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在封建社会中,城市是封建的中心和商业中心,城芹是封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的政治利益和利益是统一的。刚性体制下如此,弹性体制下更是这样。
在宋朝以后的长期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是十分稳定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的稳定,并不意味着社会不会发生大动荡,不会发生经济的凋敝或社会的危机,而是指:不管发生什么样的大动荡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危机,封建制度依然存在,封建社会照常运转,封建秩序始终都能维持下来。宋朝开国以后的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比如说,宋太宗继太祖承继皇位,明成相夺了建文帝的宝座,都是皇族内部权力斗争,夺权成功后,封建制度不变,弹性体制也不变;又如金灭了北宋,元灭了金,再灭了南宋,明朝赶走了元朝的统治,清朝又代替了明朝,这些都是皇朝的兴亡更替,封建社会一直照样运转着,封建社会中的弹性体制继续起着作用;再如,元末明初群雄割据,割据者不管是起义军的领袖,或是乘元朝衰微而独霸一方的军阀,还是亲元的旧势力残余,他们混战不已,但在所统辖的区域内仍然维持着封建秩序。此外,像明末李白成建立的大顺政权,张献忠建立的大西政权,依旧按照封建皇朝的统治方式来发号施令,封建制度既未因此瓦解,也谈不上制度的更替。这一切表明,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性主要指弹性体制下封建的超稳定性。统治舞台上的角色可以变换,朝代名称可以变换,某些具体的统治方式也可以变换,甚至一个朝代之下对不同地区实行了不同的政策①,但制度始终不变。
在弹性体制下,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体制外权力中心和体制外异己力量不存在的角度进行分析,由此得出中国的封建制度下缺少可以取代这一制度的政治力量;第二,从封建制度再生产的性进行分析,由此得出中国的封建制度在任何一种动荡与危机的条件下都有可能重现或再生。第三,从基层社会组织的构造和运作状况进行分析,由此得出中国封建社会在剧烈震荡之后依然具有顽强的再生能力。
一、中国封建制度下缺少可以取代这一制度的政治力量
宋朝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使得社会流动性大为增加,这里既包括了社会的垂直流动和社会的水平流动。
从社会的垂直流动来看,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下,一般人可以通过三种主要途径向上流动,即读书,从军,经商。
1.读书。如果走读书这条途径,最有前途的是参加科举以进入仕途。宋朝以后科举制度的日益完善和走向规范化,使得不少读书人为争取科场成功而付出一生的精力。只要还有机会参加科举,他们就总是存在希望。当然,除了科场成功而进入仕途以外,读书人还有其他的向上流动的途径,例如可以充任吏,以后由吏而官,也可以受聘于高官,作为幕宾,等待东家日后的推荐而进入仕途。此外,读书人只要学有所成,又有名声,还有被地方官员荐举的可能。荐举是一种对官员队伍的补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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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仁宇在《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给我们的新认识》一文中,以元朝南北税制不同为例(江南实行秋税、夏税,仿唐朝的两税制,北方实行丁税、地税,仿唐朝的租庸调制),说明政策不统一,不连贯是元朝政局不能稳定的一个主要原因。载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三联书店,2001年,第67页。
2.从军。从军的途径对一般人基本上是畅通的。虽然宋朝和以后各朝兵制各不相同,但募兵制和征兵制的并存则是共同之点。在北宋,乡兵通常实行征兵制,带有强制性,但也有一部分乡兵是招募来的。地方军称厢军,他们有兵籍,而禁军则是正规军,由乡兵和厢军中挑选出来的精壮之士组成。从军后可以按战功而逐级被提升。南宋时,正规军称“大军”,以区别于已溃散的北方地区的禁军,而南方地区的禁军有一部分也编人“大军”。南宋的“大军”同北宋的禁军是相似的。明朝初年“创卫所制度,划出一部分人为军,分配在卫所,专负保卫边疆和镇压地方的责任。军和民完全分开。中叶以后,卫军废弛,又募民为兵,军和兵成为平行的两种制度”①。军是有军籍的,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辖,世代为军服役。兵则是任何个人自愿应募充当的,和家族、子孙都无关。军有一定的驻地,兵是流动的,无一定驻地。应募当兵就成为一条可供选择的垂直流动的途径。清朝的正规军是八旗军和绿营兵。八旗军是有旗籍的,采取抽丁服役的制度。绿营兵是汉人充当,原先是为了安插明降兵,在战斗中起辅助作用,后来在平定三藩和平定噶尔丹叛乱战争期间屡立战功,所起的作用增大了。雍正以后,八旗军战斗力下降,绿营兵开始成为军队主力,直到太平军起义前仍保持这一地位。太平军起义后,绿营兵连连溃败,清政府改用勇营,即湘军、淮军,以对抗太平军。绿营兵和勇营都是招募而来,入伍后按功行赏,有逐级上升的可能。此外,明朝、特别是清朝,武举趋于规范化。没有功名的习武士子,可参加武举考试。考试分外场与内场,外场考马射、步射、硬弓、舞刀、掇石,内场考默写武经一段文字。考试获胜者授予武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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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晗:《明代的军兵》。载吴晗:《读史铡记》,三联书店,1961年,第92页。
3.经商。经商作为垂直流动的渠道,在宋朝以后,随着民营商业和民营手的和社会等级制的淡化、消失,而日益受到一般人的青睐。有钱的平民子弟可以自行经商,开肆营业,穷人子弟则往往先送到某一行业的作坊或店铺中任学徒,满师后作为店员,并可被提升为高级管理人员,也可在适当时候自立为业主。由于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一般不再存在,经商所积累的财富可用于购置土地,兼为地主,有些也可进入地方绅士行列。有的朝代甚至还可以捐个官职。
这样,通过读书、从军、经商三个主要的垂直流动渠道,一般人家的年轻人社会地位上升的机会始终是存在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这三个主要的垂直流动渠道等于社会的三个安全阀,使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有适当的排放口。如果再考虑到弹性体制下,只有财产可以继承而官职不可以继承的情形,处于下层的人们的心理也就多少得到一些平衡。具体地说,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一个子弟科场成功,进入仕途,做了大官,他死后如果儿子没有能取得功名,于是官场之路可能就此终结。再隔一代,儿子如果未能考取,又不会经营家业,家道便中落了。对各个家庭来说,有的上升、兴盛,有的下降、衰败,但对整个封建社会来说,这种升升降降、兴兴衰衰的状况不妨碍制度的照常运转,不妨碍封建秩序的继续维持。
