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下)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前已述及,河泊所的主要功能就是管理渔业课税的征解及籍定、编审渔业人户两大事务。本节即对渔户户籍人口与管理这一论题进行探讨。
一 渔户户籍与渔民人口
1.籍定渔户
明初对在全国各地水域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进行定籍,成立了专门的渔户户籍。渔户户籍与军户、匠户等户籍一样,属于世袭性质,且相对于其它户来说属于贱民。如清代戴槃所著的《两浙宦游记》上记载,浙江严州府“旧有九姓渔课,由明至今五百余年,遂力请于大府咨部裁革,各今各渔户改贱为良,而积习为之一变”[1],可见,该地区渔户乃明初籍定,渔户户籍未除之前为贱民,其时才“改贱为良”。
明初所籍定的渔户遍及当时政区所辖各地有渔利之水域,包括内陆淡水水域及沿海海域。内陆淡水水域的渔户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江河湖泊,其中尤以湖广的两湖平原、江西的鄱阳湖平原、安徽的沿江平原及太湖流域为最多。沿海海域则以福建、两广及浙江沿海地区为多。官府对每一定水域、一定数量的渔户设有专门的机构――河泊所对其进行管理,如征收鱼课等。明初所籍定的渔户户数规模十分可观,也就是说,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人口众多。渔户人口为一活动对象,本身即易迁徙,再加上有一的过程,渔户有死亡、有增殖。因此,对渔户户籍也应该经常进行重新审定编籍。景泰二年(1451)六月,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叶峦奏言“河泊所之盖设,以民间多有置造海溪等舡捕鱼网利,故将有舡编成业户、定立课米”;然而年岁一久,舡舟有损坏、业户有死亡者其课米尚在,另有新置舟船获利者却无课米;乞“令各河泊所核实业户,无舡及死绝者即与开豁,其有新置舡者编户定课,则贫富适均而课米亦不失原额矣”;其事发下户部讨论认为甚好,英宗即从其奏[2]。
2.内陆水域渔户数量及其变迁举例
明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包括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苏皖沿江平原以及长江三角洲上均有数量众多的大小湖泊,河湖水系密集。这些水域周围聚居着大量专门以打鱼为生的渔民。明中后期,随着河湖的淤废、课税的增加,渔户逃绝流亡,渔民人口急剧减少,有清一代更是如此。
两湖平原:明代前期湖广地区的两湖平原上河湖密集,聚居着相当多的渔户人口,有明人诗文为证:“我闻沔阳湘楚间,楚波浩荡湘洄环”;“水边人家半渔户,唱歌捕鱼自朝暮”[3]。据第二、三章可知,汉阳、承天、武昌、荆州、黄州、岳州、常德等府的渔业在地区总体经济结构中均占据着程度不同的重要地位,有的府县甚至在第一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王守仁《王文成公全书》卷23《兴国守胡孟登生像记》载,兴国州在弘治七年(1494)以前,“民外苦于盗贼,内残于苛政。滨湖之民死于鱼课者数千余家”;后胡孟登任知州,吏治清明,局面才稍有改观[4]。明初兴国州共设置3个河泊所,此言死于鱼课者即达数千余家,可推知其渔户数量之多。湖广各府所设河泊所多则二、三十个,少也有好几个,且各河泊所所收鱼课绝大部分不低于、甚至远远高出兴国州之河泊所。由此可以想见其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人口在总人户中是占很大比重的。
南直隶池州府:池州府府属各县之河泊所原额鱼户有2103户,至正统五年(1440)十二月,知府叶恩奏言死亡者已达1396户[5]。池州府明初共设 有8个河泊所,渔户达二千多户,规模颇为可观。然而,从洪武十五年(1382)河泊所官制公布后至正统五年不到六十来年,鱼户死亡达66%,仍存者仅剩34%。当然,其“死亡”鱼户中很有可能包括逃亡人户,因文言词汇“死亡”本身即包括词汇中死绝和逃亡两种意义,但总之是渔户人口日益消耗。
