已。若行货,惟杉木一种,尚有能运至他省者,余则寥寥。异乡作客,赣人绝少”[20]。当然,此处所说的“赣人”只是指赣州人而非江西人。
其次则是“父母在、不远游”。新城县从明后期开始已是商业较发达地区,江西之大米、福建之私盐,多从此地进出,而烟草的种植,则推动了农产品的商品化过程,但仍有许多商人不愿远行,鲁仕骥认为,其中的原因便是“惮于弃父母妻子”[21]。武宁柯性刚精医术,又兼营药材,人劝其走川下广,性刚曰:“吾舍母,吾早以技致富矣。”卒不往,以清贫终[22]。广丰吕以埘,负贩养家,或劝远出可获重赀。以埘笑曰:“母心所乐,不在厚利也”,终至家事平平[23]。由于这一观念的支配,使不少江西商人难以专心致力于自己的经营活动,即便商贩于外,一旦能够满足父母、妻小的口腹之需,也就意味着他们商业活动的终结。如玉山王长发服贾数年,略积有余赀,已而“念母老,不复出,朝夕视善,母子甚慰”[24]。这种观念,与“知足常乐”实质上是同出一辙的。“父母在、不远游”也同时表现在归省上。许多商人每至岁末,“必束装归养”[25],“每岁必归一省”[26]。但凡有父母丧、病凶耗,必星夜赴丧,而置利润得失于不顾。如吉水刘某远贾汉口、九江间,“闻母丧,弃赀而奔”,其后家益贫[27]。丰城徐文豹,父早殁,家无恒产,母命贩湘楚间。后母病故,亦千里弃赀而归[28]。这种现象,在明末小说中也多有反映。《喻世名言》记:“一个卖布的商人,……口内打江西乡谈,说是南昌府人,在此(赣州府石城县)贩布买卖,闻得家中老子身故,星夜要赶回,存下几百匹不曾发脱,急切要投个主儿,情愿让些钱。众人中有要买一匹的,有要两匹、三匹的,客人却不肯,道:‘凭他零星卖时,再几时还不得动身。那个财主家一总脱去,便多让他些也罢。’”[29]
存在决定意识,江西商人在经营观念上的某些局限,很大程度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江西商人的构成主要是农民,或者农家出身的士人,小农经济所固有的、期望安定生活的惯性与商业活动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因此,即便他们敢于为着摆脱窘迫的生活境况而去尝试商业经营,往往也是浅尝辄止,以满足家庭的温饱生活为目的。二、商业的风险、社会的动荡,以及因“不患寡而患不均”而导致的大大小小的劫富济贫乃至杀富济贫的现象,使许多江西商人从因果报应的角度认定“物聚必散”、“物极必反”的道理。三、传统人情世故及由此产生的中庸、和为贵的思想,造成人们观念的淡薄,习惯于以道德、仁义服人,而不愿因经济利益的纠纷而诉诸法庭、对簿公堂,使得一些商人不愿意通过法律去争取自身的利益,反倒认为破财可消灾[30]。四、官府及地方黑恶敲骨吸髓式的巧取豪夺,也使得商人怕富,尤其是怕露富。不惟如此,甚至某些迷信传说也足以限制一些商人的经营活动,同治《广信府志》说,该府所属玉山县民“无服贾四方”,原因即在于“俗云县南有覆船山”,是以商旅裹足[31]。
然而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江西商人的上述观念却是受到舆论推崇的,它为江西商人博得了不少的赞誉,并赢得社会各阶层的尊重,商人们自己也因而能在各类志书中具名立传,风示来者。即使在今日,这些观念也是被视为优良的传统道德而加以宣扬。但又必须指出,它们对江西商人的经营活动尤其是资本积累和扩展来说,其作用却更具悲剧性。首先,由于上述观念的存在和束缚,使得江西商人所固有的地理、资源优势逐渐丧失不复存在。其次,它使得本来就分散而微弱的江西商人资本难以积累和扩大,并在剧烈的竞争中逐渐处于劣势地位。再次,经营观念的局限也部分地影响甚至决定了江西商人的投资方向或资金流向。
[1]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同朝孝友》。
[2]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四《孝友》。
[3] 民国新纂《云南通志》卷二五七《寓贤一》。
[4] 同治《饶州府志》卷二三《孝友》。
[5] 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6] 同治《万安县志》卷一四《善行》。
