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玲玲 时间:2010-09-06
第二节  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管理
 
河泊所的主要功能包括两大方面,即对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籍定、编审渔业人户两大事务的管理。本节即就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管理进行探讨。
一  渔民的课税负担与政府的财政收入
1.渔课种类与渔税名目
明清时期官方朝廷对内陆水域及沿海地区所征的渔税种类有人丁税、鱼课钞、渔船税、渔盐税、鱼苗税、芦课等。渔税是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如明廷岁入之数包括商税、鱼课、富户、历日等项共144000余两,鱼课列为第二项,这还只是起运京库及边地者,不包括存留府库之数,可见其重要地位[1]。又如弘治九年(1496)二月,地方官奏请将九江芜湖抽分银或湖广所属湖池额办课钞并起解南京,以备财用、以纾民困[2],由此也可推知湖广鱼课之重。清乾隆年间岁入之数仅鱼课一项即为140000两有奇,不过其岁入总数达“四千数百余万之大数”,鱼课在赋税总额中的地位大为下降[3]。
人丁税:明清时期太湖地区及通扬地区都有向渔民征收人丁税的记载。太湖地区“罛船向征渔税丁钱”,一艘船准以一亩田之赋,每一户完纳一人丁之税。后至康熙二十年(1681)间,江南巡抚汤公斌以渔船冒风波之险而觅衣食,煞为艰苦,援引古泽梁无禁之意,奏请豁免[4]。明末兵燹,官府向人民征收的人丁税极重,估计为支持巨额军费之用。如崇祯年间扬州府泰州河泊所原额渔户人丁共3206丁,每一渔丁每年实纳丁银0.36两,出办丁银共983.5两;闰年又加征3.8两[5]。清初局势稳定后,赋税额有所下降,如渔丁每丁一例只派征银0.239两,较明崇祯年间约下降三分之一。而一般民户户丁每丁一例只派征银0.12两,约只为渔丁税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渔丁所纳人丁税尚远高出一般民户户丁[6]。又如嘉靖年间沿海地区广东钦州渔民每丁月输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该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银1.085两[7]。 
渔船税:清初战事平息以后,海禁初开,沿海渔业开始复苏。官方对沿海渔船进行双重征税,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時海禁初开,沿海渔船,州县既征渔课,海关复税梁头,民甚苦之”。后康熙帝采纳福建巡抚张仲举之奏言,拟定凡渔船五尺以上,梁头税统归地方官征收。乾隆元年(1736),拟定闽省渔船税,分上、中、下三则起科,豁免沿海採捕鱼虾单桅船稅。[8]由此可见,渔船税征收标准以渔船尺寸大小为单位。渔船征税于否,地方官员意见不一,有的从财政税收的角度言请收税,有的从民心向背的角度言不能双重征税。如《清史稿》载:“之仁请收渔船稅,守谕曰:今日所恃者人心耳,渔户巳辦渔丁税矣,若再苛求,民不堪命,人心一摇,国何以立?”[9]
渔盐税:江西九江府湖口县明洪武年间设有逆沙夹河泊所征收鱼课,其后虽河泊所已裁革,但课额仍存。据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所载,其鱼课、湖课均附于盐课条下[10],估计其中部分课额即为应缴纳之渔盐税。由于鱼类加工需用大量食盐,而盐税乃明清时期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官方亦对渔民所用渔盐征收重税,其渔业成本也就大为上升甚至入不敷出。如用私盐则成本可大为下降,故多有偷用私盐之举。然其时私盐查禁甚严,引出对渔户用私盐事的讨论。这从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狀》一文中详及之“审冯有贵张洪业私盐一案”清晰可见:
“查私盐壅引,妨课科断不轻。然必其人实系不事生业,贩私场灶、透越关津,乃得以此坐之。今冯有贵系香山县印船渔户,历年于埠售盐。据簿:十二年,交盐价一百四十余两;十三年,交盐价九十二两;十四年,以鱼少失利,拖价未交。现欠总埠盐斤七十余两,已交者账簿可凭,未清者埠丁可据。夫以醃鱼,一渔户每岁与总埠交关百金数十金,亦不少矣。今乃以盐斤余溢、年月参差,坐以杖徒。虽按例何辞,而揆情非允。至张洪业则受雇捕鱼,既于新会埠自领盐票,又向贫难妇民零星售易。惟利是图,罪无可贷,但实与私枭巨贩不同。且若將有票渔船,以票盐少差,即作私盐定拟,于粵省利弊所关甚大。盖粵省本属海疆,在在迫连场灶。沿海人民,盈千累万,别无糊口,相率贩私。”[11]
渔民以海为家,一出港门,动辄超过数月。鱼虾旺销与否,全凭风信。如果令其必须从盐埠买盐载之以往,则可能鱼还未入网,盐已透风。再经潮浸卤销,半归乌有。如若等到举网得鱼,满载而归,然后赴埠买盐,则可能所得之鱼早已腐馁不堪。况且醃渍一尾之鱼,便需斤余之盐。全部以官价相售,则营利微薄而无所得食。惟有在未出港口之时,即先上乾标。等在海中捞有鱼鲜,即于盐场出售醃渍。盐价低贱,则可购之盐多,醃渍加工的鱼产品必定耐久藏,装载入港后也易于销售。如果碰上久阴积雨、风信错乖。鱼虾绝港难寻,米粮又将垂尽,于是即將此乾标影射,运贩至盐场辗转私卖。
鱼苗税:在各鱼苗出产地,官府设有专门的鱼苗税。同治《九江府志》卷7《地理志·古迹》记载,元代至大年间(1308-1311年)即在德安县南三进四十步设有鱼苗仓。明代设有专门机构——鱼苗厂,在嘉靖《九江府志》卷9《职官志·公署》中,鱼苗厂作为公署与各河泊所并列。清同治年九江府德化县有鱼苗税正课银76两、水脚银1.6两,有闰月年份与无闰月年份岁征额相同[12]。江南一带有鱼秧船春间以舟由苏常出长江至九江往返贩运[13],一般“贩卖满贯船曰全苗,征二料银25两;本地装载船曰半苗、曰划苗,各止征一料银17.5两”[14]。江苏丹徒县高资孩溪江中出鱼苗,渔人结小方囊连缀数十置沿江浅水中捕捞,“取之市者,千里争集”;渔人要交纳相当重的鱼苗税,以致“所费不赀”。 
其它课税:如涂税、芦课等。浙江定海縣为故舟山,原有涂稅,出自渔户网捕之地,后渔涂被占,渔民苦于赔累[15]。涂税可能即对沿海渔民进行海水养殖所征之税。芦课之征则主要在内陆淡水水域,本非渔业正课,但有时也向河湖水滨的渔民征收。清庚子(1840)赔款以后,各项捐税又有新增之征收额,“大端为粮捐……杂捐如彩票捐、房铺捐、渔户捐、乐户捐之类”[16],渔户捐即杂捐中之一类。渔民有时还要采办缴纳一些并非渔产的其它物品,如崇祯年间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所缴赋税中有采办獐皮1000张、蓝靛4200斤、蒲草3070斤、药材共141斤[17]。