扬州府泰州:崇祯年间淤溪薄湖河泊所所辖里图户口有六里,另外,在城里图户口六里中又有船户四里。如此,则船民渔户共十里。泰州所辖五乡二十六都十二场并在城及河泊所人户共有一百八十九里[6]。以此,泰州渔户人口居总人口的5%有余。康熙《扬州府志》卷4《赋役志下》载泰州合计共人丁64303丁,河泊所共实在人丁3210丁。河泊所人丁数居泰州人丁总数的约5%,与前述渔户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几乎完全吻合。
太湖地区:明代太湖流域的淡水渔业也很发达,其渔户人口必不在少数。这从方志记载中可见一斑,嘉靖《吴江县志》卷10*载,该县有鱼甲(俗呼为鱼头目)三十三人,“辖鱼船户二千四百六十二”。一县之渔户即达2462户,以每户5口计,共有12000多人,可以想见整个太湖地区的渔户人口之多。
据第六章知,从明末崇祯年间至清康熙年间,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在册渔户人丁数量变化不大,但这并不说明自明至清的渔民人口数量少有变迁,而可能是因为前期为户口单位的 “丁” 后期仅代表赋税单位。事实上,全国各地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户人口数量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渔民以舟为家,四时居五湖风浪之中,易于迁徙。由于渔利的下降及日趋沉重的课税负担,渔民流绝逃亡的现象极为严重。如英宗正统八年(1443)三月,一次即免除湖广荆州府所属河泊所逃亡业户岁课米16104石有奇、钞43082贯462文、鱼油麻28996斤、鱼鳔191斤有奇、翎毛185165根[7],由此可以推知其渔民逃亡数量之多、规模之巨。南直隶太平府当涂、芜湖、繁昌三县明初渔户数量颇为可观,但至嘉靖元年三县已只剩下320余户,当涂县261户、芜湖县40户、繁昌县20户[8]。江西九江府湖口县逆沙夹河泊所明初洪武年间额定渔户有一百八十四家,后仅存五十余家,消耗几达三分之二[9]。道光《上元县志》卷8《民赋志·户口》载明万历年间应天府上元县审编户口有坊厢户6129丁、船居户598丁、里甲户凡20990丁,总27700有奇。如此,则船居户(渔户)约占2%,如以每户二丁计,则应有约300户;以每户5口计,约有渔民人口1500人。该志又载,“旧志谓嘉靖末年户口尚及正德之半,而万历中才及五分之一,此赋役日增、逃窜日众之故”[10];按此比例计算,则正德年间应有渔户约1500户,渔民人口7500人;嘉靖年间也尚有渔户750户,渔民人口3750人。由此推断,明初的渔户人口当颇为可观。由于赋税额日益加重,人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
各个时期的兵灾战火也是造成渔户人口消耗死亡的一大因素,如扬州府高邮州“因咸丰中兵燹,湖西渔户丁星散”;同治十二年(1861)知州莫祥芝奉藩司梅启照之饬令招募新渔户顶替,却无人应募;之后,其渔户出办银遂全行缺征[11]。
3.沿海地区渔户数量及其变迁举例
长江三角洲江浙沿海一带的渔民以海为生,其数以万计。光绪八年(1882),两江总督左宗棠以江苏沿江海州县捕鱼为业者甚多,而崇明尤为各海口渔户争趋之所。渔民于內江外海风涛沙线无不熟谙,其中不乏有技勇而悉洋务者。乃令以苏松太道员为沿海渔团督办,于渔户每百人中选健壮三十人编练渔团以捕盗缉私,兼备水师之选根据其统计,仅江苏一省自川沙迄贛榆滨临江海之二十二州县之渔户即约达数万人[12]。嘉庆九年(1804),海寇蔡牵肆扰,官员德楞泰奉命按阅闽、浙,议申海禁,认为不数月盗可尽斃。浙江温处道陈昌齐驳斥说:“环海居民耕而食者十之五,余皆捕鱼为业。若禁其下海,数万渔户无以为生,激变之咎谁任之?”[13]根据陈氏之言,沿海居民以耕种为业者之居其半,而以捕鱼为业的渔民亦居其半。以上均为粗略统计或模糊估计,就笔者所见,史料中亦有具体渔户户数统计,可大体说明沿海渔民数量之众。