[7] 道光《丰城县志》卷一七《善士》。
[8] 王猷定《四照堂集》卷五《大宾郭维诒传》。
[9] 民国《万载县志》卷一0之一《列传》。
[10]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九《善士》。
[11] 同治《新城县志》卷一0《善士》。
[12] 同治《新城县志》卷一0《善士》。
[13]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14] 同治《会昌县志》卷一一《风俗》。
[15] 同治《广信府志》卷一之二《风俗》。
[16] 嘉靖《九江府志》卷一《风俗》。
[17] 同治《德兴县志》卷一《风俗》。
[18] 同治《建昌府志》卷一《风俗》。
[19] 乾隆《宜黄县志》卷八《风俗》。
[20] 乾隆《赣州府志》卷二0《风俗》。
[21] 鲁仕骥《山木居士外集》卷三《送邑侯李任庭先生序》。
[22]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23] 同治《广丰县志》卷八《孝友》。
[24]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善士》。
[25] 同治《建昌府志》卷八《孝友》。
[26]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27] 罗洪先《念庵集》卷一六《明故刘孝子墓志铭》。
[28] 道光《丰城县志》卷一四《孝友》。
[29] 冯梦龙《喻世明言》《陈御史巧勘金钿钗》。
[30] 当然,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江西恰恰是以“好讼”闻名于世,商人在各地的诉讼也成为朝野关注的社会现象,参见拙稿《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第三章、第六章及《明清江右商与商事诉讼》(载《南昌大学学报》(社会版)1995年增刊(赣文化研究专辑)。
[31] 同治《广信府志》卷一之二《风俗》。五、江右商的投资方向
笔者曾以明清时期商品比较活跃的抚州府(主要是崇仁、东乡、金溪、临川四县)及建昌府新城县、南昌府丰城县等地商人的投资情况作了一次抽样分析。从分析的结果来看,江西商人的投资大致可归结为三大类,即生活性投资、社会性投资和生产性投资。
一、生活性投资。这类投资包括置办田产、房屋,以及赡养家人、接济族人等。
从上文对江西商人的社会构成及经营方式可以看出,江西商人绝大部分是为家计所迫而不得不弃农、弃学经商的,而且其经营活动又多是以家庭成员的无条件支持为前提的,这就使江西商人一开始就背上了沉重的“感情债”。因此,不管经商的选择是出于自愿或是家庭的劝励,他们经营所获首先必然是向家庭、家族的无条件回归,以满足家庭最低水准的生活需求,包括养父母、理丧葬、抚孤幼及兄弟姐妹的婚嫁等耗费。再有赢余,则被进一步切割,通常的做法是“均其财产,秋毫无私”。
方志、家谱中的“行状”、“墓志铭”、“像赞”、“寿序”、“列传”,凡涉及商人的财产分配问题,都对以下做法进行褒扬:“数十年所积,悉以分弟”;“尽发其资产均与诸弟”;“坐致不赀,悉举而与仲兄分之”;“抚诸孤如己子,均其财以分之”;“少有所获,必均分之,不以一钱自私”,等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处处事事都表现出来。而这都是当时的社会“美德”。如金溪聂宗亮,“少孤,负贩养母。每晨起,荷担出,周历村墟,逮昏而还。有少赢余,悉市甘鲜为母供。虽蔬果必以时进,而身及妻子恒不宿饱”[1]。新城陈佩玉从商之后,“岁取所获,悉寄弟以养母”,不问出纳。“后贾事绌,所寄不给,妻子至缺食。佩玉归,或劝其析居,不答,退语诸子曰:‘兄弟如左右手,断其一可乎?’”[2]临川常冕贾于滇,历十二年。“归,发囊中金分奉两兄,不私赢一钱”[3]。同邑宋世儒“客滇南,拥赀归。兄迪云贫不自给,推产与同居。凡兄子婚教悉如己子。……族不能举火者,周之”[4]。