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下,家庭财产可以继承,不存在平民或佃户不能继承家产的情况,但有影响的则是家产的继承通常采取诸子析产的方式。这样,一个地主官宦人家,主人死后留下一大笔田产,如果子孙中没有人再飞黄腾达,进入仕途或经商获利,为家庭挣得更多的财产,那么几代以后,经过多次析产,肯定会穷困潦倒。家产的聚聚散散,对整个封建社会来说,不是什么坏事,因为制度不会因某些家庭由富而贫、另一些家庭由贫而富而发生变化,相反地,反而会因为一般家庭都有机会通过读书做官、习武从军或经商开店而购置田产,成为富人,即使由富变穷了也有可能再度使门第增光,所以封建社会下现实存在的安全阀起了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在西欧封建社会中是没有这种垂直社会流动机制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安全阀的。
一个社会中,最担心的应是出现一批绝望者。绝望者不仅仅对当前处境的改善感到绝望,更重要的是感到今后前途渺茫,无论自己怎样努力,在现存体制之下也改变不了自己的命运。而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下,在一般人面前仍有读书进入仕途,从军可以谋生甚至升官、经商可以致富等可供选择的途径,绝望者的数量就会减少。当然,饱受官府赋税劳役压榨和地主残酷剥削的贫苦农民也常被迫得无路可走而聚众起事,或投奔到起义军或地方割据者的队伍中。元朝末年和明朝末年,这种情况十分突出。但农民起义的成功只是使皇朝换一个统治者,这种方式的改朝换代不会使封建制度不存在,因为农民起义军和封建地方割据势力都不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体制外异己力量。如果这些贫苦农民逃进了城市,由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城市无论在刚性体制下还是在弹性体制下,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体制外的权力中心,所以逃进了城市的贫苦农民在那里也不可能成为体制外的异己力量。
在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陷于绝望境地的读书人也是存在的。他们主要是屡次参加科举考试但都失败的人,此外也有受到官府欺凌,或受到土豪恶霸压迫而上告无门的人,或因身陷冤案而对前景感到失望、绝望的人。他们自己是不会聚众起事的,而会投奔农民起义队伍或封建地方割据势力,成为那里的谋士或官员。即使如此,他们仍然不是封建社会中的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他们只不过为封建社会的改朝换代而努力,封建制度依然如故。
由此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即使在弹性体制下,封建社会始终缺少可以取代这一制度的政治力量。无论在乡村还是城市,无论是有垂直流动的渠道可供选择的一般人还是陷入绝望境地的人,都不可能成为威胁封建制度本身的体制外异己力量。
从意识形态方面来看,应当注意唐宋以来儒佛道合一的思潮的形成及其深刻影响。先秦时期,儒家是作为一个学派参加学术争鸣的。汉朝的尊儒实际上是突出儒家思想中维护正统秩序这一面。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和道教广为流行,儒家失去独尊地位,但仍是封建思想的正统。从唐朝开始,儒佛道合一的思潮开始形成。在合一的过程中,儒仍是为主的,因为维护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的绝对服从关系是永恒不变的正统学说,这一正统学说始终被认为是主流。佛道则从宗教方面对这种世俗学说起了配合、补充的作用。“这种思潮,对于中国后期封建社会起了稳定作用,从而延缓了中国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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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任继愈:《唐宋以后的三教合一思潮》,载《任继愈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104页。
为什么会得出这一结论?这是因为,唐以后,尤其是宋以后,中央集权日益加强,皇权迫切需要一种能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和为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服务的精神力量。儒家关于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关系的思想的核心就是强调君权、父权、夫权,这正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所需要的。于是合一的思潮中,儒家思想一直居于中心位置。同时,“佛教是一种外来的宗教,它必须接受封建宗法传统思想,即纲常名教思想,才能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除了它的宗教修养以外,它也是以维护纲常名教为基本内容的,不得不与儒教合流”①。在这种情况下,宋以后人们的思想大受禁锢,即使社会上存在种种矛盾,但维护社会秩序,也就是维护既定传统的思想使得各种不满现实的力量在心灵上受到束缚,正如“一个人长期囚禁在幽室,必然苍白失色,一株树生在大石缝中,其根枝必定盘结扭曲。儒教压制了追求个性解放的人本主义思想的抬头”②。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不曾出现体制外异己力量的原因之一。
正因为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尤其是在宋朝以后占据着统治地位,所以连明朝后期起传人中国的天主教,也试图儒学化③。“然而这一尝试并不成功,因为它尽管使天主教曾一度有较大发展,得到相当一部分儒生的认同,但最终并未使天主教与儒学真正地融合,而这正是天主教在清代中叶销声匿迹的深层原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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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任继愈:《唐宋以后的三教合一思潮》,载《任继愈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113页。
② 任继愈:《儒教的再评价》,载同上书,第167页。
③ 参看《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华书局,1993年。
④ 陈卫平:《明清之际天主教之兴衰与儒学》,载《跨文化对话》(3),上海文化出版社,2000年1月,第93页。
首先要对一种社会制度(例如封建制度)的再生产问题作出解释。社会经济制度的再生产是指:在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社会产品的再生产过程同时也就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再生产过程;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制度的再生产是指社会产品的下一轮生产的社会条件同上一轮生产的社会条件一样,即使社会经济制度受到了某种冲击,比如说,一个落后的民族征服了一个较先进的民族,或一个皇朝替代了另一个皇朝,被征服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新皇朝的社会生产条件不变。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长期维持下来,需要从中国封建制度再生产规律性的角度进行考察。