浙江杭州府:成化《杭州府志》卷14-15记载其时该府海宁县本县河泊所辖有船户1176户、鱼户528户,岁课实征钞2884锭;硖石河泊所辖有船户755户、鱼户80户,岁课实征钞1021锭。其它几县的船户及鱼户数缺载,但岁征课钞数则都有载。假定同一个府各个县所辖的渔户,其课税负担基本相同;则根据前两个河泊所的渔户数量及岁征课钞数可大致估算出该地区渔户每户所缴纳的鱼课钞数;根据这一比例则可计算出全府所辖的渔户数。据第六章第四节估算知,杭州府共约有2.4万户渔户。渔户以舟为家,一般都为小家庭,儿子结婚后即与父母分舟另过,很少两家同挤在一舟之上者。有诗云:“柳下渔舟小亦宽,两家十口共团栾。醉来唱彻渔家傲,千丈风波冷眼看”[14];据此可知,渔户家庭一般来说都是一家五口。故以每户五口计,则杭州府共约有12万渔民人口(详见表6.4.3)。
广东儋州:儋州明代只设一个河泊所,正统十二年(1447)十二月,所官奏言该所原额有蛋民船网等业2200余户,后因充军、逃亡之故遗下无征鱼课米880余石,“积年负累里甲赔纳,乞如诏书例开豁,庶不贻民患”[15]。据此奏来看,儋州明初所辖渔户数是极为可观的,广东地区其它府州所设之河泊所更多,则其渔户人口当更为可观。但于内陆水域一样,其后亦出现渔户死绝逃亡的现象。
福建兴化府:明初该府共设四个河泊所,弘治《兴化府志》*卷11载,府属河泊所所辖各色业户365户;莆田县莆田河泊所辖业户计980户,船丁300名;黄石河泊所辖各色业户计791户,网丁、哨丁共283名;莆禧河泊所辖各色业户计836户。四河泊所各色业户总计2972户,福建沿海其它府州明初设置河泊所更多,其渔户总人口规模十分浩大。
如前所述,不仅长江中下游地区存在渔户逃亡、渔民人口减少的趋势,全国其它地区包括沿海一带也同样如此。如英宗正统五年春正月,因“办课人户死亡消耗”而不得不免除“四川建昌卫河泊所课额米四百一十八石有奇”[16]。洪熙元年(1425)冬十月,“福州府连江县河泊所鱼课一百五户皆绝,其课米二百五石四斗无征”,在地方官的奏请下予以除免[17]。隆庆《潮阳县志》卷8《风俗志》载广东潮阳县境内西南江上有蛋户,“男妇皆以舟楫为居,捕鱼为业。旧时生齿颇众,课隶河泊。近或苦于诛求、逼于盗贼,辄稍稍散去。或有弃舟楫入民间为佣保者矣”;卷7载嘉靖三十一年(1552)有蛋户41,嘉靖四十五年已只35户,短短十四年间就减少了6户,可见蛋户逃绝严重。又德庆州“旧额蛋户440户,今(嘉靖年间)不及十之二矣”[18]。廉州府钦州在嘉靖十一年本有蛋户11、口104,其后不久即逃绝3户,惟存8户。蛋民签军,上述11户蛋户中原有军丁76名,然而逃绝了69名,惟存7名,可见逃亡现象极为严重。[19]凡此种种,都说明渔户人口数量渐趋下降。
[1] (清)戴槃《两浙宦游记》(无卷数),第147页。(近代史料从刊续编第76辑)
[2] 《明英宗实录》卷250,第5415页。
[3] (明)谢晋《兰庭集》卷上《送杨水虞复官沔阳》。四库1244-436
[4] (明)王守仁《王文成公全书》卷23《兴国守胡孟登生像记》。四库1265-645
[5] 《明英宗实录》卷74,第1446页。
[6] 崇祯《泰州志》卷2《建置志》。
[7] 《明英宗实录》卷102,第2072页。
[8] 嘉靖《太平府志》卷4《志·户口》。
[9]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10] 道光《上元县志》卷8《民赋志·户口》。
[11] 民国《高邮州志》卷1《民赋志·田赋》。
[12] 《清史稿》卷133《兵四·乡兵》。第3960页。
[13] 《清史稿》卷362《列传一百四十九·陈昌齐》,第11400页。
[14] (明)陈谟《海桑集》卷2《题渔乐图》。《四库全书》第1232-562。
[15] 《明英宗实录》卷161,第3125页。
[16] 《明英宗实录》卷63,第1197页。
[17] 《明宣宗实录》卷10,第293页。
[18] 嘉靖《德庆州志》卷7《提封志下》。
[19] 嘉靖《钦州志》卷3。
二 户籍管理及改革
1.明代牌甲编审