姑且不论对相当部分的江西商人来说,家庭最低生活需求的达到就意味着他们商业活动的终结,就是那些在此基础上仍继续辛苦营谋的商人,更高的目标也是追求“良田畮畮,夏屋渠渠”,而且,必须是全家都“其乐融融”,绝对不能放弃对父母的赡养、对兄弟族人的资助。由此可见,商业利润——家庭消费——析产均财,构成了许多江西商人最基本的收支模式。这样一来,商业资本就只能不断被消耗、被分割。
当然,江西商人谋求自身的可能性也并非没有,但最根本的出路在于摆脱家庭、家族的羁绊。事实上,这种情况也并非个别,前引郑晓《地理述》,即说江西商人“有弃妻子经营四方,老死不归者”。明末抚州学者艾南英记载说,家乡东乡县重修白城寺观音阁需要资金,因该县“富贵大贾,皆在滇云”,于是白城寺僧正演裹粮走滇,“经历寒署凡三载,……足迹遍七千里”,其结果是“仅得百金以归”[5]。可见摆脱家庭、家族的同样大有人在。不过,这些人也得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必须承受良心和舆论的双重谴责。对此,罗洪先曾以吉安为例发表了一番颇具代表性的议论:
吉郡地虽广,然生齿甚繁,不足以食众。其人往往业四方,岁久不一归,或即流落,不识家世何在。而长沙与吉郡接畛,其产故饶,其留滞又为特甚。吾尝治谱,见客游而葬其地者,心窃悲之。……又窃恨处异域而忘故乡。[6]
罗洪先是提倡外出经商的,他在为吉水周松冈所作的墓志铭中,甚至公开号召贫苦儒士弃学经商,以自身之“劬”,换来母氏之“康”。但他也反对置家于不顾。可见,道德认同和利益驱动之间的矛盾,确实是江西商人难以冲破罗网。另外,在外经营的江西商人也自有其难言的苦衷:经营之坎坷、前景之叵测,使他们不能不考虑留下一条退回桑梓的后路。如金溪商人吴皋自幼随父贾贵州,与本族断绝了联系。及父年高,吴皋挈家而归,族人“睨视之”,屡生衅侮。幸亏吴皋“恭信而惠,又达于事”,凭借多年来父子经商所积蓄的财力,施惠于族人,历时二年,才得平静,“族以大和”[7]。如果吴皋不是聚财而归却是折阅而返,其处境将十分艰难。
江西商人广泛投资于生活消费,也有一定的经济考虑。以投资购买土地为例,“以末致富,用本守之”从来就是传统的治家格言,也是商人们的信条。有学者估计,明末至清前期,地租剥削率一般都在50%以上[8]。土地资产的稳定优势及其在经营中的高额利润,必然刺激着商人投资于土地,以收取地租。一般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资本越雄厚的大商人,其投资于土地的积极性就越高。在江西商人中,不少人生活自奉节俭,节衣缩食,但在置办田产上则不遗余力。如清江聂如高,服贾萍乡,“性好节俭,一腐二飡,性恶奢华,粗衣饰体”,而“置田筹”、“创栋宇”,则未尝吝啬[9]。再如前文提到的玉山吴士发、瑞昌蔡锡畴、清江杨福园、聂君文等,经营致富后无不竞相营田谋产,为子孙久远计。
二、社会性投资。这类投资包括建祠修谱、办学置产、捐粮助饷,以及修桥筑路、平争息讼等。
江西的宗法关系和血缘观念不仅强固有力,而且在明清时期有加强的趋势,家族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也十分明显。而建祠修谱、办学置产乃是家族凝聚力的基本体现和重要因素。因此,商人在这方面的投资就不仅具有财力上的优势,而且带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承担在家族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加强在家族中的地位。据乾隆二十九年统计,江西全省由同一个族姓合建的宗祠有八十九处,各姓所建的分祠则多达八千九百九十四处[10]。建祠的同时是广修谱牒。如清江永泰龚氏自明初至民国二十五年,前后修族谱达十五次之多。新淦荷蒲谢氏、周氏、朱氏、吴氏,七琴邓氏、桃溪邹氏等姓,撰修族谱都在十次以上。关于族田义庄,道光《瑞金县志》记载当地的情况是:“瑞邑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11]这里的“公置产业”,主要就是族田及用于借贷的本金。其租金及子息除用于四时祭祀外,有赢余则惠及族中之鳏寡孤独、戮力科举及治生无力者。另外,从抚州、吉安、南昌、临江、建昌、饶州等府的一些家族的情况来看,尽管建祠修谱、增置族田并不一定全系商人资助捐创,但如果没有商人的投资,资金来源即成问题。