关于这个问题,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封建经济结构的再生产;二是封建经济生活主要人物的再生产。
(一)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再生产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下,封建经济结构的基本状况如下:
在广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是并存的,一段时间内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为辅,另一段时间内以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为主,地主土地所有制为辅。但无论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还是自耕农所有制都是皇权赖以统治的基础,皇权总是希望统治的基础越巩固越好,总是希望皇权的继承人能稳稳当当地接班,并使统治长久维持下去。如果自耕农土地被地主大量兼并,自耕农人数锐减,被迫流离失所,皇权统治的基础就不会巩固。同样的道理,如果地主对佃户的剥削过度,迫使佃户逃亡或起来反抗,皇权也会感到这是对自己统治的威胁。然而,皇权要维持自己的统治,必须依靠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来贯彻自己的统治意图,执行自己的政策,而官僚机构中的成员大都是地主,或者原来不是地主而进入官僚机构后逐渐成为地主,或者他们本人虽然不是地主,但却同地主有密切的联系。这样,皇权就必须在地主、佃户、自耕农三者的关系处理中保持平衡。土地兼并之风过盛,自耕农大批丧失土地,影响到皇权的统治,朝廷就必须采取抑制豪强的措施,制止他们任意侵害自耕农的利益。地主剥削佃户过度,佃户纷纷逃亡或聚众反抗,也影响到皇权的统治,朝廷同样会采取措施来缓解地主同佃户之间的矛盾,使封建租佃制不致因种种极端行为而破坏。但皇权又必须主要依靠由地主构成的或由同地主关系密切的官员们来推行这些措施,于是往往使皇权难以把制止土地兼并或制止佃户因受过度剥削而逃亡等措施真正贯彻下去。
关于朝廷、地主、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概述:小农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军队的基本成员,所以朝廷不能让小农大批破产、逃亡;另一方面,中央集权体制之下,官员由朝廷任命和发给俸银,上官员人数不是很多。对朝廷来说,“在承平时代,主要政事不过是民、刑、钱、谷,这在州县衙门,几乎完全委之于吏胥和佐杂幕僚办理;更重要是,是能够利用和依靠在乡地主士绅来监督农民的一举一动,预防他们起来造反。……同时地主自己又没有能力起来割据称雄和造反作乱。全国的地主士绅是专制国家统治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人数以千万计的非正式任命的庞大官僚队伍,也是专制统一帝国政权的支柱。”①因此,在地主同农民的关系中,皇权既要抑制地主过分盘剥小农,又不能因此而失去地主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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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振汉:《我国历史上国民经济的发达和落后及其原因》,载陈振汉:《社会经济史学集》,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657页。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下,从宋朝直到清朝,广大农村土地兼并不绝,农民逃亡事件时有发生。皇权为制止土地兼并和防止农民逃亡而不断采取措施,这些措施有时有一定效力,有时无效,原因就在于皇权是依靠庞大的官僚机构来制止土地兼并的,这一官僚机构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制止土地兼并和防止农民逃亡。皇权必须依靠庞大的官僚机构来统治,为此又必须征收高额赋税来维持官僚机构。官府赋税沉重,佃户受过度剥削,加之,天灾频繁,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农民起义通常被镇压下去,在这以后,农村中依然存在着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并行,地主、佃户、自耕农三者又处于同以往一样的关系中,皇权仍同以往一样依靠官僚机构来平衡地主、佃户、自耕农三者的关系。在广大农村,封建经济结构就这样一轮一轮被再生产出来。
至于农村中的农业雇工现象,在中国古代就已存在,但隋唐以前的农业雇工,一般是有人身依附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业雇工,从明朝中叶起经常出现,他们通常是短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较常见。农业短工普遍不用书面契约,只凭口头契约。口头契约,反映了短工是由邻里亲族间互相换工衍变而来。①农业长工也存在。按明朝万历年间的规定,要订立文契,议定雇佣年限和工价,这才算做长工。他们同奴仆的区别在于:奴仆终身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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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7页。
役,长工则按年限服役。①但就当时中国广大农村而言,农村中雇长工现象还不是普遍的。受雇的长工可能是失去土地的自耕农或未能租佃到土地的穷人。灾荒年代有较多的穷人充当长工。
在城市中,无论是民间手还是商业,在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都长期存在。民间手工业中,有手工作坊主,有学徒和雇工,还有独立的、自营的手工业者。民间商业中,有行商、有开店铺的,店铺有大有小,大的店铺有老板,有学徒和雇工。但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都受到官府的管辖,并必须向官府纳税。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的存在与,不仅不影响皇权的统治,而只会巩固皇权的统治,因为皇权的中心是在城市中,城市越安定,越繁荣,对皇权越有利;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发展得越顺利,向官府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对皇权也越有利。因此,只要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的经营者和从业者遵守官府的规定,不违禁令,并缴纳税款,皇权是不予干预的。同时,只要民间手工业作坊主同雇工之间的关系没有紧张到雇工被迫起事,从而影响城市稳定的程度,官府也是不插手的。在宋代民间手工业发展的过程中,有行的组织。行的历史由来已久,宋以前就存在,这是同手工业日益细密的分工和发展密切有关的。关于宋代的行,一方面要看到它们同官府的关系,即“被组织来为官府服务”②,同时,“不是每个行业官府都立了行,立了行的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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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7—298页。
② 戴静华:《两宋的行》,载《学术研究》1963年第9期。