各项课税因时因地而异,有的课税前期存在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课税所取代;有的课税则一直保留;有的课税某地区有,另一地区则无。总的来说,鱼课钞及渔盐税自始至终都存在,只要其时其地渔业生产还存在的话。人丁税和渔船税则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前者有而后者无或刚好相反。
各类渔课又细分成多种渔税名目,包括正课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有的细目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加增的。一般在前期税制之初,税目少、税制简单、税额低;后期则税目多、税制复杂、税额高。前期以正课银为主,扛解、水脚、耗羡等数额较小,占鱼税总数的比重较低;后期则后者亦增至较大比重。总之,官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多立名目、增重税额,渔民的课税负担越来越重,死绝逃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官府又将逃绝户之课分摊至仍存之渔户,这又加速渔民之逃绝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1] 《明史》卷82《食货六·》,第2006页。
[2] 《明孝宗实录》卷109,第1998页。
[3]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会计》,第3703页。
[4] 《太湖备考》卷16《杂记》。
[5] 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
[6] 康熙《扬州府志》卷4《赋役志下》。
[7] 嘉靖《钦州志》卷3。
[8]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征榷》,第3675-3678页。
[9] 《清史稿》卷500《列传二百八十七·遗逸一·董守谕》,第13830页。
[10]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11] (清)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狀》,《清经世文编》卷50《户政二十五·盐课下》。
[12] 同治《德化县志》卷15《食货志·田赋》。
[13]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舆地略·物产下》、民国《吴县志》卷51物产二。
[14] 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4《户部·课程三·关税》。
[15] 《清史稿》卷476《列传二百六十三·循吏一·繆燧》,第12976页。
[16]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会计》,第3707页。
[17] 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
 

2.特产岁贡
鱼课之外,岁贡也是一项大宗需索。各地名贵鲜鱼如鲥鱼、鳗鲡、鲟、鳇、大小黄鱼等及鱼类加工特产如鱼鲊是进贡鱼产品中的主要贡物。以下分别叙述最为典型的鲥鱼、鱼鲊、黄鱼及鲟鳇鱼岁贡。
鲥贡:鲥鱼鳞下富含脂肪,肉味鲜美,为鱼中上品,以鲜食为主。带鳞“清蒸鲥鱼”是名贵菜肴。明代沿江各地向礼部贡献鲥鱼以荐寝庙成为向例,而有司官吏则以此为借口多加需索。鲥鱼极易腐败,因此,进献途中要以冰镇保鲜,并以极快的速度运往京城。在寝庙之荐完成后,皇上往往将礼部大量贡品鲥鱼普赐与高级官僚共同尝鲜以示圣恩。明人诗文中对此多有记载,如何景明有《鲥鱼》诗云:“五月鲥鱼已至燕,荔枝卢桔未应先。赐鲜遍及中珰北,荐熟谁开寝庙筵。白日风尘驰驿骑,炎天冰雪护江船。银鳞细骨堪怜汝,玉筋金盘敢望传。”[1]又如林文俊《赐鲥鱼》诗中云,“礼成荐鲔圣心懽,恩许尝新遍从官”[2]。沿江渔民除鱼课正额外,又苦于鲥鱼岁贡之征,如江西九江府湖口县禁江峰山逆沙夹河泊所明初洪武年间管有额户一百八十四家,后仅存五十余家,渔户消耗几达三分之二,渔民岁苦于补绝,“又加鲥鱼螃蟹额外之征,益增其苦”[3]。有时纳课人户已无而课额仍旧,如成化元年(1465)十一月,地方官奏言南直隶应天府龙江里外河泊所原有网户办课采取鲥鱼荐新,因数内网户缘事充军,课额未除,竟乃又于去江隔远、又非素业的上元、江宁二县农户中佥取补数[4]。《明实录》载南京光禄寺设有专门的鲥鱼加工厂,并有在此服役的专业匠户――鲊户,三年一更替[5]。《郎潜纪闻三笔》卷4载,明朝制度规定凡长江渔船每年四月向有贡献鲥鱼之例,至清康熙朝奉谕停止。但地方有司官吏却仍将其改为折价向渔民网户征收,以解充公用。再加上胥吏因缘苛索,以致使沿江渔户苦于其患。乾隆初年,复又奉特旨予以豁免,并声称“永著为例”[6]。但是否得到了很好的实行,还是同康熙朝一样,谕旨只成具文,渔民仍深罹其难,则不得而知。康熙朝《大清会典》即载康熙二十二年(1683)各省鱼课中江苏等属除正课银1475两外,又有江宁、六合、丹徒三处鲥鱼折银并鱼场租水面冬网银共588两,闰年加征银18两,其淮防厅鱼税尽收尽解[7]。
鲟鳇岁贡:鲟、鳇鱼亦为鱼中上品,肉肥美,可供鲜食,熏制后其味更佳,其卵可制酱,即鱼子鲊。明清时期鲟、鳇鱼也为沿江地区岁贡鱼种之一,湖广一带负担尤重。这从明实录所载地方官的奏折中可见一斑,正德十二年(1517)八月,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秦金等言:“近言有旨取鲟、鳇鱼秧,今湖广频年灾伤,川襄泛滥,弥漫千里,饥者资食菱芡,鬻及儿女。此令一出,贪吏乘之,指一科百,民其能堪?且鲟鳇大者千斤,小亦数十百斤,生育巨海,非池沼中物也。借使采取以进,物违其性,中途必不能活。虽罪解之吏、饲守之人,亦无所致力,祗增怼怨耳。”奏请停罢,然而武宗终“不听”[8]。万历年间湖广地区的进贡鱼品中即有鲟鳇样鱼各几尾[9]。
其它岁贡:除以上各类之外,有司地方官吏又向渔民加增元宵、冬至、春秋仲月等应节气之贡。如每年在元宵前办看灯祭鱼送南京尚膳监,冬至前办巧白鱼送南京太常寺致荐奉先殿,春、秋二仲月各办藁鱼十尾、鲊鱼十斤送往县衙门应祭[10]。有时地方贡至礼部的鱼品久未派用乃至腐败,如正统元年(1436)六月,光禄寺奏“岁收应天府龙江河泊所送纳藁鱼并无支销,年久多腐。验视堪中鱼一千八百斤,请送国子监师生会馔支用”;英宗诏从其请[11]。将收藏过久以致大多腐败的藁鱼挑选稍好者赏赐国子监师生会餐之用,这还被当作一项德政载入明实录,可见征收岁贡之多之滥。