江西自两宋至明前期,“习举业”者之众、科甲之鼎盛为世瞩目。明正统、景泰时泰和籍大学士陈循曾不无自得地声称:“江西及浙江、福建等处,自昔四民之中,其为士者有人,而臣江西颇多。江西诸府而臣吉安府又犹盛”[12]。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江西商人对办学鼎力资助是分不开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诸如救灾赈荒、修桥筑路等均得依靠社会力量,在这方面,商人首当其冲,成为集资的对象。从有关商人的资料中,常常会有这样一个矛盾现象:在大臣的奏疏、皇帝的诏谕以及各种国史、正史中,对商人的评价一般是贬多于褒。言及商人,多冠以“奸”字。而在地方史志、文集别传及家传谱牒中,商人多列入“耆善”、“懿行”、“孝友”、“善士”传。这一矛盾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谓之“奸”,既是受传统观念和政策的影响,也因许多商人的唯利是图、对抗国家税收政策,并对小农经济及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力。而地方谓之“善”,则是因为地方公益事业多赖商人投资赞襄。就商人自身来说,也有一种因现实而导致的近于本能的认识:国家的征税,尤其是各级官吏的无名索取,完全是敲骨吸髓的摊派和苛剥;而对地方公益事业投资,则是“行善”,或可为来生和后世积阴德。
社会公益投资,在一些富裕的江西商人的总投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同治《抚州府志》所载,临川商人陈文楷的社会公益性投资有以下诸项:一、嘉庆五年创“与人社”于重庆、汉口、吴城,拯溺掩骸,费金二千。二、远贾滇黔期间,“夏施汤药,冬施棉花,访急难困苦者援之;值岁余,袖白金分贻孤寡、炊烟不举者”。三、道光元年,设“少怀堂”、“育婴堂”等于南昌、金溪县城,欲挽江西溺女薄俗,费金一万八千。四、嘉庆二十五年,运川米万余石平粜,救济江西饥荒,折亏六千金。以上四项中,仅有数字可考者便有白银近三万两。不仅如此,陈文楷还专程往西北地区推广自己创立的“接泉洒润法”。该法“以机斛水,力省功倍”,并绘制图式散于各村[13]。说明他已经不仅仅限于赈灾救荒,而是试图帮助干旱的西北地区寻求缓解旱情、增产增收的长久性有效措施。
当然,江西商人的社会性投资也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如广丰程俊扬,县志记载:道光十三年,县城倾圯,“请于官,倡捐千金,身守监督。至修谱系、造庙宇、济人穷困、全人伉俪、修桥路、施棺药,则更难以枚举”。至晚年,已是“囊无余赀”,犹“孳孳为善之忧,未尝少懈”[14]。虽说是“重义轻财”,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不得已,可说是一位被榨干了的商人。
三、产业性投资。商业利润流向产业,转化为产业资本,这是明清时期商业资本流向的新趋势。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从江西商人的有关资料来看,商业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投资于矿冶业,从事铜、铁等的冶炼和经营;二是收买农户或手者的原料或半成品,自行设场加工,生产商品。
关于矿冶业的经营,《皇明条法事纂》载:
江西人民将带绢尺、火药等件,指以课命,前来易卖铜铁,在彼取妻生子。费用尽绝,纠合西川粮大、云南逃军,潜入生拗西番帖帖山投番,取集八百余人,称呼“天哥”,擅立官听、编造木牌,煎销银矿,偷盗牛马宰杀。[15]
近人丁文江《奉新宋长庚先生传》云:
明政不纲,学风荒陋,贤士大夫在朝者以激烈迂远为忠鲠,在野者以性理道学为高尚,空疏顽固,君子病焉。迨乎晚季,物极而反,先觉之士舍末求本、弃虚务实,风气一变,实开清初诸大儒之先声。先生生于豫章,广信之铜,景德之瓷,悉在户庭。滇南、黔湘冶金采矿之业,又皆操于先生乡人之手,《天工开物》之作,非偶然也。[16]