不包括所有该行业的铺户。就组织的意义讲,行不是严密的、固定不变的。至于商业独占权之类与行是无关的。”①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用西欧中世纪城市中的行会概念来类比中国两宋的民间手工业中的行。另一方面,建立行也适应了民间手工业自身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行不仅应付官差,还要“协调行内各种关系,极力缩小行内的竞争。……技术保密也来自于此,不仅行与行之间要保密,同行之内各个作坊也要保密。”②行内的技术、作坊的技术,或通过家世相传,包括父子、父女相传,或通过师徒相传。行有行首,“一般说,行首是一行中经济力量最为雄厚的手工业主,唯其如此,才能经得住官府的勒索和敲诈”。③这表明,“行的建立与官府科索和差役有着重要的关系,但是如根据这些材料认为行完全是因此而建立起来的,那就把行的形成发展看成是人为的因素,而不是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了。”④即使如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城市中的行,也不像西欧封建社会城市中的行会带有体制外异己力量聚集场所的性质。
关于官府同民间手工业、民间商业之间的关系,也有可能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官府的赋税加重,或官府派下的劳役加重,使得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的经营者经营不下去了,雇工也断了谋生之路,于是城市中无业人数增多,官府赋税收入减少,民间手工业、民间商业凋敝,经济萧条。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总是同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并存的。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由官府直接管辖,或由同官府关系密切的商人把持,享有特权。照理说,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是不与民争利的,而且它们有特定的供应任务,不涉及一般民间经营的项目,但在利润的驱使下,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在某些地区和某些时间内越过了自己的经营范围,排挤民间手工业和民营商业,以至于后者受到打击而萎缩。然而,无论是由于官府赋税和劳役加重,还是由于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对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的排挤,都不会改变中国封建社会中城市的性质,也不使城市的封建经济结构发生实质的变化。这是因为,皇权考虑到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的发展对城市的稳定有利,而城市的稳定对巩固皇权的统治有利。一些有眼光的官员,从维持封建皇朝的稳定的角度出发,会把民间手工业、民间商业的萎缩等情况上报。皇权也不愿意看到城市经济凋敝、赋税减少和社会矛盾激化等情况的出现。这样,在朝廷采取一定的缓解措施以后,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在经历一段时间的萧条以后又恢复了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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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戴静华:《两宋的行》,载《学术研究》1963年第9期。
② 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下册,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828页。
③ 同上书,第826页。
④ 同上书,第827页。
对城市中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打击最重的,始终是战争和由此引起的社会大动荡。外族入侵,农民起义,封建割据势力相互混战时,城市通常是兵家必争之地,在这种情况下,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遭到破坏是难免的。店铺被劫掠一空,货物被焚被截被抢,手工业者被征被抓去服役,商人远逃他乡,这些都是常见的。但只要战事一结束,在城市经济与社会生活逐渐恢复过来时,逃散的手工业者、商人又回来了,商店作坊又开张营业了。城市的封建经济结构仍同往时一样。
从宋朝到清朝,这么长的时间内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正是这样一轮又一轮地被再生产出来。中国封建社会的体制内,没有力量能够改变这种情形。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稳定和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同封建社会中时时刻刻起作用的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一种意识形态要能在社会上起作用不仅仅依靠最高统治者的提倡或下命令贯彻就能实现。它必须有民间的基础,能被社会所接受。前面已经分析过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封建社会持续存在的作用,在这里有必要再对道教和佛教在这方面的相类似的作用做一些分析。
封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所希望的是两件大事,一是巩固封建统治局面;二是延长自己寿命和有子孙嗣续,以保证统治长存。儒家思想有助于实现第一个要求,即所谓“致太平”,而第二个要求则期待于某种方术的帮助。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一一道教则把这两个要求结合起来,适应了皇权的需要①。换言之,儒家思想是一种“致太平”的“人世”思想,道教接受了儒家的“人世”,把“人世”同“出世”统一在一起,即“构造了一个超现实的神仙境界,以便‘得道成仙’者可以在那享受种种幸福生活”②。这就是道教的特点,而这一特点反映了“中国本民族的道教既然深受儒家传统思想影响,它就没有可能取代儒家思想取得独占的统治地位,并且可以说一直是属于一种辅助儒家统治的地位”③。对民间来说,道教同儒家思想一样,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儒家所宣传的三纲五常、孝悌忠信,被民间认为有整齐民心的社会功能,于是被民间接受了。道教所倡导的守道长吉、养生延年,被民间认为同样可以整齐民心,所以也被民间所接受。而民间一旦接受了三纲五常、孝悌忠信、守道长吉、养生延年这些既儒且道的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就有了意识形态方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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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汤一介:《<太平经>的成书及其思想》。载《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卷),叶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46页。
② 同上书,第461页.