鲊贡:鱼鲊是一种以鱼为原料的腌制或糟制的加工产品。长江中下游地区大多数产鱼区域都有鲊贡,而以湖广地区岁贡数量与规模为最巨。明代早期,湖广地区并无岁贡鱼鲊之例,成化七年(1471),镇守太监始进献2500斤。成化十七年以后,进献数量增至20122斤,进贡用运输船只多达十一二艘。后“礼部因巡抚等官恤灾之奏,请止令有司减数进献”,以减轻沿途军民驿递负担;故弘治二年(1489),孝宗皇帝加以裁减,“命镇守内官造办如成化七年之数”,并严令科扰需索为害者罪之[12]。然而,弘治年间的裁减之令多成具文,如嘉靖三年(1524)二月,巡按御史沈俊、武昌府知府王銮分别就湖广岁进鱼鲊,镇守太监科敛之事上疏,请求停罢。礼部议定认为“额外进献不免烦民,每岁科敛动以千计,罢之便”[13]。此事在《明史·王銮传》中也有记载,王銮“嘉靖初迁武昌知府。镇守中官李景儒岁进鱼鲊多科率,銮疏请罢之”。湖广岁贡鱼鲊并未真正停罢,万历年间仍在贡进,期间还因贡品不合意而革左布政使官,如万历二十二年(1594)十一月,大学士赵志皋等曾疏救湖广进鲊之案,其疏云,“不宜以方物之贡遣罚多人,且事在左布政职掌,经历、呈案不可概罪。”得旨:“武尚耕、王文运照前旨行,余免降调”[14]。可见当初惩罚的还不止一人。其后更增续加、改折、添补诸名目,如天启三年(1623)十月,诏“湖广贡鲊,止照原额办进,其续加并改折、添补,俱免办,以省地方驿递之累”[15]。《万历野获编》卷一对此事有系统记述:“楚中鱼鲊之贡始自成化初年,盖镇守内臣私献耳,为数不过千斤。后渐增至数万,改属布政司,贡船至十二号。孝宗仁恕,仍命属中使,减去船十只,累朝因之。今上壬辰(万历二十年,1592年),以楚贡粗恶,至褫左方伯官为编氓,盖又属藩司,但不知改于何年耳。此等事皆职贡成例,敝规既立,贻累无穷至此”[16]。
黄鱼岁贡:黄鱼又名石首鱼,惟出海中,味绝珍,夏初则至。吴人以楝花时为候。有谚云“楝子花开石首来,笥中被絮舞三台”,言典卖冬具以买鱼也[17],可见其味道之鲜美。明清以来,苏、浙沿海渔户需向礼部进贡黄鱼以供荐寝庙。天顺二年(1458)秋七月,英宗敕责备倭都督佥事翁绍宗曰:“嘉兴乍浦河泊所岁进黄鱼系旧制,近年以来因尔不许渔船越境出海,又令官军擒孥以致不得采捕,遂缺供荐。先已取尔招服,尔宜自咎遵奉朝命省令所辖官司毋得阻滞,顾乃全不关心。今岁渔船又被拦截索钱不得采捕,及船户具告前情,自知阻误虚词”[18]。据此可知,因沿海备倭禁海及官吏腐败造成岁进黄鱼缺供,备倭都督受到皇上严厉敕责。天顺三年以前,浙江岁贡黄鱼多自南直隶常州夏港口出海采捕,后地方官言夏港口相离浙江远且所属地方采捕之时不能躬亲阅视,奏请止于本处钱塘县赭山巡检司出海采捕为便,武宗诏准其奏[19]。




[1] (明)何景明《大复集》卷26《鲥鱼》。四库1267-229
[2] (明)林文俊《方斋存稿》卷10《赐鲥鱼》。四库1271-844
[3]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4] 《明宪宗实录》卷23,第450页。
[5] 《明世宗实录》卷26,第732页。
[6] 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7] 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四·鱼课》
[8] 《明武宗实录》卷152,第2939页。
[9] 万历《湖广总志》卷21《贡赋志一》。
[10] 嘉靖《六合县志》卷2《课钞》。
[11] 《明英宗实录》卷18,第350页。
[12] 《明孝宗实录》卷25,第566页。
[13] 《明世宗实录》卷36,第909页。
[14] 《明神宗实录》卷279,第5166页。
[15] 《明熹宗实录》卷39,第2029页。
[16] 本段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17] 同治《苏州府志》卷20《物产》。
[18] 《明英宗实录》卷293,第6268页。
[19] 《明英宗实录》卷309,第6501页。
 3.征收方式
明清时期的渔课按所征之物可分为本色与折色两类,《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稅》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鱼课”,“所收稅课,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之征一般即为渔民渔获之物的加工产品如干鱼、鱼油翎鳔等,但有时也因官方需要而改征他物。如洪武十四年(1381),“令以野兽皮输鱼课,制裘以给边卒”[1]。又如湖广安乡县河泊所永乐年间以钱钞准课,后因“会修北京库,令更准以铜钱硃漆”;地方官奏言“所课非土产,不便,乞如旧准钞”;事下行在工部覆奏,“但许以本土之物充课”[2]。所征本色一般均为本土所产,如白麻可以用来织造渔网及拧成绳索,即为鱼课征收对象。南直隶太平府间产白麻,“自城以达于乡,无家不植。皆以织网制鞋,因妇不攻蚕桑、不绩麻枲而专于此也。他州为索绹之用”[3]。有初期所征非本土所产者后期则予以免除,如明初河泊所俱纳鱼油鳔及翎毛,“洪武二十三年(1390),诏免浙江等处河泊翎毛”,“至是诏翎毛非土产者免征”[4]。
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时、因物而异。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色、折色各半,有的本色三分、折色七分。本色、折色后期大多折征银两。折色有定额,渔民负担前后变化不大;本色之征则因物料价值时有变更而有波动。有清一代,鱼腺胶本色、折色征收比例时有变化,有本色三分、折色七分者,有本色一分五、折色八分五者,也有全征折色者,有时甚至反复更改。之所以有此更改,是因为鱼腺胶价值前后变化悬殊,而每年征收则为原定价银,不够购买本色以致官方贴赔,故往往又有补征时价银。如当涂县每年征本色鱼腺胶82斤,遇闰加胶7斤;原编旧价每斤值银8钱,以上一款则旧正价银6.5两,遇闰加价银5钱;“但鱼腺胶价值今昔悬殊,因旧价不敷,遵照康熙十二年题定通省时价刊载由单编征采办共应补征时价34两,遇闰加价银5两”,可见其补征时价银远远高出原正价银数;其补征时价银“往年每岁刊入由单编征并旧价银解府转给委员采办鱼胶解部,近奉停办本色,照数折价同各料一统解部”,可知当涂县本色鱼腺胶办解与否并无一定,只每年将价银解交布政司听奉部文动给委员采办解部而已;鱼腺胶本色、折色二项价银原解工部,乾隆年间奉旨永折解布政司作充饷之用[5]。