滇南、黔湘冶金采矿之业,皆操江西商人之手,可见江西商人的投资矿业已成风气。前述金溪商人陈文楷曾贾四川,后“由巴入黔,开场冶铁于桐梓、綦江间”,积赀颇厚[17]。又如新城饶大俊贾福建,大富,于沙县设场开矿冶铁[18]。江西本省铁矿主要产于兴国、长宁、上犹三县,本地商人多投资开采。如乾隆中,长宁商人严永盛和钟常丰各自经营冶铁工场四座,足见其资金雄厚。嘉庆十七年,长宁商人赖赵兴也曾经营铁冶工场一座[19]。
至于第二种形式,则主要是随着作为手工业原料的经济作物的扩大种植而出现。明末清初以来,江西各地经济作物如烟、茶、麻、苎、蔗等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其高利润刺激着商人或租佃山场,或购买土地,建筑场房、购买原料或半成品,雇佣工人直接从事经济作物的加工生产。例如,在盛产烟叶的瑞金县,从城镇到乡村,远近商人“麋至骈集,开设烟厂”,其数“不下数百处,每厂五六十人”[20]。玉山烟叶尤负盛名,从事烟草制造生产的工人“日佣数千人”[21]。宁都、石城的苎麻、夏布素负盛名,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记载:“宁都州俗无不缉麻之家”,“请织匠成布,一机长者十余丈,短者亦一丈以上”。由于麻纺织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繁荣的夏布交易市场:“夏布墟则安福乡之会同集、仁义乡之固厚集、怀德乡之璜溪集,在城则军山集。每月集期,士人商贾杂暹如云。计城乡所产,岁鬻数十万缗,女红之利普矣”[22]。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麻纺织行业中手工工场状况。再以茶叶为例,江西商人不仅在本省浮梁、赣南等地设立制茶手工工场,而且还涉足邻近省区,租占山地丘陵,垄断茶叶的生产和经营。如福建西北部的武夷山区,即“多租于江西人开垦种茶,其价甚廉,其产殖颇肥”[23]。直至清前期,武夷山茶的生产、加工制作和运销,主要控制在江西商人之手。
[1]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五《孝友》。
[2]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五《孝友》。
[3] 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4] 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5] 艾南英《天佣子集》卷九《白城寺僧之滇黔募建观音阁疏》。
[6] 罗洪先《念庵集》卷一五《明故白竹山徙柘乡族叔兆轩墓志铭》。
[7]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五《孝友》。
[8] 参见黄启臣《试论明清商业资本流向土地的问题》,载《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研究》。
[9] 光绪《清江香田聂氏重修族谱》上卷《大饮宾之宾伯父老大人传》。
[10] 辅德《覆奏查办江西祠堂疏》,《皇清奏议》卷五五。
[11] 道光《瑞金县志》卷一《风俗》。
[12] 《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景泰七年七月丙申。
[13]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14] 同治《广丰县志》卷八《善士》。
[15]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九。
[16] 丁文江《奉新宋长庚先生传》,载武进陶氏编《天工开物》。
[17]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18] 同治《建昌府志》卷八《善士》。
[19] 道光《赣州府志》卷三三《建置》。
[20] 乾隆《瑞金县志》卷二《物产》、同治《瑞金县志》卷十一《禁烟议》。
[21] 道光《玉山县志》卷十二《风俗》。
[22] 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九《苎略》。