前已述及,明初朱元璋籍定了大量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人口为渔户,渔户的管理也有同民户里甲相似的一套制度,设有网首、小甲等。扬州府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所辖渔户更直接编为六里,城中又有船户四里,与民户里甲制度无异。渔民以船为家,四时放棹于烟波风浪之中,在沉重的课税负担下最易于迁徙逃亡;据湖为盗、劫掠行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利于官府税收及管理。因此,对渔户进行牌甲编审以便管理即成为较可行的办法。如江西南昌“府东境七里泷,有渔舟数百艇,時剽行旅”,邑人万观“编十舟为一甲,令画地巡警,不匝月,盗屏跡”[1]。明代中叶,江西南康府安义县还发生过宁王驱协九姓渔户助其造反之案;有鉴于此,官府即对渔户进行严格而周密的牌甲编审,如王守仁《行江西按察司编审九姓渔户牌》记载:
拘集(安义县)杨子桥等九姓渔户到官,从公查审,要见户记若干、丁计若干,已报在官若干、未报在官若干,各驾大小渔船若干,原在某处地方打鱼生理。著定年貌、籍贯,编成牌甲;每十名为一牌,内佥众年畏服一名为小甲;地方多寡,每五牌或六牌为一甲,内佥众年信服一名为总甲。责令不时管束戒谕,仍地原驾船梢粉饰方尺,官为开写姓名年甲籍贯住址及注定打鱼所在,用铁打字号火烙印记,开造印信手册在官……仍即通行南昌等一十三府及各州县一体查处编立牌甲,严加禁约施行、造册缴报查考。[2]
由上可知,其编审内容极为详细。统计项目有渔户户数、渔丁人口、渔船大小及数量,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登记渔民人口的年龄、籍贯、相貌,然后将所登记的渔民编成牌甲。与里甲编审基本相同,每十名渔丁编为一牌,从中选出一名大家都信服的人为该牌的小甲。每五牌或六牌编为一甲,根据各个地方渔户数量的多少而定;从中选出一名众人都信任并服从其管理的为总甲。责令各小甲及总甲约束管理好辖下的渔户,在各自原驾驶的渔船船尾粉刷出一尺见方,其上注明户主的姓名、年龄、籍贯、属何牌甲、渔船住泊处及在何处水域打鱼,并用专门的铁铸模件在上面烙出特定的记号。另外再根据以上各项开具详细的印证凭信,编成手册,做为官府稽查的凭据。从调查统计到登记注册到编审管理的一系列程序都十分严密,可见其编审制度之严谨。基于此,通令江西全省包括南昌等一十三个府及其各个州县都按照这一编审制度编立牌甲,严令各级组织加以很好的施行,造成册籍级级上报,以便随时查考。虽然如此,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江西南昌府五河泊所所辖渔户从明代初年到万历年间“虽渔户册籍如故,而岁久便逃绝影射,莫可胜言”。
有的河泊所所辖水域分属于二个或好几个县,这其间便有一个对渔户的跨界管理的问题。如南直隶宁国府南湖河泊所所辖渔户有五分之三属于宣城县,另五分之二属建平县;渔潭河泊所所辖渔户属宣城县者居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分属南陵、泾县、宁国三县。有时甚至出现河泊所官署在某府县,而其所辖从业之渔户则大多在另一府县地域之现象。如“应天府溧水县奏三湖葛家埠、三湖新沟二河泊所虽为本县所属衙门,其捕鱼等户俱在太平府当涂县;难于钳制,请改隶当涂县为便”,英宗诏从其请[3]。由此可见,为方便对渔户的管理,在长时期的经验实践后,其体制即有所调整。
2.清代保甲编审
前述江西虽制定了严密的渔户牌甲编审,但至明代后期仍然出现渔户大量逃亡的现象。这是因为制度行使之初尚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则逐渐松懈,便不能再收到很好的效果。于是,牌甲编审制度便不断地被重申,每隔一段时期就可能出现一轮新的编审。有清一代,对各地渔户仿照保甲法进行编审者多有记载,沿海一带为防渔民为倭寇所胁诱助纣为虐而进行保甲编审者更是层出不穷。
内陆各地淡水水域如鄱阳、洞庭、太湖等地都有对渔户进行编审的记载。如江西鄱阳县居于湖滨,为盜
上一篇: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