折色之征因不同时期货币的通行情况而时征钱钞、时征银两,间或又兼征铜钱,各地区也有不同。因不同货币在不同时期的使用价值各异,故渔民的课税负担也就因所征货币的种类而有轻有重。明初渔课征米,鱼课米为两税中的秋粮项目之一[6],中后期改征钱钞、银两。明实录载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以前各府州县商税、鱼课等止收钞及铜钱,十九年各府州县税课司、局及河泊所收商税钱钞,著为定例。归定“若便于起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二十四年后岁办遂以为例,至宣德年间虽禁止使银而商税、鱼课仍征银。以致“巡拦、网户陪纳甚艰”,浙江温州知府奏请仍援洪武十九年以前事例纳钞[7]。《明宣宗实录》载,至洪熙元年(1425)终,各处所欠鱼鳔等物,鱼鳔每斤25贯、鱼油10贯、翎毛每百根10贯,其有不尽载者各加时价五倍折钞[8]。士人文集中载宣德七年(1432)江西泰和杨士奇言各处课程起先因钞法通行不畅而加倍征纳乃只是一时权宜,如今钞法既已颇为通畅,便宜削减倍征之额。杨氏又言各地课程皆纳钞,惟湖广、广西、浙江三省商税、鱼课皆纳银,奏请一例纳钞,宣宗即命纳银一两者折钞百贯[9]。此事在明实录中亦有记载[10]。正统七年(1442)二月,云南等府地方官奏言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鱼课课米办纳甚为艰难,所司官吏向渔民追征鱼课,致使渔民大多被逼逃窜,乞请如其它各地之例折钞,其鱼课以一半折钞,英宗准其奏[11]。虽然统治阶级希望纸钞发行能自此畅通无阻,税课征收形式都为纸钞;但在世界白银贸易的冲击下,大量白银进入货币流通市场,白银成为贸易市场的主要货币形式的趋势已不可阻挡。如弘治九年(1496)三月,在巡按监察御史郑惟桓的奏请下,孝宗“命湖广布政司凡湖地课钞、户口盐钞及杂料自弘治七年以前俱折征银”[12]。又如嘉靖四年(1525)正月,浙江巡按御史言杭州等府州县作存留之用的税课司局、河泊所额设商税课程等俱收钱钞固为常规,但“浙中钱钞素不通行,官军领出贸易俱减其价,遂使奸徒射利”[13]。钱钞既“素不通行”,则主要流通货币形式肯定即为白银。万历年间,鱼课银各项包括原鱼课钞银、鱼油翎鳔银、折收麻铁铜等银,即原来征收鱼油翎鳔实物、折收麻铁铜等实物的至此全部折征银两,亦可证白银为主要流通货币。




[1] 《明史》卷81《食货五·商稅》,第1975页。
[2] 《明英宗实录》卷32,第634页。
[3] 嘉靖《太平府志》卷5《食货志·间产》。
[4] 《明太祖实录》卷201,第3015页。
[5] 乾隆《当涂县志》卷10《田赋》。
[6] 《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两稅》,第1894页。
[7] 《明宣宗实录》卷80,第1853页。
[8] 《明宣宗实录》卷22,第582页。
[9] 王直《抑庵文集》卷11《泰和杨士奇传》。四库1241-248
[10] 《明宣宗实录》卷88,第2018页:“各处税课,先因商贾阻滞,钞法加倍罚纳。今钞法颇通,除正额外倍罚之数以十分为率减其三分,塌房减五分,南北二京不在此例。俟钞法流通再行定拟。湖广广西浙江商税、鱼课办纳银两者自宣德七年为始皆折收钞,每银一两纳钞一百贯”。
[11] 《明英宗实录》卷89,第1782页。又《明英宗实录》卷130,第2593页载:“云南大理府所属河泊所鱼课米频年逋负,有司请中半纳钞,上许之,因命著为令”。
[12] 《明孝宗实录》卷110,第2009页。
[13] 《明世宗实录》卷47,第1199页。

二  征课水域及税制变迁
1.征课水域
明代河泊所的征课对象覆盖面很广,几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高塘等可以养鱼的水体。这从前述各章中所列诸河泊所的名称或各河泊所所辖水域名都有直观反映。官府对江潭湖泊陂塘等不同水体的鱼课征收规则也有所不同,如万历《南昌府志》卷9载其渔课种类按所征水域分别有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五等,以下具载其渔课征收凡例五则:
一、官湖课:凡湖有定主,户有额米课甲,每岁征银完纳。
一、潭钞课:凡官港中有深潭,潭有定界,每岁秋冬停禁,渔户当官承认、取鱼纳钞。
一、浮办课:凡官港除秋冬禁外,听小民各色网业长江泛取纳课。
一、浅水课:凡民湖民港□沥等项,各有分段,照米征银完纳。
一、高塘课:凡荫田池塘,除各县秋粮外,其课属河泊所者,亦名曰高塘课。
由其凡例可知,湖有官民之分。官湖课中所指“湖有定主”,即官湖只能归指定的渔户打捞捕鱼;“户有额米课甲”是指渔户应缴纳额定数量的渔课米;“每岁征银完纳”即每年折征银两办纳。官港中有深潭,一般都与长江相连,故每当春夏季节汛期到来,正值鱼类产卵季节,官府禁止渔户取鱼,以免影响鱼类的繁殖而造成鱼利下降。官港中之深潭鱼利颇丰,各潭都画定界线,分辖于各河泊所。鱼类经过春夏季节的繁殖成长,到每年的秋冬时节,大多鲜嫩肥美,官府便停禁让渔民打鱼以办纳课钞。官港除秋冬停禁外,其余时节也准许渔民以各种网业渔具在长江上浮泛取鱼办课,浮办课没有定额,可能视渔民得鱼多少而定,故称浮办。民湖民港坽沥等低浅水面,划定界段,按原来额定的渔课米数折征银两办纳渔课。各种荫田池塘等水体,既是灌溉设施,又可以养鱼,有的辖属于田赋项下以秋粮形式交纳;有的辖属于河泊所办纳渔税,称为高塘课。
除设置了河泊所、有鱼课之征的湖泊水域及归各州县带管征课的水域外,还有一些鱼利亦丰,但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湖泊水域,如洞庭湖地区武陵县港南湖“在府东郭半里,旧为居民渔利之所”;鹰湖在“府东北七十里,永受村居民渔樵之利”;沅江县石溪湖在“县南半里,民多渔此,获利甚大”[1]。但那些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水域有的属于漏堪现象,或看得其鱼利颇丰,经官方查勘,最终也进入征课之列。如宣城县“西乡高兴坝河,上至大河口、下至关圣桥”,经明代知县卢维屏于万历三十三年(1605)勘得有袁、王两家住址坐落边河,有东河一带系源头活水,颇得鱼利而未有课税。自此令勒石钉界,西河一带由袁家下罾管业,东河一带由王家下罾管业,办纳鱼课。事报监察御史并奉其批据“详勘断明、妥仰照行,仍立石永示遵守”;且有“勘河界洲地疆界碑记”专记其事。又该县黄池大河,自官渡起至乌溪渡,北属当涂、南属宣城,勘实由沟口戴姓人氏办纳鱼课;勘定王门前西河并滩地,东至西河口、西至陶界犂耙渡,系王钦名下执业,呈有万历四十七年印契[2]。
2.税制变迁