[23] 陈盛韶《问俗录》卷一《建阳县》。六、余论
明清时期的江右商,是在江西结构内部自发地产生、起来的,它以南唐、两宋以来江西经济文化在全国所处的先进地位和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为存在条件,并随着这些条件的减弱、消失而衰落。江西商业的黄金时代同时也是江右商的鼎盛时代,这一时代发端于明初,延续到清代前中期,终结于清末民初。
明初江右商的兴起并迅速进入鼎盛时期,是因为这时出现了有利于江西商业及江右商发展的形势或机遇。而这种形势或机遇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其一是元末战乱与明朝的统一,其二是明清政府推行的禁海政策。
从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年)红巾起义开始,中原及其边缘地区即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湖北、安徽、陕西及江苏北部陷入了旷日持久的战乱之中,社会经济遭受巨大的破坏,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相比之下,东南地区的战事则较为缓和。明太祖以南京为基地,经营江南,江西是第一个设立行省的地区。虽然也经过鄱阳湖大战,但为时甚短,且是一战而定,全省几乎传檄而下,没有发生反复的拉锯战,故此战祸较少。此后明军进兵湖广、两广、云贵,都以江西为基地。北伐中原的主力虽从南京出发,军需给养却有相当多依赖于江西。而且,北伐偏师也是从江西、湖广进军河南、陕西、四川的。于是奇迹出现了:随着明军的推进,开始了江西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向外移民。浩浩荡荡的江右商大军便在这个时期形成并迅速流向全国各地,占领了广阔的市场。而江西商人经营的商品,又多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如粮食、布匹、木材、纸张、瓷器等,适合经受战争劫难地区的需要。
与此同时,由于倭寇的骚扰、葡萄牙等西方国家商人的东来,以及统治者希望建立一个稳固不变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结构,因而明政府实行了长时期的海禁。接待外国使者及管理朝贡贸易的市舶司也由元朝的七个减为宁波、泉州、广州三个。而且规定,宁波市舶司只许接待日本使者,泉州市舶司只能接待琉球(今日本冲绳)使者,同时限定了进贡的周期、贡船及随行人员的数量,只允许广州市舶司接待东南亚及印度洋(以及此后的欧洲)地区的商人。从官方贸易而言,实际上是广州一口通商。这一政策后来为清朝统治者所继承。这样一来,不仅南北贸易,而且对外贸易也主要依靠运河──长江──赣江──北江这一水上通道。这条通道全长三千多公里,流经北直隶(今北京、天津二市及河北省)、山东、南直隶(今江苏、安徽二省)、江西、广东五区,而在江西境内则占三分之一。虽然海上的走私活动从来没有真正被禁绝,但一直到鸦片战争以前,官方的一口通商格局并无大的变化。这使得江西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处于极为有利的地位,为江西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江西商人的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这种形势下,江西商人向西、向北、向西北、向西南、向南、向东,全方位撒开,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但到明后期及清代,随着北方各地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各地商人的崛起,江西商人资本分散、竞争力较差的弱点也逐渐暴露出来;而江西籍官员数量的减少及退出中央决策圈,也使得江西商人的活动缺乏政治权力的保护[1]。在这种形势下,一些本由江西商人垄断或控制的行业和市场,不得不开始让位于徽商、晋商、陕商、闽粤商、两浙商等其他地域性商帮。