③ 同上。
佛教传人中国后历经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汉代的佛教,统治阶级信奉佛教不过是以为可以延年益寿,多子多孙,或借助神佛力量使国家长治久安。第二阶段是魏晋南北朝的佛教,玄学影响了佛教,推动了佛教发展,而玄学本身又是儒道两家思想的综合。第三阶段是个隋唐的佛教,这一时期的佛教的特点是系统性、宗派性,目的是想统一佛教,但事实上不可能。第四阶段是宋元明清的佛教,提倡儒、释、道三教融为一体,佛教更加中国化了。第五阶段是近代佛教,又吸收了近代哲学和科学学说①。佛教对中国封建社会延续的最大作用在于它使社会秩序规范化。这主要由于它“表现出一种宽厚的兼容精神与融和精神”②。佛教中国化以后,这种兼容与融和精神有助于矛盾缓解而不致激化,使社会得以保持稳定.这既符合封建统治者的愿望,又能被民间接受。当然,佛教毕竟是一种外来宗教,它同儒道两种文化是有冲突的,但由于佛教在中国扎下了根,又能被中国民间接受,于是“佛教完全‘融和’进入了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佛教的兼容、融和精神,在中国佛教的发展过程中,在使佛教不断适应历史和社会的变化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发扬”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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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石峻:《佛教与中国文化》,载《论中国传统文化》,中国文化书院讲演录第1集,三联书店,1988年,第245—246页。
② 楼宇烈:《中国近佛教的融和精神及其特点》,载《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哲学卷),叶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62页。
③ 同上。
(二)封建生活主要人物的再生产
从宋朝到清朝,在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经济生活的主要人物无非是:地主、佃户、自耕农、商人、手作坊主、雇工和官员。这七类人之中,最重要的是前三类,即地主、佃户、自耕农,他们是中的主要角色。在城市中,主要是后四类人,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同前三类人有关。
农村中人身依附关系的不存在、社会流动的可能、科举制度的实行,以及土地可以买卖,使得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农村经济生活中的各类主要人物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各个家庭,有兴有衰;地主、佃户、自耕农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诸子析产制之下,地主死后,家产被几个儿子分享,一代又一代,后来有人卖掉了祖辈留下的家产,成为贫民,或成为自耕农,甚至佃户;有的贫民、自耕农或佃户家中的子弟,读书有成,仕途较顺,由官员而成为地主;有的自耕农或佃户,饱受压榨,失去生活来源,逃亡他乡。但不同家庭的变故,并不意味制度的更换。土地关系变动的结果,有些人购买了土地,他们把土地租给别人耕种,于是地主和佃户都再生产出来了。自耕农也如此,有的自耕农沦为佃户,有的自耕农成为地主,但也有的佃户成为自耕农,或有的地主家庭的成员变为自耕农。社会上的自耕农就是这样被再生产出来的。
城市中,同样地由于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社会流动的可能,以及科举制度的实行,再加上经商和开设手工业作坊的机遇不断出现,使得封建社会弹性制度下,城市经济生活中的各类主要人物也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家庭兴衰无常,财产有聚有散。巨贾富商子弟,在析产之后,有的继承祖业,继续经营有方,有的成为败家子,家产变卖衰落,或沦为贫民,或做了雇工,他们的后代,也有的刻苦读书,通过科举而步人仕途。雇工中有的继续受雇于人,有的逐渐开业自营、经商开店而富裕起来。税吏横征、官府豪夺的情形虽屡有发生,地方恶棍欺行霸市的现象也从未间断过①,但这些状况并不能改变工商业过程中总有一些家庭兴起和总有一些家庭破落的事实,而不同家庭的盛盛衰衰也决不意味着制度发生了变化。只要民间手工业和民营商业继续存在,一代又一代传下去,总有人成为新的商人、新的手工业作坊主,也总有人成为新的学徒,新的雇工。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的城市中,城市经济生活的主要人物就这样不断被再生产出来。
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土地的买卖,投资经商开店机会的存在,和城乡之间社会流动的可能性,使得地主和商人可以相互转化,佃户和雇工也可以相互转化。地主投资于商业,成为地主兼商人。地主卖掉乡下的田产而迁进城市经营商业,地主就转变为商人。另一方面,城市里的经商者或手工业经营者,把经商或经营手工业所积蓄的资本购买土地,他们也就成为地主。这种转化是经常发生的。佃户或佃户家中的子弟,进城学艺,由学徒而雇工,也常见不鲜。雇工一旦生活无着,又回到农村,充当佃户,或雇工积累了一些钱财,回家购地当了自耕农,同样是有可能的。这种情况在明清两朝一些学者的著作中经常有所反映,并得到肯定。以明末清初思想家唐甄(1630—1704)为例。他的经历较特殊。他原籍四川达州,清顺治年间中举,任过知县,不久被革职,后来定居苏州,经营商业,失败后又开牙行,从事经纪业务,再失败,晚年只得开馆,授徒为生。他了解当时民间商业情况,看到民间各业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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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中,谈到明朝中叶地方市场上集头、头秤、牙役三种人的横行,他们把持市场,吮吸商人和消费者而获利(第333页)。这表明:即使在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商人的正常活动仍受到封建效力的巨大阻碍。