明清时期,官方朝廷总力求鱼课总数保持原额而不减少。景泰六年(1455)二月,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叶峦奏言,年岁既久,河泊所“舡有损坏、业户有死亡者”,而其“课米尚在”[3]。朝廷一般以鱼课初设时有司官吏所点为定额,如弘治《兴化府志》卷11*载,“鱼课初立时,京都差有职役人员前来闸办,遂据所及以为定额”。又如嘉靖《惠安县志》卷7*载,国初“始立河泊所,以榷沿海渔利”;“洪武中,遣校尉点视,遂以所点为额”。广州府香山县洪武中立河泊所,朝廷“遣校尉点视,遂以所点为额”[4]。前已述及,明清以来,渔民人户总的趋势是不断减少。因此,所定各地鱼课原额往往不能保持,而朝廷则令仍存之渔户补足逃绝户之鱼课以维持原额。河泊所每年所征之课如不及上年之数,朝廷要按所亏欠比例杖责其河泊官并追征欠课(详本章第三节)。江西九江府湖口县逆沙夹河泊所洪武间有额户一百八十四家,后仅存五十余家,消耗几达三分之二,渔民岁苦于补绝[5]。直隶池州府府属各县之河泊所原额鱼户2103户,至正统五年(1440)十二月知府叶恩奏言死亡者已达1396户,而“其课令见在户赔纳”[6]。清代后期亦有宣城县将渔民逃绝等户历年所缺之渔课银派及原有鱼课各图以不失旧额的记载[7]。沿海地区亦是如此,如广东钦州原额蛋民99丁,每丁月输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该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银1.085两。共岁征米340石,每米一石折银0.315两,共银107两,闰月加征米30石。以后丁有增减而课额如旧,实在人丁81丁,每丁办银增至1.16两。以致使“蛋民贫,难追征。成化间始告分课米30石于滨海之捕蟳蟹者,蛋户始稍轻省”[8]。
官方朝廷从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希望鱼课能保持旧额或有所增长。然而,由于湖泊的淤塞演变,产鱼水域有坍淤消涨之变化。鱼利渐少,鱼课难征,渔户死绝逃亡的现象严重。明初所定渔课原额常出现抛荒无征的现象,力求保持原额的愿望往往难以实现。朝廷即屡屡颁布豁免拖欠已久、难以征完的鱼课,如洪熙元年(1425)冬十月,福州府连江县奏该县河泊所应征鱼课中一百零五户皆绝,其课米205石4斗均无征,乞除免,诏准[9]。宣德元年(1426)冬十月,赦“至洪熙元年终,各处所欠鱼油、鱼鳔等物”[10];宣德十年春正月,诏“其有河泊坍塌淤塞等项及人户消耗亏欠课程者从实查勘,即与分豁”[11];“各处鱼课有湖池堙塞坍塌、无从採捕、累民包纳者,所在官司申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分豁”[12]。正统五年(1440)春正月,因办课人户死亡消耗豁免四川建昌卫河泊所课额米418石有奇[13]。在地方官的申奏下,正统七年明朝廷诏准“各处鱼胶不及百斤、课钞不及百贯、米不及十石者听于本处上司或附近河泊所类解。今湖广所属府县河泊所岁办课钞不及三千贯、油鳔黄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万根者俱裁革。该办课程归并附近河泊所管办,无河泊所处令府州县带办”[14]。正统八年三月,免除湖广荆州府所属河泊所逃亡业户岁课米16104石有奇,钞43082贯462文,鱼油麻28996斤,鱼鳔191斤有奇,翎毛185165根[15];正统九年春正月,湖广宜城县奏该县柳林等套河泊所所领潭套水域有的湮塞有的冲决,然而课征仍旧,民实贫困,请求罢免其征课、裁革其官吏,英宗诏准[16];等等,不一而足。
从上述万历《南昌府志》所载鱼课征收凡例可以看出渔课征收的物质形式前后有变化,前期多课米、后期均以钞、银等货币形式折征。如官湖课前期之“额米”,后期“每岁征银完纳”;浅水课后期也改为“照米征银完纳”。由此可见,明后期商品已远较前期发达,货币使用及流通量都大大增加。渔民以舟为家,易迁徙逃亡,其渔课便成无征,政府税收即因此大量减少。为了杜绝或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以做到渔课不失旧额,河泊所的征课对象有一个从籍定渔户——画潭定界、从税人——税湖的演变过程:“莫若以业求人、画潭定界,庶渔油料钞不失其额课云”[17]。这一变化有利于渔课的征收。因为,渔户可以迁移他处,可以投寄豪强大户,即所谓“逃绝影射”;而陂湖池潭等则是固定之地,将课税额按水面面积分摊到该地周围所居之民户头上而取消固定的渔户,则渔课不易逃避而易于完缴。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后期南昌府河泊所的渔税征收制度已暗含着摊丁入亩的实质。
3.实际效果
在官府的政令与实际执行措施之间,往往并不吻合,渔政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端。如正统七年上述河泊所的存废标准虽已明确颁布,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有的河泊所管辖的湖池陂塘岁久湮塞淤废,但未能及时奏革或奏而未革,机构仍存、渔课额仍旧。上述屡屡颁布豁除鱼课的诏令也正好说明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其间之河泊官常有欺上瞒下、侵压渔户之举,这种情况在洪武时期即有出现,如洪武十五年(1382)春正月已酉,“刑部奏湖广江西河泊官侵盗鱼课”[18]。地方官吏或者钻制度之漏洞,沿海一带外海海域原无税粮,“向有豪强地棍,认纳鱼课,霸占海面,号为海主、港主”[19]。或有“指以钞法为由妄自增添”,致使朝廷不得不颁布“天下一应课程及门摊等项俱照洪武年间旧额征收”,诏令“违者罪之”[20]。然虽有法禁,其后类似情况仍时有发生。如清光绪年间宣城县应征鱼课因“旧册散失,以致科征逾额,大为民害”。后来其知县因里民纷纷陈控,悉力清查,得前朝旧册一本,逐一合算内开载之鱼课数目,适与起解数目相符,即照数派征。其间虽有逃绝等户,却仍将历年所缺之银派及原有鱼课各图。并将应纳银数刊刻印单分别载明,每图给散一张,使其各执遵照,以使“奸民不得籍口推延,刁里不得中饱,蠹吏不得任意增减”[21]。这一事迹也就成为该知县的一项德政。
官吏腐败是渔政管理上存在的一大毒瘤,也是害及渔民的最直接因素。如有的河泊官利用职权,在那些本非河泊所征课的水域向渔户或民户额外勒取钱钞,不从则没收他们的打鱼工具:“洪武初,诏所在湖池、河泊地里所在,从古至今办集课程、一定不易之所。迩年以来,奸邪小人受任,将从古以来不系办课所在小沟、小港、山涧去处,下流虽通办课去处,其小沟小港山涧及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皆已照地起科,并不系办课去处,小人生事、贪心无厌、搜求扰民,将农民小沟小港山涧、灌溉池塘、养鱼池泽取鱼罾网罩笼之类一概搜拏”;他们甚至拦截水面,向经过的民舟索取水面钱,以致朝廷不得不下令禁止并告以惩罚,“令所在湖池,民舟经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钱者,罪不赦”[22]。这样势必造成渔户怨声载道、逃绝流亡,如天顺元年朝廷所下诏书中即有令有司查勘“河泊所业户逃亡事故”的记载[23]。前文述及明代中叶曾对江西渔户实行十分严格的牌甲编审,但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南昌府五河泊所所辖渔户至万历年间虽“册籍如故,而岁久便逃绝影射,莫可胜言”。另有诗文云:“也知(渔翁)非是逃名者,不着羊裘着布衣”[24],由此也可推知渔民逃亡的现象多有存在。




[1] 嘉靖《常德府志》卷2《地理志·山川》。