例如,明前期在河南活动的主要是江西商人。明天顺、成化时李贤说,“四方之贾人归焉,西江来者尤众”。到清乾隆初,河南巡抚雅尔图则奏称:“豫省每有山西等处民人及本省富户,专以放债为事。”[2]说明这此时的河南,山西及本地商人的势力已超出了江西商人。在江西商人最为集中的云南,明末是“抚(州)人居十五六”[3]。而至清代,则已是“楚居其七”,而江右仅“居其三”[4]。虽然在“楚”商中有大量的江右商后裔,但毕竟已不是江右商而是楚商。又如江西本地产茶,明代主要由江右商经销,而至明末清初,浮梁茶已由徽商垄断;清后期,武夷茶则操纵在晋商之手。赣南各府县颇多苎麻,农户资以为生,而其贸易获利亦多让于福建等地商人:“赣州各邑皆业苎,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夏秋收苎,归而造布。”[5]从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因国内政治经济大格局的变化,江西商人在活跃了五百年之后,最终走向衰落,如果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数端。
一是战乱。
江西自唐末五代至两宋,社会经济得以发展,很大程度是因为北方战乱而导致的人口南迁。在两宋之际的宋金战争、南宋末年的宋元战争、元明之际的红巾军大起义、明清之际的农民大起义和清军入主中原及平定南方的战争、清初的三藩之乱等大规模战乱中,江淮、江汉、西南、中原乃至江南的部分地区,都一次或数次卷入战祸,江西则受害较小,社会财富及生产条件没有遭受大的破坏。但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及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江西却两次经历了长时期的战火蹂躏,人口锐减,山林焚毁,江西商人赖以生存的主要商品如茶叶、纸张、木材等的生产受到严重破坏,景德镇的瓷业也一度陷于停产。
与此同时,商业资本在战争中也遭到毁灭性掠夺和打击。曾国藩不仅以江西、安徽作为扼制、反击太平军的基地,更以江西为军费的筹集地。五年之间,通过厘金及其他手段,在江西征得白银八百四十万两,占湘军全部军费的一半以上,接近清政府在嘉庆年间为镇压白莲教起义而在两淮盐商中征取的全部“捐输报效银”。这个数字对于素称富有的两淮盐商也难以承受,何况以小本经营为特色的江西商人。
二是格局的变化。
从北宋到清前期,运河──长江──赣江──北江一直是国内主要的南北通道,它对于促进江西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到清中期,长期以来对山林的超量砍伐及开山造田所造成的后果开始明显,水土流失严重,赣江水运发生困难。几乎与此同时,运河的淮河──黄河段因黄河泛滥及改道而淤塞,南北水道被拦腰截断。尤其是京汉、粤汉铁路修通后,南北运道改走两湖、河南,江西成了陆运和海运的盲区。虽然后来有浙赣线,也只是在赣北穿境而过,整个赣中、赣南特别是构成江右商主体的吉安、抚州、建昌三府,因远离交通线,物质流通艰难,过境贸易也相当稀少。
由于交通格局的变化,从外部渗入的新思潮、新风尚也绕过江西,或沿广东、湖南、湖北,或沿上海、江苏、安徽,向中原挺进和扩散。这此新思潮、新风尚在扩散过程中,又不断地被抵制、被削弱、被改造,然后再反射到江西,致使江西在观念的更新上,不仅落后于沿海,也落后于中原和南北交通线上的湖南、湖北、安徽等地。
三是经济格局的变化。
鸦片战争以后,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成为通商口岸,此后,北方的天津、营口、烟台,南方的汉口、九江、南京、镇江、汕头、琼州、宜昌、芜湖、温州、北海、重庆、沙市、苏州、杭州,的淡水、台南,新疆的喀什等处也纷纷成为商埠,外国资本开始渗入沿海、沿江及内地。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天津等地开始兴办近代私人。马关条约后,辽东、山东、云南、广西等地相继被纳入外国资本的势力范围,近代民族资本也开始生长。