的途径,认为贫而无技艺之人虽有市场却不能利用,因此一个手艺人,只要勤快工作,一定会在市场中致富。这些思想都反映于他所著《潜书》的《富民》、《惰贫》等篇之中。①他在《潜书》中的《富民》篇和《更币》篇中还指出,阻碍民富的最大障碍有二,一是官府重赋和虐取,二是以银为币而“银日益少”。为此,他提出“君俭官清民富”和“废银用钱”(理由是银被窖藏,流通中的货币越来越少,铜钱不会被窖藏,而会迅速投入流通)②。这也反映了当时的实际经济状况。
城乡经济生活中这些主要人物的角色更换,不影响中国封建制度的照常运转.皇权依靠庞大的官僚机构,只求社会的安定和赋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只要皇权统治不受威胁,并不过问这些主要人物的角色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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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960—1961页。
② 同上书,第1962—1966页。显然,“废银用钱”的主张是错误的、违背货币流通的。(同上书,第1967页)
至于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的另一类主要人物一一官员,他们是怎样被再生产出来的呢?正如前面一再指出的,基本上依靠科举制度。宋朝以后,科举制度日益完备,从明朝起,科举制度的不断规范化、程序化;到了清朝,科举制度发展到了顶点。在科举制度下,官员的选择也制度化了。地主、自耕农、佃户、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雇工和官员的子弟,都有机会参加考试,并由此进入仕途。官员升迁考核都有制可依,有章可循。官职不可能世袭,高官之子科举考试失利,一般进不了仕途。父辈为官时置了田产、房产,子孙进不了仕途,可能留在城里过日子,也可能回乡当个地主。但官员总是有人担任的,一批又一批从科场中出来的新人补充了官员队伍,这样,为皇权效力的官员们就被再生产出来了。皇权之下庞大的官僚机构,不断吐故纳新,照常运转,为巩固皇权统治而竭尽所能。加之,中国历代都制定了严惩官吏贪赃受贿的刑律,宋朝以后,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在量刑上,宋律加重了对贪官的处罚。宋朝还规定,对贪赃官员实行连坐制,既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还要影响子孙的仕途。明清两朝在沿袭唐宋时期惩治贪官的律法的同时,增加了罪名,而且量刑加重,追赃严厉,直至用全部家产赔补,如犯人已死,即在其子孙名下追赃。①尽管事实上贪官仍处处存在,但皇权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官僚机构成员的监督一直是不放松的。这就保证官僚机构大体上能够稳定地运行。
要知道,人们通常所说的清官、贪官、良臣、奸臣,几乎都是科场上的成功者。他们步入官场后,因自己任内的所作所为而被当时或后世的人给予不同的评价。历朝都有清官、贪官、良臣、奸臣,他们都是皇权之下庞大的官僚机构的组成人员,奉命执行朝廷的、政策。区别在于:清官秉公执法,廉清自律,贪官则借此敛财,搜刮民脂。良臣在忠实地执行朝廷的法律、政策的同时,了解民情,了解时弊,及时向朝廷提出改革弊政、提高行政效率的政策建议;奸臣则结党营私,乱政胡为,置法纪于不顾,置国计民生于不顾,甚至勾结外部势力,使国运日衰,民力耗竭。皇朝有兴有衰,皇朝兴盛时,必定清官多,良臣多;皇朝衰败时,必定贪官多,奸臣多。一段时间内,一批官员遭罢黜,另一批官员被提拔,受委重任,隔一段时间,又一批官员受惩处,遭贬职。于是又有另一批官员替代了他们的位置。由于科举制度源源不断地为官僚机构补充成员,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经济生活中的另一重要人物一一官员一一也就不断被再生产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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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黄启昌:《试论中国古代的反贪立法》,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
在官员任用方面,宋朝有一项重要的变革,就是在承袭前朝官制的基础上,使地方官员的派遣制度化。这是宋初吸收唐朝官制的经验和教训而实行的。皇帝对于臣下,既要任用,又不得不加以防范’如果地方官员包括下属官员都由地方官员自选自任,那就会形成对皇权的威胁。中唐以后藩镇之祸,与此有密切关系。①因此宋朝决定把地方政府的官员僚佐的人事任免权全归中央。地方政府如果缺员,也必须向中央申报,再由中央任命适当的人员去担任。这样一来,中央集权的体制就巩固了,而官员是可以依靠科举制度来补充的。
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的官僚机构不断有新的成员补充进来,但这不等于官员们一定掌握实权。官员实际上受到三方面的牵制:一是皇帝本身,二是宦官,三是官员中的不同派系,也就是所谓“党争”。这在明朝是最为典型的。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分散朝臣之权,大权更集中于皇帝一身。“没有丞相的明代文官制度,弊病丛生。其后果之一是党争日烈,后果之二是宦祸无穷。”②形式上,各个大臣直接对皇帝负责,但实际上则由宦官在二者之间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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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邓小南:《试论北宋前期任官制度的形成》,载《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② 参看郑克晟:《明代文官制度与明代政争》,载《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4一15页。