[2] 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3] 《明英宗实录》卷250,第5415页。
[4] 嘉靖《香山县志》卷2*。
[5]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6] 《明英宗实录》卷74,第1446页。
[7] 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8] 嘉靖《钦州志》卷3。
[9] 《明宣宗实录》卷10,第293页。
[10] 《明宣宗实录》卷22,第582页。
[11] 《明英宗实录》卷1,第12页。
[12]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13] 《明英宗实录》卷63,第1197页。
[14]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15] 《明英宗实录》卷102,第2072页。
[16] 《明英宗实录》卷112,第2253页。
[17] 万历《南昌府志》卷9《典制类·渔课》。
[18] 《明太祖实录》卷141,第2227页。
[19] 《雍正硃批谕旨》,两广总督孔毓珣,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奏。转引自《清代水利史研究》。
[20] 《明英宗实录》卷1,第12页。
[21] 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22]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23]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24] (明)富宁《南市渔歌》,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2。三  税额支配
1.解送户、工、礼三部
各地所征鱼课或岁贡分解户部、工部及礼部。《明史》卷79《食货志三》载,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等应征商税、鱼课等课程,明太祖时令所司解送州县府司,以至于部,部札之于库,其原有封识不擅发;至永乐时期,始行验勘之制,数额相符,方准起解,解至于部后要进行复验,数同,才准时纳;嘉靖時,又设验试厅,经检验与应解之数相符,则发给进状寄送至库,每月逢九之日,会同科道官巡视库藏,进库验收,如有不能堪合者驳回。课钞、干鱼之征为解送户部项下,以为官吏俸禄等项支用。麻铁油鳔等料为解送工部项下,“河泊所旧制,设官管征麻、铁、鱼油、翎、鳔等料,以为造船之用”。长江中下游地区各省府多承担打造海运船、海风船等任务,打造数量与规模颇为巨大,如永乐四年(1406)冬十月,“命浙江、江西、湖广及直隶徽州安庆、太平、镇江、苏州等府卫造海运船88艘”[1];六年十一月,“命江西、浙江、湖广及直隶苏松府造海运船五十八艘”[2];七年冬十月,又“命江西、湖广、浙江及苏州等府卫改造海风船三十五艘”[3];十年九月,“命浙江、湖广、江西及镇江等府卫造海运船百三十艘”[4];十一年九月,“命江西、湖广、浙江及镇江等府卫改造海风船六十一艘”[5]。一般均解本色,如遇丁字库收贮之数已多,间或改征折色。嘉靖四十二年(1563),以广东、江西、福建、四川四省地远,全部改征折色,其余司库则仍征本色。万历三年(1575),丁字库黄麻、熟铁、络麻、翎毛收贮数量甚多,又将浙江、江西、湖广并南直隶十四府州题改折色,其余各料则仍解本色[6]。各地岁贡鲜鱼及加工特产,鲜鱼如沿江所产鲥鱼、鳗鲡、鲟、鳇及海产之大、小黄鱼和带鱼等,特产如鱼鲊、鱼鲙等则为解送礼部项下。其税额支配又分成起运京库与存留布政司、府县库二大部分。大部分地区起运额高于存留额,如湖广全省万历年间鱼课起运各项共正银13683两,存留课钞项则仅共银3950两,后者不及前者的四分之一[7]。但地方有司除征鱼税正课外,又有杂课之征,且数目不低。如武昌府杂课中有各湖鱼利银,其中梁子湖一湖所征即达200两,其它湖泊亦各征不等[8]。因此说,解送中央的课税一般总有定额,而收归地方的则无定额,有可能后者岁入总数反而超过解送中央者。有的地区起运与存留额各半,少数地区存留额高于起运额。
前已述及,各项渔课又有正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细目。鱼税正银及扛解等项银的归解去向有所不同,一般正银起解京库,其它则留为地方之用。如清同治年间江西九江府德化县鱼苗税由本府管理征收,正课银解送司库、水脚银发送县库[9]。正银数一般为原定税额,后者则一般为地方加增之税目。如万历《湖广总志》卷21载:“旧议各湖出利颇多,官课有限故重其扛解”;每正银100两外加扛解银12两。同上志载,“如解折色,前扛解银俱解布政司收库,差官类解止给与银二两以为盘费。如解本色,系内府交纳之物,盘费稍重,每百两给银二两六钱。尚每百两余剩扛解银九两四钱,解司作正支销”。在摊征进贡各项税银时,地方有司更是有机可乘,肆意加征。如同上志载,湖广地区万历年间每年进贡通共只该银331两,却每年于武昌、汉阳、常德、黄州、沔阳等府州辖汤孙等湖河泊所额征银1124两,为应征额的三倍有余。从中支银331两给发委官造办贡物后尚余银793两,这项银两派何用途呢?却为“贮布政司库以备修理显陵宫殿,不许别项支用”。
明代前期,各地鱼课多由渔户自行解京或由各河泊所分解。每年解送至京有一定时限,且无论风涛路险,都要保质保量安全运抵,如超过时限或中途遗失损伤者要处罚论罪。 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湖广岳州府华容县河泊所输鱼油赴京,中道覆舟,溺其半。有司欲论输者罪,追物偿官”。后因明太祖以为风涛之险也是出于不测,诏命免罚以示仁恕才未论罪[10]。所征鱼课当由各渔户自行解京时,每少数几人携税款行途中,易遭劫掠。正德十三年(1518)八月,湖广武昌府蒲圻县金口垱河泊所业甲户丁李玉奇、聂允宁等六人及嘉鱼县致思湖河泊所业甲户丁鲁学斌等三人,九人相伴解课赴京并领取回批。此九人于八月十七日在湖广起程渡江登岸,从汉阳上路经黄陂县信阳州,二十三日行至真阳县马乡店地方,遭张子用与田名等歹徒一十七人假充兵备道差官捉住带到龙江寺,将他们身上所带银两尽行搜出,共三百八十八两五钱,各瓜分不等。而后李玉奇等九人又惨遭张子用等杀死丢弃在火烧铺。因八个月后人批俱无下落,县所有司又屡屡拘拿解人家属查问。其家人告至省府,湖广布政使吴廷举亲自访察此案明白后,向皇上申奏理解人之冤苦,疏请迄后湖广所属各府州县遇节、年应解送北京钱粮准予解送湖广布政司收贮,再由布政司差官递解京城。武宗批阅其奏疏后,赞其为“上忧国体、下悯民情”之良臣,诏准其奏[11]。自后湖广各河泊所鱼课便不再由渔户业甲自行解京而由布政司递解,估计其它各省亦仿此而行。