在这一形势下,江西虽然也有九江一个口岸对外通商,但在南浔铁路修通之前,九江更多地是与沿江的汉口、芜湖连为一线,与江西内地的联系反倒薄弱。以明时九江钞关为例,它主要只能对长江江面往来的商船收税,在没有设置湖口分司时,管不到出入湖口下行的商船。即使南浔铁路开通之后,也只有赣北地区才与九江联系较为密切。
二十世纪初开始,九江、南昌也先后出现了一些近代企业,但无论从速度还是规模看,不仅落后于东南沿海各省,也落后于湖南、湖北等内地邻省。除了夏布、瓷器等极少数手品仍有一定的市场外,江西一度居领先地位的传统手工业品已无法与洋货及沿海地区的工业品竞争。
四是江西商人自身的弱点及传统观念的束缚。
江西商人虽然有人数多、操业广、渗透力强等优势,但存在着以商脱贫、资本分散、小本经营等先天不足。在政治权力与商业资本关系密切的古代社会,缺乏特权为依托的江西商人更难与徽商、晋商相抗衡。长时期以个体经营为主要方式,使得本来就分散的资本难以集中。而观念上的束缚,更成为江西商业资本积累的重大障碍。
鼎盛的科举文化,曾给江西带来过许多个世纪的骄傲,但也使江西重功名、轻工商的观念根深蒂固。小有积累的江西商人一旦摆脱贫困,便将资金投放在后人的举业之上,希望子孙进入仕途,光宗耀祖。或者花数百上千两银子为自己及子弟捐个空头官衔,以改变在家族及社会中的地位。截至太平天国起义之前的清代,资本并非雄厚的江西,以捐钱为手段而获得的国子监监生的名额,竟居全国的首位。文章节义为江西人的传统美德,但这种“美德”主要是受到正统儒家思想的薰染,它有利于农业社会的巩固,却不利于商业社会的形成。背上这种包袱,使江西商人远不如闽商、粤商、晋商、浙商那样潇洒轻松。
尤其遗憾的是,即使在明前期江西商人独领风骚、明中后期及清前期江右商与徽商晋商三足鼎立之时,江西商人也没有在江西本土营造出一个象广州、汉口、南京、上海、杭州、苏州那样的大都市或消费中心,因而无法刺激消费水平的提高,也无法吸引外来的消费者而积累资金。同时,在江西本土也没有形成以大都市为中心的市镇,整个商业活动始终停留在以商补农、以商脱贫的低层次上。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江右商的活动既是明清经济史的重要内容,也对明清时期江西社会经济和全国经济格局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方面,大量的人口外出经商,缓解了江西长期以来形成的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也改善了许多家庭的生活状况。由于江西商人多以本地的土特产品为依托,故而也刺激了江西本土农副产品的商品化及手工业的发展。而大批的江西商人涌向湖广、四川、贵州、云南及全国其他地区,对于北京、南京等大都市的繁荣,对于西南及其他落后地区的开发,均起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江西商人资金的回归,又起到了以商养农的作用,巩固了江西的小农经济结构;江西商人对建祠修谱、增置族产、兴建义学等方面的投资,则强化了江西的家族观念和宗族势力。从江西商人的整个活动看,则基本上没有跳出传统商品经济的范畴,也看不出有向近代资本转化的迹象。
(本文的主要内容曾以《明清江右商的社会构成与经营方式》和《明清江右商的经营观念与投资方向》为题,分别发表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一期和《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四期)
[1] 关于这一问题,参见拙稿《江西士大夫与明代政治》,载《江西历史名人研究》。
[2]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三,乾隆五年三月。
[3] 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
[4] 王文韶《续云南通志稿》卷四五《食货志·矿务》。
[5] 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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