宦官权力大小同朝中官员权力大小是此高彼低,此盛彼衰的关系。皇帝抑制一下宦官的权力,官员起的作用就大些,反之,皇帝宠信宦官多了,官员起的作用就小了,以至于朝中大臣要想干好一些事情,非勾结宦官不可①。同时,由于大臣人数多而又没有总负责的丞相,所以大臣经常分为不同的派别,不停地斗争,互相攻击。但皇权却可以照常维持,直到明末大动乱中明朝覆亡为止。
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的基层组织是什么?从宋朝以后直到清朝的情况看,家族是基层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在,家族的作用更显得突出。一个村落内往往只有一个家族居住,有时也有两个以上的家族聚居在一个村落或集镇内,但其中多半有一个是大姓。如果一个村落内有两个或多于两个大姓,那么由于联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当密切的。在这样的村落和集镇中,家族组织便起到官府所起不到的作用。家族势力的存在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的推行,毫无妨碍。同一家族的人,有少数是地主,另一些是自耕农,也有一些是佃户,佃户缴纳地租,地主收取地租,双方都是一姓之人。家族中,有人中了科举,全族同庆,全村同乐。家族内有各个分支,每一个分支又有若干个家庭。家长死了,诸子分产业。家长还活着,儿子成年也分家单过。但都是一个分支的、一个家族的。家族共有一个祠堂,一个由族人推举的、辈分高的成员担任族长。某一个家庭如果无子,就从血缘较近的本家中择一个辈分相当的人作为嗣子。妇女是没有地位的,如果有祠堂,她们不入祠堂;如果有家谱族谱,至多记上一句,嫁与某姓某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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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郑克晟:《明代文官制度与明代政争》,载《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5—16页。
土地买卖有时也在家族内部进行。卖地的、买地的、中介的,都是本族人。有的祠堂还设有族产,即田地归族人共有,所收的地租除了用作祭祀祖先所费而外,还用于修家谱、办义塾,设义园,救济穷困的族人等。族人中有外出经商、开店、设作坊的,也有外出做官的,在事业顺利时,族中有人外出投靠,失意时他本人又回到原籍村落和集镇,这里依然是族人的安全港。所以家族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多年沿袭不变的基层社会组织,这种基层社会组织不属于官方,而是纯粹民间自发建立的,并且带有普遍性,几乎处处都存在。
家族作为一种基层的社会组织,有自身的一套运作方式。要知道,族人推举一位辈分高的长者担任族长,本来同官府没有联系。皇权的基层单位是县级政权,县级政权的长官是朝廷委派的,一般回避原籍,在任有一定年限,到期调走或升迁,他们集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司法审判权、赋税征收权于一身。县级长官之下是县级政权机关的吏,他们在原籍工作,一般没有回避问题,他们熟悉本地的情况,执行县级长官的命令来管理县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依靠里甲制度对基层进行统治。里甲制度由来已久,它还是应差役的组织。以明朝中叶为例,乡村的里甲制度承担了为皇权服役的义务。在乡村中,人户被编成里甲,每110户为一里,丁粮多的10户为里长。余下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里长轮流当值,10甲之中有一甲负责应差役,催征钱粮,其他各甲则要完纳钱粮,但不承担该年的差役,10年之间,各户轮流一遍。从中央到地方,所费的物品均取之于里甲,有些是无偿的,有些是有偿的①。因此,里甲实际上维持县级直至中央政权的基础。
根据黄宗智对清朝河北宝坻县刑房档案的研究,指出19世纪时国家同村庄之间的关系,在架构上由三个原来分开的系统合并而成。原来的三个系统是:里甲(负责税务),保甲(负责治安),乡约(负责宣传)。里甲的功能虽然和保甲不一样,但逐渐纳入保甲。乡约地保就是保甲、乡约的合称,简称乡保②。乡保是最基层的半公职的人员,他们并不是县衙直接任命的,也不受薪,因为清朝政府的正式机构到县衙为止。然而,乡保的作用十分重要,所以要由地方保举,然后由县衙批准。他的主要职责是征粮征税。如果他盗用税款,由保举他的人集体赔偿。如果未能如数收齐,要由乡保和保举他的人先垫交,再向欠户催缴③。
一保往往相当于一个大村。村里,族长的权力是很大的,而且同样由来已久。族权虽然不是政权的一部分,却可以为政权服务,也可以成为稳定基层社会的力量。族人如果有适合担任乡保的,族长是主要保举人。族长通过对族人行为的约束,使他们遵守朝廷的法纪;族长通过族人对某些事情的议决,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减少政权机构的事务;族长还通过对族人中的贫困者的救济,来稳定基层社会,减轻政权的负担和压力。这样:尽管族权不同于政权,但有了族权在广大乡村中的实际运作,政权在基层社会的作用也就发挥出来了。在土地租佃制之下,被族人推举出来担任族长的,多半是地主或殷实之家,于是土地租佃制得以比较顺利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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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1年,第36—37页。
②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第234—236页。
③ 同上书,第236—237页。