河泊所裁革后,其应征鱼课大多附于本县带征,有时甚至仍由渔户自行解京。如江西九江府湖口县逆沙夹河泊所裁革后,“课附本县带征,即麻铁料银也。万历初,渔户自行解京”,后才改由布政司搭解,而“民颇称便”[12]。有的地区在河泊所裁革后,其课则由巡检司代为征收,如清同治年间上元、江宁两县共征鱼课银50.1两,麻、胶银8.525两,“由秣陵、淳化二巡检司向各鱼坞征收”,其中秣陵巡检司征24.86两,淳化巡检司征34.359两[13]。




[1] 《明太宗实录》卷60,第866页。
[2] 《明太宗实录》卷85,第1128页。
[3] 《明太宗实录》卷97,第1285页。
[4] 《明太宗实录》卷132,第1623页。
[5] 《明太宗实录》卷143,第1706页。
[6] 万历《大明会典》卷200《河泊麻铁等课》。
[7] 万历《湖广总志》卷21《贡赋志一》。
[8] 详见第三章第一节。
[9] 同治《德化县志》卷15《食货志·田赋》。
[10] 《明太祖实录》卷238,第3471页。
[11] (明)吴廷举《申理解人冤苦疏》,乾隆《重修嘉鱼县志》卷5《艺文志》。
[12]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13] 同治《上江两县志》卷6《田赋考》。

2.赏赐王府
明代前期,各地湖池鱼利甚丰,地方封王因羡其利而纷纷奏讨归己,当朝皇帝往往便准奏将大量鱼课赏赐王府。如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以江西湖池鱼课岁米赐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今上(即永乐帝)各三千石[1]。同年七月又以安庆、武昌二府湖池鱼课岁米赐吴、楚、靖江三王各三千八百石[2]。洪武六年十一月又“诏赐亲王土田各百顷,岁入租米七千八百石,并湖池鱼课米三千石”[3]。正统十年(1445)五月,英宗将湖广赤东湖河泊所赐与荆王府,其岁办解京鱼油等课皆蠲除[4]。景泰四年(1453)五月,又命户部以湖广江陵县河泊所课钞给辽王府供用[5]。天顺六年(1462)六月,从淮王之奏赐以江西饶州府柴棚局河泊所岁课钞二年[6]。
成化二十三年(1487)秋七月,吉王见浚奏请湘潭县税课局、河泊所并湘阴县河泊所课钞,后因户部复奏湘潭无税课局而二河泊所岁课钞不下二万贯,而官军俸给攸繁,宪宗才只诏以湘阴县河泊所三年课钞赐之[7]。本命其三年后仍还官,但至弘治二年(1489)九月,吉王又“请为永业”,户部言例不当与,孝宗“命别以湘潭县河泊税课赐之”[8]。即便如此,吉王还不满足,因其往年乞赐湘潭县河泊所折收岁课俱长沙府转解,四年二月,见浚又奏言欲乞差人自收。后因户部论议,如果从其所请,“则所差人必于折纳之外加倍征敛,纷扰益甚。况年饥民贫,宜仍旧便”,才未准其奏[9]。九年四月,在岐王的奏请下又将湖广孝感县东山沦河泊所岁课赐之[10]。吉王的胃口可谓贪得无厌,十一年闰十一月,“再奏乞以湘阴县河泊所岁课给本府”,户部议言“非祖宗旧制,不可与”,孝宗亦诏令“今后各处额办税课俱不许陈乞”[11]。
正德十二年(1517)十二月,武宗准襄王之奏以襄阳府税课局、河泊所岁课赐之[12]。嘉靖四年(1525)正月,荣王奏请常德府税课司、沅江河泊所等处岁钞以供祭祀。户部尚书秦金言王府祭祀皆取办于有司,并不用本府自备;况且所乞税课原本用以供官吏、旗军之俸粮,故认为“难旬其请”。然“上特许以沅江河泊等所岁钞给之”[13]。非止于此,六年五月,荣王又奏言“沅江湖课虽已久蒙赐给,而渔户多不归输”,乞请罢除原设之河泊所官。户部议言河泊官不宜罢,“上以湖课业已与王,悉从其请”[14]。可见其包庇佑护之心,而当原设河泊官罢除,课归王府自征之后,便可肆意加增渔课、滥征科税,渔民可谓走入了灾难的深渊。
事实上,上述吉王奏请差人自收鱼课的目的也肯定正如户部所议。湖广湖池鱼利之丰,大有搜括的余地。弘治十年五月,兴王奏请欲于所赐“赤马、野猪、芦洑长河诸河泊所免设官吏,听其自管”,也因“户部议以为天下河泊衙门定有额课,以所以防有司之过取也”而未准奏[15]。十一年四月,雍王又奏请“裁革衡州府税课司及衡阳县河泊所原设官吏而以二处岁办课钞赐本府管业”[16] 各王府均希望能自行操纵所赐税课司或河泊所的课税征收,其用心非常明显,即可以无限制地加征课税以满足其贪欲。史料中于地方封王或土豪为所欲为,搜括小民之事亦多有记载。如早在正统四年(1439)三月,封于荆州的辽王于江陵等地公然“强买货物,侵占办课湖港,强网学舍池鱼”,最终因此等恶行而被降为庶民[17]。江西亦出现同样情形,天顺五年(1461)三月,锦衣卫向英宗奏报,宁王等七王各于江西城内开凿及侵占军、民大小养鱼池八十三处,每处或四五亩或二三亩不等;其中有的“切近城垣、阻碍道路”者宜填平;无碍之处乞拨于相应之家照例起科。事下户部覆奏,最终对此事的处理为“前项鱼池除各王自己开凿非侵占者量与存留养鱼”,“其余庶人仪宾不分开凿侵占”均照例起科[18]。不仅地方封王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地方土豪亦飞扬拔扈、为所欲为。这在明人的文集中也有所反映,如王光裕《七所鱼课说》载:“除各子湖丝埠约帖顶补,业有定主,课有定额者不敢混淆外,其余水面,虽载在赤历,而人无定主。其邻近土豪,奸刁可摄小民,机变可乱成法,小民一堕计中,惟言是听,由是数十里河水悉归兼并之家,又贿嘱吏胥,将原载数百石课米挖作无征”[19]。嘉靖十七年(1538)三月,湖广巡抚顾璘奏报其地之额外子湖、没官湖多被王府占种或权豪侵夺”[20]。明中叶以后,湖广地区大量湖泊开始淤浅、淤废,湖池鱼利大为下降,王府的奏讨目标也随之产生了转移,其目光盯向更有利可图的河湖淤地。如弘治十三年(1500)五月,兴王“分外奏乞湖广赤马、野猪二湖淤地千三百余顷”,经所司踏勘明白,其时“内有军民千七百余家住种”。但此次孝宗并未准其奏,而是诏令仍将“湖广淤地照例每亩征银三分,各该有司收贮”[21]。
每有王府奏请湖课赏赐并罢河泊官自管,户部讨论均认为不宜从,说明赏赐过多,王府滥征课税的情形已颇为严重,朝廷及地方的财政收入均受到影响,因宗室繁衍而往往入不敷出。史料中多有官员奏言建议将赏赐王府或被王府侵占之课收归中央或地方财政以备支出的记载。弘治九年正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程文奏“将南直隶并湖广等处河泊所原额官池、子池罾网并额外湖尾、汊港尽数清察,其被官豪势要占据并冒官池为民间入籍子池者俱令改正还官”[22]。正德三年(1508)秋七月,蜀府华阳王奏讨湖广澧州安乡河泊所鱼课,户科都给事中张弘至等劾其扰民生事,巡按御史将其辅导等官拿问治罪[23]。正德十一年(1516)十一月,巡抚湖广都御史秦金奏言建议“查复各王府奏讨山场、湖荡、税课局、河泊所诸项课税仍拟还官,以备郡王以下禄米”[24]。嘉靖六年(1527)七月,地方官建言令“各处鱼课、盐利、门摊、商税等银为王府及镇守所侵管者各令还官”[25]。八年四月,部臣言“迩来宗支繁衍而岁供每称不给,是不可不虑也”;建议“收复官税,凡山场、湖陂、税课、河泊之类惟洪武永乐以前钦赐者仍与为业,其余奏讨者俱查复入官以补禄粮之缺”[26]。