族长的权威来自族人的拥护,他们遵守族规族训,听从族长的吩咐和族人公议的结果。这甚至比官府的命令更有权威性。族规制定后,有执行族规家法的场所,通常是在祠堂内,族长召集族人在此开会,对违背族规家法的人进行惩处。轻者当众训斥,或鞭打示威,重者绑送官府惩罚,最严重者也可公议处死,再报官或不向官府禀报。“此外还用不入谱,‘除籍’(谱)等手段处罚族众,维护家族势力的统治。家谱是家族势力惩罚族人的一种手段。在封建家族制度盛行的宋以后的农村,族人的名字列进了家谱的世系图表,就表示得到了家族的承认,取得了合法地位,不准人谱或去谱名,在人们的观念上认为是一种耻辱,而且不能接受宗族的救济了”①。
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由家族所构成的基层社会组织,对于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改朝换代,皇权更替,所影响的至多是县级以上官府的组成和各级长官换了人,县衙里的吏却不一定换人。即使县衙里的吏也更换了,基层社会的家族势力则依然存在,族长照常发挥作用。族长死了,族人又推举新的族长。祠堂或毁于战乱,或毁于火灾、地震、水祸,隔一些年又重建了,仍旧成为族人聚会和执行族规家法的场所。宋朝、特别是南宋以后,儒家思想在基层社会的影响不断扩大。“忠”与“孝”是家族势力在村落和集镇中赖以扎根和长期存在的精神支柱。“忠”,就是族人要“忠”于皇权,忠于朝廷。“孝”,就是教育族人要孝顺父母长辈,竭尽子女后辈的职责。有了“忠”,基层社会组织同官府之间的关系就正常化了,皇权依靠族权来维持自己在基层社会的统治,官府依靠族长来保证基层社会的安宁。有了“孝”,族人才能聚集在一起,奉行族规族训,执行家法,使家族势力一代一代延续下来.这就是长期存在于中国基层社会的一种理念,它是有利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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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结构》,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87页。
由此涉及中国封建社会与西欧封建社会中人们理念的不同。这种区别根源于社会根基的差异。在中国,“以原始氏族传统为根基,强调人际之间的和谐亲睦、互爱互助”;在西方,则“以资本主义的崛起为背景,强调的是个性解放、个人的独立和自由”①。换言之,中国古代思想传统最值得注意的重要社会根基,就是“氏族宗法血亲传统遗风的强固力量和长期延续。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中国社会及其意识形态所具有的特征”②。对这一特征的理解将有助于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持久性。
以上已经提到了吏在基层组织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让我们再对吏的性质和构成进行一些考察。在中国,官和吏是两个系统,尽管有时官吏不分,合称为官吏,但官和吏在功能上和社会地位上仍有区别。在汉代,郡县属吏,尽由郡县官自己辟置,朝廷高官大多数是郡县属吏出身。提拔、推荐自己的属吏,是朝廷高官的权限和使命,“将来这些属吏各自在政界上有出身,有地位,便是你的门生故吏遍满要津了”③。宋以后,吏的作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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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泽厚:《试谈中国的智慧》,载《论中国传统文化》,中国文化书院讲演录第1集,三联书店,1988年,第21页。
② 同上书,第21—22页。
③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27页,并参看第107页。
益确定,他们一般是非流动性的,而且没有回避原籍的问题,地方官到任后要开展工作,离不开他们,因为他们熟悉本地的情况。在明代,鉴于元代经常发生刁吏害民的事实,因此汲取教训,对吏的挑选比过去严格,规定要符合“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岁以下能书”,以及过去不曾当过吏等条件,才能任吏,其目的无非是让富裕农家子弟、本人和家庭成员中无人犯过罪的,年纪较轻的,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不熟悉官府上下关系的人任吏,这既有利于官府实行地方的统治,也不致为害乡里。①尽管如此,吏为非作歹,鱼肉百姓之事仍屡禁不止。
官有不同级别,吏也有上下之分。自唐宋以来,吏的地位不断下降,身份也越来越贱。在明代,吏是不许应科举的。有些家庭,世代任吏。如果任吏达到一定年限,按照供职的衙门的大小,可以按官员品级定出身(由从九品到从七品),这样吏就转为官了。但由吏转为官的,毕竟是少数。据估算,明中叶时全国文职的官员大约20 000多人,吏大约50 000多人(武职的官和吏未包括在内,额数以外的官吏也未包括在内),“这是构成明代官僚的基本结构力量”②。
总之,在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中,一方面有家族力量在帮助官府维持地方秩序;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吏为朝廷尽力,实现地方上的统治,这样,在不发生社会大动乱的条件下,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就可以比较平稳地运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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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李洵:《论明代的官和吏》,载《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页。
② 同上书,第6页。