据《明实录》纵观有明一代的税课赏赐史,从明太祖开此先例,自永乐、正统、成化、弘治、正德直至嘉靖各朝均有,几乎贯穿明王朝的始终。其中又以英宗、孝宗、世宗三朝赏赐为多,孝宗朝尤频。各王府的奏讨对象则几乎全部集中在湖广一带的湖池河泊,这也说明内陆水域以两湖平原之鱼利最为丰厚。隆庆、万历以后之所以少见王府奏讨之例,主要是因为明代后期湖广地区的河湖水系已迅速淤浅淤废,湖池鱼利较前期已大为下降。另一方面,朝廷及地方的财政也日益支绌、捉襟见肘以致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1] 《明太祖实录》卷73,第1341页。
[2] 《明太祖实录》卷75,第1386页。
[3] 《明太祖实录》卷86,第1531页。
[4] 《明英宗实录》卷129,第2575页。
[5] 《明英宗实录》卷229,第5004页。
[6] 《明英宗实录》卷341,第6923页。
[7] 《明宪宗实录》卷280,第4715页。
[8] 《明孝宗实录》卷30,第665页。
[9] 《明孝宗实录》卷48,第965页。
[10] 《明孝宗实录》卷112,第2034页。
[11] 《明孝宗实录》卷144,第2508页。
[12] 《明武宗实录》卷156,第3006页。
[13] 《明世宗实录》卷47,第1209页。
[14] 《明世宗实录》卷76,第1694页。
[15] 《明孝宗实录》卷125,第2232页。
[16] 《明孝宗实录》卷136,第2384页。
[17] 《明英宗实录》卷53,第1020页。
[18] 《明英宗实录》卷326,第6723页。
[19] 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20] 《明世宗实录》卷210,第4339页。
[21] 《明孝宗实录》卷162,第2920页。
[22] 《明孝宗实录》卷108,第1982页。
[23] 《明武宗实录》卷40,第935页。
[24] 《明武宗实录》卷143,第2810页。
[25] 《明世宗实录》卷78,第1746页。
[26] 《明世宗实录》卷100,第2372页。3.蠲振救灾与支学
明初所籍定的渔户在河湖淤浅、鱼利下降、鱼课难完的情形下逃绝流亡,有司为维持鱼课原额将逃绝户之课摊征于仍存之渔户,以致渔户之课税日益沉重。官府维持鱼课原额的愿望难以实现,规定之渔课常常拖欠未完或不足其数。每值新帝登基之后或朝廷有重大喜庆之事便诏令蠲除民人拖欠已久的赋税或降低其赋税额以示仁恕圣政。如英宗诏令未纳鱼油翎鳔等物自正统五年(1440)十二月以前者悉行蠲免[1]。十四年六月,又令尽行蠲免该年正月以前民人所拖欠之鱼课、鱼油等项[2]。景泰七年(1456)五月,诏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斫办芦柴并河泊所折收鱼油翎鳔”等项自景泰六年(1455)终以前拖欠未完、未征起解者悉与宽免[3]。天顺八年(1463)正月,宪宗诏令蠲免自天顺七年(1463)十二月终以前各处岁办鱼油翎鳔、黄白麻等未征者[4]。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武宗诏令弘治十六年(1503)十二月以前各处拖欠税粮、马草、鱼课、茶课等未征之数予以尽行蠲免[5]。
在灾荒年分,淡水捕捞所得鱼虾等水产往往成为灾民渡过饥荒的主要食物。朝廷往往也以蠲除应征鱼课,听灾民捕渔自救做为一项重要的救灾措施。如洪武三十年(1397),因黄河决口,怀庆等府州县民人贫困不堪;明太祖诏令免除怀庆而下至正阳沙口黄河两岸河泊所应征鱼课,“仍听其民捕鱼以给食”[6]。正统二年秋七月,直隶淮安、扬州二府岁饥,官为发廪赈济。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奏言:“仓廪之积有限,江海之利无穷。今诸州县海边水浅处所产菱藕、鱼虾、海菜之类,居民取之可以充食。乞令各处巡检司、河泊所并巡捕守备官军听民采取接济,毋得阻遏。”英宗即诏准“弛所属川泽之禁”[7]。朝廷有时甚至直接将河湖鱼利用于赈灾。如成化十五年(1479)闰十月,诏令“湖广所属河泊所水利羡余准买银米赈济”[8]。明代后期,湖广大为,在全国的地位大大上升,已出现“湖广熟、天下足”之谚。河南、川、陕一带一遭饥馑多仰给于湖广。嘉靖八年(1529)三月,官员奏言:“发仓廪以赈济不如弛禁令以通商,然湖广货物鱼盐之地苦于各王府及各司之征榷。”世宗即令“王府有抽分船料、侵夺渔利及镇守官以挂号需索盐商者悉禁格之”[9]。地方官之关心民生疾苦者也采取相同措施予以救济,如当“荆、岳饥”时,湖广佥事郑岳“劝富民出粟,弛河泊禁” [10]。
值洪水之年,如非毁灭性洪灾,洪水退后,渔民仍可进行捕捞生产。不象垦植业受洪涝水渍即成灾,其捕获量可能反而有所增加。因此,一般来说,鱼课不在蠲免之例。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当涂县洪灾,皇上谕旨“该年分丁地银两除漕款银两不蠲外,岁征鱼课包括二河泊所课银、黄麻翎毛鱼腺胶银、二河泊所鱼银、公费地亩项下鲥鱼等折价银俱不予蠲免,其余一概蠲免”[11]。但如其洪水之大影响到渔业生产的话,朝廷亦蠲免其鱼课。如洪武十九年(1386),“扬州府兴化县水,诏免今年鱼课”[12]。
内陆水域鱼利丰厚之区,地方有司有的将湖池鱼利用于支学。如明代安庆府望江县岁征鱼课中即有“儒学诸生灯油银”一项,有史料载:
(望江县)岁征鱼课中儒学诸生灯油银俱于四河泊所京府库外坐蠲子池,不为申科。每年止额派灯油解学分给诸生。盖原望庠原无学田,幸居泽国,鱼利不赀。先年有司以此作典,经今百年矣。迩来业甲欲朦胧告省,且无论挥金原曾之室,彼未申科之子池即课不入学矣。可令业甲白享也[13]。
从以上一段史料可知,望江县因没有学田而又为水乡泽国,故征收一笔不申科的鱼课,以“额派灯油”的名义助学,且有司官吏将此作为不成文的典章,成为延续了百来年的规矩。但到了万历年间开始出现了弊端,由于是没有申科的子池,其从业甲户便既不向官府交纳赋税,又不助学而白享其利。
 




[1] 《明英宗实录》卷85,第1687页。
[2] 《明英宗实录》卷179,第3467页。
[3] 《明英宗实录》卷266,第5659页。
[4] 《明宪宗实录》卷1,第15页。
[5] 《明武宗实录》卷1,第14页。
[6] 《明太祖实录》卷249,第3611页。
[7] 《明英宗实录》卷32,第625页。
[8] 《明宪宗实录》卷196,第3451页。
[9] 《明世宗实录》卷99,第2341页。
[10] 《明史》卷203《列传第九十一·郑岳》,第5352页。
[11] 康熙《当涂县志》卷10《田赋》。
[12] 《明太祖实录》卷177,第2685页。
[13] 万历《望江县志》卷4《食货类·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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